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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際政治視野中的自治、共治和多元文化主義

2009-06-30 01:01王建娥
民族研究 2009年3期
關鍵詞:共治主義民族

在族際政治的視野中,自治、共治和多元文化主義,都是共生性的政治概念,具有共同的理論來源和實踐價值,彼此互補、滲透、包含,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系。多元文化主義承認現代國家內由于歷史和當代的原因而造成的多元文化現象,承認不同文化共存的社會現實,為包括民族區域自治這種特殊制度安排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論支持;而作為開放的制度法律架構形式的民族自治和自治一共治機制,又為多元文化主義政策體系的順利實施提供了制度空間,是多元文化主義政策體系收獲預期效果的現實路徑和有效手段。全球化進程的深入凸顯了族際政治的重要價值,多民族,國家應堅持多元文化主義的核心價值,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自治一共治機制。

關鍵詞:自治共治多元文化主義主體間性族際政治

作者王建娥,女,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研究員。地址:北京市中關村南大街27號,郵編100081。

近年來,民族自治、共治和多元文化主義這幾個概念術語及其政策實踐,得到學界的熱烈討論。各家見仁見智,對其含義、價值及實踐意義闡發了不同的意見。但是,學界關于這些問題的討論,在深化對民族現象的本質認識、豐富族際政治的理論內涵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貶低自治價值、否定自治意義的傾向。在對自治、共治的關系和多元文化主義的本質的理解上,也存在著一些模糊和謬誤的地方。本文試圖從主體間性哲學的角度,重新審視這些概念產生的歷史背景、現實意義、價值屬性及其內在聯系,期望能夠匡正在這些概念的理解和認識上存在的偏頗和失誤。

一、民族自治:價值、意義和正當性

民族自治,是現代民族研究領域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是在多民族共處于一個國家之內成為現實社會常態的歷史局勢下,多民族國家為滿足國家內部的各個民族保持自己生活方式和文化特性的各種權利訴求而進行的政治實踐?,F代多民族國家實行民族自治的觀念基礎,是民族的平等和對差異的承認與尊重。國家必須承認并尊重各民族平等的政治地位,承認并尊重少數民族在其聚居區內保留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自主管理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力。這是多民族國家防止民族之間的對立和沖突、維護政治共同體統一穩定的重要前提。

有人說,民族自治是出自政治迫使,這個觀點只說對了問題的一個方面,而忽略了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即自治本身的意義和價值。民族自治的價值和正當性是由民族自身的特性和現代世界通行的民族平等原則決定的。民族是擁有自己的文化和自我意識、在本能上要求自我管理的人口集團。作為多民族國家中的平等一員,有保持自己獨特文化和傳統的權力。而民族這種獨特的文化傳統的保持,需要有適合這種文化和傳統生存和發展的空間,也需要有在這個空間中對民族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這種自我管理的權力就是自治。

自治是幾千年文明史遺留下來的政治經驗,是小規模的共同體在更大的共同體之中存在的一種方式,也是更大的共同體維持自己的存在并且拓展自己包容空間的一種架構方式。它不是現代人眼中“情非得已”的被動行為,而是古代先民在幾千年歷史上為適應共同體規模不斷擴展的需要而進行的制度創造。最先給予拉丁同盟者自治地位的羅馬共和國,就不是為拉丁同盟所迫,而是出自拓展共和國統治的需要。其后的羅馬帝國把環地中海地區以及在這些土地上生活著的遠比現代多民族國家內的民族差異更為明顯的古代居民統統置于帝國統治之下,也采取的是自治方式。

自治是多元社會保持差異并且在差異中創造和諧的一種手段。在羅馬帝國時代,人們還沒有形成道德一致性的觀念,被征服地區在變成羅馬的行省、接受帝國統治的同時,依舊保持著各地的民族傳統和文化習性。正因為這種自治行省的創設,羅馬才得以在氣象萬千、前所未有的廣袤土地上建立起廣泛的政治聯系,成為囊括整個地中海世界的大帝國。同樣,中國歷史上的羈縻制度、土司制度等“因俗設制”的自治形式,也不是什么為情所迫,而是為保證多民族帝國的存在、擴大它容納差異的能力和空間所進行的制度創設。

