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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網互嵌: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協同治理的邏輯理路和實踐進路

2024-04-10 11:42郝雅立宋沂霏
天津行政學院學報 2024年2期

郝雅立 宋沂霏

摘要: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協同化解需要行政調解網絡與社會調解網絡的要素協作與功能耦合,雙維網絡的互嵌邏輯為破解矛盾糾紛調解障礙、實現協同治理增量提供新路徑。矛盾糾紛協同治理的生成理路包括三大核心節點:重組協同治理理論要件,追蹤挖掘矛盾糾紛化解多元模式的實踐行動與運行機制,以及形成社會矛盾糾紛協同治理共同體。協同調解網絡的互嵌融合有賴于共識塑造、制度設計、能力建構、條塊結合等治理要素的共同作用,矛盾糾紛的多元調解機制及運行模式推動治理方式優化、網絡關系重塑與多維空間締結,激活并優化了全方位多層次的協同調解體系?;デ痘乃季S和行動方式為重建協同秩序、暢通多元化糾紛解決模式與協同治理的融合通道提供了新的實踐進路。

關鍵詞:矛盾糾紛;行政調解網絡;社會調解網絡;雙網互嵌;矛調中心

中圖分類號:D9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7168(2024)02-0065-10

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糾紛日漸呈現出主體多元化、類型多樣化、訴求復雜化等特點,如何妥善化解社會基層矛盾、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與改革發展大局,成為推進我國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問題。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健全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1](p.41)?;鶎又卫硎菄抑卫淼淖詈笠还?,也是群眾直接感知社會治理“溫度”的“神經末梢”,多樣化的糾紛難題不僅困擾群眾,還對基層政府部門治理的靈活性、協調性、適恰性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如何創新和完善已有的社會矛盾調處模式,成為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理論和實踐議題[2]。在實踐中,通過多元主體聯合輸出能量、多維空間鏈接社會治理網絡、多種手段構建科學調解體系,逐步將協同治理過程中的“長線”問題切分為多段治理的“短線”問題,變“治理末梢”為“治理靶心”,能夠將協同調解的治理優勢轉化為矛盾糾紛預防調處的效能,進而更好地發揮調解體系的整體協同效應,提升基層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打造高效運行的基層矛盾協同治理共同體。

一、趨向變遷:雙維網絡的邊緣化探索與發現

(一)行政調解網絡的發展啟示

基于社會治理對調解組織的客觀需要,傳統調解組織的活動范圍不斷擴張,諸多服務型矛盾調處機構及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相繼成立,如縣級層面的綜治中心、訴訟服務中心、婚調委、醫調委等,這些組織呈現出數量眾多、類型功能齊全的特點。但在具體實踐中,不同矛盾調處部門之間因職責不清、各自為政、協調銜接不暢、聯動困難等始終難以形成合力。針對這些現實問題,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建立“大調解”工作體系,將民間調解、治安調解、信訪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等有機結合,形成社會綜合治理體系,打造領導組織治理的網絡結構,由牽頭組織負責對主要網絡活動和關鍵決策進行協調,試圖在網絡成員信任度和目標共識基礎上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傮w來說,“大調解”作為治理實踐的有益探索,是行政機關內部主導模式與行政調解樣態發展相結合的產物,但在組織關系網絡內部,單向、松散、無序的網絡關系導致糾紛化解機制與矛盾糾紛調解的初衷大相徑庭,致使這類“政府被動調解”而非“群眾真實需要”的高成本事后矛調機制備受爭議。

