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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款減刑”,切不可使被告人雙得利

2009-03-07 03:07王俊杰
法治 2009年1期
關鍵詞:賠款刑事案件量刑

王俊杰

為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讓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賠償,近年來不少法院實行了“賠款減刑”制度。然而,這項制度卻被被告人鉆了空子,一些被告人調解時積極配合,但被判緩刑后就逃避執行——北京市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80%以上難以執行,大量刑案民事判決淪為“法律白條”,法院只能靠“司法救助基金”接濟那些可憐的受害人。

這一現象提示,在實施“賠款減刑”制度時,必須同步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措施,謹防該制度成為罪犯的逃責通道。

“賠款減刑”制度開始實施時,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質疑。人們擔心“賠款減刑”會不會演變為“花錢買命”,司法的天平會不會受到金錢砝碼的嚴重影響。為此,相關司法機關專門對公眾解疑釋惑,聲稱“賠款減刑”符合法律基本精神,旨在通過及時到位的賠償使受害人利益得到最大維護,平復受傷的社會秩序,從而達到社會和諧。事實上,法院實施的“賠款減刑”是有上位法依據的,早在200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中就有了相應的條款: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賠款減刑”制度實施過程中,不僅沒有很好地彌補受害人經濟損失,及時有效地安慰受傷害的心靈,相反卻被被告人鉆了制度空子,玩起了忽悠法院和受害人的把戲。因為被告人知道賠償可以減刑,所以在調解時不管被害人提出什么賠償要求,被告人都一一滿足,甚至先拿出一部分賠償款表現誠意。而法院一旦兌現減刑政策,判了緩刑后就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賠償協議,逃避執行。

要避免“賠款減刑”成為罪犯的逃責通道,在進行這項制度設計時就應該充分考慮到可能出現的一切有利和不利情況,特別是要防止制度產生“利益倒掛”。為此,需要建立刑事案件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制度,從源頭堵塞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在案發后為逃避經濟賠償和制裁而變賣、轉移、隱匿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的漏洞,確保有關賠償的判決內容順利執行;還需要靈活適用刑法,一方面對于賠償數額較小的案件,要在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再作出刑事判決,另一方面對于難以在判決作出前履行完畢、數額較大的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拒絕履行賠償義務逃避執行的,可以考慮追究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刑事責任,這樣就可以依據刑法撤銷緩刑,執行刑罰,等于對被告人利劍高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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