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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齡化社會背景下老年人犯罪量刑規則的反思與重構
——以132份裁判文書為分析樣本

2024-04-30 14:22萬嘉玟
中國人民警察大學學報 2024年3期
關鍵詞:罰金罪犯裁判

萬嘉玟

蘇州大學 王健法學院,江蘇 蘇州 215000

一、引言

國家統計局2023 年1 月18 日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2 年末,我國60 歲及以上人口為28 004 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9.8%,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為20 978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4.9%,與2021年相比分別上升了0.9 與0.7 個百分點。對于“老年人犯罪”之年齡界定,理論界與實務界基本無爭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 條明確了“老年人”之概念,即“60 周歲以上的公民”。放眼國外,各國亦多將“60 周歲”作為老年人犯罪的年齡界限,如日本學者大谷實提出,從犯罪統計上來看,60歲以上的人犯罪稱為高齡者犯罪[1]。德國學者施奈德認為,廣義上,所有60 歲或60 歲以上的老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都屬于老人犯罪[2]。我國老齡化程度正在逐步加深,隨之而來的是老年人犯罪占比的逐年升高。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刑事裁判文書顯示,2017 年至2021 年這五年間,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裁判文書分別為258 份、288 份、349 份、325 份、121 份,占當年全部刑事裁判文書的0.018%、0.020%、0.024%、0.026%、0.020%,老年人犯罪案件在全國總犯罪案件中的占比整體呈上升趨勢。

面對日益嚴重的老年人犯罪問題,我國刑法學界并未給予應有的關注。對于老年人犯罪的問題,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與201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并實施后,學界針對其中有關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等規定進行了熱烈探討。討論大多從當時的時代背景出發,從“矜老恤幼”的刑事法律傳統、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等角度出發,論證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合理性。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近年關于老年人犯罪及其刑罰問題已鮮有人討論。

在社會老齡化程度逐步加深的背景下,筆者認為,老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第一,關于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7 條: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其處于《刑法》第2 章“犯罪和刑事責任”一節,且與年齡相關,普遍將其認定為老年人特殊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認為已滿75 周歲者刑事責任能力減弱。然而,這樣的年齡限制是否具有必要性?司法實踐中是否嚴格將“75周歲”作為認定老年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該規定是否仍適配于老齡化程度逐步加深的今天?

第二,關于老年人犯罪適用死刑的問題,即《刑法》第49 條第2 款規定的“審判的時候已滿75 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一規定是“矜老恤刑”的刑事法律傳統在老年人犯罪相關規定中最為明顯的體現,但也存在諸多解釋論困境,尤其表現在將年齡起算點規定為“審判時”的合理性存疑、“但書”規定的必要性爭議以及年齡界限與現實脫節的問題。

第三,關于罰金刑的適用。對此,《刑法》并無相關特殊規定,實踐中對老年罪犯實施的侵犯財產權利類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等大多適用罰金刑。這樣適用的效果如何?在老齡化社會養老負擔加重、“空巢老人”增多的背景下,罰金刑過于普遍適用是否會加重老年罪犯的生活負擔?

二、老齡化社會背景下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實踐檢視

行文之初,必言其義。規范分析與邏輯推理并不能彌合理論與實踐的斷層。在對老年人犯罪治理的研究過程中,需要借助司法大數據實現對老年人犯罪量刑規則的檢視與分析。

(一)老年人犯罪的判決樣本分析

1. 案例樣本情況

為立足人口老齡化的社會背景,探究司法實踐中關于老年人犯罪的認定與處罰問題,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老年人犯罪”為搜索關鍵詞,裁判日期限定為“2021年至今”,截至2023年8月,共檢索到151 份刑事裁判文書。剔除其中老年人為受害者(即“針對老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和重復上網的刑事裁判文書,共獲取132 份符合條件的刑事裁判文書。這些裁判文書涉及全國26 個省級行政區,具有廣泛性;裁判日期從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具有新穎性與及時性。