(二)社會調解網絡的效能補充

在社會治理活力不斷被釋放的背景下,社會調解網絡中的諸多人民調解組織開始被吸納與建制,在基層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凸顯其優勢效能。交叉重疊的社會網絡關系使得矛盾糾紛調解的觸角不斷深入事無巨細的基層糾紛事件,以跨地域性、群眾性和自治性的方式建構起多元靈活的社會網絡糾紛化解體系。從宏觀結構來看,社會調解網絡作為觀察政民互動和社會關系的窗口,為化解矛盾糾紛提供了時間延續和空間擴展。從微觀結構上分析,人民調解有賴于社會網絡,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被納入政府管控的網絡化管理體系,使人民調解組織在功能上得到擴張,并逐步實現對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全面滲透和對社會秩序的有效控制[3]。值得注意的是,人民調解組織因缺乏與政府調解機構之間的彈性聯結,不可避免地存在調解功能局限和管理機制缺陷,沒有能力形成多元化糾紛解決的完整網絡。

(三)單一網絡子系統迭代升級的必要性闡析

行政調解網絡與社會調解網絡的結構性要素及動態運行過程為多元復雜矛盾糾紛問題的治理提供了經驗指導,但也分別存在一定的局限,因而具有互補性。第一,從制度規范上看,行政調解網絡內部結構化、模式化的剛性制度約束難以靈活回應民眾的多元化訴求,而社會調解網絡的自主性雖然拓展了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空間,但其缺乏剛性制度約束導致調解網絡的行動范圍、功能發揮與運行效能受限。第二,從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的協同行動過程看,主體行動難以同時兼具專業性與靈活性,單一調解系統的運行并不能實現對矛盾糾紛調解具體情境與問題的全覆蓋。矛盾糾紛調解不僅需要基于制度、組織、信任等要素協同構成行政調解網絡,更需要社會調解網絡為其提供持久、穩定、相互信任的互動關系。第三,從機制運行形成效上看,基層治理子系統僅實現了各自網絡內部的協同,而政府調解部門在橫向維度上與社會、市場、公眾等主體間的結構性鴻溝仍難以跨越[4],行政部門調解活力、原生社群聯系與群眾自治能力均未能發揮其作用,導致基層網絡子系統間的整體性協同難以實現。矛盾糾紛的集中出現與調處機制失效之間的張力也促使我們尋求更有效的途徑以提升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能力??傊?,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化解體系應實現從“系統內網絡化調解”到“雙維網絡協同聯動”的躍升,在此背景下,雙維網絡如何互嵌融合以形成協同調解合力成為破解這一難題的重要切入點。

二、雙網互嵌的驅動邏輯:協同調解理論框架的生成

治理理論的實踐探索嘗試將多元主體吸納、整合、嵌入社會治理的體系,社會系統中治理因素的反嵌在其中起到聯結、樞紐、代表等重要作用[5]。行政調解網絡與社會調解網絡如何共生融合、協同聯動、效能轉化,以及二者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的“互嵌性”關系有待從理論上作進一步探索。

(一)協同治理理論回顧

協同治理理論是在協同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從詞源來看,“協同”一詞的英文“collaboration”源自于拉丁文“com and laborate”,意指“共同工作”,表意上可理解為“合作”,是多方主體共事的一種行動方式或多個子系統相互聯合的一種方式;深層意涵的協同過程旨在形成協同效應,即整體功能大于各部分相加之和或“1+1>2”。而“治理”(governance)一詞來自于古希臘語“steering”,原意為控制、引導和操縱,后被應用到政治學和公共管理領域。尤其是在與新公共管理運動碰撞后,“治理”一詞大大拓展了其在政府治理公共議題中的行動意涵。但在實踐中囿于國情、社情、民情差異,“治理”尚未找到一個普遍有效的運作范式。

