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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路徑探索

2024-04-13 05:08
黑龍江社會科學 2024年1期
關鍵詞:托育嬰幼兒協同

劉 中 一

(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 人口研究部,北京 100081)

作為影響我國人口質量變動的根本性因素,兒童早期發展既是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的目標要求,也是提高人口整體素質的有效舉措。近年來,我國堅持“兒童優先”原則,從兒童健康、養育、教育、福利等方面促進兒童早期發展。除了兒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之外,我國促進兒童早期發展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托育服務,二是早期教育。由于托育服務和早期教育兩者都在某種程度上涉及兒童教育和兒童保育的內容,所以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之間具有共通性和兼容性。在“合作雙贏、互惠互利”的前提下,促進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的協同發展,可以突破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行業間的壁壘,實現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之間的資源整合和融合提供一種新的思維框架,也可以為促進兒童全面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求,推進普惠性托幼體系構建提供一條新的政策思路。

總體上看,目前關于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的相關研究文獻還是不少的,尤其是對托育服務和早期教育行業發展的研究較為豐富。從研究主題上看,雖然個別研究文獻也提及產業融合、產業集聚和產業協同等問題,但是,無論從文獻的數量,還是文獻的類型上判斷,學術界對于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的研究明顯不夠深入和系統,對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的重要性還未給予應有的重視,對其協同發展路徑、影響因素及實現模式等還缺乏深入的探討,而這些,都是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的異同

托育服務和早期教育在促進兒童早期發展過程中,雖然目標具有共同性,但是卻分別隸屬不同的行政主管機關,其機構設立的標準、課程標準以及師資方面的要求都有很大的差異性。因此,兩者之間的異同一直是備受矚目與爭議的議題。從兩個概念的內涵上看,托育服務是指家庭中3歲以下嬰幼兒,由于其父母無法履行照顧職能,不得不在一天當中的某段時間離開父母,向家庭之外的政府、社會或個人尋求衣食照料和安全看護等。早期教育是指通過有組織、有系統地各種活動,對3歲以下嬰幼兒給予幼兒的感、知覺器官豐富的刺激,促進兒童心理發育及智力各項發展,提升兒童的智力和適應性行為。雖然在政策法規及政府工作報告中對“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存在提法上的差異,但是,一些研究文章和政策文件也經常將“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概念混用[1]。

第一,服務對象重疊。從收托年齡來看,托育服務的主要對象是3歲以下的嬰幼兒;早期教育的主要對象是2~3歲的嬰幼兒,這與托兒所等各類托育服務機構收托對象在收托年齡上部分重疊。到目前為止,能夠檢索到的所有國家公開頒布的相關文件中,針對3歲以下嬰幼兒究竟是應該接受早期教育還是托育服務,并不存在明確規定。在實踐當中,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的服務對象更沒有清晰的分界線,均以3歲以下的嬰幼兒為主要服務對象。

第二,服務功能重疊。作為一種補充性兒童福利,托育服務的發展目的是多方面的。托育服務主要是在父母因為各種原因不能親自照顧兒童時,由其他組織或個人協助父母對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日常照看、營養管理、衛生督導和安全防護等。托育服務不僅解決幼兒照料問題,良好的托育服務還可以為兒童帶來自信和正面的社會技能、節省社會成本,減少未來在特殊教育、矯治教育和社會救助方面的支出。早期教育是從家庭教育衍生而來,主要功能是能夠促進嬰幼兒認知的發展和社會性的養成,開發各方面的潛力,為兒童今后的成長、學習和生活奠定一個良好開端。從最終發展目的可見,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的發展目的非常相近。

第三,組織形式接近。早期教育主要以機構早教等方式來進行。機構早教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專門提供嬰幼兒照顧的育兒園;另一種是專門提供兒童與看護人共同成長的親子園或稱早教中心。對于托育服務而言,收托大量幼兒的場所為機構式托育。目前,由于機構托育的高效性和專業化,托育機構在城市雙薪家庭嬰幼兒照顧的現實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成為很多國家和地區托育服務發展的主要載體和工具[2]。