把自治概念與人民主權觀念相結合的民族自治,是一個純粹的現代實踐。與古代的自治實踐相比,現代世界的民族自治制度的本質特性是以人民主權為核心,以民族平等為基礎。在多民族國家的政治框架內實行民族自治制度,既不是國家受到某個民族的脅迫而采取的被迫行動,也不是哪一民族受到國家的強迫而做出的政治妥協。而是構成多民族國家的各個民族在平等的基礎上對現代國家建構模式的理性選擇和制度創新。

在多民族國家實行民族自治,是少數民族在世界性的民族國家體系的大局中對自己前途命運做出的一種理性選擇,是少數民族根據民族平等原則創造的在多民族國家的政治框架下實現自我管理、保障民族特性得以繼續存在和發展的一種方式。各民族選擇自治,既是為了在多元社會中保持自己獨特的文化傳統,以及為了在主體民族優勢的情況下保證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生存發展空間不受擠壓,避免在急劇的現代化進程中被主體民族邊緣化;也是少數民族作為平等的國家成員按照自己意愿主動參與國家政治建構的表現。通過自治制度,少數民族一方面可以獲得國家政治法律的保護,實現對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我管理,保證民族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生活方式的延續;另一方面又可以通過國家的制度建構,確立自己在國家中的政治法律地位,爭取到在自我以外的更高層次上與其他民族互動互惠的政治空間。

現代多民族國家內的少數民族之所以把自治作為自己的第一選項,是因為民族是生活在現代世界體系之中的社會共同體,具有審時度勢、權衡利弊的能力,能夠理解溝通協商、趨利避害的意義。能夠根據對生活世界的判斷,調整自己的行為方式和行動目標,平衡現實與理想的關系。在正常情況下,多民族國家內的各個民族,除了極少數的狂熱分子之外,都能夠從歷史和現實復雜的互動中理解多民族國家的存在和成因,接受和與自己文化習俗不同的社會共同體共存、結成一個更大的政治共同體的現實,在國際舞臺上作為一個統一的政治民族而行動。而在國家這個政治共同體的內部,也都能立足于當下的政治協商和族際互動,選擇自治作為在多民族國家這個統一的政治共同體當中保持民族特性、發展民族文化、實現民族抱負的現實路徑,在現有的政治空間內爭取最好的前途和最大的利益。而不是以鄰為壑,盲目樹敵,一味地要求分離追求獨立,不惜以破壞自己生存發展的良好環境為代價建立單一民族的國家。

從國家建構的角度講,實施民族自治制度,承認少數民族權利,給予少數民族自治的權利空間,既是國家為履行其保障各個民族平等權利的正當職責所采取的政治行為,是國家為了綏靖內部差異地區和民族集團、包容民族和文化的多樣性而進行的制度法律建構;也是國家為了使各個民族建立對國家政治認同的一種積極舉措?,F代國家的行政能力及其合法性,來自構成國家的各個民族對它的政治認同。沒有這種政治認同,就不可能有一個具備溝通協調社會、群體和個人關系能力的政府和權力機構,不可能在各個民族、部族和族群之間創造足以維持這種政治共同體存在的社會凝聚力。通過憲法和法律的途徑,肯定民族自治權力,并且將其制度

化,是多民族國家貫徹民族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也是現代國家建構更高層次政治認同的重要模式。一方面,國家通過滿足少數民族的自治要求,在那些表現出差異并且提出保持差異要求的民族地區實行區域性和地方性的自我管理,換取少數民族對它的認同,從而獲得政治合法性和社會向心力,維護了領土完整、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另一方面,國家還可以通過地方、省和地區層次上的自治安排,構建起國家行政權力得以實施的結構框架,借助這種多層次的政治框架,協調統一性與多樣性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創造出具有更大包容性的政治空間,加強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的有機聯系,鞏固并擴大政治凝聚力的社會基礎。這種更具包容性現代國家的建構模式,既滿足了少數民族要求自治的政治訴求,也賦予了多民族國家建構過程的合法性,并且還可以通過民族自治制度這種權利分享機制的建立,消除民族之間的猜忌,增進民族之間的政治互信,使各個民族都全心全意地服膺于國家,服膺于憲法確立的民族之間平等民主的溝通和協商方式。