協同治理理論是協同理論與治理理論相互交叉、彼此結合成長起來的新理論。協同治理是或公或私的個人、組織協同管理共同事務的行為方式的總和,這個過程涉及不同主體之間的共識達成、權責分配、利益調和與聯合行動,因此對領導者素質能力、協同機制設計、制度規范安排、系統流程科學規劃等有嚴格要求。已有研究發現了產生協作的關鍵變量,建立了包括初始條件(starting conditions)、領導能力(facilitative leadership)、制度設計(institutional design)和協作過程(collaborative process)四個部分的協同治理權變模型[6],簡稱SFIC模型。初始條件(S)是達成協同合作關系時已經具備的條件,包括外部資源與社會資本等細分變量。初始條件中的關系狀態和信任水平影響著協同合作參與的動機。領導能力(F)被視為使各方坐到談判桌前并指導他們以協作精神相互參與、度過合作艱難時期的關鍵因素[7],明確并遵守規則、建立信任、促進對話、探討共贏等能確保協同合作過程的順利推進。制度設計(I)對保證協同程序正當性和建立主體共識至關重要,是實現治理結構平衡的“抓手”。清晰、透明、開放、適用的制度規則有助于利益相關方坦誠相見,在有效時間內完成協同事項。協作過程(C)是該模型的核心,其本身有高度迭代和非線性循環的特征,包括面對面對話、建立信任、過程投入、達成共識、獲得階段性成果等環節。

(二)公共沖突治理理論第三方干預要件的引入

公共沖突是事關公共利益的沖突,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需要就公共利益產生的沖突問題進行治理。在沖突化解過程中,第三方會在沖突雙方無法繼續開展和平溝通、友好協商的情況下出現,以推進沖突解決??紤]到廣泛適用性、易于接受性、關系持久性等因素,第三方多采取調解方式,以幫助沖突各方就沖突事項自愿達成解決方案[8](p.230)。

公共沖突治理理論根據調解者的性質將調解分為行政調解、民間調解等形式。行政調解有賴于專門設立的行政性程序和附帶性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及時、經濟、權威等特點。民間調解有賴于民間自發成立的組織機構等提供的調解服務,具有隨機性和臨時性的特點。調解者的能力素質、調解策略、行為方式、過程規范等影響著第三方調解者在沖突解決中扮演的角色,繼而決定了社會矛盾沖突的調解進程和實際效果。第三方調解者在沖突解決中可能會扮演訓導者、闡釋者、出謀劃策者、情緒引導者等角色,也可能會成為被沖突各方譴責的對象,成為“替罪羊”[9](p.148),甚至被卷入其中,由第三方轉變為當事方,引發“二階沖突”[10],造成沖突升級與擴散。在調解過程中,第三方調解者利用制度性資源實現糾紛平息和沖突中止。當調解目標為短時間內解決問題、結束敵對關系時,有權威的第三方更有利于沖突的化解;當調解目標為修補并長期維系雙方關系時,無權威的第三方將產生良好的調解效果[11]。

(三)“協同調解理論”框架建構與分析

基于上述理論梳理發現,協同治理具有典型的集體行動色彩[12],作為一種由政府主導,吸納并嵌入社會組織、公民、企業參與的社會治理新模式,它改變了原有的政府單一主體甚至某一部門單兵作戰的治理思維,為有效化解多元復雜的矛盾糾紛、打造協同共生的治理環境提供探索路徑。沖突治理中,第三方調解是一種最為廣泛的治理形式,其調解主體介入、角色轉變、進程干預等環節能優化原有的社會矛盾糾紛治理方式,增強調解系統的適應能力、參與能力與處置能力,進而提升社會治理的整體效能。但是,單一的調解網絡難以匹配多樣情境中的多元化訴求,分散錯位的調解單元與結構不利于常態化、長效性矛調機制與運行模式的形成,實踐中易發生調解失靈失效,這便需要我們打造兼具行政調解網絡和社會調解網絡特征、能快速產生集聚效應且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互嵌性調解網絡,進而構建多主體、多層次、多粒度、跨組織、協同化的基層矛盾糾紛治理體系。因此,本文對協同治理理論與公共沖突治理理論中第三方調解干預理論要件進行融合、發展,構建社會矛盾糾紛調解的新型理論框架——協同調解理論(cooperative mediation theory,簡稱CMT)(參見圖1)。以此框架為基礎,本研究從具有中國國情、社情和民情的現實情境出發,探索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向更高層級躍升的協同路徑。

