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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中國領域法模式

2024-04-27 19:12王廣聰
東方法學 2024年2期

王廣聰

內容摘要: 我國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依附型體例的局部完善及其被動適應成人司法的整體格局,已然難以滿足新時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訴訟要求。以領域法重新定位未成年人司法,有利于塑造其綜合屬性和開放思維,更好吸納涉未成年人部門法規范的知識,全面涵攝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司法訴求,提升未成年人特別訴訟措施的實效,接納專業知識融入訴訟等。因此,需要以領域法思維對不同部門法框架下涉未成年人司法職能進行重組,從線索發現、證據收集使用、辦案流程等方面強化訴訟程序銜接和司法職能整合,推動形成更符合未成年人主體地位的一體化訴訟體系、建立健全功能主義的統一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走出一條中國式現代化的未成年人司法自主發展之路。

關鍵詞: 未成年人司法 領域法學 未成年人權利保護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訴訟體系司法模式

中圖分類號:DF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039-(2024)02-0175-188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以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的綜合治理為先導,專門化的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檢察、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漸次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專門立法和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民法典的未成年人國家監護責任等特別條款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涉未成年人立法內容日益豐富,脫胎于刑事司法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體系和制度已經初具規模。

在現代社會,未成年人成長離不開法治的保障,也對圍繞未成年人主體地位的權利理論配套專門的司法制度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1899年第一家現代少年法院建立以來,經過一百多年的專業化發展,世界范圍內形成了以美英為代表的保護處分福利型、以德國為代表的教育刑法型、以北歐為代表的兒童福利委員會行政干預型以及以日本為代表的少年家事融合型等多種較為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對標這些模式的體系標準和要求,雖然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被概括為一種“司法·社會”模式,〔1&〕但由于基層司法改革實踐先導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設的整體性、體系性尚存在欠缺,加之智識積累大多局限于對部門法相關條款規定增改的局部完善方式,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事實上還處于一種結構不清、規則不足、體系不周的初級發展階段。有學者指出,實際上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還很不完善,甚至似乎還很難稱得上是一種獨立的模式?!?"〕因此,如何立足比較視野和歷史之維,以理論創新闡明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的實踐邏輯,推動形成一種實體規定、程序規則、組織體系合一的中國模式,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時代命題話語體系之下,回答好未成年人司法發展中國之問的現實課題。

一、部門法附屬對未成年人司法新發展階段的制約

依托在刑事訴訟法、刑法、民法等傳統部門法設置未成年人程序專章或者增加涉未特別條款的方式,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逐漸完成本土發展的初始積累。處于仍然需要提煉訴訟基礎要素規范和探索構建司法制度規則框架的初創時期, 這種以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確立的涉及未成年人特別條款進行條塊拼合從而推進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構的思路具有一定的現實可行性和歷史合理性,〔3"〕但隨著立法司法早期政策紅利釋放的結束和新的歷史時期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需求的更新,這種被動依托部門法的建構路徑弊端日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訴訟化不足

我國2020年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對接,正式確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至此形成我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帝王條款”,統攝法律解釋、司法適用等一切涉未成年人法律活動?!?&〕回應立法這一制度性的重大變遷,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涉及的未成年人權利核心理念的更新還有待未成年人訴訟構造進化予以跟進回應。比如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六項具體要求,〔5&〕在未成年人訴訟程序中進行制度化、實質化落實,表現為應當采用更多適合未成年人的特別矯治措施、尊重未成年人對訴訟程序參與的主體需求、在訴訟程序中給予利益相關的未成年人配置訴訟參與權等程序保障措施。但在部門法邏輯之下,通過增加涉未成年人專章特別程序的方式,在原則、制度、程序方面仍然受制于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普通程序自身的強大秩序價值慣性難保不會對稚嫩的特別程序制度造成‘心理陰影”?!?&〕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要求與刑事訴訟法等具體規定之間的銜接存在“藩籬”,司法適用面臨法律實施不宜跨越的阻礙。更為重要的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核心要求是追求對未成年人的最優選項,這必然要求配套相當的針對性措施。但程序意味著成本,〔7&〕在司法程序中增加適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措施也就意味著訴訟成本的進一步增加。比如未成年人刑事程序的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增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親屬、學校社區等基層組織、未保代表等人員到場,相對于普通程序,這些特別保護措施無疑增加了司法運作的負擔。而且未成年人司法以“人”為中心的特點決定了涉案未成年人矯治、保護工作,不僅僅是形式上的程序增加,往往意味著一個較長時間才有可能見效的訴訟及其配套的法律行為,這其中的訴訟時間、人力物力成本等都是相當可觀的。有學者對家事案件的社工進行訪談,社工提到“我們的工作恰恰是要細水長流的,很小很小的變化,一點點累積起來,有的時候甚至你可能很久都看不到變化。我有一個個案,前面一年我都看不到他任何的改變,但其實你回過頭來再去看的時候,你會發現,他對你的這種接納其實是有一點很少的細節累積起來”?!?"〕與之相反的示例是:一個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家暴干預措施通常只有28個小時的課時,而想要在28個小時里改變一個人一生所形成的行為習慣,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因此,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理念貫徹和司法功能實化遭遇諸多掣肘,核心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司法局部完善的依附型體例從體系上受制于成人司法制度整體框架和一般原則,這種構造上的體外附屬、內容加掛顯然影響了未成年人司法運作的自我良性循環。

