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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環境下知識生產的分配正義與產權重構

2024-05-08 19:53于文
編輯之友 2024年3期
關鍵詞:版權知識產權人工智能

【摘要】由人類提供創意構思、機器自主完成表達呈現的人機混合創作正在成為人類知識生產的主要方式,但各方對AIGC產權歸屬分歧巨大,嚴重制約了權益保護與產業發展。文章認為分歧的深層原因并不在于各方對人類智力投入的定性差異上,而在于對知識產權的制度功能存在認識誤區。破解問題的關鍵在于正視知識生產的社會性以及知識產權對社會性生產的利益分配功能,從生產轉型層面重建AIGC環境下知識生產的分配正義。由于人類創作與人機混合創作在利益保護上存在原則性沖突,文章提出在知識產權體系中增設與版權并列的新權利類型,對AI知識生產中的人類智力投入提供專門化的保護。

【關鍵詞】人工智能 版權 知識產權 AIGC

【中圖分類號】G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6687(2024)3-023-07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4.3.003

2023年年末,國內“AI文生圖第一案”宣判,不僅沒有達到“穩定市場預期”[1]的司法者初衷,反而給曠日持久的AIGC版權歸屬爭議再添熱度。法院支持AIGC版權可歸屬AI使用者的判決結果受到產業界普遍歡迎,但卻與歐美等國對同類案情的認定有較大分歧,并引發諸多國內知識產權學者的質疑。[2]爭議焦點在于使用者在AI生成內容中的貢獻程度,即以提供提示詞方式生成的內容能否被視為AI使用者的作品。隨著AI技術飛速迭代,AI生成的圖文音視頻內容正以指數級速度超越人類創作內容的總和,成為出版業乃至人類文化生產、知識生產最重要的生產力。面對全新而龐大的市場,產權歸屬的不確定狀態對產業發展極為不利。使用AI的個人與企業能否控制其使用AI生成的新內容、新知識,不僅是個人財產權益問題,還是產業發展的頭等大事。本文認為,各方之所以在此關鍵問題上分歧巨大,是因為基于傳統知識生產方式構建的知識產權模式失效后,各方對于如何處理和重建知識產權與知識生產的內在關系存在較大誤區。因此化解問題的關鍵是要跳出對“激勵創造”等知識產權學說的話語偏見,對知識生產方式轉型的歷史邏輯和轉型脈絡進行梳理,從保護和促進知識生產的社會投入這一角度,對AI生成內容的產權保護模式進行重構。

一、法律的無奈與保護的焦慮:思想層面智力投入的保護問題

北京互聯網法院“AI文生圖第一案”的判決結果之所以引發熱議,主要在于各界對該案中AI使用者發送指令行為在內容創作中的定性,存在較大分歧。各方雖然都認為AI生成內容是否受版權保護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但法院判決認為本案中AI使用者“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等行為非常具體,已經構成“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投入”,所以根據指令生成的圖片應當被認定為AI使用者創作的作品,受版權保護。而反對者認為這一判決結果混淆了思想層面的智力投入和表達層面的智力投入。[3]案件中AI使用者的提示詞雖然包含了詳細的繪制要求:藝術類型如“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畫面主體如“日本偶像” ;人物細節如皮膚狀態、眼睛和辮子的顏色等;環境如“外景”“黃金時間”“動態燈光”;人物呈現方式如“酷姿勢”“看著鏡頭”;風格如“膠片紋理”“膠片仿真”等。但這只能表示AI使用者對圖片需求有自己的選擇和取舍。而對于美術作品的表達層面,即構成畫面的線條和色彩造型而言,這些需求無論多么“獨創”,也只是一種思想層面的獨創。這些人類指令并不能決定線條、色彩的最終表現。AI對人類指令的理解以及AI對畫面線條、色彩等表達性元素的獨創性呈現,都是AI根據自身算法模型和所受訓練隨機生成。也正因如此,美國、歐盟的版權機構對于多起類似案例,[4]都以AI使用者“并不能對AI系統如何解讀其提示和生成內容進行最終的創造性控制”為由,[5]拒絕予以版權登記。

