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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之適用

2024-04-28 18:29陳宵宵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2期
關鍵詞:公司法人法人公司法

陳宵宵

對于關聯公司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未給出明確定義,學術界與實務界也未達成統一意見。一般來說,根據公司間的不同關聯關系,可將關聯公司分為兩類:一是通過控股的方式,法人型股東A與其投資或出資建立的公司B之間的關系,即所謂母子型關聯公司;二是無股權關系,即A、B公司之間雖不存在出資、投資情況,但實際上受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型控股股東控制,A、B公司即姐妹型關聯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和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給債權人造成嚴重損害,對公司的債務,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贝颂幍摹肮蓶|”,對于自然人來說是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于公司而言主要是指母公司,此時,可依據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否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母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實務中,姐妹型關聯公司間人格混同現象也廣泛存在,根據域外法律規定,由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母公司,學者稱之為“橫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作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唯一成文規定,內容十分抽象,導致各級司法機關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在適用法律方面始終無法協調一致,使得各級法院在過去十多年“無法可依”或者雖有法,但法律規定尚不明確,姐妹公司間的類似糾紛能否依據第二十條第三款作出裁定,學術界與實務界尚未達成一致,裁判結果不一致,影響了司法審判的統一。

一、典型案例

(一)案情簡介

2012年,山東臨淄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淄農商行)與淄博泉泰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泰公司)簽訂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泉泰公司向臨淄農商行借款23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io月12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7.28%。后來,臨淄農商行與新城力達公司、金旗瑞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新城力達公司、金旗瑞公司為上述23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臨淄農商行依照合同約定,于7月向泉泰公司發放了貸款。合同到期后,雙方又達成一致,簽訂了借款展期協議,還款期限延長至2013年1月。擔保人在展期協議上簽字蓋章后,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在履行期限屆滿后,泉泰公司無法歸還借款,故臨淄農商行訴至法院,提出否定金旗瑞公司法人人格,要求與金旗瑞公司人格混合的明珠公司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在一審與二審中,法院認為,金旗瑞公司的法人人格與明珠公司的法人人格不存在混同,故駁回了原告臨淄農商行的訴訟請求,后臨淄農商行申請再審并提出四點主張:金旗瑞公司與明珠公司工作人員混同;兩公司系關聯公司,并實際為同一人控制;兩公司辦公場所、營業場所在同一位置,而且構成業務混同;金旗瑞公司財務、資產喪失獨立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觀點不同于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兩個公司符合法人人格混同的構成要件,對于上述借款,裁定明珠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爭議焦點

根據法院的判決,本案中爭議的焦點為兩公司是否構成法人人格混同。一審和二審法院認為兩家公司存在關聯關系,但尚未構成人格混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5號指導案例: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來斷案。由此可知,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對關聯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判定標準不一致,認定標準在實務過程中混亂,需要法律進一步規定。

二、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裁判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15號指導案例

第15號案例認為,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的裁判要點主要有兩點:一是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二是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在裁判時僅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即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二審法院雖然援引了《公司法》第二十條,但并未具體到第三款,因此15號指導案例修改了該案件的裁判依據,提出參照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第三條第一款,強調公司要想作為法人獨立承擔責任,首先要人格獨立,人員、業務、財產等方面也要獨立。

(二)關于《公司法》第二十條的適用問題

1.《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第一,適用。2005年,我國引入英美法中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該規定中的適用條件、主體、法律后果非常明確,僅適用于順向法人人格否定,將橫向法人人格否定強行適用該款規定,是一種錯誤,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將第三款進行擴大解釋,而擴大解釋不能超過公民的預期,因此,橫向法人人格否定不能“適用”第三款。

第二,參照適用。參照適用就是將類似的案件進行相同的處理,要求裁判者發揮主觀性,但也要遵守一定的客觀標準。參照適用作為一種適用方式,能夠很好地填補法律漏洞。在各級人民法院的裁判過程中,就橫向法人人格是否可以適用第三款已經達成一致,橫向法人人格否定“參照適用”第二十條第三款是符合立法目的的。

2.《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債權人的利益?!痹摽蠲鞔_規定主體公司股東,無論對其進行擴大解釋還是類推解釋都無法將其解釋為關聯公司的股東應遵守法律、公司章程,關聯公司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因此,橫向法人人格否定問題無法“適用”或“參照適用”《公司法》的第二十條第一款。