(二)司法體系對未成年人主體對象的回應不夠

面對民法領域、刑法領域、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般法及特別法混合的多種法律類型,司法領域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本身在形式上就包含隸屬于不同部門法體系下的法律關系。透過法律關系繁雜的表象,更值得關注的深層邏輯就是進入司法領域的特定未成年人主體背后的訴訟請求具有關聯性。比如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與家庭監護不當存在高度相關性時,刑事案件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就自然關聯到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權益或者公共利益受損是否得到修復。比如民法典中親子法律關系的糾紛解決,也應當關注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共同生活產生的感情和利益糾葛以及投射在財產和身份上復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但作為一項以未成年人對象為劃分依據的主體性司法模式,不論是依托刑事訴訟法抑或其他部門法,都面臨著傳統部門法不是針對特定主體來搭建訴訟結構而是要求未成年人的訴訟參與被動適應現有成人部門法固有訴訟格局的困境,對未成年人需要的司法回應不足。比如雖然部門法已經建立諸如撫養爭議征詢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個人意見的個別程序保障措施,但整體上看,未成年人在訴訟中的有效參與、表達真實意見以及對司法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等方面的程序保障措施存在制度性的缺失,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非訟程序的立法超級簡化和特別程序的缺失,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審理過程被迫整體上對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全面援引?!?0&〕

(三)司法社會支持的融合性不洽

“少年司法的運作與刑事司法運作的根本性區別,即保護取向的、個別化的與康復性的,而不是注重行為危害性的、一般化的與懲罰性的?!薄?1&〕這一超越傳統普通司法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民事案件定分止爭的訴訟目標,事實上塑造了未成年人司法重視社會力量介入、離不開社會支持體系的鮮明特色?!?2&〕可是傳統上未成年人社會支持體系的正當性和必要性考慮是從介入功能實用主義的初級層面理解,提供心理疏導、家庭教育指導等停留在訴訟參與人之外單一“借用”思維的部分職能對接,通過合適成年人等特別制度在訴訟程序中有限開放專業社會力量以提供支持?!?3+〕在傳統部門法思維之下從訴訟構造中對社會支持力量在訴訟程序中的角色設計就像刑事專家制度一樣存在明顯的體系化缺陷?!?4&〕專業的社會力量如何以不同身份進入司法程序支持處于懸空狀態。隨著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范圍的擴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對社會支持體系的需要更加多元,既有在非羈押環節、附條件不起訴中引入社會力量進行幫教考察、開展風險評估等傳統作業,也有協助家庭教育指導等新類型。與此同時,在不同訴訟或者不同程序之中處于“自然生長”的專業社會工作力量會出現一些并不適配社會工作規律的角色交叉和功能紊亂?!?5&〕

訴訟參與身份、享有什么樣的權利、需要履行什么樣的義務等相關訴訟角色設計,在訴訟法中還關聯著更多深層次機能問題。比如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對“訴訟參與人”的窮盡列舉式定義,導致“參與訴訟的人”未必都能夠成為“訴訟參與人”?!?6%〕因此,缺乏獨立訴訟地位的社會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爭議關聯了取證資格問題,導致社會調查報告的屬性問題、社會調查員能否或者以何種身份出庭等問題在學理上莫衷一是,不得不妥協為量刑證據的參考資料?!?7%〕從涉案未成年人處遇實質參與功能審視,只是發揮了“技術專家”“技術證人”的部分作用,而不是以專業社會力量的“第三方”身份參與訴訟過程?!?8%〕在建立未成年人專章的刑事程序尚且如此,在更為初期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等領域,專業社工的程序輔助人的制度設計存在更多有待填補的空白。

(四)司法改革的系統性不強

回顧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發展歷史,如果欠缺強有力的整體設計,司法的機構設置和職能履行改革就會出現少年法庭撤并等發展波折?!?9%〕作為以未成年人為中心形成的包含多元化、發散性法律關系的有機整體,未成年人司法不可能也不應該是從刑事訴訟法、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簡單剝離出來一部分例外規定就可以拼湊而成。這種部門法壁壘對未成年人司法發展的“肢解效應和扼喉效應”〔20%〕已然可見。對照中央確立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標準,〔21%〕需要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主動性、整體性全面思考的理論自覺,增強制度建構的體系功能和邏輯自洽,否則繼續停留在多部分散的部門法、差異性的訴訟結構之間,法律解釋和司法適用也會慣性地在部門法切割狀態下沿著各自獨立邏輯展開, 進一步凸顯涉未成年人訴訟程序的不協調性和權益司法保護不周延性等問題,難以適應未成年人權益多元化司法保護全覆蓋的現實需要。

堅持問題導向是馬克思主義的鮮明特點,回答并指導解決問題是理論的根本任務?!?2%〕面對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的結構性問題,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司法“主體性中國”問題的整體思考和全面評估,從定位上重新找尋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的功能定位與發展路徑。因此,當前首要問題是需要走出在部門法框架下依附性改革的固式思維,突破通過依托部門法增加涉未成年人專門條款的局部完善方式的建構方法論,轉換觀察視角、分析范式來突破未成年人司法新發展階段面臨的“瓶頸”和發展停滯。

