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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維度審視

2024-05-08 17:38駱小春
關鍵詞:守約方競合人格權

駱小春

在私法上對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精神損害的救濟極具爭議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生效前,因違約行為侵害人身權益造成的嚴重精神損害只能借助于侵權之訴尋求救濟,未侵害人身權益時守約方則無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學界多從違約情形下精神損害存在的正當性抑或是立足于合同法的保護客體及制度功能方面對于上述現狀予以反思,司法實踐中法官則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賠償損失”的擴張滿足當事人的正當期待,持續的學術研討以及各司法裁判的差異性使得違約責任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通說受到挑戰。鑒于此,因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缺失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不言而喻。伴隨著《民法典》第996 條的出現,合同關系中,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人格權遭受侵害而帶來嚴重精神損害,守約方有權在違約責任框架下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該條首次在實證法層面肯定違約責任可以包含精神損害賠償,但其曖昧措辭并未將理論層面的爭論畫上句號,學者對于《民法典》第996 條的解釋莫衷一是,司法適用需對此做出回應。以“《民法典》第996 條”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涉及守約方提起違約訴訟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三種判決:一是以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為違約之訴為由對于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未予支持①見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遼03 民終1723 號、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浙02 民終6292 號。;二是以《民法典》第996 條作為裁判依據,在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后根據被告的過錯酌情確定精神損害賠償,并未擺脫精神損害賠償對于侵權責任的依賴②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浙02 民終5999 號。;三是以被告的違約行為未構成侵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未競合而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③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甘02 民終661 號。。各裁判文書的說理環節中涵攝了裁判者對于規范構成要件的考量,通過分析實踐中裁判者之間的共識與分歧以及理論界的共識與分歧,可以發現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對應性,可將理論與實踐中存在的分歧主要總結為以下幾點:一是該條文在體例上位于人格權編,存在指向合同編與侵權責任編的雙重可能性,在我國精神損害賠償規范群中的體系定位為何。二是“以人格權遭受侵害”為適用前提則表征精神利益實現為內容或標的的合同中是否存在適用障礙。三是因違約侵害物質性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時,受損方的損失如何獲得完全填補?!睹穹ǖ洹返?96 條作為人格權編在違約領域保護人格利益的重要舉措,將違約行為與精神損害賠償建立了初步聯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此時仍立足于立法論角度的研究對于司法的意義有限,以法律為依據結合理論分析和實踐考察,從解釋學的角度進一步剖析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構造方為可行之道。

一、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分野與體系化闡述

法律的適用依賴于適用條件的明晰,定位于解釋學方案的闡述。對于《民法典》第996 條的解釋論框架的確定,需要結合立法目的以及相關制度的體系構造,以之為邏輯起點進一步進行研究。

(一)《民法典》第996 條的解釋分野及其檢視

理論界對于《民法典》第996 條的質疑細致且繁雜,最大的理論分歧在于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存在。對于該條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當適用何種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兩類觀點:第一類觀點認為《民法典》第996 條的適用無需同時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意味著合同領域對于精神損害的直接接納;第二類觀點認為《民法典》第996 條的適用應當同時滿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其次級路徑又可細化為以下兩種:認為該條的精神損害賠償屬于違約責任或認為該精神損害賠償仍屬于侵權責任。以上兩類觀點最主要的區別在于是否應當將侵權責任的成立作為該條的適用前提,故需要以侵權責任的成立與否的抉擇作為分析對象。

部分學者認為違約情形下的精神損害也應當得到救濟,以責任競合為前提不僅無法實現增設該條文的初衷,而且還無法完全救濟當事人權益④劉小璇、鄭成良:《〈民法典〉視域下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困境與消解路徑》,《當代法學》2022 年第3 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將現實世界可能發生的風險通過事先約定轉化為損害發生后法律上的責任承擔。在因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精神損害的情形下,除在特殊情況下合同主要指向精神利益,雙方有關風險負擔的約定可能涉及精神損害外,合同當事人在分配相關風險時鮮少將精神利益的可能喪失考慮在當事人承擔的風險范圍內。誠然,現代合同法上的合同義務來源多樣化致使違約責任概念擴張,違約行為包括違反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以及法律規定的必須遵守的義務,但該義務只要求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即可。立足于風險視角,在受損方不具有將損害轉移至違約方承擔的正當理由時,守約方應當就自身法益承擔風險。若僅以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作為《民法典》第996 條的適用前提,對于違約方而言,此時既不存在事先約定的承擔義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義務,責任的成立欠缺正當性基礎。所以現行的違約責任制度難以直接接納精神損害賠償規則。

