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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與出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治理對策分析

2024-05-09 13:13魏慶凱
管理工程師 2024年1期
關鍵詞:配資證券市場證券

魏慶凱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企業合規與風險防控研究中心,河南 鄭州 450000)

在我國資本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僅次于內幕交易、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第三大違法行為,一直是證券執法的工作重點之一。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嚴重扭曲股票定價機制,使股票價格失真,不僅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還有可能引起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習近平主席強調,要平衡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精準有效處置金融風險,推動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1]

為了遏制資本市場的違法行為,最高司法機關提出了加大對金融犯罪查處力度的要求,證監會也一直將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作為查處重點,但這類案件還是屢屢發生,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由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較為隱蔽、場外配資難以管理等原因,增加了監管與治理的難度?;诖?,本文擬在分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特點及發生原因的基礎上,探討其治理困境,并提出相應的防范對策建議,以期能夠有助于對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依法治理。

1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案發狀況與特點

1.1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案發狀況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屬于破壞證券交易秩序的一種違法行為。我國《證券法》規定了操縱證券市場的幾種行為方式,《刑法》也將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規定為一種證券犯罪類型①,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做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幾種新的行為方式,以嚴密法網,防控此類證券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和《刑法》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指為謀取不當利益或轉嫁投資風險,使用多種手段拉抬、打壓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造成股票成交價和成交量失真,以誘導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的行為②。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歷來是中國證監會重點查處的證券違法行為之一。2020年證監會共辦理操縱證券市場案件51 起,2021 年共辦理操縱證券市場案件110起,2022年辦理操縱市場案件78起,同比有所下降。[2]操縱證券市場案件從違法行為發生到查處的平均時間為37 個月(最長的是59 個月)。[3]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搜索出45 份操縱證券市場的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時間跨度自2014 年至2023 年(2013 年7 月中國裁判文書網開通),案件較多的年份為2021 年,與證監會查處的這類案件數量規律基本一致。當然,這些案件數量并不全面,因為不是所有案件判決書都上網。從公布的案例數量看,在過去的十幾年,對市場操縱行為的刑事追責案件并不算多,大部分案件只是受到了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這并不說明有的案件沒有達到入罪標準。雖然行政處罰案件數量不斷上升,但每年移交司法機關的操縱市場案件卻不多,這有可能與行刑銜接不暢、移交刑事案件標準掌握不準有一定關系。在地域分布方面,上海、福建、浙江等地的操縱證券市場案件數量較多,與經濟發展水平呈正相關。

1.2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特點

1.2.1 操縱行為主體團伙化

多行為主體合謀實施操縱行為的趨勢明顯。隨著資本市場深度和廣度的不斷拓展,操縱行為主體越來越傾向于多個機構或主體聯合操縱,目的在于集中更多的資金優勢、控制更多的證券賬戶,以更大量資金、更隱蔽地操縱證券市場交易量或交易價。[4]多個行為人或機構合謀共同實施操縱行為,有分工、有配合,即組織化、團伙化案件數量增多。團伙化的表現形式既有上市公司內部人聯手炒作本公司股價的現象,如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與一些市場機構合伙簽訂偽“市值管理”協議,并提供人員、資金及證券賬戶等操縱本公司股價,如新美星實控人何某案[5]、宜華集團等操縱市場案[6];也有上市公司外部主體合謀實施操縱的情況,有的行為主體組織多個操盤團隊通過對倒、虛假申報等手法拉抬、維持公司股價,并約定收益分成。

1.2.2 行為方式復雜化、技術化

我國《證券法》第55 條、《刑法》第182 條都規定了操縱證券市場的多種行為方式,主要是以資金、持股、持倉或信息的方式操縱市場。傳統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主要是利用資金或持股優勢(集中持股優勢或資金優勢連續買賣股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來影響股票交易價和交易量。隨著金融科技的不斷創新與發展,信息操縱、高頻交易虛假申報等新型操縱行為開始出現,對證券市場的破壞力更大。[7]操縱行為的交易模式不斷迭代更新,方式更加復雜多樣,且使用傳統單一操縱手段的情況越來越少,通過信息操縱結合交易操縱方式或者同時使用兩種以上行為方式進行操作,逐漸成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常態,如同時使用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盤中拉抬后反向賣出、對倒交易等復合型市場操縱行為。