較之于判決的正誤,本文更關注的是此類訴訟持續引發爭議的原因。為什么即便在歐美國家大量版權登記裁定和司法訴訟都明確判定多數情形下AI生成內容不屬于版權保護范圍的情況下,相關國家的類似糾紛和訴訟依然層出不窮?為什么明知生成式AI在多數情況下不構成人類作品,我國法院依然要堅持對案情進行個案分析,費力尋找AI使用者可享有作品版權的法理依據?本案的裁判書中反復提及“使用者智力投入”契合了各方的關切點。

顯然,法官包括產業界都普遍意識到,如果AI生成內容不被視為人類的作品,就無法受版權保護而進入公有領域。那么為內容生成付出智力投入(諸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①)的AI使用者就無法得到他人對作品后續利用的關聯收益。這不符合文化產業一直以來的秩序和傳統,讓人感覺不公平。策劃、選題、創意、構思、主題風格的選擇判斷,所有這些智力投入無論屬于內容的思想層面還是表達層面,對內容生產都至關重要。因此,法官需要在法律滯后的情況下,考慮如何盡可能運用現有的法律框架去保護AI使用者對生成內容的創造性投入。正如該案法官所言,“給AI使用者權利,可以讓內容流轉、許可,產生收益。使用者愿意用AI,研發者也有了收益,加大研發投入,形成商業鏈條。全世界都在爭奪這個賽道,AI治理要幫助產業早點穩定市場預期,營造有利于技術運用、產業發展的營商環境”。[1]

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雖然“AI文生圖第一案”的正反雙方在對AI使用者指令的定性上觀點相反,但共享一個相同的理論前提,即版權法只保護構成獨創性表達的智力投入,思想層面的智力投入不受保護。所以法官要想保護AI使用者的權益,就必須論證使用者的貢獻程度并不止于思想層面,已經構成獨創性表達。同理,反對者認為此案的AI生成內容可進入公有領域無需保護,也是因為同樣的理由,即使用者指令只是思想層面的智力投入,并不能控制表達。然而,本文所關注的是,思想層面的智力投入真的就無需保護嗎?當人們將視野擴大到人類知識生產的整體格局和歷史脈絡,會發現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生產的保護和激勵從來都是全方位的。正反雙方的觀點實際上都包含了很大的話語陷阱,對于問題的解決極為不利。因此本文將從知識生產方式轉型和知識產權制度功能及其保護機制溯源的角度,對AI使用者在知識生成過程中的智力投入是否應該得到保護以及如何保護,這一關系AIGC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問題進行回答。

二、回歸知識生產的考察:知識生產方式與知識產權模式的互動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需將視角轉向更廣闊的知識生產領域,深入分析知識產權制度是如何服務知識生產方式的整體運作,進而產生與演進的,探索知識產權制度深層次的現實功能與機制。整體性視角有利于理解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在處理AI介入知識生產后失效的根本原因,為重構與人機混合知識生產相適應的知識產權制度奠定基礎。

1. 知識的社會生產:被話語遮蔽的多元利益及其分配正義

版權法不保護思想層面的智力投入這一觀點,實際上與版權領域一個長期普遍的話語誤區密切相關,那就是知識產權的制度功能在于激勵作者的獨創性表達,而不保護思想。由于人工智能系統本身并不需要激勵也能持續不斷創造新的表達,所以就會得出AI生成內容無需保護,應該進入公有領域的結論。[6-7]同理,法官為了保護AI使用者的權益,就必須證明使用者對生成內容的表達做出了獨創性貢獻,因此才能受到保護和激勵。