二、領域法思維轉換的現實意義

以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社會安全穩定可持續發展為目的,處于成長過程的未成年人與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之間形成多維度、依賴性的復合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以未成年人的身份為連接聚集進入司法程序,并在未成年人司法這一特定空間呈現出不同部門法之間相關條款規范效力的沖突以及外部職能接軌的間隙。特別是隨著未成年人權利主體地位的覺醒,加之信息社會、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適用,“社會實踐因人與工具的交互作用產生倍增之效”,〔23%〕未成年人的活動場域和生活樣態發生歷史性變遷?!?4%〕這些變化對未成年人司法構造的適用性、訴訟反應的及時性都提出了全新挑戰。如何使法律“更多、更好地回應客觀世界的需求”,才是現代法律制度的核心?!?5#〕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法的問題日趨增多,復雜和多樣化不僅導致法問題解決的制度和程序的多樣化,而且運用的思維方法和技法也發生變化?!?6#〕

社會領域不是法律創造出來的,而是一種客觀存在,領域代表著事物的獨特品性,意味著相對穩定的邊界,體現了復雜社會大致分工?!?7#〕以此為邏輯的領域法學,堅持問題導向,以特定范圍全部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采用跨學科的多樣理論智識和多種研究方式,形成一體的整合性、交叉性、開放性、應用性和協同性的新型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和話語體系?!?8#〕從較早的財稅法、環境法學,到晚近的衛生法、數字法學等,在現代化轉型背景下,借助領域法學的思維進行哲理反思和再結構化,對在特定社會領域集聚的傳統法律問題復雜化或者不斷出現的新興多元性法律問題進行研究,這套新范式的功能性日益彰顯。

對于未成年人司法的認知也必須站在整體主義的立場和功能主義的視角尋找妥當的方法論。筆者以為,以領域法學思維帶動未成年人司法的方法論更新,引領綜合運用多種理論成果與傳統法律部門的方法手段, 既可以兼顧以刑事訴訟法為代表的傳統部門法學對未成年人司法建構的既定積累,又能涵攝不同部門法涉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多元化交叉領域,確實是前所未有的全新認識,或是新的歷史時期實現中國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發展可能突破的關鍵所在,亦有助于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形成方向一致、要素整合、多維一體的訴訟構造范式,構建起相對條理化、齊整化的司法體系?!?9#〕

(一)涵攝發散、關聯的未成年人權利司法保護的需要

從實體到程序,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多種法律關系依賴對應的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司法保護根植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的具體程序。但就程序連接視野,傳統部門法分割的訴訟構造下這些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大多是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接替進行,程序之間各自推進,即便同一未成年人主體也因訴訟地位差異出現了訴訟時間拖延、司法資源浪費甚至裁判不統一等問題。在未成年人司法的特定場景中出現訴訟程序銜接梗阻,不同司法程序之間的關聯性弱并碎片化狀態,客觀呈現出一個本來屬于整體的法學研究對象的程序被肢解和隔離,依托部門法分立的規范解構確實存在一定的視角盲區。

事實上,領域法與部門法的分野并不在于適用對象法律問題復雜化本身。部門法同樣可以通過高度抽象的提取公因式處理復雜法律問題,兩者的核心區別在于哲理建構的差異,領域法學強調以一定的事項劃定法律規范的范圍,而不是強調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單一性質,〔30#〕這一整體性主張強調不應當人為割裂社會因素和法律關系之間的本質聯系,而是應當引導司法機關透過部門法的差異和分立,回歸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長遠發展實質性問題解決的邏輯原點,從而采取綜合性的立場和多樣化的訴訟手段處理未成年人身份關系、情感需求和財產權益,關聯未成年人的精準矯治、教育保護。奉行以問題中心主義為導向的領域法學思維,并不固守所集成于其中的法律規范是何種屬性,反映出人們在觀察、發現、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過程中相對于部門法范式的思維轉變?!?1+〕對未成年人司法訴訟目標進行體系思考,能夠促進未成年人司法事務的處理更加具有整體性、有效性。

領域法思維不再被單一部門法視角固定或者只適用某特定部門法訴訟程序所限制,這一方法論思維在未成年人司法適應性方面的優點表現在具有跨越不同部門法解決具體問題的邏輯上的自洽。這種思維導向超越傳統訴訟結構下人為分割、機械應對的程序弊端,不同的部門法要素在領域法范圍內得以整合,產生類似化學反應的正向效果?!?2-〕比如在辦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不是只追求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后果來完成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修復正義,也不是只著眼綜合考慮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照料、就學等與未成年人未來健康成長密切相關的實體權益保護事項。還應當在司法處置時關注程序關聯,同時考慮監護侵害犯罪之刑事訴訟與監護人資格撤銷之民事訴訟兩種訴訟程序,通過探索訴訟及時連接或者刑事附帶民事的程序合并方式,一并解決前述刑事民事交叉的案件的程序交織問題?!?3-〕

可以說,面對多個具體法域中未成年人實體權益發散性、關聯性的保護稀釋和部門法分割訴訟結構中程序異質化的保障間隙,立足領域法學思維,確實有助于建立解決問題的知識領域更加整體全面的結構框架,集合更多務實可行的法律規范來滿足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不斷增長的強烈社會需求,制度設計的思路回歸盡力匹配司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初衷。