網絡科技是推動證券市場不斷創新發展的主要動力,同時也帶來了犯罪手段的技術化。由于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和運用,證券交易越來越智能化,證券市場操縱手法也快速演變,先進的交易系統和交易方式在實現了自動分析、決策甚至操盤的同時,出現濫用技術優勢操縱風險,即技術型的操作行為開始出現,給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如有的利用云服務器、虛擬服務器等互聯網新技術隱藏交易主體,難以被發現和調查。以2015 年股災為例,其誘發因素之一就是HOMS 技術的運用③,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難以穿透識別投資真實信息,難以發現違法行為。近年來,利用高頻交易等算法優勢實施操縱行為的情況不斷增多。技術型操縱行為的本質是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技術等對證券市場實施非法控制,限制或剝奪其他投資者的交易機會,其自動化、高速化的技術優勢,導致技術型操縱行為比傳統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控制證券市場危害性更大。[8]

1.2.3 跨市場、跨境化操縱行為不斷出現

在資本市場的融通趨勢下,跨市場操縱的新動向值得注意④。股票和期貨市場間的跨市場價格關聯渠道拓展了市場操縱的實施空間,有的行為主體利用價格關聯效應間接牽引股票市場或期貨市場的價格波動,如利用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性及投資者在“羊群效應”下的非理性投資等特點操縱股票市場,進而在期貨市場謀取巨額利潤,或者利用股指期貨存在“到期日效應”,以多種手段操縱股指期貨市場并在股票市場牟取非法利益,這種利用單個市場實施跨市場操縱的行為可能會增多。[9]這種跨市場的操縱行為往往綜合運用多種操縱策略,具有較大的復雜性和隱蔽性,致使價格波動風險從單一市場蔓延至關聯市場,甚至匯聚為更大倍數的系統性風險。[10]

滬港通、深港通等互聯互通交易平臺的興起,滿足了投資主體多種交易選擇的需求,同時也增加了監管難度。在滬港通機制下,有人利用互聯互通機制實施跨境市場操縱行為,如唐某等人利用“滬港通”交易機制實施市場操縱案,唐某在香港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利用香港服務器通過“滬港通”對在上海證交所的股票進行操縱,以高頻雙向申報、頻繁撤單等多種手法,誤導投資者,非法獲利4000 多萬元⑤。隨著互聯互通交易的增多,跨境市場操縱案件將會逐漸增多。

2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誘因

2.1 經濟利益的驅動

對非法經濟利益的追逐是證券市場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作為理性人,行為主體不會為利益而盲目行動,會進行利弊權衡,通過對實施某種違法行為的成本與收益的比較來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預期違法收益遠遠大于違法成本(包括行為成本、處罰或定罪概率、處罰嚴厲程度、社會懲處等),有潛在犯罪意圖的人就會決意實施犯罪。從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實際獲利數額看,盡管存在少量因實施操縱行為而虧損的情況,但大部分案件的非法獲利數額達百萬、千萬元,上億的案件也不少,巨大的利益產生巨大的誘惑。從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例看,這種行為能夠在短時間內獲取暴利,違法犯罪的收益大于犯罪成本。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僅僅監管部門的處罰只是損失一些經濟利益,對行為人的其他方面并無太大影響,導致違法成本不高,這是行為人愿意鋌而走險的原因之一。[11]即使行為的危害程度構成犯罪,如果刑期不重,罰金數額不夠多,或者說刑事處罰帶給犯罪人的痛苦小于從犯罪中獲取的收益的話,難以遏制違法犯罪的欲望。