3.關于適用《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

前面提出公司要想擁有獨立的財產權,獨立地承擔責任,公司要人格獨立,人員、業務、財產等方面要獨立。當本公司的資產與其他相關公司的資產無法區分的時候,其獨立的法人人格也就消失了,也就無法獨立承擔責任。在筆者看來,第三條第一款屬于原則性規定,而且在第二十條第三款已經可以用于橫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前提下,沒必要再適用《公司法》第三條。

4.關于私法原則的適用

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私法的重要原則,雖然第15號指導案例提到可以參考法律原則,但是存在兩點不妥。第一,當不存在相應法律規則時,法律原則才可以作為裁判依據。但法律規則明確規定時,規則具有優先適用性,因為法律原則具有抽象性,法官在適用原則時主觀性發揮較大,損害了法律的穩定性,因此實在不需要給予法官過度的自由裁量權。第二,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法人人格否定問題是商事問題,在商法領域,過度適用私法原則實為不妥。三、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要件

對于法人人格否定的適用要件,諸多學者意見不一。有學者認為,要想否定法人人格,必須滿足三個要件:不當行為,即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主觀要件即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客觀結果即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第15號指導案例明確了人格混同的界定問題,即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只有在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才可適用。

(一)人格混同

當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時,才能認定為人格混同。

一是人員混同。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案件中出現最多的就是人員混同。在社會實踐中,子公司接受母公司派遣經營人員、投資方派己方人員參與被投資公司的管理、職業經理人同時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高管。這幾種情形非常常見,因此不能僅以人員混同來認定公司喪失法人獨立地位,人員混同只是要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冶金礦業總公司與海南海鋼集團有限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再審中就明確表示,不能僅以兩公司董事長為同一人就認定人格混同。

二是業務混同。業務混同是指本公司與其他公司從事的業務相同,在交易活動中,形式交易主體與實際交易主體不一致,存在較大隱患。僅以業務混同為由來認定人格混同也是不充分的,在公司實務中,母公司對子公司規定生產計劃,控制公司的分立與合并等情況已為商業常態,各子公司從事相同的業務也十分常見,將幾家子公司一起進行推廣宣傳也是常有的現象。因此,業務混同只是人格混同的必要條件。

三是財產混同。財產混同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是指關聯公司間的財產無法進行清晰區分?!豆痉ā返谌龡l明確規定:“公司作為法人企業,有其獨立的財產,公司以其獨立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钡诰糯涡薷牡纳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認為,認定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是否混同,核心內容就是公司和股東的財產能否區分?!毒琶窦o要》指出,在認定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包括公司的債務、財產登記、賬簿以及公司與股東間的資金往來。

四是身份混同。身份混同不僅包括關聯公司的住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網址、商號等信息混同,還包括宣傳標語等內容。這些信息的混同比較容易察覺,但是判斷力度不如其他幾個特征明顯。也就是說,身份混同可以作為人格混同的重要因素,但不能作為決定性條件。

(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對于“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裁定標準,目前主流觀點認為,當公司喪失償債能力即為“嚴重”,《九民紀要》也認可這種觀點。在裁定案件的過程中,應當注重以下幾點:應當以長期償債能力為判斷標準;如果債權有擔保,應當考慮擔保的實現問題;在判決書中,寫明查清的事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四、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完善

(一)適用要件嚴格化

要杜絕實務中法人人格否定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就必須確立嚴格的適用要件,不能憑借某個或某些表征就認為構成人格混同,否則會造成人格否定的濫用。法人人格否定的判斷必須注重區分法律允許的行為與嚴重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行為,對于“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標準也應當準確認定,并在判決書中闡明。

(二)補足裁判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為我國第一次引進域外的人格否定規則,是較大的立法突破,也是我國在公司法領域的重大成功。我們可以以此為起點完善法人人格否定體系和裁判規范,完善方式還有最高院發布其他指導性案例、相關指導性的文件、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等。

結語

綜上所述,由于成文法的缺失,橫向法人人格否定糾紛的裁判帶給法官更大的技術問題。將來無論是進一步立法還是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就非母子型關聯公司,其法人人格否認規則的完善有三個主要任務:一是確立更為具體的裁定依據,結束對順向法人人格否認規范的參照適用;二是將法人人格否定的適用條件嚴格化;三是關于人格否定適用情形的立法,可以采用概括加列舉的方式,列舉司法實務中最常見的幾種情形,列舉是示范性的而非限制性的,給未來出現的新情況預留制度接口??偟膩碚f,就是設置兜底條款,賦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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