二、共治概念的意義和自治一共治的邏輯關系

在多民族國家實行民族自治制度,有其普遍的意義和重要的價值。但是,過分強調民族的個體性,過分強調自治的價值,而忽視了自治制度得以實施的多民族國家的政治結構,忽視了作為自治主體的民族與同樣作為自治主體的其他民族之間的聯系和制約,就會使民族自治走向極端,使其帶有強化民族外延、疏離與更大的社會共同體的外部聯系之虞。

因此,近年來國內有學者從多民族國家民族政治實踐的角度提出了共治的概念。共治概念的提出,揭示了自治應然的存在方式,彌補了傳統自治理論內在的缺陷。同時,它也適應了多民族國家在滿足少數民族自治要求的同時,通過政治架構加強自治單位之間以及與國家其他部分之間的聯系、把各個民族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需要。并且從理論上提出了通過在政治制度、法律地位和社會生活中創造出各個民族共同參與、共同管理的政治空間,消除單純自治可能會導致的潛在分離因素的可能性,揭示了族際政治另一個方面的內容。

無論從哲學還是從政治學的意義上說,“自治”都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自治體現的是哲學上的一種主體間性。這種主體間性一方面反映行為主體在一定程度上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則反映行為主體與生活世界的邏輯聯系,依賴于與其他行為主體的共存和互動而存在。民族自治是在一個比民族社會更大的政治空間中發生的政治行為,它本身具有一種“合而不同”的含義。自治是一個民族保持其主體性和獨特性的一種方式,而這個方式支撐起了由多個同樣具有主體性和獨特性的民族集團組成的一個能夠包容它們在其間的政治共同體。離開了這些作為同樣的自治主體的多民族存在,離開了自治民族生活于其中的多民族共存的現代國家,離開了與自我以外的其他民族的聯系和互動,民族自治的概念和民族自治的實踐既不能成立,也沒有意義。

從概念上說,民族自治指的是構成國家總人口的各個民族實現自我管理的權力,不包含構成國家的這些民族在更高層次和更大范圍上參與國家的政治決策與管理、平等分享國家政治權力的權利。而這后一種權利,就體現在多民族國家族際政治設計的另一個方面,即所謂的“共治”。共治是一種更高層次上的自我管理,是多民族國家內的各個民族作為國家的主人而行使的對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正如國家在國際事務中擁有發言權一樣,民族國家內的各民族對國家層次上的公共事務上也擁有發言權。在這里,“自治”與“共治”的關系,體現了一種“小我”與“大我”的關系?!靶∥摇贝嬖谟凇按笪摇敝?,“大我”體現了“小我”的意志。自治,強調的是民族對內部事物的自我管理,保證少數民族的自我生存發展空間;共治,強調的是各民族對國家公共事務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前者體現的是地方層次上少數民族的存在形式和政治權利,后者體現的是國家層次上的權利分享,追求和保障的是各個民族共同管理國家、處理國家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力。二者的結合既體現了政治合法性來自人民同意的民主原則,較之簡單粗暴地剝奪其他民族集團的權利、實行強制性同化的均質化手段,更加合理,更加現實,更容易得到少數民族的認可和支持;同時,又從制度上保證了少數民族發展自己社會文化的生存空間,有效地緩解國家的政治統一與少數民族權利要求之間的內在張力。有利于在國家的各個部分之間創造一種不斷密切化的聯系,創造出一種超越民族特殊利益、能夠在地方一地方、民族一民族的關系結構中有效施加影響、發揮作用的調節機制,使國家的宏觀協調管理成為可能。更重要的是,通過對國家公共事務的參與和管理,不僅能夠消除單純的自治可能產生的疏離作用,實現各個民族對國家權利的共享,而且能夠使他們產生一種國家主人翁的責任意識,產生一種超越地方和民族層次的國家認同,自覺將民族的利益、前途與命運與國家的利益、前途和命運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休戚與共,自覺地捍衛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如同自治一樣,共治也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以自治的存在為前提。共治概念的價值是對自治的重新認識和肯定,是對自治應然的存在方式的重新揭示,而不是對自治的否定與替代。共治與自治的關系,不是二元對立的,而是共存共生、互相依存、互為補充、并且可以互相轉化的。無論是自治還是共治,都存在著一個外延和層次的問題。從國際層面上說,自治的概念,就其行為可行性來說,適合于公民和政府。這個意義上的自治,和主權國家是一致的。相對國際社會,民族國家的各民族對國家內部事務的管理就是一種自治。而對國家而言,組成國家的各個民族集團對國家事務的管理,又是一種共治。而各個民族對自己民族內部事務的管理,又有屬于自治的范疇。不同層次上的自治和共治,是相對不同層次的政治共同體以及共同體之內的行為者而言的。任何社會共同體,只要它處于同外部的交往之中,并且同外部交往對象形成一種結構聯系時,就有自治的要求;任何由這樣的社會共同體組成的國家,其政治組織形式中也必然包含了自治的架構,并且必然地要有一種超越自治層次、協調自治單位之間關系的治理機制。而這更高層次治理機制的性質,則根據國家的性質、民族與國家的關系,以及與國內其他民族的關系的變化而變化?;驗楣仓?,或為其他。