2. 被告人年齡分布情況

在132 份裁判文書中,共涉及138 名被告人。從年齡分布來看,均為60 周歲以上,這也說明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老年人犯罪的年齡標準限定為60周歲以上。其中,60~64 周歲者10 人,65~69 周歲者51 人,70~74 周歲者42 人,75~79 周歲者25 人,80 周歲以上者7人;另有3名被告人個人信息未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僅以“被告人系老年人犯罪”為裁判理由。

3. 所犯罪名情況

樣本中138 名被告人涉及罪名共42 項,整體呈現多元化的特點。從類罪名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45例,占比最高,為31.47%;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9例,占比27.27%;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33 例,占比23.08%;侵犯財產類犯罪22 例,占比15.38%;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4例,占比2.80%。從個罪名稱看,26人犯故意傷害罪,人數位列第一;次之為15 人犯危險駕駛罪、15 人犯盜竊罪、12 人犯交通肇事罪、8 人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等。

4. 所判刑罰情況

從法院對老年罪犯判決的刑罰種類來看,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兩類,附加刑主要為罰金刑。具體而言,判有期徒刑者96 人,占比69.57%;判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85 人,占比61.59%;判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7 人,占比5.07%;判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4 人,占比2.90%。判處拘役者37 人,占比26.81%。判處罰金者66人,占比47.83%,其中單處罰金者3 人。免于刑事處罰者2 人,占比1.45%。整體而言,所判刑罰最重的判處有期徒刑15 年,并處罰金,其所犯罪名為制造、販賣毒品罪。從刑罰執行方式來看,老年人犯罪大多適用緩刑。在138 名老年罪犯中,共87人被判緩刑,占比63.04%。

5. 裁判理由評析

與《刑法》第17 條規定有所不同的是,這132 份刑事裁判文書中,法院大多以“被告人年滿60 周歲,系老年人犯罪”作為年齡層面的從寬處罰理由,與“已滿75 周歲”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存在差異。

除“老年人犯罪”之年齡本身以外,法院在量刑時也存在其他考量因素。在132 份裁判文書中,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107例,占比81.06%;被告人存在坦白情況的64 例,占比48.48%;被告人自首的34例,占比25.76%;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36 例,占比27.27%;被害人存在過錯的9 例,占比6.82%;拒不認罪的2 例,占比1.52%;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2 例,占比1.52%。由此可知,老年人犯罪后往往有較為積極的認罪悔罪態度,故而除年齡因素,老年罪犯在量刑時的從寬處罰依據較為充分。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征臚列

在老齡化社會的特殊背景下,老年人犯罪從宏觀上呈現出以下特征:

第一,社會中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老年人犯罪案件與老年罪犯人數也會隨之增多。如上文所述,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刑事裁判文書占比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也意味著老年罪犯在全國總罪犯人數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趨勢。當社會中老年人群體不斷擴大,該群體實施的犯罪行為總量亦會增加,其比重與數量的上升也意味著特殊性的逐漸衰弱,尤其是低齡老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與一般成年人在實質上并無不同。

第二,老年人健康水平與文化水平提高,實施犯罪的種類增多。老年人雖面臨較高的健康風險,但大多數老人并非如傳統思維模式中認為的孱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驅使著我國養老、醫療產業的發展,社會為老年人身體健康提供的保障力度增大。有研究表明,中國老年人口整體健康水平在近10 年間有顯著提升,健康狀況良好的老年人比重從2010年的83.15%提升到2020年的87.25%,生活不能自理、患有嚴重疾病的老年人僅占老年人口總數的2.34%[3]。也正因為如此,近年來,老年人涉嫌暴力犯罪、性犯罪、毒品犯罪的比例有所上升。從文化水平來看,若以60 周歲為老年人之年齡標準,如今的老年人為1963 年及以前出生的人群,受教育程度有所提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第51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22 年12 月,我國網民10.67 億人,其中60 周歲及以上網民占比14.30%,即1.53 億人,在全體老年人中占比為54.65%,整體規模較大?;ヂ摼W的普及也會對老年人的文化水平起到提升作用,近年來出現的老年人涉嫌網絡詐騙類犯罪正是基于此原因。