2.2 行為人的僥幸心理強化了犯罪動機

法律的威懾力在于其必然性和及時性。反之,如果行為人自認為行為隱蔽、無人知曉,就會產生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弱化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威懾力;如果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得到查處,同樣會強化行為人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動機。另外,犯罪黑數⑥的存在也是促使僥幸心理產生的因素之一。實踐中,即使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在理論上構成違法或犯罪,也并不必然伴隨行政或刑事處罰,因為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存在黑數,而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因其較強的專業性、較大的隱蔽性以及技術化趨勢而更加難以被發現和追查,犯罪黑數會更大。尤其在操作手法復雜、運用新技術或者犯罪數額不是很大的情況下更難被查處。實踐中,一些違法犯罪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多次操縱多只股票實施操縱行為的案例很多,如任某操縱證券市場一案,其操作他人名下的多個賬戶,多次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實施操縱行為的時間與實際受到處罰的時間相差7 年。[12]縱觀這類案件,從開始實施到案發,平均時間是4 年以上,因沒有及時阻止犯罪,而讓行為人因僥幸心理而反復多次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2.3 證券賬戶管理不嚴給操縱行為主體提供了便利

證券賬戶實名制執行不嚴給操縱行為主體提供了便利。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證券法》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給其他人進行證券交易。證監會于2015 發布的《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也規定,證券投資者必須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由于控制他人賬戶實施操縱行為有較好的隱蔽性,不易發現和追蹤,因此,實踐中的絕大部分操縱證券市場案件都是通過借用或控制他人賬戶進行交易,有的是有償使用,有的是無償使用,有的是以他人名義開立的,也有證券公司利用自身便利盜用他人名義開戶,如王某操縱證券市場罪一案中,共借用他人賬戶160 個⑦;陳某操縱證券市場罪一案中,陳某等人(證券公司)以其他單位、個人名義開設了1583 個賬戶用于實施操縱市場行為⑧。這種狀況說明證券公司沒有嚴格落實賬戶使用實名制。從出借人方面看,要么是不懂法律或礙于情面,要么為了獲取蠅頭小利。對于出借證券賬戶的,雖制定有相應的罰款措施,但在實踐中對出借人實施處罰的情況也不多,甚至很多人以不知道證券賬戶被借用、不懂相關法律等為借口逃避責任。

3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治理困境

3.1 犯罪手法的不斷演進凸顯法律的滯后

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存在矛盾,即法律具有滯后性。首先,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不斷頒布并逐步完善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來保障資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但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起步相對較晚,不管是證券法,還是涉及證券方面的刑法、行政法規定都或多或少存在不完善之處。

其次,技術型操縱等新型操縱行為的出現,凸顯法律的滯后、催生新的法律完善需求。與其他違法犯罪相比,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專業性更強,行為人一般有較好的專業能力,還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犯罪手法復雜多樣并不斷演進。尤其是金融科技的發展助力了新型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技術型市場操縱行為,這給法律適用帶來了新的問題,即原有的違法行為類型難以涵蓋新的行為方式。雖然《證券法》和《刑法》在原有的連續交易、約定交易、洗售及“其他”操縱類型的基礎上,增加了“虛假申報”“蠱惑交易”“搶帽子交易”等行為方式,但各種技術型操縱行為的出現,需要增加或修改操縱行為的類型。否則,只能依賴兜底條款的解釋與適用,但兜底條款的適用一方面須遵守同質解釋原則,若過度擴張適用有可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13];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情況,導致司法適用的不統一。

3.2 場外配資的復雜性導致監管難

實施操縱行為往往需要大量資金,不少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甚至犯罪手段來獲取資金,其中,場外配資是獲取資金的一種主要方式,其本質上是未取得相應證券業務經營資質的機構或個人從事的非法證券業務活動。一些配資方不僅出借資金,還出借證券賬戶,目的在于獲取高額收益。由于相關各方都有利益所圖,操縱行為人、配資方、賬戶出借人成為利益共同體,難以找到查處案件的突破口。另外,非法配資機構所屬行業類別復雜,涉及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科技公司、金融信息服務、商業貿易、文化傳播等領域,不少還是皮包公司,配資合作方式、資金來源、操作手法等復雜多樣,增加了監管難度。實踐中一些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呈現出操作手法復雜的特征,如林某、江某等人非法經營罪一案,通過系統分倉模式實施場外配資;邱某非法經營罪一案租用分倉軟件實施場外配資;鄭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是先購買個人電話號碼并發展多名客戶進行股票配資。[14]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看,有的行為人通過騙取銀行貸款并用不斷借新還舊的方式獲取操縱行為所用資金,如舒某指使操縱證券市場一案⑨;有的行為人向企業借款及借用信托賬戶來實施操縱行為,如吳某操縱證券市場一案[15];有的行為人通過配資中介籌集資金的方式獲取犯罪資金,如北八道集團操縱證券市場案,犯罪人從多個配資中介處得到幾十億元資金、幾百個證券賬戶,通過操縱多只股票采用頻繁對倒成交、快速封漲停等多種手段實施操縱行為。[16]來源于各種渠道的場外配資是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助推器,盡管證監會試圖通過對證券公司外部信息系統接入管理的方式,控制場外配資,但徹查底層資金來源確實存在困難,實際查處效果不理想。