雖然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在概念和實際運作等方面存在相近或相似性,但是,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都有其明確的概念內涵和外延邊界,否則,兩者就可以合二為一,根本沒有必要再延續兩個概念、兩個行業。

第一,性質截然不同。隸屬于社會福利服務之下的托育服務,本質上是一種由國家、社會或個體提供的補充性兒童照顧服務。早期教育本質上更接近于一種社會投資。因為,兒童早期教育活動的開展,不僅對兒童未來的發展有利,對于國家未來的競爭力也至關重要。性質的不同,也決定了托育服務偏重社會福利,而早期教育偏重于社會投資。

第二,功能各有偏重。托育服務的功能即在于彌補家庭缺失的照顧能力,為家長處理工作和家庭之間的平衡提供幫助。在多數情況下,托育服務主要是兒童家庭照顧功能的“補充”,而非“替代”。早期教育則主要提供以教育功能為主的服務。兒童的早期教育往往采用示范策略來指導,家長需要不斷地親自參與早教機構安排的各類教育活動,特別是親子游戲的活動。

第三,發展脈絡迥異。從歷史脈絡觀察,早期教育延伸自中產階級對下一代能力發展的重視,隱含了對下一代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概念。托育服務是就業形態轉變下,希望鼓勵弱勢家庭中的女性家長能外出就業,以解決家庭兒童照顧功能困窘的狀況。因此,在目的上是從兒童福利的觀點來保育兒童、彌補家庭欠缺的照顧功能。換言之,早期教育滿足中產階級家庭對兒童能力發展的期待,強調兒童個人能力發展,具有人力投資的概念;托育服務起源于二十世紀歐美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勞動力投入生產,尤其是女性勞動者外出就業帶來的嬰幼兒照顧問題,托育服務的興起是為了幫助中下階層的勞動者,使其養育孩子和工作能夠兼顧。

第四,資質壁壘分明。隨著監管政策的不斷完善,托育服務業的育嬰員職業資格鑒定在教學內容和考試鑒定方面均采用國家統一標準,并形成規范的培訓鑒定認證體系;通過系統的專業培訓,可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與此相對應,我國對于早期教育教養人員資格目前仍然沒有統一的規定,市場上現有的早期教育機構,大多數是以特長培訓機構、興趣學習中心、親子園,甚至潛能開發中心或咨詢公司等名義在工商局注冊登記并運營,沒有任何行業準入標準。由于沒有規范、權威、科學的統一教材,早期教育究竟是嬰幼兒智力開發,還是科學撫養與家庭教育知識的普及,一直存在爭議[3]。

二、二元路徑: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在我國的前期實踐

新中國成立后,在國家經濟建設對婦女勞動力供應強力需求的背景下,我國托育服務一度得到蓬勃發展。政府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單位提供托育服務,并給予制度與資金保障。不過,從1978年改革開放之后,經濟體制逐步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原有單位福利性質的托育服務逐漸從制度話語中隱退。與此同時,為經濟發展儲備高質量的人力資源的需求越來越凸顯。于是,早期教育超越托育服務成為新的社會熱點問題。

嚴格地講,早期教育在我國分為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導的人口早期教育和教育部門主導的兒童早期教育兩種類別。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導的人口早期教育作為原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開展的一種特殊形態的早期教育,依據0~3歲嬰幼兒自然發展的身心特點,致力于對嬰幼兒早期養育環境進行開發和干預[4]。在相關政策和實踐的推動下,人口早期教育成為政府賦予當時的人口計生部門的新任務。2002年,國家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就開始在全國開展“中國人口早期教育暨獨生子女培養示范區工作”。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要求:“大力普及嬰幼兒撫養和家庭教育的科學知識,開展嬰幼兒早期教育?!痹诖宋募?早期教育主要由當時的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利用計劃生育服務站所、人口學校和各類宣傳活動等陣地開展人口早期教育,是為了彌補優生篩查、出生缺陷干預與學前教育的斷檔問題。2010年,全國婦聯、教育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衛生部、國家人口計生委等部委聯合制定發布的《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中也明確指出,人口計生部門負責促進0~3歲兒童早期發展的工作。雖然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最后的效果不是特別理想,但是人口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展的工作理念已經深入人心,這也為此后衛生健康部門(部分機構和職能由原來人口計劃生育部門轉化而來)負責托育服務工作直接奠定了基礎。