第三,人口平均壽命提高,中高齡老人的犯罪率上升。一般來說,將60~69 周歲稱為低齡老人,70~79周歲稱為中齡老人,80周歲以上稱為高齡老人[4]。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年齡70~79周歲者67人,80周歲以上者7人,共占比53.62%,超過樣本中老年罪犯數量的一半。其中,年齡最高者86 周歲,所犯罪名為放火罪,該案系由家庭糾紛引發,被告人將家中布條蘸上拖拉機柴油后使用打火機點燃,造成家中兩棟二層磚木結構主房與附屬物全部燒毀,直接損失為人民幣317 568.7 元,且周邊為居民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此外,還有85周歲被告人構成販賣毒品罪、81 周歲被告人構成強奸罪等。如今中高齡老人的身體狀態整體向好,與先前界定的“低齡老人”,甚至不到60 周歲的成年人具有相同的身體機能,中高齡老人實施的社會危害性大、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的犯罪比例上升。

三、老齡化社會背景下老年人犯罪的量刑困境

(一)“老齡”作為從寬處罰條件存疑

1. 老年人犯罪特殊性被過分夸大

在論證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合理性基礎時,學者們多以老年人犯罪較之一般成年人犯罪所具有的特殊性為切入點,認為老年人在犯罪原因、犯罪特征等方面存在與年齡特征相匹配的特別之處。

犯罪原因上,有研究將老年人犯罪大多由于家庭矛盾與鄰里糾紛而產生認定為其特殊之處。這一說法具有合理性,但這并不是老年人犯罪所具備的特殊性。據統計,世界上超過70%的案件都發生在熟人之間[5]。以本文選取的研究案例為例,在33 起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均為熟人關系。鄰里糾紛與家庭糾紛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從寬處罰因素,老年人因此實施犯罪行為并不具有特殊性。

犯罪特征上,老年人犯罪所呈現出的激情犯罪比例大、多數采取單獨作案方式、犯罪者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初次犯罪比例較高等特征,在一般成年人犯罪中同樣存在。以“初次犯罪比例高”為例,在本文選取的案例中,被告人存在累犯情形的案件有7 例,占比5.30%,且均為多次犯罪率較高的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與一般人犯罪具有相同特點。

有學者將老年人實施性犯罪歸因于社會對于老年人性需求的忽視、喪偶后性無處滿足等原因,認為有從寬處罰的必要[6],筆者認為是十分荒謬的。性犯罪作為一種自然犯罪,即使是文化程度低的老年人,也應當知曉實施性犯罪的違法性,僅因其性需求相較一般成年人得不到滿足而認為“情有可原”,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132 份裁判文書中,被告人涉嫌性犯罪的有4 個案例,其中3 例是老年人罪犯對明知患有精神疾病、無性防衛能力的被害人實施的猥褻或強奸,主觀惡性極強。但因這兩案的被告人作案時年齡分別為75 周歲、77 周歲、81周歲,屬于老年人犯罪,獲得了從寬處罰的量刑。在實踐中,不乏老年人奸淫幼女、猥褻家庭異性成員,甚至猥褻同性的案例,從被害人權益受損與社會道德風化的角度來看危害性極大。若此時再認為老年人具有特殊性而予以從寬處罰,容易造成盲目崇老、忽視被害人正當權益的不良司法現象。

2. 老年人與未成年人不具有相同的刑事責任減輕依據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具有刑法意義的能力,其核心內容是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7]。辨認能力,是指判斷行為性質的能力,包括判別實施的行為是什么、該行為是否違法或犯罪等??刂颇芰?,是指對于自身行為的支配能力,包括支配自身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肮襁_到一定年齡、心智正常,就成為公民具有行為能力的標志?!保?]