自治和共治是在民族平等的多民族國家實施的族際政治方略。自治保護的是民族的獨立性和差異性。共治體現的是對獨立性和差異性的協調和規范。沒有自治,就沒有共治。否定自治,否定了民族作為交往主體的存在,就否定了差異和獨立性,否定了民族之間的聯系和交往,因而也就抽掉了共治存在的基礎和前提,使共治話語本身失去意義。僅有自治安排,缺乏共治設計,缺乏能夠保護具有差異和獨立性的民族集團彼此間正常交往的制度渠道和互動機制,就不可能有效地協調民族之間的差異和分歧,在各個民族之間建立起在政治上易于協調的關系,建立起為各個民族共同接受、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保證各個民族之間的有序互動。因此,任何把自治和共治概念絕對化、將共治話語與自治話語對立起來、各執一端,用自治話語反對共治設計、或用共治話語打壓少數民族自治要求、否定或削弱少數民族的集體權利,以共治

之名行剝奪民族自治權利之實的觀念和行為,都違背了自治和共治話語的本質和初衷,使二者喪失了立論的基礎和積極的意義。

當然,自治和共治之間也存在著一個度的平衡問題。過分地強調自治,拒絕與外部的聯系,拒絕在更高的層次上與其他民族的溝通與合作,在實踐上就容易產生強化民族外延、疏離與更大的社會共同體的外部聯系的副作用,不利于在更大的社會共同體的層面上創造出向心力和責任感,創造出足以抵御任何分離因素的政治凝聚力,使多民族國家的持久存在建立在各個民族對它的高度政治認同的基礎之上。而一味地強調共治,否認自治的價值,否定民族的自治權力,也不利于民族之間在平等的基礎上建立互信,消除彼此的猜疑與隔閡,更不利于多樣性民族文化的保持與發展。

但是,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人們對自治和共治的關注和側重點會有不同?;蚴菑娬{自治的意義,或是彰顯共治的價值。而在何時強調何者,則取決于歷史局勢、政治目標和人們對基本國情的認識和判斷。在歷史上曾存在民族不平等的情況下,強調民族自治既是對民族壓迫歷史的矯正,也是向人民主權觀念的一種回歸;在以民族平等為取向的現代多民族國家,民族自治必然地與共治同時存在。作為自治主體的民族,必然地與其他具有同樣自治權力的民族發生橫向的聯系,承認并維護多民族國家的存在及其政治的合法性,在擁有內部事務自我管理權的同時,讓渡一部分權力給國家,以便國家在更高的層次上代表國內的所有人民對外宣示主權,以及對國家這個更大的政治共同體內的各項事務進行宏觀層次的協調和管理。

因此,多民族國家的少數民族在外交、軍事、法律、財政、交通等方面,不具備獨立的權力,而必須服膺于國家的調控;而國家,也必須代表所有民族的利益,公正合理地分配國家的公共資源和權利,不偏不倚地協調各民族之間的關系。在這里,不存在民族自治是否會與國家統一的政治建構發生抵牾的問題。國家所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在更大范圍內更高的層次上協調國家與民族之間以及各個民族之間的關系問題,是民族自治權力與國家宏觀調控管理的權力及能力之間如何實現平衡的問題。