然而回顧歷史,市場才是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最直接的推動力?,F代知識產權制度的直接誘因是知識的市場化,而不是激勵創造的需求。文化和知識的創新表達、技術的發明與人類文明相伴始終,個體從事知識生產的動力也是多元的,包含著人類的天性、精神追求等多個方面。工業革命和現代印刷技術等媒介革命造就了知識生產與商品生產的結合,最迫切的需求就是無體的知識必須成為可被交易的財產,這就需要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幾乎不可能成為財產的無體物構建成可以交易的對象。因此圍繞知識的投資、交易及其市場利益的分配得以運轉,與知識生產相關的產業得以建立?!爸R產權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確認、分配知識的市場化所產生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是知識成為市場要素的結果,支撐該制度的核心利益訴求不是來自創造者,而是來自以知識為市場要素的產業?!盵8]

在版權制度的萌芽階段,無論是中國古代書坊主向官府申請的禁刻令,還是西歐印刷商向王室申請的特許專營權,核心都是禁止他人翻版。[9]出版印刷要投入選題創意和編輯構思,對文字進行編輯加工,通過刻寫校排制作版面版式,所有這些成果的最終呈現都是可被他人輕易復制的信息符號。所以出版者如果不尋求公權力的保護,就無法禁止別人直接對其出版物覆刻覆排,進行低成本的不正當競爭。因此當時的“版權”保護的主要是對制作特定版本的智力投入。世界首部版權法《安妮法令》是英國書商在許可證制消亡后為了維系印刷權利持續游說議會的結果。將作者視為權利源頭只是他們的游說策略,不僅讓權利源頭更清晰,也讓議會放下了對出版商壟斷知識的擔憂?!爸灰獣棠軌蛘f服作者將其權利轉讓給他們,上述規定的效果就是給書商提供了一個機會,可以收回他們在王室特許時代圖書交易上所行使的某些控制權?!盵10]將書稿購買者與作者并列作為專有印刷權的二元主體才是書商最核心的訴求,權利的許可轉讓是保護出版商投入的關鍵機制。書商可以繼續維護對特定書稿的壟斷經營,保護其資本投入和編輯制作等各項勞動投入。進入現代社會后,知識產權制度讓知識成為生產元素在各行各業發揮基石作用,版權制度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對象隨著媒介技術的擴張不斷擴大,甚至直接催生了門類齊全的傳媒產業和文化產業。版權制度每一次完善修改的背后,都有來自產業界的呼聲與爭論,創作者的聲音也基本來自頭部市場的作者群體。版權制度對法人作品、職務作品的規定更是毫不遮掩地將版權制度的保護初衷顯露出來。

知識社會學的研究也有力證明了知識生產的社會植根性。知識是通過社會互動在日常生活中構建的,知識的生成深受社會結構、文化背景和人類互動的影響。[11]與知識生成相關的機構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知識的發現、轉化、呈現、定型、塑造和規范方面貢獻了巨大價值。任何知識都是社會互動、組織結構及廣泛的商業和技術網絡中的集體成果。[12-13]這些研究為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知識生產的整體性視角表明,實現市場利益分配正義,讓知識生產過程中的各項投入得到合理回報,才是版權制度一直以來最核心的功能,而不僅僅是對獨創性表達的激勵,后者更可能是結果而不是原因。

2. 歸于“表達”:一種巧妙高效的機制設計

那么激勵創造的觀念是怎么在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和功能中占據話語優勢的呢?這與版權法的制度設計將版權保護客體歸于“獨創性表達”有關。事實上,版權保護客體被確定為“獨創性表達”是在《安妮法令》誕生之后的一百余年,圍繞如何劃分思想與表達、區分獨創表達與公有表達等一系列版權保護正當性問題的爭論過程中逐步確立的,這是一個異常艱難的觀念建構歷程。因為“作品被視為財產不僅意味著作者可以控制商業性的出版行為,也意味著作者能夠控制別人使用自己的作品進行再創作,還意味著作品中內含的公有思想和表達也可能被圈占為私有財產”,[14]所以版權制度的構建必須處理好保護私有版權和保護思想自由的關系。通過一系列訴訟,版權制度的捍衛者(當然還主要是出版商)找到了“獨創性表達”這個最有利于確權和正當性的保護客體。表達具有可見的形式,源自作者獨創,這就與其他作品有了邊界,知識成為確定的財產,不會造成公有領域的思想被壟斷,也不會影響基于相同思想的多樣性表達。