《刑法》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了已滿12 周歲不滿14 周歲、已滿14 周歲不滿16 周歲與已滿16 周歲3 個刑事責任年齡級別,立法者考慮到當今社會中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生理與心理上的早熟,及時修改刑事法律,整體上經歷了一個逐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過程。其立法目的正是在于發揮刑事法律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作用,避免主觀惡性強的未成年人犯罪因其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逃避制裁。

有學者將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隨年齡的變化形容為“拋物線”,認為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長,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逐漸減弱,故而刑事責任能力也在經歷一個逐漸減弱,甚至衰竭的過程[9]。不可否認,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的許多身體器官在逐漸衰竭,反應遲緩,可能會存在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較年輕時減弱的情況,但仍與未成年人有本質區別。未成年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與其年齡有極大關聯性。未成年人作為與周邊世界接觸時間最短的自然人,他們對于自身的行為認識具有應然的不充分性,且幾乎完全不具有對法律的認識,其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天然弱于成年人。

老年人則不同。有學者認為,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的生理機能和心理功能都在逐漸衰退和弱化,而這直接導致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下降[10],筆者認為這并非必然。生理方面的衰老主要表現在感覺器官靈敏度減退,呼吸系統、消化系統、免疫系統等功能減弱。心理方面主要表現在孤獨寂寞、多疑等情緒出現頻率較高。但這與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減弱并無直接關系,生理功能的衰退并不直接影響老年人辨認自身行為是否合法,心理上的情緒不穩定亦不會必然導致老年人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力減弱。有研究表明,老年人的認知功能缺損率在近10年來呈明顯下降趨勢,老年群體的認知功能有所改善,其中高齡老人整體認知功能狀況改善幅度相較低齡老人來說更大[11]。在現代化程度與老齡化程度共同加深的背景下,社會對于老年人的關心力度會比以往更大,年齡增長對其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會逐漸減弱。

與未成年人具有最明顯的不同是,老年人具有基本的法律認識(尤其針對自然犯),這種認識并不會因為年齡的增長而消退。年齡增長帶來的影響行為實施的機能退化、心理問題,不具有以之作為減輕刑事責任的事由;而足以影響行為實施的疾病,則無需以年齡為刑事責任減輕的理由。

3.“老齡”作為從寬處罰條件具有可替代性

如上文所述,筆者認為,以“年滿60 周歲”作為老年人犯罪的年齡界限,對老年人進行從寬處罰的司法現狀與立法嚴重不符。刑事法律最為核心的原則在于罪責刑法定,老年人犯罪的量刑也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然而,這并不意味著老年罪犯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在實踐中,可以通過其他從寬處罰的條件使之獲得量刑上的減免。

第一,從刑事責任能力方面入手。若該犯罪行為的實施系因老年人年齡增長而患有的足以影響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疾病所導致的,則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等方式,在確認后以該疾病或限制責任能力作為從寬處罰的事由。例如,患有認知障礙的老年人因幻覺、妄想等癥狀,在意志不受控制的狀態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則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其在行為時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而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二,從犯罪后的悔罪態度入手。如上文所述,在132 份裁判文書中,被告人有自愿認罪認罰、坦白、自首、主動賠償損失等積極悔罪情節的125 例,占比94.70%。根據相關報道,我國近兩年來認罪認罰等制度的適用率在85%~90%之間??梢?,老年人犯罪后的悔罪態度普遍較好,這主要和社會文化氛圍以及老年人心理有關。我國自古有“尊老、敬老”的傳統文化,認為老年人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具有以身作則、為年輕人作表率的使命,老年人自身亦會被這樣的傳統觀念影響。在實施犯罪行為并被追究刑事責任后,老年人基于羞愧、不安的心理,往往會承認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處罰,積極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辯護人、法律援助律師等在處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多從老年人內心出發,在確認犯罪事實存在的前提下,讓老年被告人認識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促進他們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