(二)適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要求的訴訟進階

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的特點,在縱向常規訴訟流程中特別保護措施不能節省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司法訴訟質效難以套用成人司法在單一訴訟程序中案件簡化訴訟程序或者削減程序上保障的方案來實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沿著傳統部門法結構增加涉未成年人特別保護程序、措施,面臨著司法人力、訴訟周期等諸多資源投入現實困難,執法者的實際能力決定了法律規則體系能否被接受并順利地執行,〔34-〕未成年人司法實際運行當中出現的未成年人特別賦權的形式化、表面化的問題將會長期存在?!?5-〕

面對正在形成的傳統程序保障進路邊際效力遞減情況, 應當從訴訟體系的具體構造進行反思。如果轉換為領域法思維,就可以從訴訟制度的體系化角度來通盤考慮具體構造中未成年人特別程序的增加適用可行性,通過科學配置資源和合理設計司法程序來實現系統改革,〔36-〕這樣的整合性邏輯就可以指引推進未成年人訴訟流程中社會調查、考察幫教、家庭教育指導等特殊保護措施綜合適用方式的探索。比如在未成年人傳統訴訟結構之下,刑事考察幫教過程中涉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往往只是配合的角色,但按照領域法學思維有針對性地選取既有部門法知識譜系中的關聯因素進行目的性整合,那么如果監護人存在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的情況,司法機關就可以同步開展教育指導、督促監護工作。這種以體系內的整體視角同步使用不同特別保護措施的領域法,能夠有效緩和訴訟成本的壓力,以具體制度的個性化設計兼顧特別措施實施以及訴訟效率提升的問題,為繼續增加適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要求的特別措施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另外,傳統上未成年人利益往往偏重實體獲得的導向,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還涵攝程序本身以及程序關聯實體的過程價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以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文件,一再強調參與訴訟使未成年人在符合其年齡與成熟程度的適宜對待中更好地獲得理解并自由表達意見,從而實現其最大利益?!?7-〕因此,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全面化發展還要在訴訟結構中體系化增加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充實訴訟代表人等尊重未成年人主體地位的訴訟保障措施。這些新增措施,如果按照領域法思維結合未成年人司法特定時空條件的優化、改造,考慮橫向上不同訴訟職能的整合和訴訟程序的鏈接,可以一定意義上從實質功能視角克服傳統部門法上訴訟角色重復設置資源浪費或者存在空間地帶上保護覆蓋不足的問題,實現尊重未成年人主體地位的訴訟保障措施貫通適用。

(三)接納專業社會支持的訴訟有效介入

社會工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司法機構都是相互依托的合作伙伴,〔38#〕打開封閉的訴訟系統,搭建接納專業知識進入司法構造應是必要選擇。領域法學思維特別強調不同學科資源的多學科合作,不拘一格地接納多方面制度、技術和方法等專業的特色知識為己所用,結合該領域實際情況及具體法律目標,引入更多的身份標準,強調個性和法的因人制宜,對異質主體作區別對待?!?9#〕這從理論上突破了部門法封閉格局中刑事訴訟等不同訴訟程序對社會力量介入的身份限制,掃除了專業社會力量進入未成年人訴訟及周邊環節的障礙,為未成年人司法訴訟結構以合適的身份接納專業的社會力量“入場”提供了理論依據。在這種方案之下,能夠做到:(1)社會學、心理學等專業人員在未成年人司法框架之下,以獨立訴訟參與身份承擔社會調查、考察幫教等司法職能,充分發表案外與未成年人處遇密切相關的專業意見,提供更多專業的項目和處遇措施,專業的社會力量在涉案未成年人的實體處遇控制上發揮實質影響。(2)專業的社會力量以內部切入的方式,改善未成年人司法運行的專業化水平。比如合格社會工作者是訴訟程序中防止利益沖突的獨立當事人,承擔確定兒童意愿、調查相關情況、查閱案件以及指定專業協助等職能,〔40#〕成為未成年人參與訴訟程序保障的適當人選之一。(3)對擔任程序保障者的社會工作人員的角色整合。比如在同一刑事訴訟的不同環節,委托固定的專業社工擔任合適成年人、幫教考察者,這樣就由熟悉當事人情況的專人全流程匹配,更加有針對性滿足同一未成年人在不同訴訟中的司法保障需要。如果在涉及同一未成年人利益的其他性質訴訟程序中,也存在司法社會支持的需要,就可以探索統一在不同訴訟環節擔任合適成年人、訴訟代表人等角色,比如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適成年人制度,可以繼續在涉及同一未成年人利益的其他訴訟程序中擔任訴訟代表人、家事調查員等角色,〔41#〕幫助涉案未成年人“富有意義”地參與,〔42#〕確定未成年人真實意思,提出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主張,加強與未成年人父母等相關人員的協商等,更好滿足未成年人訴訟保障的實質需要。

(四)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綜合改革的思維導引

近年來,面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多樣化的司法需求,推動全面綜合司法保護成為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最大亮點。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13省市開展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由未檢部門統一集中辦理的試點。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加快推進未成年人檢察業務統一集中辦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國推開這項改革。檢察辦案數據顯示,除傳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訴案件3729件,同比上升65.3%。2022年就未成年人保護公益訴訟立案9700件,同比上升46.2%。集中統一辦理的機制創新已經成為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能。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同樣將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關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納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圍,再次明確要求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改革。