3.3 案件發現難、偵查認定難

首先,操縱證券市場案件的線索發現渠道窄。案件線索的發現一般有三種途徑:公民舉報;公安機關發現;證監部門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實踐中,前兩種途徑很少很難,第三種途徑的效果也不甚理想,原因在于證監部門與司法機關在職能分工、調查手段等方面存在差異,刑事案件移送銜接機制不順暢,有些證券犯罪案件沒有移送司法機關。主要表現為:一是操縱證券市場在沒有明確被害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下,既難以發現,也沒有舉報動力。[17]二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和正常交易之間的界限在有的案件中并非涇渭分明,存在模糊地帶。以信息型操縱行為為例,虛假信息的判斷沒有絕對的分界,亦真亦假的情況是存在的。另外,信息的真偽也不必然影響操縱行為及結果的達成。[18]在專業機構操縱的情況下,不一定是操縱行為人利用了特定的信息優勢,有可能是利用了專業機構自身給人的信任。

其次,證券違法行為往往沒有物理意義上的犯罪現場,由于網絡超越時空的特點,違法犯罪行為地和結果發生地往往是分離的,又加上電子證據的易篡改、不易保存等特點,使得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具有隱蔽化、專業化特征,需要相關設備的運用和電子證據取證、存證等知識才能判斷和取證。

再次,操縱行為涉案賬戶多、資金量大、交易量大、證據種類多,致使偵查工作量大,難度高。涉案資金賬戶及其來源龐雜,要排查追蹤賬戶的歸屬及資金流向,還要追查實際控制證券賬戶的開戶資料、被操縱股票的交易流水、被操縱股票的市場走勢等相關情況。在團伙作案的情況下,還要調取和分析通訊記錄等。這些工作既需要金融專業知識,還需要證據專業理論,并進行大量的數據提取與分析,這對操縱證券市場案件的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大的工作量。[19]

3.4 跨市場、跨區域操縱交易致監管難度增大

在金融創新不斷出現的背景下,行為人能夠只利用股票或期貨單個市場實施跨市場操縱行為,從而獲取非法利益。行為人主要是利用了信息不對稱性、到期日效應等實施單一市場操縱行為,并從另一市場獲利,這容易與單一市場操縱行為混淆,有更大的隱蔽性,對跨市場危機預警系統設置、風險防范制度的完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都會帶來新的問題。

跨區域交易背景下,投資主體可以進入不同司法管轄區域的多個市場進行交易,監管機構需要進行更深入的跨區域合作與研究,包括異常證券交易行為的線索發現、協助調查、證據收集、數據信息共享、法律規定差異、管轄權等跨法域司法協作的一系列問題,復雜性更大,工作量進一步增加。

4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防控對策

4.1 科技賦能監管,加大監管力度

充分利用科技優勢賦能監管,以提高證券市場監管能力與效率。在傳統監管模式中,相關數據沒有完全標準化和電子化,難以完整獲取,很多資料依靠手工排查和經驗分析,監管主體間也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調查取證工作量大、時間長。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等新科技不斷發展的前提下,收集和分析相關數據變得更加容易和快捷,給金融市場的監管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有效精準的金融監管成為可能。運用這些新技術建立動態實時監控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構建股票市場操縱的檢測模型,及時獲取數據信息、檢測操縱行為,實現風險預警,提高監管執法的準確性。[20]相關機構應加強金融科技的研究和投入,以科技賦能來提升對異常交易、異動賬戶的風險預警技術和智能化監測水平,實現開放條件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效率與能力的提高。[21]針對跨境操縱行為,開展執法合作,形成跨境違法線索發現、兩地上市證券查處通報、執法銜接、執法經驗交流以及聯合培訓等合作機制,持續開展數據交流或共享、協助調查等跨境執法合作,共同查處打擊跨境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以維護兩地資本市場互聯互通機制的平穩運行。