圖1協同調解理論(CMT)框架三、雙網互嵌的實踐表達:多要素組合迭代下的協同行動場景

在“楓橋經驗”的引領下,多地政府積極成立具有協同調解特點的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以下簡稱“矛調中心”)。T市三級矛調中心的設立是黨建引領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創新的結果。本文結合T市矛調中心的實踐探索,以案例檢驗、豐富和發展理論,以求通過內容細化、變量調整、指標優化等對協同調解理論框架加以改進。在實踐治理過程中,高位推動作用下的系統集成方式使相關政府機構和社會組織嵌入矛調中心,打造具有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功能的組織結構,這是行政調解網絡形成與延伸的體現。社會調解網絡以其便利性、及時性等特征,通過“反嵌”邏輯彌補行政調解網絡的不足,克服了矛盾糾紛調解實踐過程中的調解障礙。行政調解與社會調解雙維網絡的互嵌形式靈活鏈接了基層社會與多元調解組織,是對目前矛盾糾紛協同調解機制進行重構的新探索。

(一)對初始條件的研判和爭?。簩で蠊餐A和建立目標共識

在實踐中,沖突雙方的共同基礎如何、不同部門能否達成目標共識是矛調中心開展協同調解的兩個初始條件,矛調中心需要對不同關系進行區別研判和積極爭取,力圖達成初始條件的優化。調研發現,就沖突關系而言,沖突雙方的相互期待和共同基礎影響著調解程序的如期開始和順利進行;就部門關系而言,聯合行動各方主體之間達成的利益目標和價值共識,將有助于各方主體克服周圍環境中的障礙和事項化解中的難題。本文通過追蹤觀察具體案例發現,在具體調解過程中利益是核心,而損益者的期待值一直處于波動變化之中。

矛調工作者根據其對利益沖突雙方共同基礎的理解,在不同階段采用不同的調解策略:初期的強迫型調解策略關注居民的態度傾向,以成本規勸、法律懲罰等調解方式促使沖突雙方正面回應問題,表達真實利益訴求;中期的解決問題型調解策略以沖突雙方具有的較高期待為出發點,引導沖突雙方通過自愿溝通、和平協商的方式化解矛盾,促使彼此間相互理解并達成共識;后期補償型調解策略更加關注雙方對解決問題的較高期待和差異,引導沖突者通過經濟賠付、利益補償等方式達成最終協議。在解決利益糾紛問題過程中,矛調組織體系不斷磨合暢通的工作流程與運行機制以及先期案件調解經驗,為矛調中心開展多元化的協同調解創造了初始條件,它們均源于“為群眾辦實事”的價值共識和“將矛盾化解在最小、最早、初萌狀態”的工作目標。此外,當需要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債務償還糾紛、山林土地糾紛等不同類型的社會矛盾糾紛時,社會調解網絡具有將情感和利益快速聯合的功能,在自我組織、自我修復與更新的過程中阻止矛盾糾紛進一步擴大,并在價值共識基礎上與行政力量產生內源性互動,助力矛盾糾紛高效化解。雙維調解網絡通過塑造目標與價值共識,使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共同嵌合到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過程中,實現調解網絡內外部矛盾糾紛的共同目標。

(二)對制度規則的場景性設計: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兼顧并用

矛調中心工作的開展需要借助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雙工具”效能。一方面,依托正式制度,矛調中心與各部門之間展開制度內協同,使用制度化工具實現不同調解網絡內外部的要素互嵌及機制的高效運轉。如T市發布通知文件明確街道等治理層級的“主戰區”職責,要求各層級整合組織工作人員;相關進駐單位高標準選拔人員與之對接,形成協同調解的工作格局。在具體運行中,坐班制度保證各進駐單位業務人員定期值守,回應受理群眾訴求;定期座談制度為進駐單位工作人員業務知識的學習、調解能力的提升以及協同機制的暢達創造可能;“半月報”下達制度以文件形式將需要化解的矛盾糾紛報送至各責任科室或屬地社區,要求限期解決,大幅提升了目標鎖定和合作高效化解矛盾的概率。矛盾排查、糾紛調解、沖突治理等工作的制度化開展離不開社區矛調部門的力量,我們應將社區網格員的智慧如“早看窗簾晚看燈”的工作方法與經驗進行制度化傳播與學習。