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若不作深層的觀念更新,不作制度上的勇于更新,只是在技術上一味盲目引進、模仿、抄襲他人、他國的刑法學,則是在掩蓋理論底蘊不足的尷尬和技術方法的笨拙?!?30〕司法實踐快速發展引發綜合改革論證的理論需要,以解決未成年人司法領域因為部門法的分立導致司法保護需求在不同訴訟流程條塊分割的問題。領域法學思維對應未成年人綜合司法改革訴求,從整體性、綜合性、統攝性的角度系統考慮涉及刑事、民事等不同訴訟程序的整體變化,其邏輯基礎在于緩解舊有“分散型”司法與整體性、關聯性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問題之間張力所引發的治理困境。強調不改變要素本身證據屬性的前提下,以訴訟構造構成要件要素為媒介進行“拆分”和重新識別,發現要素在不同性質訴訟程序中多面功能,從異質性規范尋找是否存在同向接續可能性,進行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相關性、全面性相對應的異質訴訟功能鏈接的體系化整合,實現統一性司法的功能主義。領域法思維整合的戰略眼光,審視未成年人司法綜合改革本質問題是司法構造、辦案模式的機能整合,這樣的邏輯思維的方法意義在于能夠對應多元性、聯動性、重疊性、動態性的未成年人司法領域問題,原本受不同法律、基于不同目標、從不同角度調整的未成年人訴訟程序分立銜接的障礙,轉而因領域法研究范式指導下訴訟程序量身定做和功能協同而消解。比如審查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和危害后果等事實要素,原本的傳統訴訟功能主要是確定定罪量刑事實依據,至多擴展到單一性質訴訟范圍內是否需要刑事立案監督、追究漏捕漏罪等延伸功能。但如果轉向領域法思維的異質訴訟程序連接視角,刑事案件中的案發地點、進入場所等要素不再僅僅是追訴指控犯罪的構成要件中的客觀因素,還能夠反映出是否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違規接納未成年人進入有關場所的公益訴訟司法保護案件線索的事實依據??梢哉f,這種整合性、多維度和一體化的研究范式,為未成年人司法綜合改革全面深化提供了重要的進路啟發。

三、領域法模式下未成年人司法構成的搭建

法律關系的類型是發生在法現實中的“法的構造類型”,〔44"〕未成年人法律關系亦會投射到具體的訴訟構造中?!?5"〕未成年人司法領域法模式轉換現實意義的理論論證需要在訴訟構造中予以進一步的制度化落實。領域法學以重組傳統構成并納入新的要素來引領未成年人司法訴訟構造從形式主義轉向功能主義,明確在“流水作業”構造傳統訴訟過程中各個訴訟階段,訴訟參與各方秉承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共同訴訟目的,均可根據未成年人主體需要協作一致作出實體性的處遇方案,緩和以司法裁判為中心的流程后置的傳統訴訟構造所出現的未成年人保護盡早處置與流水作業規范流程之間的緊張關系,強化未成年人司法專門體系的獨特職能配置和運行規律的本體關注,有效整合不同部門法訴訟程序的現有要素和范式,推進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理論內核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轉處、保護等目標予以訴訟化實現??梢哉f,在領域法語境下,傳統部門法審查思維之下要件訴訟功能單一指向發生了多維的復合轉變,也預示著統一性未成年人司法連接異質性訴訟程序具備構造意義上的可能性。

(一)同步審查的保護線索擴展化

審查是司法辦案的基礎環節,未成年人司法職權主義的能動性要求在訴訟程序初始的受案審查階段確保及時發現未成年人保護需求和風險、漏洞。因此,統一性的未成年人司法訴訟構造首先應當建立案件線索的同步審查機制。這種司法審查的關聯思維方式具有貫通性和整體性,能夠克服傳統單一訴訟審查造成的其他相關訴訟程序啟動滯后、多種司法保護功能分散的問題,牽引未成年人司法綜合履職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是未成年人司法構造統一性的邏輯起點。

1.同步審查的工作流程

同步審查要求未成年人司法辦案部門受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時,圍繞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需要進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全方面的線索審查。這種同步審查是否存在關聯線索的工作流程,形成“事實審查———關聯線索———程序啟動”條線貫通的一致性綜合保護的連接機制。 比如在辦理未成年人盜竊刑事案件時,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盜竊犯罪誘因,進一步同步審查,則呈現出存在專門吸引未成年人入住的“電競酒店”,此類酒店并非單純的住宿場所,而是以“多臺電腦”“高端配置”“開黑”等為宣傳賣點,吸引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玩游戲。有的未成年人將盜竊后所獲錢財用于“電競酒店”消費,花完后再次實施盜竊,這一負向關聯暴露應當就刑事辦案中涉罪未成年人精準幫教與強化“電競酒店”這一新業態的公益訴訟監管統一納入未成年人司法訴訟構造之中進行體系化的處理?!?6#〕