《民法典》第996 條的適用應當同時滿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將該條解釋為競合條款為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的應有之義:

從條文內容來看,《民法典》第996 條中“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的表述,說明該行為首先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并未突破對于人身權益受侵害的限制,且屬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83 條所規定的應當予以救濟的損害類型。那么,不論該行為是否構成違約行為,該行為都首先構成侵權行為,即該行為必然同時滿足違約要件和侵權要件。其所規定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實際上是對受損方依據第186 條選擇違約責任后的特別規定,言外之意其當然以同時具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為適用前提。此外,《民法典》第996 條的規范意旨在于:緩解受害人因違約行為侵害其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時卻囿于違約之訴而無法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困境?!睹穹ǖ洹飞?,對于受害人在違約之訴中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通常以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侵權之訴,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律依據為由不予支持。在這一問題上的缺陷在于傳統民法中買賣合同交易的標的多為財產交換,通常將違約責任中的“損失”限定為財產損失,忽視了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時也可以對于精神利益保護進行強化,未將精神損害納入損失的范圍。受原《合同法》第122 條、原《民法總則》第186 條所規定的擇一模式的限制,在合同關系中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礙于請求權競合模式,選擇追究違約責任則無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將精神損害的賠償訴諸于侵權責任領域內解決。但從邏輯上看,法律并未阻止當事人依據侵權之訴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對于《民法典》第996 條的理解應當回歸條文所要解決的問題本身。其旨在建立構建“侵權—違約”并行不悖的“二元精神損害賠償體系”,而并非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劃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依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只不過是一種闡釋性工具,兩類范疇本身不應被賦予處置性的意義①[澳]彼得·凱恩:《侵權法解剖》,汪志剛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版,第225 頁。。

有學者基于《民法典》第186 條與第996 條的關系,將《民法典》第996 條解讀為違約之訴與精神損害賠償采用訴的合并方式審理,即該條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聚合條款,第996 條構成一般性請求權競合規則的例外情形,可以同時主張或先后主張②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事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民法典人格權編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61-63 頁。?!睹穹ǖ洹返?86 條屬于一般性規則,在請求權競合模式下,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了守約方的人身權益與財產權益,受損害方只能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一,違約方因違約行為這一訴因只能被訴一次而不能重復被訴,不符合人格權保護的理念?!睹穹ǖ洹返?96 條則是在一般性的請求權競合基礎上的例外,即此處存在請求權不競合的情形?!睹穹ǖ洹返?96 條屬于人格權編,按照特殊條款優先于一般條款的原理,應當優先適用第996 條,精神損害賠償僅限于侵權范疇,違約范疇內應當被排斥適用。第996 條并未設置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只是賦予了受害人因違約受到人格權損害后尋求救濟的權利。守約方針對相對人的同一個違約行為,同時提起或先后提起違約之訴主張財產性利益的損害賠償與侵權之訴主張精神利益的損害賠償。在實體法向度內,否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或有一定道理,但在程序法向度內,對于前者,裁判者可將二者合并審理;對于后者,裁判者則需進行兩次不同的審理①柳經緯:《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立法問題探討: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條為對象》,《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 年第7 期。。守約方有權就同一事實提起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對于案件事實與要件的審查主要訴諸法庭的審理,那么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會進入并行審理的狀態。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受害方需要承擔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的雙重舉證責任,舉證負擔過重且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一旦在侵權之訴中出現舉證不能的情形,精神損害賠償將由此落空。法官在審理時則是按照侵權法上的構成要件來考量當事人提出的精神賠償請求,而對于單純侵權類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183 條予以救濟。此時便忽略了一個最根本的問題: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是因違約而產生的人格權侵害行為而不是普通的人格權侵權案件。若對于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視而不見,那么因合同關系而存在的關系模式以及注意義務將被迫降格,消費者基于買賣合同所享有的維護權益的優勢將淪為落空,將第996 條解釋為聚合條款的不合理性顯而易見。

