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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專家共識

2024-05-07 05:22中國核學會核應急醫學分會中華醫學會放射醫學與防護學分會,中華預防醫學會放射衛生專業委員會中國輻射防護學會核與輻射應急分會
輻射防護 2024年2期

中國核學會核應急醫學分會 中華醫學會放射醫學與防護學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放射衛生專業委員會 中國輻射防護學會核與輻射應急分會

摘 要:從國際組織對健康監護認識的變遷、國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建立、檢查項目和周期的設定、不能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征、疑似放射損傷的界定以及對如何規范醫學檢查方法、適任性評價、特殊情況處理、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的認識等多個角度闡述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并形成專家共識,旨在為我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實踐提供指導意見。

關鍵詞: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專家共識

中圖分類號:R148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核能的發展和核技術在國民經濟各領域的廣泛應用,我國放射工作人員數量逐年增加,目前已近百萬人。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權利、預防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發生的重要環節,關系著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對此國家頒布了相關法規和標準,為保障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實踐工作中,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中檢查項目的確定、適任性評價、疑似職業病的界定等持有不同的觀點。為使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開展更具有規范性、相對一致性,國內專家依據多年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的工作實踐,從多角度深入分析,形成了本專家共識。

1 概述

在人類發現和利用電離輻射的過程中,逐步認識到了電離輻射對人類的危害。1928 年成立了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同年發布了第一個通用建議書。建議書通過限制工作時間來保護工作人員, 這一限制相當于現在的年有效劑量1 000 mSv。

20 世紀40 年代初,美歐原子能工業誕生,人們出于對電離輻射危害的擔心,期望用常規的醫學檢查手段來早期發現放射損傷,因此,建立了嚴格的“醫學監督(medical supervision of radiation)”制度。前蘇聯的核工業也是在20 世紀40 年代末照搬了這一制度。我國的核工業誕生于20 世紀50 年代中期,即前蘇聯援建的第一座反應堆時期,1958 年我國放射工作人員的醫學監督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起來。

20 世紀60 年代中期,我國學者們首先對這樣頻繁的健康檢查工作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因為健康檢查發現最多的是慢性病和多發病,且無一例慢性放射病被發現;其次在理論上,低于輻射防護標準限值的職業照射不應該有健康損害,所確立的醫學監督目的在實踐中是難以達到的,期望就業前健康檢查發現健康異常者而不接納其成為放射工作人員的實際意義不大[1] 。

1974 年, Летаветидр[2] 在總結前蘇聯25 年“完整并有成效的”醫學監督工作之后指出:“職業受照人員所涉及的情況已發生了如此大的變化,以至于科學實踐和科學研究的基本方向都應有所改變。根據目前情況和條件,對醫學監督工作做某些簡化和改進, 使其更有針對性是十分必要的?!?/p>

前蘇聯在發生“如此大變化” 之前的50 年代末至60 年代初,馬亞克聯合企業發現急性放射病41 例,慢性放射病總數逾3 000 例[3] ,該資料直到前蘇聯解體后的1991 年才公諸于眾。

1958 年ICRP 第1 號出版物[4] 對職業照射加以限制,首次討論了劑量閾值和線性無閾概念,并開始使用最大允許劑量。ICRP 第26 號出版物[5]確定了實踐正當性、防護最優化以及個人劑量限值三原則。

目前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值遠在確定效應(有害的組織反應)的閾值之下,其防護重點更應關心輻射誘發癌癥和遺傳性疾病的預防。

2 國際組織對健康監護認識的變遷

1960 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制訂了輻射防護建議書[6] 和輻射防護公約[7] ,醫學監督的提法最早見于1965 年ICRP 第9 號出版物[8] ,當時認為醫學監督的目的是避免放射工作人員的輻射傷害,達到保障其健康目的。隨著對輻射損傷深入了解和放射防護條件的逐步改善,人們逐漸認識到醫學監督的局限性。