然而,將保護客體聚焦于“獨創性表達”是否意味著對為知識生產做出貢獻的其他勞動和資本投入的否定呢?事實并非如此。該制度設計的精妙之處就在于知識生產所有主體都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思想與表達二分本質上是一種修辭術,是為了解決版權的確權和正當性問題,并不是知識的實在狀態。思想與表達是知識的一體兩面,沒有思想的表達,也沒有表達的思想。知識產權審判中最令人頭疼的問題就是思想與表達的劃分,即對他人作品的使用在何種程度構成表達侵權,何種程度屬于思想借鑒。因為這條分界線本來就不是客觀的。選題策劃、資本投入、組織實施、編輯加工、版面制作等各種智力投入和資本投入雖然并不一定決定最后具體的表達形式,但所有這些投入所創造的價值都凝聚在作品的最終呈現上,他們的價值實現依靠的正是對這些表達成為商品后的銷售與流通。通過對最終表達形式的財產化,為知識生產做出貢獻的各個主體都能通過版權交易實現市場利益的分配,獲得應有的回報。

因此,將版權保護的客體歸于“表達”,并不是因為只有獨創性表達的智力投入才需要保護,而是因為歸于表達的制度設計既不會影響對各種投入的保護和利益分配,同時又避免了思想壟斷,化解了版權制度中私有領域與公有領域的沖突。所以保護表達是一種為了確定權利源頭和實現利益平衡的制度設計,并不意味著版權制度否定其他智力投入和勞動投入的價值,不能因此否定其保護非表達的智力與勞動投入的制度功能。

筆者認為,人們日常所說的版權法不保護思想,只是不對思想進行財產化的保護,不對思想的貢獻者賦予控制他人使用思想的專有權利,例如通過思想創造新的表達,但絕不意味著版權法不保護思想投入者創造的價值。恰恰相反,通過對表達的版權保護,讓投資者和生產組織者在各項智力投入表達的市場化利用中獲得回報,正是整個版權產業的運轉邏輯和內生動力。

3. 堅持分配正義:主體革命與路徑選擇

對于AI生成內容的版權保護之爭,看似是AI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問題,但背后的根源是知識產權制度的話語之爭。挑起爭端的是AI引發的知識生產方式巨變,知識生產主體第一次出現了人類以外的非民事主體,而且這個變革發生在版權制度最核心的環節——獨創性表達的生成?!爸悄軝C器逐步滲透,特別是遵從機器邏輯的自動化程式正在以難以被感知的虛擬形態滲入信息傳播之中”,[15]人工智能預訓練大模型等超級算法取代人類的心智成為表達呈現的完成者,語言模型的概率分布取代了個體思維差異成為獨創性的來源。

如前所述,知識產權制度首要的功能目標是通過產權化與交易,實現各項投入對知識收益的分配,但為了處理好確權以及與思想保護的平衡問題,版權制度選擇將權利的保護歸于獨創性表達。在傳統的生成模式下,這套制度是行之有效的,通過對特定表達的專有權利實現知識要素的財產化,進而通過產權的許可、交易實現整個知識產品的價值傳導和利益分配。但是當這個環節被非民事主體的機器所取代時,以表達為確權原點的保護機制的地基坍塌,失去了權利的源頭。

其實類似情況并不是第一次發生,只要出現初始權利源頭喪失的情況,知識生產社會投入的利益保護問題就會暴露出來。比如公版古籍的點校保護,即出版者的標點校對因獨創性不足無法作為作品保護,但又因公版書不享有作者授予的專有出版權,陷入巨大的智力投入無法得到保護的尷尬境地。再如某本書出版合同到期后改換出版社再版或數字出版,獲得作者授權的出版社或數字出版平臺即便直接使用原版書的編輯加工后版本或掃描原書上網,原來的出版社也無法對其制版勞動和編輯加工勞動主張權利和回報。很多類似問題至今爭論不休,頗為棘手,就是因為這種以表達為原點的保護機制遇到了作品版權缺位的特例情形,導致知識的共同生產者之間利益分配機制失靈。[16]