(二)體系應然定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條款

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基礎上,《民法典》第996 條存在以侵權或者違約為請求權基礎的兩種解釋路徑,侵權的解釋路徑下主要指向《民法典》第1183 條,違約的解釋路徑下主要指向《民法典》第577 條。有學者從法條的邏輯層面闡述其性質應為侵權責任,該條只是責任競合在人格權編的重復,既不是人格權請求權也不是違約請求權,所以應當為侵權請求權②柳經緯:《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立法問題探討: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條為對象》,《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 年第7 期。;抑或是跳出傳統的請求權分析框架,從訴的角度解釋合同責任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正當性③薛軍:《民法典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 年第3 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黃薇則認為在責任競合的情形下若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侵權責任尋求精神損害賠償,則其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1183 條。所以此處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應當定義為違約責任④黃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下)》,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1825 頁。。為準確理解《民法典》第996 條,需要對我國立法與司法解釋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內容予以梳理,具有制度構建性的相關內容主要體現在侵權責任編與合同編,由于立法背景以及制度構建等方面的差異,表現形式也有所不同。

在侵權責任領域內,相關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較為具體。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正式源起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 條⑤《民法通則》第120 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該條雖未直接表述為“精神損害”,但學者們均認為該條正式確立了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 條和第4 條①《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 條規定:“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第4 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以“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明確了精神損害對于侵權責任的依附關系。此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22 條則規定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條件為人身權益遭受他人侵害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與此前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相一致?!睹穹ǖ洹返?183 條繼續延續該內容,我國《民法典》所確認的“侵權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第1183 條將可救濟的精神損害賠償劃分兩個維度:自然人因被侵害人身權益以及由于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的精神損害。

在違約責任領域內,《合同法》第113 條規定違約責任框架之下的損害賠償范圍為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符合合理預見規則的預期利益損失,并未言明“損失”是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旅游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 條明確排除通過違約責任來獲得非財產性損害,對堅持以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予以駁回?!睹穹ǖ洹奉C布之前主流學說據以否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原因在于傳統的民法理論認為合同關系是合同當事人所進行的財產性利益的交換,忽視了當事人精神利益。違約損害實則是假定當事人在合同完全履行時的權益狀態與事實上合同未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的權益狀態間的差價,當違約行為未實現或完全實現合同的履行利益的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固有利益時,該固有利益本身也被評價在該差價之中,那么其也屬于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為順應現代合同法理論發展的需要,違約責任中的“損失”應當包括精神利益損失,違約方承擔的賠償中包含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正當性。精神損害賠償主要通過法律解釋來獲得,相關條款為《民法典》第577 條、第583 條、第584 條與第996 條,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損失”中的“損失”中,當侵害該固有利益導致的精神損害納入《民法典》第1183 條的保護范圍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便在此競合,此時第996 條便可發揮其作用?!睹穹ǖ洹返?96 條在體例上位于人格權編,存在指向合同編與侵權責任編的雙重可能,但相鄰6個條文皆屬于人格權侵權責任的規定,有學者據此認為其應當屬于侵權責任范疇②劉小璇:《論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法學雜志》2021 年第6 期。。人格權遭受侵害的,守約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途徑仍為侵權之訴。誠然,精神損害賠償多借侵權之訴彌補人格權損害,但這并不意味著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無存在空間,若仍將該條的次級路徑定位于侵權之訴,那么相較于《民法典》第1183 條,第996 條則略顯多余。雖然第996 條意在賠償因違約造成人格權損害引發的精神損害,但守約方依此單獨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與其并不相悖。結合特定的時代背景,人格權獨立成編作為我國《民法典》的創新之舉,其應當體現出立法對于保障人格權益的重視,無需以此為由限縮其適用范圍或質疑其普遍性③黃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下),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1825 頁。。將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在侵權責任領域而排除合同領域的適用顯然會與社會發展相脫節。

囿于《民法典》第996 條預設“違約責任”的適用前提,其無法適用單純侵權案件中的精神損害。單純侵權案件所引發的精神損害應當選擇《民法典》第1183 條救濟,第996 條是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特別條款其應當以“受損害方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為適用前提。即條款適用的前提為損害方與受損方之間存在合同糾紛且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為違約之訴。若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為非違約之訴(包括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合同關系、存在合同關系但未違約、構成合同違約但當事人未選擇違約之訴)如謝森林與朱思容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①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渝0156 民初943 號。、長沙北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龔志英等侵權責任糾紛②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湘01 民終224 號。、王軍與河南新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③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豫1523 民初1565 號。,應當適用侵權領域救濟精神損害的規范而不是《民法典》第996 條。