此外,T市政府有關部門出臺《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工作(暫行)辦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保障了社會調解主體的身份合法性,使社會組織、兼職調解員等社會力量獲得調處權力和調取資源的部分權限。社會調解網絡中的相關主體依據文件內容建立相應工作聯系制度,此種“反嵌”邏輯能夠暢通協同渠道,推動協同調解機制的運行和深入開展。雙維網絡的互嵌融合需要非制度場景的輔助設計,在協調具體沖突事項過程中,各方調解主體不僅須遵循固有的規則與程序,還要在策略上講究情、法、理的多方融合,激發不同調解力量創造新的協同活力。

(三)對矛調者能力的全面剖析:集調解能力與協同能力于一身

面對復雜的基層矛盾糾紛,雙維網絡的生成與互嵌需要能適應不同沖突事項、階段與談判情境的矛調者。理查德·E·沃爾頓(Richard E.Walton)認為,最好的調解者應當具備精深的職業專長,能控制“面對面”的處理過程,擁有與問題、原理和背景相關的知識,對結局、人際關系和沖突解決持中立態度[13](pp.105-106)。矛調工作者不僅是矛盾雙方主體之間的溝通者、規勸者,也是部門協同者、聯合行動推動者。前者要求主體具備就具體事項開展矛盾調和的業務能力,而后者則要求主體具備統籌全盤、聯絡各方的協同能力。

矛調工作者扮演的不同角色影響協同能力與調解能力的塑造。結合實地調研案例,本文總結了矛調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不同方面應具備的素質能力要求(參見表1)。T市在《關于做好三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進駐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對派駐人員能力的要求包括熟悉本系統、本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較高的群眾工作能力,能夠直接代表本單位及時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等。行政部門在派駐工作人員之前需要根據不同網絡子系統的互動內容與過程解構素質能力和角色要求,擬定對所需調解主體的篩選標準與培育方式,為及時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提供方向性指引。同時,社會調解網絡中非權威性的第三方調解主體既有的生活方式、教育程度和職業聲望影響其在社會結構中的角色定位,如人民調解員、心理咨詢師、退休干部、法律顧問、平安志愿者等因其自主性、便利性、及時性等特征,往往更易與沖突者建立信任關系,從而有效調解沖突。

表1沖突調解對矛調者的素質能力需求

場景角色素質能力要求策略選擇接訴受理案件傾聽者、情緒控制者傾聽與情緒疏導能力、信息甄別能力同情、理解、賦予希望現場調查信息查驗者建筑業常識、物權相關法律現場取證、第三方信息規勸當事方規勸者、法律宣傳者相關法律知識、溝通說服能力擺清事實,引導建立合理預期社區群眾調查調查員、訪談者溝通技能、基層調研能力問卷調研、個人訪談、座談會說服當事方談判家溝通談判能力、心理預判能力情、法、理多策略并用面對面談判談判組織者、方案建言者、成果見證者組織現場能力、穩控過程能力、情緒引導能力、方案設計能力明確并遵守規則、建立信任、促進雙方對話、引導關注探討共贏方案

(四)對矛調組織的深度掃描:雙維協同治理網絡互嵌過程

在雙維網絡互嵌關系作用下,基層矛盾糾紛調解組織構成了橫縱條塊交織的協同治理網絡,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矛調為中心的橫向協同。其一,跨部門協同。T市矛調中心秉持“多部門聯合入駐,一站式化解糾紛”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隨駐、派駐、輪駐制度,建立“中心吹哨,三駐機構報道”機制,協同市場監管、社會救助、司法機關等各部門的業務力量,開展有針對性的、高效率的矛盾調解。其二,系統間協同。這體現在矛調中心與地方政府其他調解系統之間建立的協同信息治理關系。如群眾通過撥打政府熱線12345反映訴求,政務服務人員根據問題事項、職責范圍和對管轄區域的精準定位,逐級分給適恰的矛調主體。此外,當遇到行政調解資源受限、無力獨自處理矛盾糾紛等特殊情況時,政府相關部門會通過規范的轉辦制度將這些專業性強或長期的糾紛事件授權并轉交至社會組織,僅通過行政調解力量在監管層面對社會調解主體的行為實施干預,實現了調處過程中的角色抽離。二是矛調組織體系的縱向協同。T市設置了以市、區、街道三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為主導的分級式解紛工作體系,各層級矛調中心各有其權責重點、制度安排和工作機制,遵循“基層能解決的基層解決,不能解決的逐級上報”的工作流程,在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中起到關鍵作用。

