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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媒體的法律問題

2001-02-13 17:35徐壽松
新聞記者 2001年5期
關鍵詞:域名傳統媒體信息

徐壽松

本文的所考察的第四媒體是指新聞單位網站以及從事新聞登載的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一方面,它們顯示了對傳統媒體的強勁沖擊;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新生事物的諸多缺陷,譬如報道的虛假、無視信息原創者的正當權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等,目前網上新聞傳播活動還很不規范。本文擬結合新發布的有關互聯網站管理的行政規章,對當前從事新聞登載(發布與轉載)的網站在傳播實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作一分析。

登載權與采訪權

新聞媒體的功能特征在于信息傳播,而搜集信息又是傳播信息的前提。媒體經由其從業人員搜集信息的過程就是媒體自身行使采訪權的過程。目前,我國約有60%到70%的網民表示最喜愛的網絡信息是新聞。既然發展網絡新聞傳播的一個主要動因即是為了適應網民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一個需要回答的問題便擺在面前:互聯網站能否自由地登載信息?由于“登載”包括發布與轉載兩種形式,這個問題就演變成了以下兩個問題:(一)互聯網站能否自由地發布原創信息?易言之,互聯網站能否自由搜集新聞信息,亦即是否擁有采訪權的問題。(二)互聯網站能否自由地轉載他人信息?

在2000年11月6日信息產業部發布《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以前,法律、法規未作出正面回答,既沒有明文肯定新聞網站的采訪權,也沒有明確否定它。但新聞主管部門在行使管理職能時,則早已從名義上排除了網站享有獨立采訪權。因為在我國,從事新聞采編、發布的資格必須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予以確認,而目前,主管部門沒有給予任何一家由非新聞單位建立的網站這樣的資格。不管是傳統媒體自身營建的一類網站(網絡版),如新華網、人民網⑴等,還是依托傳統媒體的另一類政府信息網,如千龍網、東方網,均不享有獨立的完全采訪權。就傳統媒體自身的網站而言,在體制上它仍是傳統媒體的一個組成部分(部門),并沒有自己獨立的新聞采集人員,其所發布的信息是由它的母報(或通訊社)記者搜集提供的;第二類以傳統媒體為依托的信息網的記者在采訪時,也不是以網站自身記者的身份,而是以其依托的媒體記者的身份進行的。對于第三類非新聞網站,如網絡十強中的新浪、雅虎等,只有按照規定傳播信息的權利,更無采訪權。

但事實上,在《暫行規定》發布前,幾乎所有的新聞網站都在變相地行自行采訪之“實”。否則,諸如北約轟炸南聯盟、臺灣新領導人的就職演說等等重大新聞,有的甚至是獨家新聞,就不會是最先出現在新浪、搜狐等網站上。畢竟,如果互聯網站真的只是轉載別人的信息,而無自己的獨家新聞,那它憑什么吸引人?其優勢也就所剩無幾了。據筆者調查,作為對策,許多新聞網站事實上都紛紛建立自己的通訊網,約請有關新聞源為特約通訊員。一旦有新聞發生,這些不是記者的“記者”往往能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采訪。

現在這種情況將難以為繼。已生效的《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綜合性網站……,經批準可以從事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的業務,但不得登載自行采寫的新聞和其他來源的新聞?!边@就表明,發布新聞權只在于由省級以上新聞單位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新聞網站。其他一切非新聞網站都沒有發布新聞的權利,就更談不上采訪權了,只有轉載權。并且這種轉載權還是有限的:從主體上看,享有轉載權的只是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綜合性網站”,其他網站“不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從內容上看,只限于轉發境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若想“登載境外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站的新聞,必須另行報國務院新聞辦批準?!?/p>

域名權

與現實生活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機構均有一個用以識別身份的名字一樣,網絡空間也需要可資識別的符號。這就是域名。域名是使用者(網站)在網絡空間的身份標識符號,更是其人格形象的鑒別符號。⑵域名的知名度是影響使用者(網站)占有網絡空間大小的決定性因素。因而,這就具有了潛在的品牌效應、經濟價值。有些互聯網域名價值數百萬美元,在2000年9月29日開槌的首屆中國網站拍賣會上,交易金額最低的一個域名也賣了2萬。⑶正因如此,以CNNIC預注冊的域名已近80萬個,而搶注域名現象更是時有發生。譬如東方網在問世兩月余,就曾遭遇“李鬼”。濟南開發區夢幻多媒體網絡技術開發中心在上海東方網上網測試20多天后,注冊了國際域名http//www.eastdays.com。這與上海東方網的域名http//www.eastday.com相比,只是多了一個字母s,足以令人誤解,而中文名稱則完全相同,都叫東方網。并且,其網站結構、頁面設計與東方網極其相似,甚至連其9大頻道的名稱如“東方首頁”、“東方財經”等竟與東方網一字不差。實質上,這是一起侵犯域名、名稱和著作權的案件。