經由法理分析與司法裁判證成,為消解學術紛爭、保持法律內部的體系自洽并為司法實踐提供確定性指引,在實體法上承認違約性質的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必要性無需贅述?!睹穹ǖ洹返?96 條的適用應當做以下解釋:因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守約方人格權而導致嚴重的精神損害且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守約方有權主張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在于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從財產損失擴大至精神損害而非另行構建違約精神損害賠償④薛軍:《民法典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 年第3 期。。打破了精神損害賠償專屬于侵權領域的認識矛盾,表征著合同領域人文關懷的價值追求,奠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違約責任的制度價值。

二、非責任競合情形下精神利益合同的類型化分析

伴隨現代人精神利益追求的多樣化與提供精神享受的商品化,合同亦肩負起積極實現人格利益的重任。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實現“固有利益”增幅的表現形式必將成為“以人為本”的社會觀念主導下實現精神利益追求的趨勢。在精神層面享受的實現與維持作為彰顯社會地位與衡量個人發展水平的重要方式,此種價值追求涵攝到合同中則表現為精神利益合同?!睹穹ǖ洹返?96 條將適用前提預設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意味著在非責任競合情形下,欠缺“侵害對方人格權”的情形,精神損害賠償存在適用障礙。筆者將從解釋論的視角入手,通過解釋《民法典》第996 條中的“人格權”,對部分精神利益合同中的精神利益損害予以救濟。

(一)解釋學路徑:履行利益

通說認為債法所保護的利益范圍分為: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信賴利益。依據我國侵權法與合同法的分工,合同法所保護的范圍主要包括履行利益與信賴利益。在論證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當得到支持時,學者大多以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性為視角展開防守,支持者認為特殊情形下(以精神利益實現為內容的合同),對于違約導致的精神損害具有可預見性⑤崔建遠:《精神損害賠償絕非侵權法所獨有》,《法學雜志》2012 年第8 期。,反對者則認為在合同締約時違約方對于守約方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具有可預見性⑥王利明:《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權責任法的擴張為視野》,《中國法學》2011 年第3 期。。在加害給付涉及固有利益侵害的情形立足于損害賠償的角度予以分析顯然具有合理性,事實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分與違反義務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究竟屬于何種類型并無太大關聯,對于二者的區分意在強調違反的義務的來源與屬性有所不同:違約責任的非財產損害賠償既可能是違反合同中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給付義務所致,也可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保護義務所致;而后者則是現代民法中合同義務拓展所帶來的必然結果。對于單純的合同違反更為恰當的路徑似乎是履行利益的角度,對此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分析:一是合同的訂立內容。合同法秉承合同自由原則,債權人的履行利益既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前者如商業買賣合同,后者如旅游合同;二是合同訂立的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追求合同的履行利益而并非追求替代性的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本質在于對于恢復原狀等救濟措施無法恢復的精神狀態,通過金錢賠償達到撫慰受害人與制裁加害人的目的。申言之,履行利益是首要性的損害賠償,具有補充性,跳過履行利益直接著眼于損害發生的角度,以損害結果的可補救性為視角闡述實則舍本逐末,以履行利益為出發點更易探析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在于財產利益的追求還是在于實現精神享受。

(1)實現了新能源汽車電池和智能空調的集成化管理,通過對電池能源損失的熱量進行二次利用,在確保汽車電池正常工作的基礎上,將電池耗能過程中所產生的熱量進行充分利用,有效降低智能空調在工作時的能耗。

依據合同的履行利益可分為純粹精神利益合同、兼顧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的合同(非純粹精神利益的合同),分而論之,純粹精神利益合同履行利益在于精神利益,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婚慶服務合同、與喪葬有關的合同、骨灰等人格物的保管合同等;非純粹精神利益合同的履行則會給當事人帶來精神上的利益,如婚房的承攬合同、婚房的購買合同。純粹精神利益合同與非純粹精神利益合同的差異在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履行產生的精神利益的期待與預見程度,下文將對純粹精神利益合同與非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利益的違約救濟進行討論。

(二)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利益的違約救濟

1.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利益違約救濟的正當性

在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學者多不贊成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一是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難以預見;二是法條中“嚴重性”等表述具有不確定性以及精神利益損害難以計算,那么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度難以把握。筆者認為據此將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損害賠償拒之門外實則難以服眾,原因如下:

其一,違約責任的可預見性規則濫觴于英美判例法,英美法系國家原則上對于非財產損害不予賠償,后通過判例的形式對例外規則予以認可。如英國,其合同類型主要包括旅游合同、醫療合同以及對于合同約定的違反帶來當事人生活不便而直接造成的精神損害。美國1981 年則在《第二次沖突法重述》中做出在合同中非財產損害不予賠償的原則性規定,后經歷判例學說的發展確定了例外原則,即婚禮、葬禮、假日旅游合同等特殊類型合同,在一方的“精神追求”已然成為合同的磋商內容時,在合同訂立時便可以預見,所以對于非違約方提出的非財產損害予以考慮,并要求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是故意或者極其不負責任所致。違約責任的可預見性作為界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最主要的法技術工具體現于我國《民法典》第584 條,其理論基礎為限制賠償責任,將判斷視角放置于合同當事人,尤其是從違約方視角觀察其違約行為是否通常、很可能造成某種損害①張紅:《〈民法典(人格權編)〉一般規定的體系構建》,《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 年第5 期。。合同以商品交易為目的,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應限于其可預見的范圍且需堅持客觀與主觀相一致,以合同訂立時一般社會人的認識能力為準并結合違約方的預見能力綜合考量。在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精神上的追求:旅行社作為專業服務人未提供或未按照約定提供滿足守約方精神利益的服務時,理應認識到己方違約給相對方帶來的精神痛苦,符合可預見性規則;婚禮與殯葬儀式具有不可逆轉性,二者所表征的精神利益與人格利益遠超過它們本身的經濟價值,服務者的疏忽必然會給期待圓滿儀式的當事人帶來嚴重的精神損害或使得本就出于悲痛狀態的當事人帶來更嚴重的精神痛苦。由于人格物與人格利益有關,其承載權利人情感的特定物品,具有唯一性與不可替代性①冷傳莉:《“人格物”權利沖突的構成機理與裁判之道》,《法商研究》2021 年第3 期。,對于涉及人格物的保管與利用合同,如在骨灰的保管合同與遺照的沖洗合同中,死者骨灰與遺照作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紀念物對于生者寄托哀思具有唯一性與不可替代性,該類合同的履行利益在于依附于合同的完全履行所實現的“悼念權”而并非“骨灰”與“遺照”等“人格利益體”本身,其毀損與滅失使得合同中的履行利益無法實現或滿足。違約方對于合同中約定的人格利益的損害符合可預見性,所以就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早在編寫《合同法釋義》第113 條的釋義時,對于違約所導致的標的物毀損的價格的確定就已考慮精神因素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97 頁。。因此,違約責任應當涵蓋“人格物”所承載的人格利益或者精神利益。通過對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精神損害的主要情形進行考察,合同雙方關于違約所致風險的約定通常不會囊括守約方的全部損害。由于精神損害屬于情感的范疇,損害的程度通常因人而異,對于預見的內容只需違約方預見到該損害的類型即可,未對違約人課以嚴苛的義務要求其認識到損害的原因及其程度③對于可預見性規則而法國要求預見損害的類型與范圍,而英美法僅要求預見損害的類型而對其程度與大小不做要求,我國學界通說支持英美法的觀點。。

其二,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難以數額化、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無論是《民法典》第996 條還是第1183 條,在裁判過程中法官均需要數字與金錢量化精神損害,以具象化裁判。該困難并非立法層面不可解決的難題,亦并非該制度所特有。實踐操作上的困難并不是是否應當賠償的決定性要素。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應當在于配套制度的設置與法官個人素質的提高而并非犧牲債權人的請求權④劉小璇:《論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法學雜志》2021 年第6 期。。

其三,勢必會影響交易安全易造成精神損害賠償范圍過廣之嫌。誠然,當事人在磋商時預先約定風險承擔會帶來交易成本的增加,合同當事人基于理性人的價值判斷事先合理分配風險并在此基礎上允諾完成合同約定的人格利益,該人格利益的約定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趯υ撛手Z的信賴肩負起人格利益表達的義務,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人格利益的表達受損,其自然應當對該人格利益進行賠償,而由此所招致的積極影響為合同雙方注意義務的提高,雙方更為謹慎而不敢肆意違約,否則要承擔由此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且規范層面以“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為結果要件,此種略顯嚴格的表述似乎可以看作對于適用范圍的一種限縮以及衡平機制,防止在司法實踐當中過度擴張推定。