第三,從犯罪情節入手。雖然,隨著國民生活水平和醫療、科技水平的提升,老年人的身體健康狀況較之以往有大幅度提高,但在體力等方面仍然遜色于一般成年人。故而,老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等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行為的可能性極小,他們大多實施一些情節比較輕微、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例如,“安徽省汪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案”中,被告人汪某某于2018 年在家中發現已故岳父遺留的“絲銃”2支,后一直將其存放于家中。2021 年被告人將2 支“絲銃”交給民警,經鑒定后發現它們均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然而,因被告人發現槍支存在后一直未使用,未造成嚴重后果,犯罪情節相對較輕,法院最終對汪某某從輕處罰,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 年,緩刑2 年6 個月。與此類似的案件還有“河南省付某某危險駕駛案”中,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車與他人相撞,因其酒后駕駛路段為“村村通”公路、血液中乙醇含量不高,法院認定其“犯罪情節較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二)罰金刑效果有限

從本文選取的132 份裁判文書來看,被判處罰金者66 人,占比47.83%,其中單處罰金者3 人。涉及的罪名按照案件個數從多到少依次為:盜竊罪15例(含1例單處罰金),危險駕駛罪15例,濫伐林木罪5 例,販賣毒品罪5 例,開設賭場罪3 例,詐騙罪3 例,容留賣淫罪2例,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例,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2 例,賭博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盜伐林木罪、買賣身份證件罪、搶奪罪等各1例。

從以上統計不難看出,除危險駕駛罪以外,被判處罰金刑的犯罪多為貪利性犯罪或以非法斂財為目的實施的犯罪。其中最為典型的是盜竊案件,在15例盜竊案中,14 例并處罰金,1 例單處罰金,罰金數額在1 000~5 000元不等。在15例盜竊案件中,被告人均為無業、文盲或不具有穩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如“四川省楊某某盜竊案”中,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更是明確提出被告人存在“生活較為緊張”的經濟困難。頻繁的罰金刑對經濟困難的老年罪犯來說,也可能是再犯的“催化劑”,老年人因經濟困難而實施盜竊罪,經審判后被判處高額罰金,原本困難的生活條件雪上加霜,有時不得不繼續實施盜竊。例如,在“湖北省李某某盜竊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先后11 次因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或判處刑罰,前后共被判處罰金9 000元。又如“湖北省朱某某盜竊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先后6 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罰金刑共計9 500元,為被告人生活帶來了沉重負擔。經過對盜竊案犯罪者年齡的計算,可以得出這15 起盜竊案的被告人平均年齡為69.13 歲,在老年犯罪中處于較高水平,單純對經濟困難的高齡者處以高額罰金,不利于社會公平正義與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實現。

(三)死刑適用標準的解釋論困境

筆者在進行近幾年老年人犯罪刑事裁判文書檢索與研究的過程中,極少見老年罪犯被判處死刑的情況,如“四川省劉某某故意殺人案”中,被告人劉某某因鄰里關系糾紛將被害人周某殺害,劉某某在犯罪時年齡為65 周歲,法院認定其“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判處劉某某死刑,緩期2 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近年來,隨著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死刑的適用更加謹慎,老年人犯罪更是如此。似乎對老年人犯罪死刑適用的研究缺乏實踐支撐,那不妨從立法上探討存在的問題。

《刑法》對于死刑的適用存在三種例外規定。第一,犯罪時不滿18 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第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第三,審判時已滿75 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與前兩類不同的是,第三類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存在例外情況,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一規定本身存在三個問題。