2.同步審查的基本構成

同步審查應當以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需求為中心,建立觸發式的精準審查工作機制。梳理司法辦案暴露未成年人保護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分步,從蓋然性上初步確定同步審查的基本面向:比如刑事方面重點審查未成年人犯罪的發案地點、涉案未成年經常出入場所等,了解有無同行未成年人、周圍有無類似情況等。民事方面重點審查涉案未成年人是否存在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是否存在撫養、收養、繼承等糾紛有待解決,以及因侵權請求賠償、要求給付撫養費等支持起訴事項。公益訴訟方面重點審查是否存在涉及未成年人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煙酒銷售、網絡信息傳播等問題,確認是否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調查一體的內容聚合

以行為人為中心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鮮明特點就是反映涉案未成年人可矯治性、需保護性等案外情況的調查會對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產生影響。傳統上社會調查制度從屬于刑事領域的,最早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調查涉罪未成年人的個性特點、家庭環境、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背景性內容,綜合考察、分析和評估,為幫教和矯治的個別化處遇決定提供事實依據?!?7'〕這一制度已經得到我國刑事訴訟立法確認。實際上,如果透過部門法分立的隔阻,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也相繼開展了家事調查制度、公益訴訟調查核實權的改革。從訴訟構造審視就會發現目前分散開展的調查工作,因處于不同性質訴訟程序之中而存在重復調查、銜接缺失、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在統一性未成年人司法構造之下,應當繼續探討涉未成年人案件調查工作是否存在整合的可能。

1.調查統一具備相適性

透過刑事、民事和公益訴訟不同性質訴訟程序的維度,調查工作的本質是為案件處理提供當事人的相關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事實依據,服務于司法機關確定最佳的個性化處遇方案。以事實為導向的調查工作具有可以超越訴訟規范的獨立工具價值,在統一性未成年人司法構造視野之下訴訟調查程序之間具備通用的可能性。比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開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等家庭基本情況的社會調查,可以與家事審判中監護狀況的調查需要相對應。同樣,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發現未成年人的朋輩交往、在?;蛘呔蜆I表現、就業時間、職業類別等社會交往情況以及交往活動范圍等社區環境,可以與是否存在違規雇用童工、存在不適應未成年人場所等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的調查需要相適應。同時考慮到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適用社會調查程序已經實現全覆蓋,統一性司法在刑事案件調查以外進行對應的其他保護需要的調查延展也具有現實可能性。

2.調查一體內容的構成要素

社會調查、家事調查、公益訴訟調查的內容兼具差異性和共通性(見表1),調查工作一體化整合的可行思路就是選取公用要素,并兼顧個別化特性,形成組合式的調查工作模式。

奠定公因式的調查內容,應當在差序格局下考察與未成年人聯系緊密程度的因子,從未成年人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內圈逐步外擴,以調查評估涉案未成年人的監護條件和社會幫教條件為重點,涉及監護人經濟水平、家庭結構與親子關系、監護幫教條件等子項。在此基礎上,借用犯罪學生命歷程理論的時間觀念、越軌場域、行為熱點等空間概念,形成未成年人成長史的生命歷程事件和生活場域的時空交匯,關聯學校、社區等項目,再個性化最終確定調查內容的焦點定位。比如在家庭因素的基礎上,再關聯涉罪未成年人的調查學校因素中的輟學子項、社會因素中的出入場所子項,都可以為涉罪未成年人精準幫教或者不同領域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提供事實依據。

(三)程序并和的功能集約化

通常而言,訴訟構造的程序合并目的在于訴訟效率。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方式推進程序的主觀合并與集約,目的在于保障國家、集體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降低訴訟成本,實現訴訟效益價值?!?8#〕對于未成年人司法構造的程序合并還存在特殊的獨立訴求:為保護身心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一方面,未成年人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辦理應當迅速處理,縮短未成年人與司法的接觸時間,不應當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另一方面,為盡量避免多次取證的二次傷害,也不宜就同一事項讓涉案未成年人在不同訴訟程序中反復應對。這些理由進一步強化了統一性未成年人司法構造中程序并和的功能化現實需要。

按照附帶訴訟有利于同時解決兩種不同性質爭議的理論假設,在現行法的秩序框架下,刑事附帶民事、附帶公益訴訟的一種可操作性的方法即是對附帶內容擴容或者程序新建。一是附帶訴訟的內容增加。在附帶民事訴訟的有限空間內,探索增加未成年人保護的內容。比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被害人的附帶保護傳統上停留在“經濟損失”“物質損失”的范疇,結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5條第2款規定,可以探索對未成年人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予以擴展。二是附帶訴訟的程序新建。比如雖然還是套用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但內容上已然更新為刑事民事程序合一,可以同時解決監護侵害案件中的犯罪認定與監護人資格撤銷的不同訴訟性質的問題?!?9+〕