而教育部門主導的兒童早期教育指的是社會或市場上的一些機構和個人針對0~3歲嬰幼兒(胎兒)進行的以素質教育為核心,以改善嬰幼兒的生存環境(養育環境和教育環境)為途徑,圍繞人格塑造、性格養成和潛能開發等方面進行的培訓活動。如前所述,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經濟發展對人口素質的需求的提高,相關促進兒童早期發展的社會政策由兒童照護逐漸向幼兒教育的方向傾斜,相關工作中對教育功能的關注逐漸取代照護、看護的功能。如1999年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提出,“重視嬰幼兒的身體發育和智力開發,普及嬰幼兒早期教育的科學知識和方法”。2001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議》中強調,“大力發展以社區為依托,公辦與民辦相結合的多種形式的學前教育和多種兒童早期教育服務”。2002年“幼兒教育和青少年營養問題”座談會上,時任國務院有關領導明確指示將0~3歲嬰幼兒早期教育劃歸教育部門負責管理。

總體來說,我國早期教育與托育服務各自獨立的發展路徑選擇主要由政府主導并基于社會變遷而動態調整。宏觀的意識形態、人口政策等深刻地影響著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的制度演進,并在不同歷史時期表現為不同的價值取向和特征。而從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這樣的制度設計在某種程度上更有利于監管能力的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相關行業經營體制轉變,抑制行業的盲目擴張沖動。但是,進入新時代以來,各方面條件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特別是為了應對少子化帶來的影響并提高相關機構的經營管理效率,協同發展就逐步地成為多數機構的選擇。

三、協同發展:早期教育與托育服務融合發展的必然選擇

協同發展原本屬于區域經濟學或發展經濟學的概念,主要是指通過促進多個不同主體之間的相互影響和配合,通過尊重差異、良性競爭、資源整合和取長補短,實現不同主體之間的合作、協商或協調,最終達到一定的共贏性目標。在具體實踐過程中,要實現協同發展是非常困難的,一般要遵循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一是尊重差異原則。協同發展是多個主體之間的相互影響和協調。因為不同主體的屬性不同,其間難免存有摩擦甚至沖突。協同發展不是要消除這些不同,而是要在承認差異的基礎上,保留這種相互影響而又相互合作的關系。二是良性競爭原則。協同發展的一個重要實現方式是良性競爭。就是通過多種主體之間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的競爭,最大限度地發揮各個主體的能動性和主動性。三是合作共贏原則。協同發展不是主體之間的博弈,最終目的更不是“你死我活”,而是在資源整合、取長補短的基礎上,通過發揮比較優勢構建“命運共同體”,以實現合作共贏。由于協同發展本質上屬于一種運行機制或運作邏輯,后來被應用到包括公共服務在內的其他學科領域。

一般來說,早期教育與托育服務協同發展是指早期教育服務和托育服務在政策體系設計、組織制度結構及運行機制上采用協同發展的方式,從實際出發,以促普惠、?;緸榛驹瓌t,保障兒童權益,減輕家庭照料和撫育負擔,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在資源的匯集上,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協同發展能夠打破壁壘,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資源優勢,實現軟硬件資源共享。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協同發展轉變了傳統意義上兩者之間分割的狀態,將3歲以內嬰幼兒教保服務進行整體性思考和系統性規劃,對于拓展優化托幼教保資源、減輕家庭教養壓力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有利于實現兒童照顧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