古法諺云,“有權利必有救濟”?!睹穹ǖ洹返?96 條將“人格權遭受侵害”作為適用前提,所開辟的違約責任與精神損害賠償的共生并未涵蓋對于純粹精神損害的救濟,使得該類精神利益合同更容易成為“效率違約”的犧牲對象⑤冷傳莉:《“人格物”權利沖突的構成機理與裁判之道》,《法商研究》2021 年第3 期。,比如在婚禮服務合同中,慶典負責人將某一婚禮場所安排給一對新人作為結婚場所后又以更高的價格安排給另一對新人而使得前述合同無法履行。如果可以獲得更高的對價,且不需要為其違約行為承擔責任,則陷入了窠臼之中。純粹精神利益的存在是意志自由的體現,當事人對該利益的追求符合法律規則預先設定的法律關系。一方面,法律允許當事人之間基于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創設精神利益合同;另一方面,對于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對純粹精神利益所產生的損害并未予以補救;而在同一合同關系中,債權人地位明顯處于劣勢,亦是有違公平原則。故以上說法不能成為否定違約責任中對精神損害予以賠償的有利論據。

在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債權人期待的精神利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在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的精神利益受損,守約方能否依據第996 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關鍵在于因合同履行而產生的精神利益能否囊括到“人格權”的范圍內。合同中的精神利益能否涵蓋于一般人格權之中,并在精神利益受損時通過人格權請求權的方式得到救濟。

同為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民法典》第1183 條羅列了受損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而《民法典》第996 條的適用前提為人格權遭受侵害。對于此種適用要件差異較為合理的解釋為:出于維持《民法典》體系的需要。即“人格權”的含義應當根據立法目的與條文的性質做出不同解釋,《民法典》第996 條直接規定身份權益和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必然會造成體系的混亂?!睹穹ǖ洹返?96 條屬于人格權編的“總則性規定”,《民法典》人格權編通過“列舉+補充”的方式彌補具體人格權的空白,緩解法律條文的僵化,第990 條明確列舉九種有名權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在此條之外均采“人格權”的表述而未提及“人格權益”的表述,采取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的二元保護模式。為了應對新型人格利益的保護需求,當出現不屬于具體人格權保護范圍的人格利益訴求且具有保護的價值時,其必須圍繞“人格權”進行制度設計的同時凸顯出對于人格權與人格利益的同等保護,故應當包括第1183 條中規定的人身權益和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①劉小璇:《論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法學雜志》2021 年第6 期。。一般人格權制度用以維持人格利益保護的開放性,起到漏洞填補的作用,為純粹精神利益納入一般人格利益提供解釋空間。

《瑞士民法典》第28 條將他人的人格利益納入人格權,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范圍。國內很多學者對此亦是連連稱贊,也有學者認為具體人格權屬于絕對權,而一般人格權作為其權利創設基礎必然也需具有排他性,屬于“固有利益”,即一般人格權的創設不能由當事人通過自由約定而產生,但是合同中的人格利益基于雙方約定而自由創設,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雙方約定的人格利益對于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對抗效力,而一般人格權中的人格利益具有對世性,所以二者在本質上有所不同。申言之,通過人格權請求權的方式使合同中的人格利益獲得救濟不具有正當性。此種觀點的弊端在于其混淆了履行利益與一般人格權。近代民法從財產的角度分析人而忽視了人精神性追求,輕微的財產損失可獲得賠償而違約所造成的精神損害不予賠償實則是對于人格利益與人格尊嚴的漠視,本質上傾向于“拜物主義”的法律模式。忽視精神世界實現的法律規則的構建實際上是本末倒置?,F代法蘊含人文主義的法思想基礎,正如馬斯洛認為,每個人的內在天性中都包含著“發展到完美人格”的巨大潛能②[美]愛德華·霍夫曼:《馬斯洛傳——人的權利的沉思》,許金聲譯,華夏出版社2003 年版,第137-183 頁。。作為物質財富交換的工具,合同亦肩負起實現精神財富、滿足精神需求的重任,合同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以求精神上的享受最終目的是達到完美人格的追求。當違約方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時,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使得相對人的履行利益無法實現的同時可能損害“實現人格自我完善與發展”的人格利益,而精神損害則是由于人格自我完善的狀態未及而引發生理與心理上的損害。立足民法典所需要承載的現代化功能的基本立場,其應當鼓勵與支持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的人格追求。由此,因合同履行而實現的精神利益理應作為履行利益受到合同編的保護。法律的滯后性決定了社會實踐不斷地挑戰現有規定,在具體的人格權之外必然會產生亟須受到法律保護的新型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權”作為人而享有的全部人格利益的框架性權利,在本質上屬于尚未被類型化的權利①姚輝:《人格權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年版,第222 頁。,其作為兜底條款則需為此種新型人格利益上升為獨立權利形態的可能性提供便利,作為全部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保護,既包括權利也包括法益。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當中的“純粹精神利益”并不等同于人格權本身,從文義范圍來看精神利益的追求尚未超過“人格權”的文義范圍,前者屬于后者具體化的表現形式之一,故與人格相關的精神利益可以納入一般人格權的范圍。