(四)證據轉化的特別保護要求

基于順暢訴訟的銜接,減少重復收集并提高訴訟效率的功利目標,也有因時過境遷而喪失取證可能的現實因素,促進不同訴訟程序證據轉化適用的職能整合,也是訴訟銜接基礎性課題之一。從訴訟構造層面的技術分析,證據轉化適用的核心在于劃定直接調取使用與重復收集的邊界,如果重復收集過多,那么證據轉化適用就喪失存在意義,如果不當直接調取,在辦案中就會破壞證據法則適用,檢察官可能借此逃避證據法則規制,被告人的權利也有可能受到侵害?!?0+〕統一性未成年人司法訴訟構造應當透過不同訴訟程序的性質以及證據搜集主體、證據資格及認定標準存在客觀的差異,立足證明對象的重疊性和證據本身的客觀關聯性, 明確證據整合的可能性和細化證據轉化具體方式。具體來說,應當考慮盡量多使用證據調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類證據等,對同一證據在不同性質訴訟或者環節多種場合轉化適用,以證據直接調取來實現更大范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目的。同時,基于未成年人司法特殊保護要求盡量一次取證減少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對重復多次取證存在天然排斥的立場,在統一性未成年人司法訴訟構造中應當滿足未成年人言辭證據轉化的特別化要求。具體來說,對言辭證據的轉化適用問題,可以在原則上遵從重新收集要求的基礎上,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要求,考慮證據分量與個案具體化?!?1#〕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防止未成年人濫用藥物綜合司法保護案”(檢例171號)為例,從刑事案件中調取的涉案人員微信聊天記錄等直接作為公益訴訟案件證明公益損害的證據材料,“等” 字留下個案權衡和比例原則的再判斷,為符合未成年人需要的個別化要求留下了必要的空間。

(五)督促、支持起訴的第三方訴訟保障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定階段的不成熟性和需保護性,我國民事訴訟明確法定代理人獨占起訴權,形成了訴權行使轉移的訴訟構造。理論假設在于通常認為基于人倫天性,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總是一致的,是子女利益的天然維護者,以父母為主體的法定代理人作為程序保障人代為處理訴訟事宜是合理和必要的。但司法實踐中時常出現父母與子女的利益并不全然一致,彼此沖突或對立,〔52#〕甚至還有性侵害等直接侵害的問題。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是一個權益保障與權力控制混合的權力,因此,不能繼續基于自然法權的美好想象而不顧其他,在起訴權設置上籠統放縱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意思的恣意。在私法趨于公法化、社會化過程中,履行國家責任以司法的面目具體介入和干預家庭自治,是近代以來現實主義法學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式??梢钥紤]結合民事訴訟法第15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通過督促、支持起訴的方式,在訴訟構造上增加第三方主體對未成年人訴權的保障。

具體來說,當有訴權的未成年人因訴訟能力欠缺或訴權行使受到不當壓制等原因存在訴訟困難的時候,就會對有權代表其行使訴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提起民事訴訟產生依賴。首先對于相關單位、個人怠于行使訴權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督促其提出啟動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請求,改變未成年人實體權利處于損害狀態或者陷于危險境地的狀態。其次是支持起訴的補強功能。未成年人訴訟行使面臨諸多現實困難,正如有學者指出那樣,法庭被很多無用的材料所包圍,經常被很久以前的事情、成人的而不是孩子的要求、一方對另一方都做了什么的指控所纏繞,〔53#〕事實上呈現在法庭的訴求并不是以未成年人利益為中心的。最后, 由于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涉及不同部門法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并不容易準確鎖定引發訴訟的請求。因此,如果司法機關僅僅機械依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提供的相應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有時候難以真正解決糾紛并符合弱勢群體之一的未成年人實質利益。對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是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正當性基礎?!?4#〕因此,應當由專業化的檢察機關通過請求原因識別訴訟標的,〔55#〕鎖定未成年人的真實需求,在支持起訴過程中給予申請人必要的法律及政策指導,指導證據收集方法和種類,程序中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有助于更好代表未成年人利益。

四、走向完整意義未成年人司法的精細化具體展開

在建構自主知識體系的指引下,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發展的現代化,亦應破解現代化道路上的“知識聯結難題”?!?6#〕堅持制度建設的理論化、時代化和中國化的自主發展,這既要求破除部門法學因過度教義化形成的學科壁壘,又不能走向要求法學無條件向其他社會科學全面開放的極端?!?7#〕應當堅持領域法學聚合與開放的宏觀視野,不斷以概括式結構吸納、體系化整合重組部門法涉未成年人的既有規則內容。接續在中觀層面通過法秩序統一原理的司法適用,促進具體制度層面的沖突消解。再延伸到微觀層面,依托法教義學的技術路徑,推演出未成年人司法特別保護措施的精細化釋義。最終實現對立性在更高的統一性中被化解,并從這種統一性出發,使共同性被滲透到各個分化機能中去,〔58#〕以多維共治的功能主義逐步確立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獨具特色、自成一體的綜合保護整體格局。

(一)確立統一性未成年人司法開放體系的基點

宏觀上的未成年人司法應當從行為性質的法律關系轉向涉未成年人主體司法制度的整體主義方法,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要求統合未成年人保護“兩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輻射和影響其他部門法的涉未成年人特別條款,從邏輯上由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匯成而一體,形成一種有邊界的開放性發展體系。這一開放性框架由以下多個基點共同編織而成:

1.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

國內外既往經驗表明,未成年人罪錯矯治重要性奠定了刑事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基礎地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首先應當落實聯合國未成年人司法準則個別化處遇的具體要求,超越刑法、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的既有規定,超越一般意義上刑罰與治安管理處罰的現有局限,統合違警與保護處分,從而建立中國特色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措施體系, 更加有力回應不到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欺凌、結伙實施“拉車門”盜竊以及集體飆車等行為缺乏必要干預措施的問題。