縱向與橫向協同關系在矛盾調處的動態過程中發揮作用,逐步形成目標互嵌、關系互嵌、功能互嵌的雙維協同調解網絡。橫縱網絡治理分支的有機互嵌能靈活高效應對復雜糾紛,有利于精細化篩濾層級糾紛和擴展治理功能,對解決沖突爭端、提升協同監管有效性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以常見的征地拆遷糾紛案件為例,矛調中心在接待居民來訪執行“吹哨”制度時,縱向協同的網絡分支集聚行政層級資源,上級職能部門將相關權限賦予基層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同時助力其整合不同層級的資源;橫向協同網絡不僅匯聚財政、國土、住建、人社等多部門調解資源,還通過嵌入社會調解力量實施案件轉辦、社會組織代理、流程優化等方案,以解決因安置房選址、征地補償支付、搬遷限期等引發的居民爭議,為化解征地拆遷糾紛提供有益助力。

四、雙網互嵌的動因探析:矛盾糾紛協同聯動調解機制

通過聚焦行政調解網絡與社會調解網絡的互嵌關系、功能定位和優化組合等治理要素,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能夠消解調解系統內外部的結構化缺陷和障礙,最終實現協同效應并達成協同調解目標。

(一)治理方式的優化:從管控轉向授權賦能

面對基層社會利益關系網絡的系統性變化,矛盾糾紛規模與類型也隨之增加和擴展,低成本處理矛盾糾紛的簡約治理模式面臨諸多挑戰。在行政調解網絡內部,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民事爭議進行調解,且無須事先獲得當事人同意[14],但其效果往往差強人意。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案件常集中于信訪部門并按照信訪案件被處置,導致多類矛盾糾紛變為沉年積案。社會調解網絡中的治理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破解行政調解失效的困局,但其參與矛盾調解的方式、過程及結果均受限于行政調解機構的許可?;デ缎噪p維網絡通過互相賦權構建高效協同治理情境,進而促成矛盾糾紛治理目標的實現。

網絡結構特性及其功能發揮為協同能量的輸出提供保障。行政部門下放事權、人權與財權至矛調中心,能最大限度減少管理層級,提升矛調工作的運行效率;政府部門吸納社會組織的形式釋放了合理性介入的強度,拓寬了社會主體參與矛盾調處的空間。不同的賦權行動能有效消除組織間溝通壁壘,提高組織內外部調解資源的靈活性與流動性。如T市H區矛調中心采用“戰區制”包片負責模式,賦予基層調解平臺更多權力,在組織結構扁平化發展的轉向中獲取了更多網絡成員協同治理的空間。網絡結構的運行模式助推協同領導力的發揮。如H區和街道辦兩級矛調中心每月會安排領導下沉接訪;遇到重大節日或敏感時期,每天會安排一名區級領導到街道辦調處中心輪流坐班接訪,以隨時應對矛盾糾紛難題。此種將領導力注入網絡以維護組織內外部與組織之間協同的基本規則,消除了各部門間碎片化關系的負面影響。此外,政府為社會組織搭建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社區治安防范等工作的渠道,推動社會資源向行政調解網絡流動與反嵌,T市H區“西岸義警”、W區鄉賢等參與調解渠道的建立,有效激發了網絡內外部組織成員的調解力、創造力和自我效能感。