此時“對獨創性表達進行保護”的功能話語就變得非常重要。如果秉持激勵創造的知識產權功能說,那毫無疑問,AI生成內容無需激勵也就無需保護,進入公有領域被全人類共享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如果一定要對使用者指令等人類的智力投入進行保護,也只能和上述“AI文生圖第一案”中的法官一樣,在思想與表達的模糊地帶費勁地尋求解釋,將思想層面的智力投入歸于表達。

但如果秉持市場要素的知識產權功能說,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脈絡和現實功能有清晰的把握,那毫無疑問,即便AI的表達無法作為版權保護客體受到保護,知識生產過程中人類對AI表達所貢獻的投入也具有無可替代的價值。只要AI生成的表達具有市場價值,能夠被他人進行市場化的利用,為AI生成內容所進行的智力投入、勞動投入和資本投入都理應獲得合理的市場回報。唯一的問題就是原有的產權確立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坍塌的時候,應當如何在實現與現有版權制度根本邏輯相協調的基礎上,重建知識生產之社會投入的利益保護和分配機制。

三、重建產權:開創人機共創保護新模式

對歷史的回顧清晰表明,知識生產方式的變革與知識產權制度相輔相成。印刷等復制技術帶來由點及面的知識擴散方式,派生了以媒介組織為中心的市場化知識生產格局,進而直接催生了現代版權制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讓知識生產方式的演進再次走到了十字路口。一種新型的人機協同——人類提供思想層面的智力投入,如選題策劃、創意構思,具體的表達創作則由機器完成——將成為可見未來的知識生產新常態。這種人機混合知識生產對于版權制度的革命是顛覆式的,摧毀了以人的獨創性表達作為權利原點的市場利益分配機制。因此為了推動高質量AI生成內容的生產,必須探索一條能夠與現行版權制度相協調,充分調動AI使用者智力投入的新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1. 另起爐灶:創建AI生成內容的專屬新型知識產權類型

英國知識產權局曾針對機器生成內容的保護方式進行過正式的咨詢。該咨詢提出了三個可能的方向:“保持現狀、移除對計算機生成作品的保護,或用新的權利替換現有保護,這個新權利具有更小的范圍和保護期限?!盵17]顯然根據上文的論述,針對本文討論的AI生成內容,前兩種方式都不可行。

首先,“AI文生圖第一案”法官選擇的是第一條路徑,所謂“保持現狀”就是將融入人類智力投入的AI生成內容按照人類作品進行版權保護。然而這種情形只適用于以AI為輔助工具的表達,例如用戶使用智能化的傳統辦公軟件和繪圖軟件創作的作品,用戶的參數指令和結果之間有直接的決定關系。此外,生成式AI也不都是自主表達,同樣也可以執行輔助人類表達的任務,大模型輸出的內容也并不一定屬于版權語境下的自主生成物。例如,要求大模型對文檔內容進行格式調整,對明暗度進行調節。但若用戶提供的是不能控制具體表達的提示詞,保持現狀的結果只能是牽強附會,將思想層面的智力投入強行擴大解釋為表達層面的創造,給版權制度的基礎原則——思想與表達規則造成體系混亂。

其次,一些對判決結果持反對意見的知識產權學者認同的是第二條路徑,即移除保護。既然獨創性表達由非民事主體的機器算法生成,而且機器無需財產權或人身權的回報激勵,依然會持續生成內容,這些內容自然無需保護,可為人類所公有。但這種保護路徑顯然忽視和違背了設立知識產權制度的真正初衷,即通過知識的市場要素化,實現知識生產過程中各投入方的市場利益分配。正如傳統出版時代,出版者雖然無法獲得作者身份,并不是作品的原始權利人,但高質量的知識生產背后離不開出版者的智力投入、資本投入和組織實施。AIGC時代人工智能雖然具有強大的表達能力,但高質量AI生成內容的產生依然離不開策劃設計優質內容的AI使用者。這些AI生成內容是投入了大量智力勞動和創意設計的產品,例如使用AI制作的出版物中的文字、插圖、翻譯,音視頻游戲產品中的各種素材等。雖然AI獨創性表達無需激勵,但背后的思想投入依然需要得到保護和激勵。