或許,在未來的某一時刻,當主體民族(大民族)的霸權和優勢已經在各民族共同繁榮和平衡發展的過程之中消逝得無影無蹤,當社會對差異和多樣性的包容已經成為所有成員自覺行為的時候,民族的自治就不再是一種需要特別強調的政治安排。各個民族就會在保持自己文化特性的同時,自然而然地融入一種具有更大包容性的制度文化。作為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的自治制度,也會發生變化,向地方自治和社區自治方向轉化,族裔的因素逐漸減少,而社團的或區域的因素日益增加。到那時,民族的自治和共治這對概念也會壽終正寢,變成一種純粹的歷史描述性詞匯,不再具有實踐意義。但是,在當下,在民族消亡條件還不具備的時候,在主體民族的政治文化和經濟社會的優勢還非常明顯、放棄民族自治很可能導致少數民族的文化和各種實際利益消亡在主體民族主流文化的汪洋大海之中的時候,自治仍然是少數民族愿意采取的一個現實選擇。

三、多元文化主義:概念、內涵和屬性

多元文化主義這一術語,是由多元主義和多元文化兩個術語合成的。多元主義是一個政治術語,最初的意思是指社會不同的集團(如工會、社團、民族等)享有獨立的自主權,權力在社會不同集團之間進行分配。多元文化是一個中性詞匯,是對多元文化現象的簡單描述。把這兩個術語結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多元文化主義一詞,是在族裔和文化多樣性構成社會生活常態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在最初,多元文化主義是作為一種對社會現象的描述和承認而出現的,但是其本身包含了一種價值取向,即對多元文化現象和對多元文化權利的承認保護。這就使它具有了一種政治的屬性,而不像自由主義思想家所說的那樣,是一個非政治的、純文化的概念。上世紀70年代,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等國,開始實行多元文化政策。其核心是放棄了對移民少數民族盎格魯化的強制同化,承認并支持移民少數民族保持其文化傳統。以后,隨著查爾斯·泰勒《承認的政治》一文的發表,多元文化主義越來越具有政治意義,逐漸發展成一種政治意識形態。

這個意義上的多元文化主義,包括了對同質化社會整合模式的批判和否定,對多元社會族群和文化差異的承認和尊重。它強調文化差異的權力,認為差異和多樣性是豐富個人、政體及社會的價值,主張通過具有獨立性的差異集團之間的平等對話達到社會集團之間的相互理解。同時,它還強調通過制度和機制的設計,給族裔和文化的多樣性以平等的生存和發展的制度空間,通過制度和法律的建構實現對多樣性的保護。在最先實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還包含了支持少數民族的權利意識,協調族際之間的價值和利益的分歧,允許對處于邊緣弱勢地位的族裔文化群體的傾斜政策,包括經濟利益傾斜和語言文化保護等內容。在那里,多元文化主義已經從最初的現象描述發展成為一種處理文化多樣性的政策體系,成為國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多元文化主義概念和政策誕生幾十年來,之所以能夠在處理多元社會的民族和文化關系上產生積極的效應,就在于它在本質上所具有的政治屬性。事實表明,僅僅作為現象描述的多元文化主義,只是被動地承認差異的存在、而不能對多樣性的社會和文化進行積極引導、不能對強勢主體民族和弱勢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地位施加任何政治影響,因而不會產生保護文化多樣性、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效果;而只能任由弱勢少數民族在主體民族的優勢地位和文化霸權面前邊緣化,在大規模的主體經濟文化和主體民族的主流生活方式的汪洋大海中隨波逐流,自生自滅。只有包含著“政治”的含義、包含著積極的政策干預、并且以“承認的政治”為核心的多元文化主義,才能產生保護多樣性、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效果。

多元文化主義的這種政治屬性,從它的批評者那里得到了印證。這些批評者往往來自自由主義陣營。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哲學政治學教授、政治哲學家布里安·伯里(Brian Barry)就批評多元文化主義背棄了自由平等原則,侵蝕了再分配政治的基礎。他認為多元文化主義的提出純粹是多此一舉。傳統的自由主義平等原則同樣可以包容差異,處理多元社會中的差異問題,而不必另辟蹊徑,用一組文化差異的權利來取代在平等權利中體現的平等的公民權。另一位批評者施萊辛格也認為,多元文化主義雖然有創造一個更加包容和公正的社會的崇高動機,但在事實上卻導致了鼓勵種族分離的災難性后果。在美國和加拿大這樣的多元社會,多元文化政策正在“把全國分裂成一小片一小片爭論不休的飛地、同族聚居區、部落,并且鼓勵與語言的種族隔離”;鼓勵移民形成“游離于主流文化之外的、自我封閉的同族聚居區”。更有甚者,在歐洲的一些極右翼組織那里,多元文化主義被看作純粹外來的東西,認為它降低了白人的地位,導致了歐洲的認同危機。主張用本土主義和民粹主義取代多元文化主義。