1977 年ICRP 第26 號出版物放棄了醫學監督的概念,改用醫學健康監護(health surveillance),強調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態進行觀察記錄與評價,確保其上崗前后對工作的適任性,同時提供健康基線資料。1990 年ICRP 第60 號出版物[9]提出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監護工作與對其他職業人員一樣,不需要強調任何特殊性,甚至建議取消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僅需關注3 類人員并提出咨詢意見。一是育齡婦女和孕婦;二是超過劑量限值較多或存在潛在危險情況的個人(不是指一般性超限值受照者?。?三是為生物醫學目的接受照射的實驗者。其后ICRP 第75 號出版物[10] 《工作人員職業輻射防護的一般原則》注意到了健康監護的局限性。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安全報告叢書》第5號《電離輻射職業受照人員健康監護:職業醫師指南》[11] 也指出,沒有理由認為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監護異于其他職業的職業健康監護。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共同定義的職業健康:“促進并保持所有行業工作人員的生理、心理及社交處在最好的狀態?!狈派涔ぷ魅藛T健康監護的目的在于評價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幫助確認工作人員的健康是否適合或繼續適合其從事的工作,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在發生污染或過量照射時提供咨詢或治療服務。IAEA 《安全標準叢書》第GSRPart 3 號《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12] 其一般安全要求第3 部分指出:用人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健康監護和保健服務,強調其健康監護計劃必須基于職業保健的一般原則,必須旨在評價工作人員開始從事預期任務的勝任程度和繼續從事預期任務的勝任程度。

3 國內相關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

3. 1 法規和部門規章

為了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管理,1985 年衛生部以衛防字71 號文發布了《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規定》;1988 年衛生部以衛防字7 號文發布了《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1989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 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其中第三章放射防護管理中也有相關內容;1997 年衛生部將71 號文和7 號文合并后發布了《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衛生部第52 號令)。

200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發布實施后,使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更是有法可依。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對《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于2007 年6 月30 日發布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第55 號令),目前仍現行有效。

3. 2 技術標準

國內關于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相關標準最早見于1987 年發布的核工業標準《核電廠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和醫學監督規定》 (EJ 300—1987) [13] ,1996 年國家技術監督局正式發布了GB 16387—1996《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標準》[14] ,使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工作有了明確的技術標準作為指導。2002 年為配合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將標準編號改為GBZ 98—2002,并將格式采用職業衛生標準的模板修改,但主要內容未作修訂;2017 年該標準進行第二次修訂,即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15] ,并將標準名稱中的健康標準改為健康要求,其內涵是指:個人健康狀況不至引起危及公眾安全與健康的誤操作所必須的最低要求。這種表達方式更準確、清晰,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對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則。

2017 年放射衛生標準委員會對標準進行梳理,經標委會委員討論認為:兩項標準均應用于職業健康監護,且同為強制性標準,整合后應用起來會更方便。將GBZ 235—2011 和GBZ 98—2017合并整合為一項標準,即GBZ 98—2020《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范》[16] 。

目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第55 號令) 和GBZ 98—2020《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范》,對規范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監護工作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4 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的設定

4. 1 原則

評價工作人員健康狀況不限于職業史的調查、體格檢查、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及健康檔案的查閱等[17]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應與職業危險性相適應[18] ,即設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要考慮放射因素的特殊性。

4. 2 時代變遷

從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的變遷來看,是一個從繁變簡的過程。ICRP 第9 號出版物規定了就業后的定期檢查,其中對受照劑量可能超過最大容許劑量3/ 10 的人員進行較為詳細的醫學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般檢查、血液學、細胞學、皮膚科、眼耳鼻喉、胃腸道、生殖腺、精神和神經系統檢查,生物化學檢查包括肝腎功能檢查等。

在1970 年代后由于認知的改變,各國逐漸簡化了檢查項目, 并拉長了檢查間隔時間。我國1980 年代后期對放射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按照職業人員的個人年劑量監測數值大于年劑量限值的3/ 10 和小于年劑量限值的3/ 10 分為A 和B兩類,因為分類不同其檢查項目也不同。包括醫學史調查、照射史和毒物接觸史調查,一般醫學檢查、末梢血化驗,懷疑某些疾病與職業相關時再增加其他相應的檢查。對特殊工作人員如鈾礦開采側重于肺部醫學檢查,定期醫學檢查頻率設定為每年1 次[19] 。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23號)與后來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5 號)都明確規定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檢查周期和《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實踐中發現了一些問題,為更好地開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工作,2011 年制定并發布了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現行標準GBZ 98—2020《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范》標準修訂中考慮到標準中檢查項目要與部門規章保持一致性,等效采用了衛生部令第55 號《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中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與GBZ 235 相比兩者的檢查項目存在差異,鑒于這種情況在GBZ 98—2020 標準正文中給出確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的原則即5. 2. 1。建議主檢醫師在遵守GBZ 98—2020《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范》5. 2. 1 基礎上,參考GBZ 98—2020 附錄A 的健康檢查項目并結合放射工作單位應用放射源/或射線裝置的實際情況,與放射工作單位協商最終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另外應該強調的是:“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與《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表》的內容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是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的首要原則。如果相關的法規或部門規章就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作出新規定,依據技術標準應服從于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原則,應按照新頒布的相關法規執行。