4.2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相關法律制度要隨之查漏補缺與完善。對于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管,要根據違法行為的發展樣態及時修改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法律規范,尤其對技術型操縱行為予以關注,適時在《證券法》《刑法》中增加技術型操縱市場的行為方式,盡量少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兜底條款,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下打擊市場操縱行為。對于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刑事處罰,目前的刑罰力度不夠嚴厲,尤其罰金刑的計算問題,根據《刑法》規定,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必須附加適用或者單獨適用罰金,但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的計算方法,以至于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法律適用不統一,有違司法公正。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目的在于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規避損失),應以“違法所得”為基準,規定幾倍的罰金數額,使司法適用有明確的計算標準。

針對跨市場、跨境操縱行為,結合資本市場產品、交易制度等方面的差異,研究細化可能出現的跨市場、跨境操縱行為類別,明確規定跨市場、跨境操縱行為類型、監管合作等問題,為準確認定跨市場、跨境操縱行為以及合作監管機制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適時填補法律之間如《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滬港通試點辦法》之間的漏洞,完善信息共享、協助或聯合調查等方面的立法銜接與監管機制。如在《期貨法》中更為詳細地列舉期貨市場的操縱行為,在《證券法》中對跨市場操縱行為類型進行細化規定,在《刑法》中完善對跨市場操縱犯罪行為的認定與懲罰,提高市場操縱行為監管與追責的可操作性。

針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犯罪少的狀況,除了完善《刑法》對市場操縱行為的規定及與證券期貨相關法律的銜接外,更要注意優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制度。在行刑銜接程序方面,對執法實踐中的“直接刑事移送”“先處罰后刑事移送”“處罰、刑事移送并行”的做法,更多操作層面的細節還需要研究和完善,以增加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行刑銜接的可操作性。另外,在涉及刑事案件時,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對行政執法情況實施監督,有效減少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問題。[22]

4.3 提高違法成本,杜絕僥幸心理

有效遏制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須提高其違法成本,使行為人難以從違法行為中獲取預期經濟利益,減少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驅動力。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

首先,要以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查處犯罪,減少犯罪黑數,有罪必罰,以警示潛在犯罪人。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管是行政處罰還是刑罰的實施都要追求其正性心理效應的最大化,而刑罰的必然性和及時性對于預防違法犯罪有重要意義,讓有罪必罰、違法犯罪必有代價的示范效應對潛在犯罪者起到心理威懾作用。[23]

其次,提高違法犯罪成本,讓處罰的嚴厲性大于行為人從違法犯罪中獲取的利益,以抑制其犯罪動機,消除其貪念。因此,對于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處罰不能過輕,否則不能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缎谭ā逢P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法定刑規定中,罰金沒有明確的計算方法,只規定“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操縱證券市場案件判處的罰金看,有的案件罰金數額是違法所得的1/10,有的案件罰金是違法所得的1/2,有的是違法所得的6 倍,有的是違法所得的1 倍,還有案件判決書沒有描述實際獲利數額??傮w看,罰金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因此,刑事立法應明確規定罰金的計算標準,并且不能過輕,要讓犯罪獲利預期低于所受到的懲罰,讓犯罪成本大于從犯罪中獲取的利益,才能起到預防違法犯罪的作用。

4.4 嚴格管理場外配資、出借證券賬戶行為

嚴查嚴打場外配資、出借賬戶行為是防控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不可忽視的一環。一些配資機構不僅場外配資還出借賬戶,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提供了極大的幫助,使操縱行為人得逞的概率成倍數增加。對此,在提示投資者場外配資風險的同時,嚴控配資端?;谂滟Y機構經常利用網站、微信和APP 等途徑宣傳配資業務的特點,相關部門可從這些途徑收集信息并予以查處,根據配資情況實施行政或刑事處罰。實踐中,有的配資機構和資金借用人會因配資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受理這類合同糾紛的法院在認定配資合同無效的同時,也要判斷其行為是否構成相應犯罪,不放縱犯罪人。