“帕累托最優狀態”原本是西方福利經濟學的概念,指的是生產資源配置的一種理想狀態。后來,這個概念的外延不斷拓展,被更多地應用于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范疇,被引申為公共資源配置和分配的一種狀態或方式,即在公共資源無法擴增的前提下,來實現資源配置優化或效益最大化。換言之,這是一種使得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公共資源配置方式。對于兒童照顧資源配置來說,所謂的帕累托最優是指可分配的兒童照顧資源,從一種分配狀態到另一種分配狀態的變化中,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個人變得更好。而托育服務和早期托育協同發展期望達到的目標就是一種帕累托最優狀態。

簡單地說,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對于兒童照顧資源配置來說,至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好處:第一,提高早期教育和托育發展行業競爭力。協同發展能夠帶來協同效益,即參與主體都能獲得超額利潤。同時,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和抵御風險,降低整體行業利益受損的可能性,使相關經營主體在經營過程中整體趨于穩定。比如,通過協同發展,托育服務機構可以開設一些收費性早期教育項目,以“教”養“育”。實際上,這種做法已經成為部分處于虧損狀態托育服務機構運營的“潛規則”。第二,有利于實現我國兒童照顧市場的穩固擴大化。協同發展使得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成為一個整體,可以一定程度上實現資源上的互通有無、相互借鑒和取長補短,最終達到最大程度吸引和提高客戶粘連度的效果。另外,兩者還可共享客戶資源,同時在營業區域、運營時間和人才培養等方面進行協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業務同質化所造成的市場惡性競爭。第三,有利于提高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機構的競爭力。協同發展打破了要么托育服務,要么早期教育的二元選擇。在合作共享的理念下,通過在托育機構開展智能早期開發業務或者早期教育機構開展課后照看等“混業經營”的方式,可以開發出一些新業務形態;服務產品的豐富化和多元化,不僅有利于相關機構盈利能力的提高,而且可以更方便有需求的家庭,為相互間建立長期密切的關系奠定基礎,使托育服務或早期教育機構在促進兒童早期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有利于實現促進兒童早期發展的目標

作為一種公共資源或公共產品,促進兒童早期發展不可能完全依賴市場機制來調整或配置資源。很多時候,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還需要政府發揮行政主導作用,以引導和規范兒童早期發展資源的配置和開發。一般來說,兒童早期發展資源配置和開發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提升存量配置的質量,二是增量的擴張。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較為精準的責任結構,使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不僅可以在增量的擴張方面實現資源融合,形成比較優勢以此吸引增量,還可以通過早期教育與托育服務協同發展,整合來自不同部門和渠道的培訓資源,通過加強技能培訓,提高現有資源的質量。

此外,隨著兒童養育觀念的變化和變革,單一化的保育和教育都已不能充分滿足家長的需求,人們對托幼機構職能的期望已經涵蓋保育和教育這兩個基本范疇。由于認知的不到位和管理的慣性思維,幾乎所有當前的托育服務機構都存在重教輕保和保教失衡的特點,保教綜合化的服務提供相對較少,難以滿足市場上家庭的現實需求。協同發展的重要緣由之一就是部分托育服務機構自我造血功能的弱化,因而需要早期教育的介入來加以彌補。所以,要鼓勵幼兒園發揮專業優勢,向下拓展服務對象,充分利用其硬件設施和軟件資源,為托育階段幼兒提供早期教育,提高幼兒園教育資源利用率[5]。與此同時,早期教育機構缺乏統一標準和政策進行監管,教學水平良莠不齊,教保質量缺乏保障,管理部門之間也存在交叉管理的現象。因此,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通過協同發展,在實踐層面促進幼托機構與早教機構的有效銜接,最大程度上在兒童保育中融入早期教育的內容,在早期教育中更加注重托育服務的成分,也可以讓教育部門更多地參與到托育機構的管理中,促進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的實質性融合。換句話說,將早期教育與托育服務融合,不僅使得兩者兼具教育與保育的性質,也有利于交叉管理、管理效果低下等問題的化解。