4. 3 檢查項目設置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的設置應緊扣職業健康監護目的,即上崗前以工作人員是否適任擬從事的放射工作,在崗期間是否繼續適任放射工作;對受到超劑量照射人員,盡可能地發現歸因于輻射作用的健康異常[20] 。

首先一般健康體檢的檢查項目是職業健康檢查重要組成部分,如內、外科檢查,實驗室檢查包括血尿常規、肝腎功能、血糖,器械檢查包括心電圖、腹部B 超和胸部X 射線攝影等。眾所周知,糖尿病是全球共同面對的公共衛生議題之一,目前我國糖尿病的患病率呈快速上升趨勢,約有11%的人口罹患糖尿病,成為繼心血管疾病、腫瘤之后另一個嚴重危害人類健康的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糖尿病發病是一個慢性逐漸演變的過程,一般分為糖尿病前期和糖尿病,糖尿病前期每年約有5% ~10%進展為糖尿病,對糖尿病前期人員早期有效管理是預防糖尿病的關鍵。職業健康檢查項目中設置空腹血糖檢測,除了發現糖尿病患者外,對早期發現糖尿病前期,便于鑒別診斷和保護職業人群健康具有重要意義[21] 。

此外,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的設置應關注放射敏感器官檢查,如造血系統的血細胞分析,眼晶狀體的裂隙燈檢查。同時要注意,皮膚和甲狀腺也屬放射敏感器官。對于接觸放射性核素的放射工作人員,其皮膚的完整及健康狀況可阻止絕大部分放射性核素進入體內,故宜將皮膚科常規檢查列入職業健康檢查項目中;放射性甲狀腺疾病屬于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一種,因此甲狀腺功能檢查也宜列為上崗前及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必檢項目[22] 。

還應注意的是,法規和技術標準針對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的設置更關注的是大人群。實際上放射工作人員接觸電離輻射的場景可能千差萬別,以崗位狀態給出檢查項目,需要主檢醫師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細化,必要時建議用人單位增加其他檢查項目,如針對40 歲以上的鈾礦工人,必要時增加低劑量胸部CT 檢查。

4. 4 檢查周期

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在崗期間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 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5 規范醫學檢查方法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包括基本信息資料、常規醫學檢查和特殊醫學檢查3 部分內容?;拘畔①Y料中的職業接觸史,應記錄部門、工種、起始時間、操作方式、工作量、職業照射種類和放射因素名稱、受照史和其他職業史。受照史應包括醫療照射史,如CT、核醫學檢查和放射治療史等,如有劑量資料也記錄在職業健康檢查表中;其他基本信息資料和常規醫學檢查參照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5. 1 常規醫學檢查

常規醫學檢查包括癥狀詢問、內外科常規體格檢查等。例如外科常規檢查應包含淺表淋巴結、甲狀腺、胸腹部、脊柱和四肢關節等,觀察外觀、有否腫大、疼痛、脊柱生理彎曲、四肢關節發育及活動等內容。

常規醫學檢查部分還包括實驗室檢查,如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甲狀腺功能和血糖檢查。肝功能檢查一般包括總蛋白、白蛋白、球蛋白、白球比值、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堿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轉酞酶、總膽紅素、白蛋白/ 球蛋白比和總蛋白;腎功能檢查一般包括肌酐和尿素氮;血糖檢查一般查空腹血糖即可。除此之外還有心電圖、腹部B 超和胸部X 射線攝影等器械檢查。其檢查方法參考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5. 2 特殊醫學檢查

特殊醫學檢查區別于常規醫學檢查,針對放射敏感的組織器官的檢查,也可稱作是放射作業特有的檢查項目,包括眼科和細胞遺傳學檢查。眼科檢查包括有視力、色覺和裂隙燈檢查,裂隙燈檢查主要針對眼前部檢查,重點是晶狀體,可參照GBZ 95[23] 相應規定執行。細胞遺傳學檢查包括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和淋巴細胞微核率試驗,其技術要求應符合GBZ/ T 248[24] 和GBZ/ T328[25] 的相應規定。

6 不能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征、疑似放射損傷的界定

6. 1 不能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國際上針對電離輻射已建立完善的放射防護體系,其目的是對電離輻射進行管理和控制,以防止確定效應發生,使隨機效應的危害降低到可接受的合理水平[26] 。放射防護的3 項基本原則是:放射實踐的正當性、放射防護最優化和個人劑量限值。在現在的放射防護和目前的認知水平下,絕大部分的確定效應是不可能發生的,但事故照射情況下時有發生。個別崗位如介入放射工作人員發生放射性白內障病例幾乎每年有上報病例。隨著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和放射衛生監督工作的加強,科技水平、生產方式等的創新,上述認知可能會有所改變,本文不再贅述。我國的職業性放射性疾病上報系統顯示,近年來診斷的職業性放射性疾病中,職業性放射性腫瘤列首位[27]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是通過醫學檢查手段評價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是否滿足職業健康要求,是否存在不能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征。而其他職業危害因素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的目的是: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損傷和職業禁忌癥。從某種意義上講,兩者有著本質的不同。