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守約方的純粹精神利益理應得到保護?!睹穹ǖ洹返?96 條中的“人格權”不應局限于“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也應當包含其中。通過法律解釋,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的履行利益便可囊括到一般人格權范圍,似乎可以為該條因人格權設置而導致的保護客體范圍狹隘的問題助益。同時,補全違約責任的救濟范圍與拓展人格權保護的救濟方式也順應了目前要求加強人格權保護的趨勢。

(三)非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利益不予救濟之分析

若以純粹精神利益此種理想型作為邏輯起點,實踐當中絕大部分合同形態中的違約精神損害賠償都具有正當性。如果合同中的履行利益既包含財產利益又包含精神利益,那么應當如何處理?有學者認為應當設立特殊原則予以限定,對于因違約所引發的精神損害予以無差別保護②劉宇暉:《違約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法治論叢》2003 年第4 期。。例如在德國,法院以“非財產損害的商業化理論”作為合同法保護非財產損害的正當性來源,受害人由金錢支付“購買”的利益就具備財產價值,受到損害則可請求金錢賠償以恢復原狀③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七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年版,第120 頁。。如享受娛樂、舒適等,通過對合同履行利益中財產利益的“挖掘”實現對精神利益的“曲折”救濟④吳奕鋒:《論精神性履行利益的違約損害賠償——從62 份婚禮攝影合同判決展開的理論建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 年第4 期。。其強化非財產損害法律保護的理念與法律技術的操作雖具可借鑒性,但易使得任何精神利益的享受都具備財產利益屬性。在現代風險社會,在同他人交往與接觸的過程中精神情感方面是不可能沒有絲毫的起伏,社會交往所帶來的短暫、輕微的精神痛苦是人生而為人所應當承受的與他人相處的代價。換言之,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情緒給予無微不至的關懷,只會在痛苦超出一般理性人所容忍的范圍時介入。所謂的“完全賠償原則”并不代表著賠償全部的損失,其賠償范圍應局限于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因為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確定在關乎當事人之間的風險控制能力與獲益可能性的同時更肩負著社會風險價值目標實現的重任。對于“違約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討論立足于損害發生與否,僅以精神是否損害為判斷標準則會導致其與合同當中人格利益相混淆。所帶來的后果為守約方有權對違約方的任何違約行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顯然不符合違約賠償的可預見規則。比如在客運合同中,由于客運人的原因致使客運合同未能如期履行致使乘車人錯過親人葬禮,那么乘車人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雖然乘車人的精神利益值得保護,但其考慮的多為財產利益,否則任何乘車人都可以以精神利益為由來限制客運人,不加區分地對所有的精神利益予以保護,會對人們的行為自由造成限制①程嘯:《侵權責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第134 頁。,勢必會影響交易秩序,不符合可預見性規則。

對于非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非違約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定的出發點在于雙方之間的利益衡量。典型如婚房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因延遲交付使得定作人精神痛苦甚至造成精神的嚴重損害,上述合同中承攬人的違約行為帶來的精神損害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精神利益未能實現。二是因合同中約定的精神利益未能實現所招致的次級精神損害,即違約行為導致了精神利益的減損但并未損及固有利益。三是若該違約行為同時構成侵權,則與侵權責任競合部分因損害固有利益而導致的精神損害②楊立新、扈艷:《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裁判實踐與理論應對——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的司法適用為中心》,《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22 年第6 期。。其一對于當事人未能實現的履行利益,法律對其救濟的正當性源于合同義務;其二對于履行利益落空所衍生的次級精神損害是否予以救濟則取決于該精神損害的程度,若未達到侵害固有利益的程度則不予救濟,反之則納入責任競合領域內,與第三種精神損害相同,需要考察是否屬于《民法典》第996 條的救濟范圍。與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損害相比,非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的特殊性在于其包含財產利益,即使不考慮精神利益,非違約方也能獲得賠償。