對于借用賬戶問題,可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系統的技術防控方案,考慮人臉識別等生物手段記錄賬戶使用人信息,以防止證券賬戶濫用、確保賬戶使用人可追溯。[24]2019 年修訂的《證券法》擴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賬戶的主體范圍,將自然人納入規制范圍,對于出借證券賬戶以及借用證券賬戶的,最高可處以50 萬元罰款??梢哉f,我國法律對于出借和借用證券賬戶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只是在完善制度的同時,還要嚴格執行才能起到警示作用。如果明知他人實施證券操縱行為還提供資金和證券賬戶的,可能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幫助犯。

4.5 提高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偵查能力

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的逐漸成熟能夠使證券違法行為的偵查獲得新的助力。在網絡聯通、海量數據采集與分析能力的加持下,司法機關要注重運用這些現代技術實現偵查能力的提升,通過數據分析追蹤鎖定異常交易賬戶,提高偵查效率和準確性。出于逃避偵查的目的,操縱行為人也在不斷變換犯罪手法,偵查機關要不斷優化偵查方法。以資金流向的偵查為例,因操縱證券市場需要大量資金,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難以憑自有資金實施操作,往往需要通過場外配資、違規向銀行貸款等手段獲取資金,司法機關一般通過查銀行轉賬流水來鎖定違法行為人。為此,一些人不再把借入資金歸到自己賬戶,而是直接用配資機構的賬戶實施證券操縱行為,這也是配資機構既借出資金又借出賬戶的原因。偵查人員要在了解違法手段變化的前提下,及時調整偵查手段,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增加專業偵辦力量。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偵查,既需要相關法律知識,也需要金融專業知識,證券監管機構與司法機關的辦案力量都有待加強,雙方合作機制也有待優化。從司法工作人員角度看,難以獨立對股票交易情況、大數據的分析與結論進行準確判斷,相關指標只能依賴證券監管部門的分析與報告。從證券監管機構看,認定犯罪的標準難以準確判定。另外,有些問題本身也存在很多爭議,如“違法所得”的計算、價格走勢是否明顯偏離基本面等,這些問題需要一定的合作機制解決。在這類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涉案信息數據量越來越大的背景下,需要專業人才監控、提取和分析相關數據,為案件偵查提供技術支持。針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專業性強的特點,偵查機關一方面要注意招收一些金融、計算機或者復合專業背景的人士進入司法機關;另一方面,要加強與證券交易、證券結算及證券監管等部門的交流協作,以提高證券犯罪的偵查能力和效率。

5 結語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使股票交易價格被扭曲,造成股票價格與價值的背離,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在資本市場和金融科技不斷發展與創新的背景下,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花樣翻新、手段愈發復雜隱蔽,尤其是跨區域、跨市場操縱行為以及技術型操縱等新型操縱行為的危害性更大。2023 年10 月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下一步的金融工作做出部署,其中,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重要任務之一,是我國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內涵。面對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依然高發的態勢,我們應運用多種監管措施防范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建設一個高效的證券市場管理體系。

注釋:

①《刑法》第1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②常見的市場操縱行為包括:1.上市公司內部人員進行的信息操縱;2.違規聚攏巨額資金,濫用杠桿交易,使用連續交易、虛假申報等綜合手段操縱股價;3.市場“黑嘴”利用社會影響力薦股,同時安排同伙提前買入非法牟利;4.利用互聯互通機制進行跨境市場操縱,等等。

③HOMS 技術被配資機構用于為投資人設立傘形賬戶,讓各投資人的指令匯總到配資機構,再由配資機構向證券公司統一發出投資、平倉等指令。這種分倉安排使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只能看到配資機構,無法穿透至下面的終極投資者,違反了證券實名制的要求。

④跨市場操縱是指操縱的行為和結果涉及兩個以上有價格影響關系的市場操縱形式。

⑤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1 刑初19 號刑事判決書。

⑥犯罪黑數是指實際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與被追究的違法犯罪之間的差數。

⑦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 刑初23 號刑事判決書。

⑧參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刑終184 號刑事判決書。

⑨參見四川省會理縣人民法院(2019)川3425 刑初220 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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