(三)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有利于提高兒童早期教育發展的實踐水平

隨著新的教保觀念普及,父母對于托育服務的需求除3歲以下嬰幼兒照顧與保護的功能外,還期待托育服務也能同時提供教育的功能。這些家庭對于托育服務的要求已不再僅僅局限于單純的身心照顧,有的則明確希望在嬰幼兒身心照顧之外能加入教育的內容,以促進兒童身體動作、社交能力、情緒及智力發展,從而有益于兒童入學前的準備。根據最近的調查,城市父母更愿意選擇能夠提供早教服務的托育服務方案,對于托育服務項目屬性的邊際支付意愿僅次于安防監控屬性,表明城市父母對于托育服務的需求已不僅僅停留在嬰幼兒托管照料這一層面,對于嬰幼兒早期智能開發越來越重視[6]。

目前,我國社會上托育服務機構大多是以非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托班以及私立早教機構,公辦園托班、托兒所以及民辦普惠幼兒園托班的形式存在。同時,高質量可信任的托育服務機構少之又少,托育服務的種類和產品與家長的需求之間不匹配。不少托育機構忽視了行業微利或薄利的特點,過于追求利潤。同時,一些托育機構的師資缺乏專業培訓,業務素質偏低。有的托育機構業務單一,僅僅能夠提供簡單的“托管”,只為嬰幼兒提供日常照料,沒有任何的教?;顒雍湍芰驖摿﹂_發服務項目。有的早教機構則過度市場化,以“早教”“啟智”為頭銜,收費昂貴。實事求是地看,這些機構已偏離了早期教育行業建立的初衷,成為一些孩子和家庭的重要負擔。為此,推進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一方面可以通過競爭機制,促使服務提供者加強市場細分與定位,更好地滿足不斷增長的龐大數量家庭的多樣化、多層次服務需求,破解兒童照顧困局;另一方面則有助于緩解由于部分機構,特別是早教機構相對過剩帶來的供需失衡、發展乏力困境,進而為早教行業的戰略性調整創造條件、提前布局。

(四)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符合促進兒童早期發展的世界潮流

世界范圍內,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在日常實踐中形成了兩種典型的關系類型。一種是托育教育和早期教育并置,且屬于不同的行政部門管理,托育服務由衛生或福利部門負責,早期教育由教育或文化部門負責,如法國、日本等國家。另一種則是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混合在一起,均由同一部門負責,通常是健康和社會福利部門。這種關系類型也就是常說的多元一體化,如澳大利亞、丹麥等國家。不過,無論一個國家或地區選擇哪種關系類型,都與這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福利體制、托育服務理念和政策目標相匹配[7]。

各個國家在各自的文化脈絡、歷史、價值觀思維下,對于早期教育與托育服務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并沒有一個理想的模式或者做法。不過,隨著早期教育和保育實踐的發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強勢開端》和《強勢開端Ⅱ》報告中進一步指出教育與保育是不可分割的,優質的兒童服務必須同時提供這兩種服務。正是在國際組織的大力推動下,世界各國在兒童早期教育和服務實踐中不斷推動兩者的融合[8]。為了貫徹協同發展思路,避免各政府部門之間多頭管理出現的責任推諉,韓國政府于2014年設立了早期教育與保育融合辦公室,由統一部門負責對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的監督與管理進行協調,以推進早期教育與托育服務的融合工作[9]。

雖然,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之間采用分業制度還是協同發展受目標人群的認知水平、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政策保障等因素的影響,但是從世界范圍來看,大多數國家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在行業發展初期是相互分離的。從各個國家的實踐看,由于托育服務和早期教育協同發展可以有效地實現兒童照顧資源的重組與改進,做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提升了托育服務層次與質量,因此,鼓勵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逐步融合,打破人員、資質及運行方式等方面的壁壘,實現兩者協同發展已經成為國際上的大方向、主潮流。