質言之,非責任競合情形下精神利益合同中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能否得到支持應當保持謹慎,應當例外的肯定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損害的可救濟性并且保留足夠的解釋空間,體現立法與司法的嬗變、法理與情理的磨合。

三、違約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缺陷與救濟

(一)物質性人格權損害無法獲得完全賠償

人格權主要包括精神性人格權與物質性人格權,物質性人格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等以生命、健康利益為客體的具有最強人身專屬性的人格權”③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權編中動態系統論的采納與運用》,《法學家》2020 年第4 期。。比如在產品責任糾紛中,銷售者安裝的凈水設備壓力罐發生爆裂致使消費者當場摔倒,后被診斷為多處骨折并產生了一定的精神損害④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冀民中1125 號。。此時消費者所遭受的損失主要有:履行利益的損失(壓力罐2000 元)、固有利益損失即物質性人格權的損失包括治療需要的醫療費和產生的精神損害。當一方的違約行為致使守約方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時,其有權依據《民法典》第996 條獲得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但對于醫療費等固有利益獲賠的可能性較小,守約方的損失難以獲得完全賠償。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受害人得到的期待利益是其應當得到的履行價值與實際得到的履行價值之間的差額⑤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 年版,第639 頁。,該差額則主要表現為財產損害,此處涉及對于合同編與侵權編的理解。合同編秉承意思自治原則以債權作為保護客體,側重于對履行利益的賠償;而侵權編屬于救濟法,以絕對權的保護作為規范意旨,損害賠償通常為受害人固有利益的賠償。在當前擇一行使的司法模式下,受損方若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則可以獲得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其身體所遭受的損害無法得到賠償;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那么其所受到的財產損失無法得到賠償。顯然《民法典》第186 條與第996 條允許當事人訴諸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對此難以周全。對此,有學者認為應當將違約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情形排除責任競合條款的適用,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秉承完全賠償原則,并且使受害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抑或是合同能夠得到嚴格履行時的狀態①王利明、王軼:《合同法教程》第三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267 頁。,使得違約方對其違約所造成的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賦予受損方雙重救濟權利,以填補履行利益損失與固有利益損失。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卻與我國的責任競合規則相違背,亦未能順應國際立法。各國立法都認為受害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請求權,未采取受害人在競合情形下有權實現兩項請求權的主張,故以上爭議有待進一步論證。

(二)責任競合規則的限制適用

對于上述問題的可能解決路徑為,以完全賠償原則為出發點,在因違約方違約侵害守約方物質性人格權損害時限制責任競合的適用。在違約行為使得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時適用侵權之訴,選擇侵權之訴對于固有利益損害導致的精神損害主張賠償,將違約情形以及合同履行利益未能實現等因素考慮在內,賠償范圍涵蓋履行利益損失與固有利益損害,最大限度地發揮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填補功能,受害方可基于此獲得完全賠償,且并未由此獲利?!肚謾嘭熑畏ā穼τ诋a品責任包括產品自損予以肯定,破除了先前產品自損只能仰仗違約之訴獲得賠償的狹隘局面。因此,在違約造成物質性人格權損害的情形下,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限制適用具有正當性。此種建構與《民法典》第186 條責任競合條款并不沖突,屬于第186 條所規定的特別情形,主要適用于違約行為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等物質性人格權的損害,而并非包括一切人格權損害抑或是人身權益損害。

四、結語

通過對各種理論觀點、司法裁判、域外規定的考察與分析進而構建出第996 條整體的解釋論框架,并在實體法的譜系中合理界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坐標?!睹穹ǖ洹返?96 條的進步意義在于其將囿于侵權責任領域未予以救濟的權益歸入違約責任的框架,從而緩解其先前難以獲得救濟的狹隘局面。守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有權憑借違約之訴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在純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因違約所導致的精神損害可通過對該條中的“人格權”進行體系解釋,使得“人格權”包括一般人格利益,適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因物質性人格權引發的精神損害,應當例外的限制責任競合規則的適用,使得守約方的損害能夠得到完全賠償?;诖?,建立起《民法典》第186 條、第996 條以及第1183 條之間的協調適用機制,促進民事體系的內部和諧。法律效果的更新,關乎個案中的責任承擔,更關乎法律內部責任體系的構建以及制度的銜接。合同編對基于意思自治產生的人格利益進行保護并非基于損害發生的視角,故而此舉并非模糊合同編與侵權責任編,恰是將二者予以區分的邏輯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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