而域名的唯一性決定了在整個網絡空間,每個由前綴(http//www)、頂級域名(如國家代碼.cn、專用.gov、通用.com、.net、.org等)和二級域名(如people、xinhua)三部分組成的整體,必須是排他的、不可重復的。因而域名系統的過度擁擠,在所難免。譬如目前僅.com的登記網站就有2000萬個之多。網站域名權糾紛往往就出在二級域名———即注冊人為自己設計,用以區別于他人的獨特符號(如eastday)上。如傳統媒體的名稱權不容侵犯一樣,新聞網站對自己的域名理應享有專有使用權,不受侵犯。雖然現行法律對域名權未作規定,但據知識產權局的有關領導表示,我國正在制定保護網上知識產權的法律。域名權的確立只是時間問題。

著作權

新聞作品的著作權主體只能是作者或新聞單位。新聞網站是否享有著作權?享有何種著作權?從嚴格意義上說,新聞網站本身不是著作權的主體,因為法律上的民事主體必須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而網站不是“人”,它既非自然人,也非經工商管理機關“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者經辦理合法手續正式成立非法人組織。網站只是互聯網上一個虛擬站點,不具備法律認可的民事主體資格,當然也就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是客觀存在的,只是它不屬于新聞網站,而是屬于網站所隸屬的已依法注冊登記的公司或單位。譬如新華網的著作權主體不是“xinhua.net”,而是新華社。在“榕樹下”版權糾紛中,起訴中國社會出版社的也不是“rongshu.com”,而是上海榕樹下計算機有限公司。

在厘清了網絡作品著作權主體后,有必要探討新聞網站的所有者究竟享有哪些著作權?第一,對所制作的網頁享有著作權。各新聞網站的網頁都是網站所有者精心制作設計的,是將文字、圖形、色調諸要素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藝術組合,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的智力成果。網站所有者自然對它享有著作權。第二,對作為編輯作品的網站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呈現在網頁上的信息不是隨機的堆砌,而是網站按照一定的標準分門別類,精心編輯的排列。網上新聞編輯與傳統新聞編輯并無本質區別。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所以網站管理者對其編輯的網站內容在整體上應該享有版權,只是不得侵犯原作者的權利,且“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第三,通過委托合同取得的單獨作品的著作權。新聞單位可以通過委托合同獲得委托創作的新聞作品的著作權。其依據是《著作權法》第17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網上的此類委托作品多是些新聞點評之類的評論性文字。第四,關于網絡多媒體作品的版權問題。多媒體作品至少包括兩種已知的作品要素,如文字、動態或靜態圖象、音樂等,多是由網頁所有者以外的人創作的互聯網上特有的作品形式。對于這類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十年前頒布的《著作權法》已不能解決。一些法學專家主張將其視為“匯編作品”,其原始版權應歸作為管理者的新聞網站的所有人⑷。但在《著作權法》中找不到這樣的原則。并且制作多媒體和數據庫遠非僅僅涉及匯編權。它還不可避免地觸及到改編權、復制權、翻譯權、發行權等。故僅僅以“匯編權”尚不能涵蓋上述所有權利。這也正是現行著作權法修改的焦點所在。

侵權種種

官司纏上了互聯網。門戶老大新浪網被今夜網告上法庭,263被《大學生》起訴,中華網、e龍等也無一幸免。與傳統媒體一樣,新聞網站也存在種種侵權形式。除上文提到的在傳統媒體間幾乎不會發生的名稱、域名侵權外,新聞網站還存在以下主要的侵權形式。

(一)侵犯著作權

網上作品的版權糾紛正在成為現時的熱點。這是隨著網絡的發展,互聯網站之間、互聯網站與傳統媒體之間在內容競爭上日趨激烈后必然出現的問題。其侵權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內容上載,即將文字作品和錄音圖像上載到網站上而引起侵權。如去年7月6日,《中國青年》雜志主辦的《生活資訊》雙周刊狀告青年門戶網站ChinaRen.com,原因是被告擅用原告4期雜志的39篇文章,共計8萬余字和13張照片。⑸1999年9月判決的“北京在線”上載王蒙等6位作家的作品案亦屬此類。對于上載,新發布的《暫行規定》第11條規定,只能登載省級以上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并且應與相關新聞單位簽定協議。二是網站之間的互載,即網站之間的內容復制、轉載引起的侵權。譬如去年9月,e龍狀告搜狐抄襲案。e龍稱搜狐上海站點的都市信息,原封不動地整體挪用e龍網站的內容,包括餐飲信息400多條,酒吧信息60多條和咖啡信息50多條。⑹三是內容下載,即將網上的作品下載到其他媒體上發表而引起的侵權。這是網站的被侵權。如南京某報曾從新浪網上下載,并在其文化娛樂版上,以《老謀子緬懷黑澤明》為題刊出張藝謀最初發表在《時代》周刊上的一篇文章,而署名卻是“辛浪”。再如,去年7月,“榕樹下”網站狀告中國社會出版社出版的“網絡人生系列叢書”,未經許可,收錄了《我的輕舞飛揚》等原告享有專有出版權的9篇作品,從而侵犯了原告的版權。⑺