第一,關于不適用死刑的年齡起算點?!缎谭ā穼τ诓粷M18 周歲的人規定了“犯罪時”的起算點,是基于未成年人在實施犯罪時可能具有心智不成熟、無法預測實施犯罪的嚴重后果等原因,即使在審判時被告人已是成年人,也不具有應當被剝奪生命、消滅其重返社會可能的必要性,也是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體現。對懷孕的婦女規定了“審判時”的起算點,是尊重生命的法律價值與生命權絕對保護的應有之義(對于這一規定的合理性在此不作探討)。而同樣以年齡為條件,對于年滿75 周歲的老年人罪犯規定的“審判時”起算點,存在不妥。在實踐中,可能會存在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在未滿75周歲時實施了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危害性極重的犯罪行為,但因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人為拖延時間,在審理案件之時行為人已年滿75 周歲。原本應當適用死刑的犯罪分子僅僅因審判時的年齡而無法被判處死刑,逃脫了應有的制裁,嚴重違背《刑法》的懲罰犯罪立法目的與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若要強調高齡老人在犯罪時的特殊性,以“犯罪時”作為年齡起算點相較于“審判時”顯然更加合理。

第二,關于不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不少學者對該年齡界限的設定質疑。如:陳興良教授認為,該條文規定的老年人犯罪年齡界限偏大,在實踐中鮮少出現年滿75 周歲的老年人犯有死罪的案件,將來可以對不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放寬至65 周歲或70周歲[12]。袁彬教授認為,老年人免死的年齡不應與從寬處罰的年齡完全一樣,二者應當有所區別[13]。筆者認為,不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設立的,符合當時的社會背景,但在當下是否具有調整的必要,還需要在人口統計學上進行分析。

第三,關于“但書”條款的存廢。在三類不適用死刑的特殊人群中,只有年滿75 周歲的老年人罪犯存在例外,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一種觀點認為,應取消“但書”的規定。莫洪憲教授認為,在實踐中對老年罪犯適用死刑的極少,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況適用死刑更是少之又少,立法不應當為“個別”犧牲“一般”[14]。還有學者從我國文化傳統與國際刑法立法慣例出發,認為我國立法傳統與外國立法慣例均未對老年人不適用死刑設立例外條款,并認為對年滿75 周歲的老人適用死刑無法達到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15]。另一種觀點認為,該例外條款確有存在的必要。有學者認為,年滿75 周歲的老年人中有相當多的一部分具有犯罪能力,若一概免死易造成法律漏洞,例外規定的設置能夠為社會發展帶來的不穩定性提供靈活運用的可能,有利于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建立。以上爭論多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時,在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的今天,“但書”條款的存在更具備價值。雖然,在實踐中,“但書”條款幾乎得不到適用,但誰也不能保證在平均壽命逐步提高、全民生活水平與健康水平不斷向好的未來,是否會出現年逾75 周歲甚至80 周歲的老年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他人死亡的案件。筆者認為,“但書”條款的存在正是為特殊案件的受害人提供了刑法保護路徑,防止惡意作案、逃避法律追究的老年人罪犯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刑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目的也能夠得以實現。

四、老齡化社會背景下老年人犯罪量刑規則的完善路徑

在人口老齡化不斷加深的社會背景下,于2010年建立的老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顯然存在落后性,這就需要對立法進行適當修正,并對司法機關適用刑事法律為老年人罪犯量刑提出新的要求。

(一)破除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年齡界限

根據筆者上文的論述,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并不在其年齡本身,而是在于隨著年齡的增長引發的一系列生理上影響其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的疾病。而立法與司法上對于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年齡界限存在矛盾,二者難以統一。故筆者認為,應當將《刑法》第17 條關于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刪除。