有趣的是,多元文化主義的支持者們與它的批評者一樣,也是從政治上肯定其價值的。其代表人物有加拿大學者威爾·金里卡,英國學者、哈爾大學政治學教授、英國種族平等委員會

主席畢庫·帕里,以及美國著名學者、曾任國際人權組織防止暴力行為委員會委員的菲利克斯·格羅斯等人。

威爾·金里卡認為,不能孤立地理解多元文化主義。因為它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影響移民族裔在西方民族國家中地位的政府政策,而只是更大的政策系列中的一個普通組成部分,是在自由民主原則這一大背景中運作的。他建議用“多元文化公民權”(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來解決多元社會中的群體權利和地位問題。這里的多元文化公民權既包括了少數民族“自我管理的權力”(self-government rights),也包括了國家對“多元族裔的各種權利”(poly-ethnic rights)的承認,并且包括了通過公共機構中的特殊安排保障少數民族政治權利的內容。此即所謂的“特殊代表權”(special representation rights)。威爾·金里卡認為,如果多民族國家能夠在自己的政治建構中把“公民權的政治”與改善少數民族的群體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保證公民權本身包含著的對文化差異的承認與尊重,賦予文化多樣性以公共性的地位,促進少數民族對公共事務及其決策過程的平等參與,那么,它就會既有助于在社會全體成員中創造出對國家的高度政治認同,也有助于在不同民族之間建立互信。

畢庫·帕里也認為,多元文化主義不是一個孤立、絕對、自足的概念,而應該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有效的多元文化主義不僅需要一套民主平等的價值體系作指導(諸如人的平等,尊重差異和多樣性等等),而且必須要有制度法律為前提,對各種價值觀做出制度安排。他指出:“在保證公平對待所有個人和群體的同時,多元文化社會需要一個多元的集體文化以及一個民族身份的共享意識。這種多元性的集體文化是從不同文化持續對話中產生的,它在尊重各個文化的同時,提供了不同文化日常交往通用的詞匯,以及共同的利益和快樂的來源。而民族身份的共享意識,則使不同的個人和群體都認同于這個政治共同體,承認這個共同體是他們自己的,對它產生一種效忠意識。雖然這兩者都很重要,但僅僅這兩點還是不夠的,還必須要有由立法和具有廣泛社會基礎的權力機構保證的社會公正?!蓖瑯?,菲利克斯·格羅斯也強調,只有把多元文化主義放到一個包容全面的政治制度中,它才有可能產生積極的效果,成為一個有效的、建設性的方針和政策。

多元文化主義概念和政策實踐,超越了追求狹隘同一性的傳統價值觀,褫奪了強制同化行為的合法性,有助于避免多元社會因強制性的整合而付出的慘痛代價,開辟通過多元文化的溝通互動重構政治認同的進路,為族裔文化多樣性在現代政治體系中的繁榮和發展創造了政策空間。從一元文化觀念轉向多元文化主義,從追求族裔文化和價值一致性的強制同化模式,轉向承認和尊重差異的多元主義政策模式,反映了在現代國家建構過程中人們的觀念發生的變化,對多民族國家和多元文化現象的理解和接受。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實施,得益于多元社會的制度法律和價值體系,而它同時也豐富和完善了多元主義政治制度,起到了促進多元社會和諧發展的作用。