(二)網絡關系的重塑:從混沌分散轉向秩序協同

雙維網絡互嵌的本質是在行政性與自治性兼具的治理結構中,推動調解單元找尋平衡點和嵌合點,進而推進有序高效的系統網絡聯動,最終形成持續有效的協同調解局面。在雙維調解網絡中,由于未能建章立制,承擔矛盾調處職能的部門與其他部門、組織間缺少權屬關系,易出現響應停滯、工作沖突、隨意派遣、各自為政等問題,導致協同調解無序分散、較為混亂,難以形成調解合力。

在雙網互嵌過程中,應在調解網絡內外部建立并重組協同關系,打造價值認同和共享機制,實現網絡單元內部的多元分工,聯結組織外部以形成多元資源和信息的高效整合與傳遞,形成相對穩定且持久的網絡系統協同行動。其一,要建立事件調度、調處、督辦、反饋的閉環運行流程,通過價值共識的逐步滲透與制度機制的高效運行提升協同主體的內在調解意愿與信任程度。如H區依據《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閉環工作流程》等配套文件,落實每周必調度、每案必包保、每日必約訪、每案必督查、每日必通報的“五每五必”工作任務,不僅化解了大量積案難案,還針對突發、復雜情境中的問題不斷調整策略以適應矛盾糾紛治理行動的新需求。這要求相關行動主體各歸其位、各擔其責,因地制宜地發揮各類調解組織的專業性作用,從而實現不同網絡間調解資源的有效互補和綜合利用。其二,多維網絡調解力量通過資源整合、聯合賦能、制度優化等,構建集決策活性、執行彈性、監督剛性于一體的互嵌網絡關系。如T市行政調解部門通過推動平安機制、信訪聯席會議機制、大調解機制建設,實現了業務的全科受理、集成聯辦、一站化解決。在貫徹實施《矛盾糾紛化解條例》過程中,千名特邀調解員受邀進駐法院開展調解工作,通過設立家事、金融、道交、物業等69個專業化調解室,使矛調中心解紛渠道更具多元性、專業性與穩定性。同時,社會性調解資源的嵌入拓寬了調解主體在提供服務類型和服務對象上的選擇范圍,從而提升了調解效率。

(三)多維空間的締結:從常態化互動轉向數字化協同

在各方行動者跨界參與打造的基層協同治理空間中,數字化技術發揮了重要作用。技術突破了組織既有的運行體系,并對其進行深度賦能與模式創新[15],加速了矛盾調處系統內外部平衡秩序的建立。一方面,以數字化技術為支撐的協同機制使基層共治的場景空間得到無限延伸,提升了其重新構建出的基層組織內外部互嵌路徑的可得性和高效性。如T市為解決市民“最后一公里”基層訴求,利用矛調預約小程序、App等數字化工具打通市民與矛調工作者之間的信息化溝通渠道,提升矛盾調解的資源利用效率。市民可在線上報、查詢、評價反饋事件辦理情況,矛調工作者可在線履行受理判定、歸檔等職能,增強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前瞻性和系統性。另一方面,依托數字技術達成的全面感知、全程分析、全域處置的周期性閉環能有效根除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的治理頑疾,使行政調解及社會調解網絡內外部的多方力量實現跨區域、跨領域的便捷協作。技術的嵌入為多元調解組織預見識別、高度協同調解矛盾糾紛提供可達路徑,進而助力協同合作產生共振效應。T市通過信息化手段助力社會基層矛盾治理,打造擁有預警研判、分類調處等多功能的矛盾糾紛調處信息化系統。該系統通過社會性資源的嵌入,利用專業高效的調解運行流程,匯集和同步市區街(鄉鎮)矛調信息與數據,及時分析研判可能引發矛盾風險的苗頭性、傾向性、趨勢性問題,推動有關部門開展預警監測、全面排查與專項整治。數字化協同的運行邏輯將共同決策等場景有效聯結,消解了矛盾糾紛調解中的信息流堵塞、訴求理解偏差,形成了以數據空間聯結為基礎、以問題解決為核心的基層糾紛共治模式。