職業禁忌癥界定的目的是貫徹預防優先的原則,最大程度地保護勞動者健康[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提到“職業禁忌”且在附則中明確給出了職業禁忌的定義,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29] 中將上述定義作為職業禁忌癥的名詞,此名詞內涵較寬泛,即將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均涵蓋在內,也將使自身患病或者對他人構成危害包括在內。職業禁忌癥在除放射因素以外的其他危害因素的職業健康監護中一直在使用。

國家環保局發布的GB 8703—88《輻射防護規定》[30] 規定了健康要求,也規定了取消從事輻射工作資格的條件,從某種意義上體現了編制健康標準的指導思想。GB 16387—1996《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和GBZ 98—2020《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范》一直都是使用“不應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征”的描述。職業禁忌癥主要是針對接觸特定具有慢性毒性的職業危害因素,放射因素的職業健康監護主要關心的是低劑量照射,而隨著放射防護的不斷優化及完善,其健康效應更多是放射誘發的癌癥和遺傳疾病,在性質上是隨機的、無閾的,而且我國的放射工作人員的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遠低于劑量限值,也不大可能產生確定效應疾病,與職業禁忌癥的適用場景不完全相同。

6. 2 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界定

在衛生部第55 號令《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中提到“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的檢查結果異常通常與職業無關,即使輻射敏感器官的異常一般也與職業無關。但也有例外,例如工作繁忙的介入人員,如果裂隙燈檢查下的眼晶體,發現從后極后囊部起始的、可伴有空泡、且逐年加重的眼晶狀體渾濁;或者血細胞分析檢查中出現白細胞和血小板減少;出現上述一種及以上異常的同時伴有細胞遺傳學異常,尤其是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異常時,在排除受醫療照射之外,可考慮疑似放射損傷的可能。

盡管放射防護水平和放射防護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但放射事故還是偶有發生。因此在事故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中,可能會發現急性放射性損傷人員。職業檢查機構人員應重視此類檢查者,詳細問診且細致觀察,并注意與其他非放射因素導致的疾病相鑒別。例如檢查者自述有疲乏無力、惡心、嘔吐等不適時,實驗室檢查中發現白細胞和淋巴細胞絕對值減少,同時伴有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異常,特別是出現雙著絲粒體或著絲粒環時宜考慮放射損傷之可能。

在職業分類中,除介入人員外,核醫學和室外工業探傷也是可能受到相對較高劑量甚至過量照射的群體,核醫學人員在工作場所可能接觸內、外照射,也是職業健康檢查中宜重點關注的人員。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告知用人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同時建議放射工作人員到已備案的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并上報衛生行政部門。

7 適任性評價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后除了針對異常結果出具醫學診斷和醫學建議之外,還應出具工作崗位的適任性評價,不同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型,出具的適任性評價也不同。

7. 1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主要依據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不能滿足健康要求時,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短期內可恢復或通過一般醫療手段可糾正的異常結果,建議復查;某些方面異常短期不能好轉,可出具限制性的處理意見,如皮膚有反復發作的皮膚病,發作時出現皮膚表皮潰瘍,則不宜從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工作;出現不應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征時,則不能上崗。其適任性評價意見如下:

①可從事放射工作。

②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可從事放射工作。

③不宜從事放射工作。

7. 2 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

主要依據健康要求和不能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征,結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接觸史中的放射因素名稱和職業照射種類綜合分析判斷,針對影響工作適任性的異常結果,可建議復查。復查時間因檢查項目不同而有差異,等待復查期間應盡量避免接觸電離輻射。如僅白細胞和/ 或血小板低于正常值,可建議1 ~ 2 周后復查,如果復查仍然異常,可出具暫時脫離放射工作的意見,再次復查如果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主檢醫師應提出可返回原放射工作崗位的建議。對于介入、核醫學、工業探傷人員等嚴重類項目工作人員,在檢查中除了要了解工作量和輻射防護用品使用等信息外,還應關注輻射敏感器官的檢查,使出具的報告更有針對性;對于放射科的醫師、有多年豐富經驗的老專家等可適當放寬健康要求,出具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可從事放射工作的意見。其適任性評價意見如下:

