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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制與企業綠色創新

2024-04-30 14:03張琪溫正姣董禹彤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 2024年3期
關鍵詞:許可污染物綠色

張琪,溫正姣,董禹彤

(湖南工商大學,長沙 410205)

1 引言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在實現這一宏偉目標的過程中,作為環境治理主體之一的企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綠色創新活動既對企業自身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價值[1],也是實現我國環境治理與綠色發展的重要方式。一方面,由于開展創新活動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往往導致收入與投入不成正比,企業在進行綠色創新戰略決策時會更偏向于謹慎投資;另一方面,基于對一些外部因素的考慮,例如,媒體的“擴音器”效應、綠色金融工具的助力作用[2]等,企業參與綠色創新活動的熱情則會增加。

總之,有效地協調國家生態綠色發展與企業綠色創新的關系,離不開環境治理政策的支撐。2016 年11 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制”),以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格局。在排污許可制下,排污企業發出申請,國家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經過依法審查后,允許企業按照排污許可證所載明的排污種類、濃度、數量、排放時間、排放路線等要求排放污染物,以對排污企業的排污行為進行有效約束與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威懾力。

目前,國內外對于排污許可制的研究并不多,探究排污許可制與企業綠色創新之間機制的研究更是寥寥無幾。本文的研究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首次從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角度討論排污許可制的政策效應。雖然有少數學者研究了其他類型的環境政策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但尚未研究排污許可制的實施對企業綠色創新造成的沖擊。第二,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有效的政策建議和管理對策。本文的研究有助于理順企業綠色創新的外部因素,對推動企業綠色創新行為的高效運轉和排污許可制的后續推進與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 排污許可制與企業綠色創新銜接的必要性

創新被企業認為是提高企業競爭力、滿足市場需求和實現未來發展的重要動力,其不是一個線性的過程,而是需要不斷變更和迭代的。企業綠色創新作為一種轉型的有效創新模式,是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并且使其突破資源和環境約束的重要手段。然而,綠色創新具有雙重正外部性,以至于企業需要依賴政府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制來開展綠色創新活動,而排污許可制的頒布正好成為應對綠色創新的雙重正外部性導致市場失靈的方法。排污許可制通過對企業的排污行為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監督,以達到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環境的目的。

但僅僅依靠排污許可制仍不足以解決環境問題,企業綠色創新才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因此,排污許可制與企業綠色創新的銜接至關重要。從經濟角度,企業綠色創新與政府規制目標具有趨同性[3]。經濟增長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信號燈”,被地方政府視為一種競爭的手段,而排污許可制可促使企業進行技術升級和創新,推動企業向綠色發展轉型,帶動新興產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增長。企業在綠色創新過程中也提高了資源利用效率,降低了生產成本,減少碳排放量的同時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通過與排污許可制的銜接,可以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局面。從環境角度,企業綠色創新是應對環境問題的必然之舉。企業通過綠色創新可以推動環境友好型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并與之深度融合以減少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排污許可制通過強制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以保護生態環境,將二者銜接,可以實現社會與生態環境的和諧共生,保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從社會角度,企業綠色創新是企業主體履行責任的表現形式。排污許可制的實施能夠提高公眾對企業環境責任的認知[4],增強社會對企業的認同感和信任感。企業綠色創新可以滿足消費者對環保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提高生活質量。通過銜接排污許可制和企業綠色創新,可以實現企業與社會的良性互動,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3 排污許可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意義

現如今,企業面臨越來越大的環境規制壓力,企業為符合相應的法律制度規范和社會道德標準會促使自身調整生產經營方式,在決策時考慮環境因素。

第一,排污許可制要求企業持證排污,并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制定嚴格的申請、審核、頒發和吊銷條件,約束企業自我管理。企業為達到排污許可證對排污量的規定標準,可能會選擇在市場中購買排放權或降低產能來加以應對,但這并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企業需要及時調整生產,通過綠色創新來提高企業經營效率,使實際污染物排放量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限度。

第二,排污許可制加大了對違法排污企業的行政處罰力度。這直接提高了企業的環境違法成本,不僅會影響企業信貸融資造成經濟損失,而且為企業聲譽帶來影響,這就會影響企業獲得排污許可證的意愿,使其主動調整生產經營戰略,進行綠色創新,通過使用可再生能源及研發減排技術等方式從根源降低排污量。

第三,排污許可制能夠強化信息公開。企業為了獲得良好的社會聲譽并取得投資者信任,會通過綠色創新來滿足排污許可制提出的環境合法性要求。此外,信息披露能夠規避企業隱藏排污信息的機會主義行為[5],激勵企業通過減污增效和綠色創新等方式來樹立環保形象,滿足消費者訴求并獲得利益相關者認可。

企業綠色創新是經濟增長和綠色轉型的“推動劑”,也是企業應對環境規制的先決條件。企業綠色創新能直接促進企業整合現有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企業構建差異化的競爭優勢,創造經濟價值[6]。與此同時,企業在綠色創新的過程中,能與宏觀產業環境建立起知識與信息流通的關系網,這對企業內部知識和技術的進步有正面效果,進而有益于企業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提高企業生產率。

4 排污許可制下企業綠色創新存在的問題

作為環保監管的一種手段,排污許可制有助于引導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和推動綠色創新。然而,排污許可制實施后,企業的綠色創新仍然面臨一些問題和挑戰:

第一,排污許可制會增加企業綠色創新方面的技術難題和成本,導致企業的綠色創新投入減少。排污許可制實施了嚴格的排放標準,這會促使企業采用先進的環保技術和設備來降低污染物排放。然而,一些先進的環保技術可能仍然處于研發階段,缺乏成熟的應用案例,企業在技術選擇和實施方面會面臨一定的難題。同時,引進新技術和新設備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包括研發投入、購買設備和技術培訓等方面,這為企業帶來了一定的經濟壓力,限制了其在綠色創新方面的參與和投資,即減少了企業的綠色創新投入。

第二,在排污許可制下,一些企業仍缺乏綠色創新的意識和動力。在排污許可制下,一些企業仍然存在傳統的污染防治觀念和思維模式,對排污許可制推行的背景、意義、目標、要求不甚了解,缺乏推動綠色創新的動力和意識。一些企業在面臨環境壓力時,常常更關注短期利益和成本控制,而忽視了長期綠色發展的重要性。綠色創新則需要企業具備創新驅動的企業文化,鼓勵提出新的環保解決方案,并實施技術改造和工藝優化。然而,一些企業仍停留在傳統的污染防治方式上,難以改變現狀。

第三,排污許可制的監管機制不完善和執行不力會影響企業綠色創新的積極性。盡管排污許可制為企業綠色創新提供了監管和約束,但在實際操作中,監管機制可能存在不完善的情況。排污許可制目前存在“核發者不監管,監管者不核發”和全國排污許可管理監管平臺尚未健全的問題[7],企業由此可能會缺乏對不合規行為的辨識能力,以及對環境影響的認知不到位,這將減少企業采取綠色創新的動力。此外,不完善的監管和執行可能導致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來鼓勵企業進行綠色創新。如果企業沒有得到相應的獎勵或利益,采取綠色創新行為可能會被視為額外的成本和負擔,這種激勵機制的缺乏可能會導致企業只關注短期經濟利益,而忽視了環保和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價值。

第四,排污許可制的實施可能使企業出現技術傳輸和轉化難題,影響企業綠色創新的進程。在實施排污許可制時,企業往往需要借鑒和應用先進的環保技術。然而,技術傳輸和轉化的過程常常面臨難題。具體來說,一些先進技術可能受到專利保護,企業難以引進這些先進技術和專利,于是企業就需要與技術供應商或持有專利的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或許可協商,這種協商可能會涉及高昂的成本和復雜的談判過程,令技術傳輸和轉化變得困難,從而影響企業綠色創新的進程。

5 促進企業綠色創新的對策

第一,政府應圍繞排污許可制進行制度完善和深化,同時協調各部門聯合督查。在排污許可制的政策內容中,嚴格的排放法規至關重要。因此,政府需加大對其管轄范圍內企業的執法檢查力度,對一些違反排污許可規定的企業,重點進行監督和處罰,采取有力措施,強化企業的環境意識。政府應制定靈活多樣的環境監督政策工具,確定適當的環境監督強度,借鑒試點地區的良好經驗,根據各區域的特點建立健全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在制定環境法規時,應注意將強制性法規與激勵法規相結合。本文的研究結果表明,在我國實施排污許可制可以有效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顯著提高企業的綠色創新水平。各部門要重視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和相關政策體系建設,不斷推動排污許可制的全面落實。

第二,政府需加大對企業綠色創新的扶持力度。政府應采取相應措施對企業加以扶持,可通過環境事前與事后補貼等方式減輕企業成本壓力,也可通過打通融資渠道等方式緩解企業融資約束。各地方政府還可聯合其他環境政策共同執行,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與政府的干預監管作用,協同推進經濟可持續發展[8]。政府通過激勵企業積極響應相關政策,企業能在良好的創新氛圍中加大自身的研發投入,推行企業清潔生產模式變革,開發新型綠色技術,提高綠色創新效率。

第三,政府應樹立與營造綠色生產和消費理念,注重培養管理者的綠色環保意識。保護生態環境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理念的重要依據和基礎。為了進一步保護環境,企業應在發展過程中堅持“綠色產出”等發展理念,積極響應生態文明建設號召,改變有誤的發展策略,從基礎設施等方面進行創新,有效地對污染物排放量進行調整,進而為環境管理工作的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當前,為了從整體上落實排污許可制,我國有關部門正在不斷擴大其適用范圍,企業也要在這一制度的管理下不斷地進行改革創新。

第四,企業在進行戰略選擇時,應綜合權衡和考慮內外部環境等多個方面,以實現多種戰略要素的匹配性和一致性,為依托綠色創新戰略取得顯著業績奠定堅實基礎。企業管理者應充分關注國家環境政策、消費者綠色消費導向,關注供應商和競爭對手的環保戰略的動態和方向,合理利用創新資源和能力,及時調整自身戰略。在戰略制定上,政府應實施綠色創新戰略,推動落后企業升級綠色技術、升級綠色產業,提高綠色生產水平,從污染問題的根源上加以解決。

6 結論

排污許可制作為一項污染管制政策,其針對主體就是進行污染物排放的企業,這項措施對于企業做出綠色創新行為存在一定的激勵與“倒逼”效應,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綠色轉型、實現產業結構升級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由于技術提升難、經濟缺口大等問題,不能很好地以綠色創新行為來回應這一政策;現行的排污許可制也存在監管不到位、設計不全面等問題,導致政策缺乏一定的可持續性,不能有效激勵企業進行綠色創新。因此,政府在嚴格貫徹該項政策的同時,應發揮相應的督促作用與支持作用,例如,健全排污許可制的運行與監管機制、為企業綠色創新提供一定的補貼等。企業在進行戰略規劃與抉擇時,也必須將自然環境與其生存的其他變量保持一致,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融入自身發展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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