2.雙向保護之一的未成年被害人

改變以往的未成年人客體邏輯對未成年被害人被動卷入司法程序的保護缺失,從罪錯未成年人的單一視角轉向未成年人犯罪與被害的雙向保護思維,建立未成年被害人相配套的訴訟保障措施和綜合救護保護措施。特別是依托未成年人“一站式”平臺,形成詢問、取證與救助等未成年被害人的綜合保護機制。

3.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

從刑事發展為綜合司法,應當將新領域新類型的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權益司法保護納入,包括完善未成年人訴訟能力制度、代為起訴與支持起訴以及非訴訟程序配套機制,以適應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多元化的需要。

4.兒童友好環境的司法治理

強化未成年人司法的國家責任立場,“讓司法更能司法”〔59-〕地承擔相應的政治功能和社會功能,以公益訴訟、檢察(司法)建議方式督促行政機關、社會主體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司法與行政耦合的國家責任落實機制和司法及社會多元主體參與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機制,促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共治格局。

(二)部門法規則關聯的法秩序統一意識

統一性未成年人司法發展并不脫離現有部門法規則建構適用的手段, 但隨著新近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典等部門法涉未成年人條款的增設與修改,在未成年人司法領域已經堆疊的部門法規則不免產生法域沖突現象?!?0-〕在統一性未成年人司法建構中,應當客觀理性看待規范沖突,注意發現個別法規范、規整之間,及其與法秩序主導原則間的意義脈絡,〔61-〕將源自不同部門的規范整合,識別和勾連彼此的邏輯關系,達致解決問題的結果?!?2-〕

1.注意協調規則之間的差異

作為基礎法的未成年人保護“兩法”,與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涉未成年人特別規定之間存在不少法法銜接適用的差異。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0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關于合適成年人到場的規定之間形成并列選擇關系和優先對立關系的差異。按照法秩序統一性要求,〔63-〕應當考察這一情形中法秩序的具體目的是什么,使用何種手段回應最為有效且適當,〔64-〕以使之相互協調合作的方式來進行。從合適成年人作為未成年人司法特別保護措施的目的規范出發,而不是機械適用刑事訴訟法的預定順位,根據涉罪未成年人的需要作出個案選擇,由此可以排除刑事訴訟法的不當限制,妥當解決規范沖突的問題。

2.注意彌補規則之間的空隙

未成年人司法在依靠整合、吸納部門法規則的同時,還要注重形成新的知識邏輯,特別是注意彌補未成年人司法規則之間特別是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存在空隙。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涉未成年人的特別規定“低齡未成年人核準追訴”的問題,在把握“情節惡劣”的實體法要件的同時,針對涉及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程序事項,如何明確低齡核準程序要件的特殊性問題,由此妥當處理不同法域的實體與程序關系,促使相關法律條文在整體法秩序下規范實施。

通過持續推進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部門法規范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這一社會空間場域交錯適用,以領域法視野不斷強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本體性,以適應社會多樣化發展帶來的法律適用需要。

(三)對接部門法的教義解釋微觀技術

領域法學與其他法學范式之間都有良好的理論“接口”,并不排斥其他范式產生的有效知識?!?5-〕在未成年人司法“骨架”搭建之后,領域法學思維并非在于削弱抑或否定從傳統部門法角度去拓展、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研究, 仍然可以基于本土的角度在傳統部門法學的研究技術上進行針對性的研究。法教義學是開展體系化與解釋工作的規范科學,〔66-〕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要求適用于具體問題的教義解釋的智識積累,必然有助于充實未成年人司法的機能。比如針對民法典第31條第3款、第36條臨時監護、民法典第34條第4款臨時照料措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委托照護方式存在規范交叉的問題, 應當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對民法典中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及與之相關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司法解釋等內容進行連接、整合以及闡發?!?7-〕又如近年來司法實踐日益增多的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能否納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疑義,教義解釋技術可以透過社會治安管理的法益秩序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益保護予以妥當解釋違法行為具有同質的行政違法性。這樣,按照理論規則與實定法渾然一體的邏輯關聯的教義邏輯,〔68.〕通過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方法對具體規則進行符合規范意旨的合理解釋,實現將對兒童權利的保護放在優先地位,將兒童最佳利益的思想滲透到法律理解與適用的方方面面?!?9.〕

結語

在國際化視野下,訴訟制度的圖景已經由成文法和普通法涇渭分明的局面轉變為棋盤式的個體路徑和解決辦法的集合?!?0.〕現代社會分工細化,未成年人司法面臨的法律關系如此繁復并在不斷擴展,把分屬于不同法律部門的涉未成年人司法適用法律關系加以編織、劃分和整合,是必要的。以領域法思維定位未成年人司法內生性與整體性的認知嬗變,有利于走出由于學科壁壘而無法獨立回應領域問題的部門法困境,避免人為割裂未成年人司法這一特定社會領域法律現象的構成要素,將使未成年人司法的學理研究和實踐應用得到更科學、更正確的發展,與時俱進多維度拓展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新道路?!?1.〕在此基礎上,未成年人司法中國模式或者說建立中國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必將行穩致遠、前景可期。

本文系2022年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中國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基本原理研究”(項目批準號:22AFX01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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