四、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的實現模式探析

對于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目前的個別研究雖有所涉獵,但僅僅限于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各自的行業特點、發展前景以及協同發展的可能性等方面,對于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如何實現協同發展,也就是實現模式方面的系統探討基本空白。實踐層面某種程度上走在理論層面的前面,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在實踐上的探索,反過來督促著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研究和認識上的不斷深入。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形色各異的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模式已經存在于我國社會實踐當中。比如,“幼兒園+托育園”“幼兒園+托班”“托育園+幼兒園”“托育園+幼兒班”和托幼聯合體、早期教育集團以及社區協同服務機制等一定程度上都是協同發展的表現形式[10]。為了推進托育服務的發展,有研究者根據我國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發展的實際狀況建議建立以托管照料為主、以早期教育為主及保教兼顧的托育服務機構[11]。當然,也有研究者從行業比較優勢的角度認為,應該由教育部門來統領兒童早期發展,因為“將早期兒童教育與保育融合到教育部門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8]。不過,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既表現在傳統業務轉型、升級過程中形成的“保教融合”或“多元一體化”等,也表現為新的服務方式和服務產品的層出不窮。據此,還有人提出依照孩子發育和成長的科學規律,在孩子的日常照料中融入早期教育元素,打造集日托、早教、保育、父母課堂、家庭教育咨詢服務等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12]。

當前,我國在探索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協同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困難和問題。比如,有的地方在幼兒園增設托班,有的地方則在托兒所增設幼兒班,但總體來看,兩者的教保效果都不盡如人意。雖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從這些現實問題可以發現,兩種機構的簡單“合并”并沒有也不能真正實現協同發展的目標。從理論與實踐角度來看,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協同發展應包含托與幼管理體制的銜接,即行政管理、辦園體制等方面。在行政管理上,幼兒園由教育部門管理,托育服務機構由衛健部門管理,管理主體的不統一不利于對托幼園所的一體規劃和管理[13]。

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協同發展并不是簡單地把兩種行業或者兩種機構“疊加”在一起,其關鍵在于指導思想、管理體制和政策目標的銜接與契合。在我國現有管理體制和政策框架內,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的實現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早期教育為主導的協同發展模式;二是托育服務為主導的協同發展模式;三是多元一體化模式。

第一,早期教育為主導的協同發展模式。這種模式具有很好的執行基礎。如果梳理我國托育服務政策的整個發展歷程,就會發現學前教育和早期教育機構經常成為托育服務行業的代言者。特別是主要圍繞3歲以下幼兒開展業務的學前教育和早期教育機構,其主觀利益立場更是特別明顯。在托育服務的概念尚未在我國受到廣泛重視時,一些學前教育和早期教育領域內的專家和從業者已開始利用自己的知識背景優勢,組織相關的學術研討和會議等,為國家發展托育服務提供政策建議和方向咨詢??梢哉f我國托育服務的發展,在一定意義上是因學前教育和早期教育機構的推動,托育服務政策的形成部分地建構于學前教育和早期教育機構的需求及認知上。

第二,托育服務為主導的協同發展模式。這種模式更加符合現實。當前的托育服務機構大多數為早期市場化的早教機構轉型而來。在大力發展普惠托育服務等民生話語的影響下,這些早期教育機構逐步轉型成為托育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換句話說,隨著時代的進步和養育觀念的轉換,當代城市年輕父母對于托育服務的需求除3歲以下嬰幼兒照顧與保護的功能外,還期待托育服務也能同時提供早期教育或促進兒童早期發展的功能[14]。有人對某城市226家托育機構進行調查發現,有89家采用純粹嬰幼兒照護的托育形式進行運營,占39.4%;有103家采用早教加托育的形式進行運營,占45.6%[15]。還有人發現,某區域市場上已有的63家以嬰幼兒照護為主要經營業務的機構中,單純的托育機構有3家、幼兒園開設托班的有9家、早教培訓機構兼營機構51家[16]。