最后,針對本文所討論的情形,最適合的路徑顯然是剩下的第三條——“設立新的權利替換現有保護”。以人類的獨創性表達為權利原點的版權制度經過數百年的發展,已經建立起完備的邏輯體系和運行機制,破壞版權法的基本原則保護AI生成內容,牽一發而動全身,會破壞版權的保護機制,導致現有制度的實施混亂。另起爐灶設立新權利,應該能夠實現版權保護和AI生成內容保護的兼顧與平衡。設立新權利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設置新的鄰接權。鄰接權屬于廣義著作權,與著作權共享基本的原則和規范,相對來說立法成本較低。而且鄰接權以保護非獨創性智力投入、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這一點與AI生成內容的保護目的具有相似性,因此國內外不少學者都提出鄰接權保護路徑。[18-19]然而這一方案也存在難以緩解的沖突,最突出的就是鄰接權保護的依然是權利人直接創造的表達,如對已有作品的表演、錄制等。AI生成內容不僅不是對已有作品的傳播投入,而且其本身也不是AI使用者自身創造的獨創性表達。將AI生成內容納入鄰接權保護和納入版權保護一樣,都會混淆獨創與非獨創、思想與表達的劃分體系。另一種方式就是跳出現有版權體系,創設全新的知識產權類型。人工智能作為具有變革性的新技術,對人類知識生產方式的影響是劃時代的。同時,知識產權制度是豐富而開放的體系,除了版權制度,還包含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地理標志權等各項權利。隨著各種信息化客體的市場化程度加深,產權類型還在擴張。所以,為有巨大市場前景且現有產權體系無法進行規范調整的AI生成內容特設新型知識產權類型,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

2. 重設起點:新型權利的客體

雖然設立新型權利的目的是保護思想層面的智力投入及相關方的市場利益,但在具體的權利設計上,新的權利類型還是和版權一樣屬于“文化產權”,同樣要處理知識私有化與知識公有領域的矛盾和沖突。新的權利類型要保護的是思想層面智力投入所派生內容帶給投入者的市場利益,同樣不能對思想層面的知識造成壟斷,更不能阻礙基于相同思想的再創作,例如不能造成對特定提示詞的壟斷。因此,新權利類型的保護客體同樣也應該是“表達”,即AI生成的特定內容。這樣不僅能處理表達與思想的平衡,而且擺脫了思想的混合狀態,擁有了清晰易確權的權利邊界。

同時,對權利客體的表述要進一步限定和規范,并不是所有的AI生成內容都屬于新權利類型的保護客體。歐盟的知識產權報告中嚴格區分了 AI生成內容和AI輔助輸出,[20]后者僅僅是將AI作為工具來執行使用者的表達意圖?!癆I文生圖第一案”判決書中也使用了類似措辭,并列舉了照相機輔助人類創作的例子,試圖將案中的文生圖行為定性為歐盟所謂的工具性AI輔助輸出。但判決之所以引發爭議,主要是因為在多數人看來,案中的“文生圖”屬于“AI自主生產內容”,表達的生成是AI完成的而不是使用者。因此新型知識產權類型的權利客體要明確定位為“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自主生成的內容”。要特別注意的是,此處的重點并不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平臺,而是“自主”生成。因為AI平臺功能多樣,如果生成的結果僅僅是與指令有直接對應的輔助調整,如對特定對象的縮放或明暗調整,或者說使用者的指令已經具體到任何AI都會生成相同的可預見性結果,AI算法已經沒有足夠的表達空間,那這些內容盡管使用生成式AI平臺完成,也只能算作AI輔助輸出,而非新型權利的保護類型??傊?,要成為新型權利的保護客體,使用者指令無論在主題、風格或表現細節的描述上多么具體,都不能完全控制和預見最終的表達,AI在具體表達上要有足夠的創作空間。