①可繼續原放射工作。

②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可從事放射工作。

③暫時脫離放射工作。

④不宜繼續原放射工作。

7. 3 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離崗時只針對即將退休或脫離放射工作的職業人員,對出現多年的、從后極后囊部開始的眼晶狀體渾濁,或白細胞和血小板異常,可能伴有細胞遺傳學的異常等情況建議到已備案的放射性疾病診斷醫療機構就診,進一步檢查明確診斷。其適任性評價意見如下:

①可以離崗。

②轉相關醫療機構進一步檢查。

7. 4 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應急檢查針對放射事故或事件所涉及人員和參與事故處理的人員,懷疑受照的人員也可進行應急健康檢查。需要注意的是參加應急檢查的人員可能不是放射工作人員,因此在出具檢查報告時應予注意。

8 特殊情況的處理

開始從事放射工作2 年內,受照劑量不大或短期超劑量照射,出現某些無力型神經衰弱癥狀,自身對照白細胞數增加或減少,或波動幅度較大,分類可有嗜酸性或嗜堿性粒細胞增加,而又無其他原因可尋者;或放射工齡較長,受到一定劑量照射,具有某些無力型神經衰弱癥狀,實驗室檢查顯示有某些改變,但尚未達到外照射慢性放射?、穸仍\斷標準者,在職業病診斷機構未診斷為“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者,應暫時脫離放射工作,對癥治療并定期隨訪。

事故受照人員或放射事故應急人員應到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機構或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在檢查之初,職業醫師應依據受檢者描述的受照情況和主訴等信息,參照GBZ98—2020 或GBZ 215—2009[31] 確定檢查項目。檢查中發現白細胞和淋巴細胞絕對值異常時,按照受照后6、12、24 和48 h 分別進行血細胞分析檢查,必要時采用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估算受照劑量。并及時上報衛生行政部門,轉放射性疾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給予相應的處置。

9 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在國家衛健委2號令《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32] 、原衛生部55號令《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33] 和GBZ 98—2020 中都有關于健康監護檔案內容。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病診斷及鑒定的重要技術材料,關系著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對“懷孕”、“調崗”等情況都應記錄在案,并盡量完善相關資料。

10 展望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事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建設健康中國的重要內容。國務院于2016 年10 月25 日印發并實施了《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34] ,把健康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其目的是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從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和健全支撐與保障多維度推進“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是建設健康中國的戰略主題。

2019 年國務院制定了《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 年)》[35] ,其中行動之九“職業健康保護行動”指出勞動者依法享有健康保護的權利。如何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將是擺在我們面前新的任務,同時也為職業醫學發展指出了新的方向。職業醫學人員相對熟悉勞動者工作現場環境、危害因素種類和勞動保護用品等情況。因此對于勞動者的醫學檢查結果,結合工況綜合分析、判斷,更能有的放矢,這是普通醫生無法比擬的優勢所在。醫務人員除了評價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給出適任性意見外,還應拓展醫學知識,更應針對檢查結果的異常項給出切實可行的醫學建議,尤其是針對全民發病率較高的慢性病和多發病,并在合理膳食、生活方式、健康教育、放射防護及疾病康復等方面給檢查者提供專業的醫學指導。

利益沖突:所有作者宣稱沒有任何利益沖突, 未接受任何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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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 工作人員輻射防護的一般原則[M].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第75 號出版物. 張延生,張靜,譯.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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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S]. 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14.

[30] 國家環保局. 輻射防護規定[S]. 1989-10-24.

[31] 國家衛生部. 過量照射人員醫學檢查與處理原則:GBZ 215—2009[S]. 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 2009.

[32]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Z]. 2019-02-28.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部55 號令.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S]. 2007-11-01.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Z]. 2016-10-25.

[35] 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 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 年)[Z]. 2019-07-09.

附件1:專家共識編寫組名單

邢志偉 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臨床部 主任醫師

李旭光 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臨床部 主管技師

劉玉龍 核工業總醫院(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腫瘤臨床診療中心 主任醫師、教授

張照輝 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腫瘤化療與放射病科 副主任醫師

陳爾東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 研究員

劉建香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 研究員

劉 偉 山東第一醫科大學(山東省醫學科學院)職業病科 研究員

趙風玲 河南省第三人民醫院(河南省職業病醫院)職業病科 主任醫師

徐孝華 同濟大學附屬上海市肺科醫院職業病科 主任醫師

翟賀爭 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輻射檢測評價中心 副研究員

張冰潔 新鄉市職業病防治研究所放射衛生科 主任醫師

附件2:專家共識指導組名單

孫全富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 研究員

姜恩海 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 主任醫師

張良安 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 研究員

王繼先 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 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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