第三,多元一體化模式。這種模式強調無論是屬于何種幼兒教保機構,皆具有扮演補充家庭育兒功能不足之角色。無論其名稱為托育機構或幼兒園,皆可視為促進兒童早期發展的機構,兩者只是實踐形式上的不同而已。這種模式有助于通過對存量資源的有效融合,推進我國托育服務和早期教育行業發展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由于前兩種模式主要集中于存量盤活和增量擴展,對于推動解決我國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業目前已經暴露出來的歷史存量結構缺陷問題并不是十分有效。同時,鑒于目前促進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的主體責任并沒有特別明確,動力機制并不十分有力的實際狀況,如果前兩種實現模式一旦存在偏頗或失誤,就可能加劇原有的矛盾,而通過多元一體化模式則可以兼顧解決存量和增量的問題。具體來說,政府應鼓勵公辦園開設托班,鼓勵民辦園開設普惠性托班,鼓勵市場化托育機構進入幼兒日托服務領域。要科學規劃當地學前教育資源,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因地制宜開展托幼保教服務,逐步形成多元一體化的早期教育和托育服務協同發展格局。

在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的趨勢下,對一些早期教育業者來說,希望由教育部門作為協同發展后的主管機關。因為這樣的制度安排不僅是教育領域的細分,而且是將非教育者排除,特別是被認為次于教育一級的幼兒保育工作。這樣的意涵,不單單只是通過與其他專業的劃分來維護自身專業,更重要的是在劃分后,使制度規范能有利于自身發展,降低鄰近專業的競爭性。換言之,學前教育機構主導的早期教育與托育服務協同發展,事權也統一到教育主管機關。這即意味著在國家發展的規劃中,托育服務已從福利補助,回歸到教育的本質上。不過,這種模式忽視了原來托育與早期教育兩者之間的模糊性、過渡地帶,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之間對于不同年齡幼兒來說,各有其比重,愈趨年幼兒童所需的照顧更多的是實質性的保育服務內容。將3歲以下機構式托育全盤教育化后,托育服務的內涵徹底被早期教育取代,然而正因教育與托育之間的差異性,在早期教育無法處理的托育范疇下的問題,成為協同發展后的主要難題之一。換句話說,協同發展之后,相關部門需要采取更寬廣的整合視野并改變幼兒教育及照顧的供應結構。幼兒教育及照顧的制度整合只是起步,如何再將其整合納入整個社會體系中,需要政府勇于承擔責任及強烈的政策決心。

實際上,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三種實踐模式嚴格意義上并無本質上的優劣,關鍵是實踐中選擇哪一種實現模式更符合本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情況以及促進兒童早期發展事業的需要。從國內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發展現狀和趨勢來看,我國目前不具備前兩種協同發展實現模式所需要的行政監管能力以及市場完善程度。在這種前提下,多元一體化模式所帶來的制度變革成本最低、綜合效益最高,比較優勢相對明顯。

結 語

總的來說,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各自經過長期發展,都已經形成了自己的制度特色、管理模式和政策內涵。如果制度設計不完善或者應對措施準備不充分,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很難調和的矛盾。為有效地支持早期教育與托育服務協同發展,我們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充分的準備。首先,以發展為導向,深化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的協同發展。完善兒童早期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落實標準化推進、協會誠信與行業監管等各方面的規范發展,降低管理成本和制度障礙。其次,以提高服務能力與效率為目標,完善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的協同發展。發揮政府宏觀政策的引導和規范作用,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管理規章制度、行業規劃和產業扶持政策、財稅優惠政策等,進一步提高“保教一體、護育融合”的效度和效率。第三,以培養復合型師資、開發融合型教材為主要抓手,推進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的協同發展。應進一步推進教學改革,將嬰幼兒安全照護等知識和能力納入教學內容,開發融合型、創新型課程,以培養滿足行業需求的復合型人才。此外,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托育服務與早期教育協同發展不僅涉及多個環節、多個主體和多個領域,也涉及政府和行業的監管體制,為此,協同發展還必須做好各方面監管工作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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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道難:車與路的協同進化
中西部托育事業發展研究院籌備暨陜西省托育示范基地啟動會在陜西學前師范學院雁塔校區召開
護理嬰幼兒五不宜
“四化”協同才有出路
圖解嬰幼兒窒息緊急處理
逆境商 從嬰幼兒開始培養
三醫聯動 協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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