以上三種是可定性的侵犯版權的主要形式。事實上,新聞網站中可能存在的版權問題要復雜得多,如BBS與版權問題、網絡鏈接與版權問題、獲取網上內容加入自己網頁的法律問題等等。⑻作為應對策略,國家版權局提出的解決網絡著作權的初步方案,即在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增加一項“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這些作品的權利”。這實際上是參照國際《著作權條約》第8條規定,確定了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的傳播權利。⑼如何解決這樣大規模的作品使用行為的授權?由權利人逐一授權在技術上有很大的困難,通過立法建立相應的法定許可制度則會極大地削弱作者和其他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在權利許可的具體操作上,網上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被公認為是平衡著作權人權益與網站傳播權益的最佳方案。在保護著作權的基本原則下,以法定形式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權代表權利人為網絡使用授予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其會員的權利,負責向著作權使用者進行授權、收集使用費并分配給作者。當會員權利受到侵犯時,該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提起訴訟。這也將是現行著作權法修改的又一焦點。

(二)侵犯肖像、名譽權

就侵權形式而言,網絡對于肖像權、名譽權的侵犯,與傳統媒體并無太多的區別。只是對于加害的網站來說,由于來源的極度廣泛(除了自己收集,還有無數網友的提供)、操作的極其簡便(張冠李戴、移花接木式的粘貼不過舉手之勞),侵權變得輕而易舉,有著比傳統媒體更嚴重的趨勢;相反,對于受害者而言,由于網絡的非記錄性,侵權之訴的舉證變得更為困難,往往需要公證機關的公證。譬如去年7月,一名女性網民因“找到啦”網站將其一組照片與一張他人裸體照片并排,起訴該網站侵害了她的名譽權和肖像權,索賠16.5萬元⑽。被告的“出格大男人”頻道將原告的5張藝術照與一不知名的女性裸照連續編排在同一網頁上,并且該頁面只有這6幅照片,沒有任何可資區別的文字說明。在未經他人許可的情況下,擅用他人照片進行贏利性活動(該網站是一商業網站),已侵犯了他人肖像權。更為重要的是,將他人照片與裸照不加區別地予以并列展示,主觀上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客觀上因此導致了當事人遭到他人誤解,致使其應受到的社會評價遭到貶損,其名譽權便受到了損害,對網站的侵權之訴便成立。

這一問題的解決之道,應區別網站侵權的動機來加以對待。對于故意侮辱、誹謗,這是網站的法律意識問題,應訴諸法律約束。新發布的《暫行規定》第13條“互聯網站登載的新聞不得含有”的9類內容中就包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對于過失侵權,則應在傳播實務中增強網站自律與審慎精神。譬如沒到現場,報道中就別作身臨其境的描寫;不是當事人所說的,千萬別以直接引語的形式出現等等。

(三)侵犯隱私權

關于新聞網站網上隱私權保護問題,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信息報道中的隱私保護,這與報紙、電視等傳統媒體要求相同。譬如,對于司法機關尚未定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罪犯相稱,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得進行披露姓名、肖像的公開報道,對于受害人不得進行可指認報道(通常的做法是略去真名,模糊肖像面目,住址只精確到街道居委),對于與司法、公共利益無關的他人“前科”不得報道。以上諸項或其他屬于個人私密性信息,若非得報道不可,也只得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進行:一是獲得當事人書面許可,二是與公共利益有關。

另一方面,是網絡信息利用中的隱私保護。這一問題雖是在商業網站中最為突出,但在信息類網站中同樣存在。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無論是在新華網還是在東方網,你要想申請一個電子郵箱,就得回答包括身份證號碼、個人電話、家庭住址等私密性信息的問題。尤其是隨著信息類網站服務功能的不斷增加,隱私保護的問題日益嚴重。這方面,互聯網勃興較早的歐、美走在我們的前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早在1996年夏,歐盟召集各國專家協商,制定了發展互聯網的4條“基本路線”,其中之一就是“制定有關法律,既要給予公民使用公共信息的權利,又要能夠保護他們的隱私權”。1998年10月,歐盟制定的全球第一部實施的保護網上隱私的法規:《電子商務私人資料保護辦法》生效。它嚴格限定在傳遞和使用個人數據時必須遵守的規則,要求任何公司或機構在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時,必須事先告知這些信息將被如何使用,且須經本人同意。此外,公民不僅有權了解這些資料和數據,只要他(她)需要,還可以做刪除或修改。

注釋:

⑴2000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網站(www.peopledaily.com.cn)正式起用新名“人民網”(www.people.com.cn)

⑵⑷⑻郭明瑞、唐廣良、房紹坤:《民商法原理(二)》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791、P800、P780

⑶2000年9月30日《新聞晨報》1版

⑸2000年7月17日《新聞晨報》2版

⑹2000年9月13日《新聞晨報》1版

⑺2000年7月12日《新聞晨報》14版

⑼韋之《著作權法原理》北大出版社1998年版P73

⑽2000年7月18日《新聞晨報》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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