原因在于,第一,在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的背景下,無論是60 周歲還是75 周歲,在界定從寬處罰的年齡起算點上都不具備穩定性。再者,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逐漸減弱,其年齡本身不再適合作為一種從寬處罰的條件。第二,該條文在刑法體系中,處于“刑事責任”一節,且與未成年人無刑事責任、限制刑事責任在同一條文中。如上文所述,未成年人與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罰具有不同的原理與依據,將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放置在此明顯不妥。第三,可以敦促司法機關探尋老年人實施犯罪行為背后的實質原因,如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來證實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處于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減弱的狀態、是否患有認知障礙類精神疾病等,而不是簡單地以年齡作為從寬處罰依據,使刑事裁判更具科學性。第四,促進認罪認罰、自首等制度的運用,使老年被告人真誠悔罪,達到刑法的特殊預防目的。同時,避免主觀惡性大的被告人以年齡作為漏洞,逃避刑罰制裁。

(二)嚴格老年人犯罪罰金刑的適用標準

對于老年人實施的貪利性犯罪,應當嚴格限制罰金刑的適用。其實,不單單是老年人的罰金刑需要限制,我國的罰金刑適用存在普遍性問題,但本文僅針對老年人犯罪進行討論。老齡化社會存在勞動人口減少、養老壓力大的社會問題,大多老年人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失去生活來源,生活條件差、經濟困難的老年人仍占有不小比重。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罪犯科處高額罰金,本身會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也會導致老年人罪犯為了生存不得不再次實施貪利性犯罪,無法達到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

在對老年被告人判處罰金前,應對其經濟狀況進行充分調查,對于失獨老人、留守老人、重病老人等特殊群體,應當在罰金刑裁量時予以充分考慮。有學者提出建立老年人量刑調查制度[16],對老年人罪犯犯罪前的日常表現、教育經歷、工作經歷、身體健康狀況、家庭經濟條件、子女經濟條件等進行充分調查,謹慎決定刑罰的裁量,筆者認為是可行的。

(三)老年人犯罪死刑的限制適用

筆者對《刑法》第49 條規定的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基本支持。首先,筆者承認對于高齡老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合理性。與一般刑罰不同,死刑具有剝奪被告人生命的后果,對已處于生命末期的老年人,對其實施剝奪生命的刑罰有違中華民族尊老、矜老的優良傳統,考慮人道主義在刑事法律當中的體現,對老年人罪犯死刑的適用需要慎之又慎。其次,對于規定的以“年滿75 周歲”作為不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暫時予以支持,目前我國人均預期壽命為77.3 歲,《刑法》規定的界限比較符合實際,但在平均壽命不斷提升的將來,這一界限仍有提高的必要。再次,筆者認為“但書”條款的規定具有合理性,有利于懲治嚴重惡性犯罪,防止犯罪者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應受的制裁。

然而,該條款仍有不完善之處。筆者認為,應當將老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年齡起算點修正為“犯罪時年滿75 周歲”。原因有二:第一,與同條文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條件一致,體現法律對基于犯罪時年齡而不適用死刑的統一性。第二,避免有被告人“暗箱操作”,利用法律漏洞,惡意拖延偵查、審查起訴時間,以逃避死刑制裁。

五、結束語

老齡化已成為不可逆轉的社會趨勢,在此背景下產生的老年人犯罪具有犯罪率上升、犯罪類型多樣、高齡者犯罪增多等新特點,理應受到重視?!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所建立的老年人犯罪刑罰制度與老齡化的社會背景已經不匹配,缺乏科學性與時效性,還存在過分夸大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從寬處罰之依據不合理、罰金刑適用過于普遍、不適用死刑年齡起算點不合理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修正與司法手段予以回應和解決。在立法上,要取消《刑法》第17 條關于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之規定,修正《刑法》第49 條關于老年罪犯不適用死刑年齡起算點為“犯罪時已滿75 周歲”。司法上,對老年罪犯判處罰金刑,要在充分調查、謹慎考慮的基礎上適用。對于老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完善,是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刑事法律所必須回應的議題,也是減少老年人犯罪、達到刑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效果的必經之路,體現老齡化社會中對老年群體的刑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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