五、雙網互嵌的優化方向:社會矛盾糾紛協同治理共同體的塑造

打造社會矛盾糾紛協同治理共同體是對協同調解理論融入實踐的有益探索。社會學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提出的共同體概念強調共同體關系的本質應被理解為由個體、群體及社會通過相互的情感、彼此的依存和共同的行動塑造的價值。

(一)以信任邏輯促進協同愿景的構建

基于協同目標和價值共識建構的信任是維護多主體網絡協同秩序的前提,其能夠有效激發矛盾糾紛治理共同體的內生動力,促成長效且穩定的雙維協同網絡關系。深層信任的塑造能夠促使調解主體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訴求的基礎上深入溝通,靈活轉變調解角色,形成互通無礙的多元協同調解機制,激發行政調解網絡與社會調解網絡內部的治理共同體意識。協同治理行動需要調解主體在復雜的網絡系統中進行長期探索。實踐過程中,界定清晰明確的行動目標能激活不同利益群體的方向感知、心理趨同與行為動力,為建立不同調解主體間的信任關系與非正式規范提供基礎;確定協同調解的核心問題能避免調解主體在行動過程中出現認知偏差、執行偏差等,從而逐步推動協同治理共同體的建構。

(二)以聚合機制達成協同要素的融合

單一的調解機制難以徹底解決多元復雜的矛盾糾紛,調解網絡的互補性與互動性要求協同主體在關注矛盾糾紛調解具體事項的基礎上,通過不同協同組織的嵌入與融合,激活調解力量,實現利益關系的修復與重塑。相應地,協同系統內部各要素的關聯互動是構建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基礎,多元調解網絡的互嵌聚合為協同共同體的生成提供保障。其一,多元主體協同機制能促進協同調解網絡內外部的信息匹配和溝通銜接。我們要增強政府職能部門、專家智庫、公民等主體間正式與非正式的互動,拓展協同調解網絡規模,以提升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網絡整體的運行效率。其二,數字技術協同機制依托信息化機構和專職人員的配備,暢通信息調解資源的流動渠道,保障治理力量的高效介入、感知,從而實現矛盾糾紛問題的協同處理。其三,動態調適、持續學習機制有助于破除矛盾糾紛協同治理中的局限性思維。治理共同體通過持續學習和轉化提升自身應對復合型矛盾糾紛問題的能力,以其持續調試、自主能動與迅速回應屬性不斷改進社會和系統網絡的互嵌關系。綜上,我們要聯合多元機制重塑全方位、多層次的治理共同體結構,從而為推進矛盾糾紛協同調解體系的建立提供動力支持。

(三)以系統性思維塑造全周期協同模式

當前治理環境具有復雜性、不確定性、關聯性、多元化特征,導致單維線性思維的控制論思想無法解決矛盾糾紛調解中的復雜性問題及組織體系中的結構性問題。矛盾糾紛協同治理共同體的功能作用與效能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動過程中的協同配合與流程再造。矛盾糾紛包括萌芽、顯現和激化多個環節,調解主體要確保調解網絡中的各類治理要素圍繞鄰里、物業、校園糾紛等突出問題開展先決行動,精準識別未暴露的矛盾糾紛,將潛在矛盾糾紛扼殺于萌芽狀態;在矛盾糾紛出現后,不同主體要利用事中調解及時調處已暴露的矛盾糾紛,堅持“調解優先、應調盡調”原則,動員多元社會力量互嵌形成合力,在分階段、分類型解紛的基礎上開展點對點、面對面的矛盾糾紛聯動調解工作;在矛盾糾紛化解后,還應建立對矛盾糾紛化解的事后監測機制,對立案存檔的矛盾糾紛問題進行持續性的追蹤回訪,防止反彈現象發生;反饋評價是調解周期中的末端環節,須依據實踐經驗改進調解方法,逐漸完善對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參與主體的反饋和評價體系,避免因調解過程中的遺漏而引發二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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