此外,并不是所有AI自主生成的內容都屬于新型權利的保護客體。新型權利的保護客體也要有創造性的要求。但這里的創造性并不是AI在具體表達上的獨創性,而是AI的人類使用者發送指令中包含的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投入。因為新型權利設立的初衷是確保使用者創造性的智力投入及其耗費的勞動和資本投入,都能得到其創造性貢獻的市場價值?!癆I文生圖第一案”中的AI使用者對AI的表達不斷提供眾多提示詞,在修改環節作出個性化的選擇,屬于典型的具有創造性的指令。而對于無創造性的指令,如“畫一匹紅色的馬”,不僅沒有保護的價值也不具有保護的可行性。指令中通用表達意味著與他人的指令很難有所區別,也就無法確立權利的邊界和相應的保護,這是財產權利的大忌。

3. 重建規范:新型權利的取得

版權制度采取自動取得原則,這是因為版權對智力成果成為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比較低,一般只要是作者獨立創作,源自本人的表達即可構成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因此,任何人只要經過創作形成了作品,版權就自動產生,并受法律保護。但為AI生成內容設立的新型權利則不然,應當設立專門的權利登記制度和登記機關,依靠登記注冊取得。

首先,版權保護的人類作品的獨創性在于表達的獨創性,直接體現在作品上,因此他人在使用或涉及侵權時都可以直接判定是否屬于版權保護的作品,是否存在權利。但新型權利的創造性要求并不是AI表達的創造性,而是AI使用者指令的創造性。此處的創造性不是針對單個的提示詞,而是要求所有提示詞組成的整體能夠體現出使用者的判斷、選擇和取舍。這些提示詞在文字層面不一定可以構成表達的獨創性,但對于AI最終生成的內容提供了思想層面的創作指示,滿足了創作需求。這就要求AI使用者必須向登記部門提交其發送的指令及其步驟,并通過登記注冊留存這些記錄。與此同時,權利登記部門可以對AI指令包含的創造性智力投入進行確認。類似于專利法的專利登記制度,專利申請書必須包含發明的技術思路、發明過程和具體實施方式,這些信息可以幫助審查員對發明的創新性和實用性進行評估。

其次,AI生成內容與人類創作作品無法從外觀上進行區分。登記注冊制度能夠給AI生成內容添加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標示,有利于權利的有序傳播和利用。AI生成內容本身具有數字化、網絡化的特征,不僅添加數字權利標示比普通的版權作品更加切實可行,而且權利登記部門可以利用數字網絡平臺和區塊鏈等權益憑證技術開展更加便利化的權利登記審查和登記服務,從而進一步提升新型權利的可行性。

最后,權利的取得時間也與版權根據創作時間自動獲取不同,由于只有獲得登記的作品才能獲得權利保護,并且權利內容不涉及人格利益,權利的保護期開始于使用者的申請登記日期。鑒于新型權利的保護重點在于知識生產的產業利益保護,投入的智力勞動也要小于人類創作作品,建議參考法人作品、職務作品等作品的保護期標準,對新型權利的保護期進行控制,以實現保護智力投入和保護公有思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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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Property Rights Reconstructing in Knowledge Production under the AIGC Environment

YU Wen1,2(1.School of Communicatio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2.School of Publishing,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Abstract: The hybrid creation by humans and machines, where humans provide creative ideas and machines autonomously complete the expression and presentation, is becoming the main mode of human knowledge production. However, there is a significant divergence in opinions regarding the ownership of AIGC (AI-generated content), which severely restricts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deep-seated reasons for these divergences are not due to differences in these categories determining the rights of human intellectual contributions, but rather a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key to solving these issues lies in acknowledging the social nature of knowledge production and th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istributing benefits within social production, thereby reconstructing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knowledge production in the AIGC environ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duction transformation. Based on the principled conflict between human creation and hybrid human-machine creation in terms of interest protec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type of right with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which is parallel to copyright, to provide specialized protection for human intellectual contributions in AI knowledge production.

Key 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pyr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I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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