四、自治、共治和多元文化主義的邏輯關系

德國哲學家施米特曾說過,“所有概念,包括精神概念,均有多樣含義,只能在具體的政治語境中方能理解”。本文在這里對自治、共治和多元文化主義這些概念的討論,都是在多民族國家成為現代世界政治生活常態的歷史局勢下進行的,都是從一種強調民族平等交往、彼此關聯、互動互惠的族際政治價值觀出發的。這種族際政治,強調從民族存在的社會政治結構中理解多民族國家的民族關系和民族問題,堅持在政治層面上解決民族間的利益分歧和沖突。反對各種強制性的整合模式和同化方法。反對任何以暴力為手段實現民族終極目標的極端民族主義恐怖行徑,反對將民族問題“去政治化”的各種放任自流的新自由主義態度。主張用政治的方法對民族關系進行積極的干預和引導,通過制度法律的建構把民族關系引入良性互動的政治軌道。

這種族際政治價值觀,體現了當代哲學和政治學的交互發展以及對民族關系研究領域的影響和滲透。誠如德國哲學家普賴斯納所言,不存在與政治無關的哲學,也不存在與哲學無關的政治學。當代哲學領域從主體哲學向主體間性哲學的轉變,帶動了從工具理性向交往理性轉變的現代政治學的發展。也帶動了人們從新的角度對民族現象和民族問題的重新審視。從主體間性哲學的視角來看,作為行為主體的民族的存在,就不是單一民族孤立的存在,而是在與其他民族共生情況下的共在。與其他民族的共在和聯系,規制并決定了民族的行為方式和選擇范圍。因而,任何民族的行為都不是絕對自由的,都受到了與其同時共存于同一生活世界的其他民族的牽制和左右;任何民族對自己生存和發展模式的選擇,也都是有限的選擇,受到了現實世界社會結構的制約。

在現代世界體系中,各個民族都被囊括到國家的政治疆域之中,在國家這個新的政治共同體中發生新的聯系,并且以國家這個新的政治共同體為軸心,重新審視自我與生活世界的關系。因此,多民族國家的每一個民族都需要學會從一個新的角度、新的立場理解自我的存在、彼此的存在以及國家的存在,思考彼此的關系以及與國家的關系。不再把多民族國家中的其他民族,看作彼此對立的存在,而將其看成構成同一個政治社會、結成了利害相依、生死與共關系的“我們”中的一員。為了“我們”這個集體的存在,為了“我們”這個集體中大家的存在,集體中的各個成員,就需要溝通彼此間的訴求,協調彼此間的行動,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制定出為大家共同接受的規則來規范大家的行為,維護大家共同的利益,維護大家共同的存在,進而維護大家共存于其中的共同體的存在。而通過共同體內部各民族之間平等的對話、溝通和協商,確定各自的權利范圍和責任義務,進而建構平等和諧的交往關系的過程,就是族際政治的過程。

從這種族際政治的視角出發,自治、共治和多元文化主義這些概念,就都不是孤立的純文化的概念,而是共生性的政治概念。自治一共治也好,多元文化主義也罷,都是多民族國家的各個民族或各文化集團在交往理性基礎上達成的一種共識,一種在更高層次上建構平等和諧的族際關系的政治方略。這個意義上的自治,是在服從于各民族共同制定的行為規則的前提下的自治,它使各個民族得以保持獨立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共治,是在任何事關多民族國家共同利益和共同存在的事務上進行的溝通和協商,協調多民族國家中每一個民族的行為,以便在民族之間保持統一性,在保證多民族國家存在的同時,保證每一個民族在多民族國家中的共在。而包含了“承認的政治”的多元文化主義,同樣是使各個民族和各個文化集團在保持其獨特文化傳統的同時融入更大政治共同體、參與更大范圍的社會生活的一種途徑和方式。它們都具有否定國家建構過程中的強制同化實踐,承認不同文化平等價值,并給予所有社會文化群體以平等的政治、社會和文化地位,把對文化差異的承認和保護提高到政治層面的本質內涵。其來源也都出自平等、自由、民主和包容的現代政治理念,反映出以追求人類平等和解放

為目標的現代哲學和政治學對人性的終極關懷。其間的關系也是彼此包容、彼此交叉、彼此滲透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體系中包括了自治、共治的制度因素,而自治一共治模式也包含了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多元文化主義承認現代國家內由于歷史和當代的原因而造成的多元文化現象,承認不同文化共存的社會現象,為包括民族區域自治這樣的特殊制度安排提供了理論前提;而自治一共治機制,作為一種開放的制度法律架構,又為多元文化主義政策體系的順利實施提供了制度模式,為它收獲預期效果提供了一種現實而有效的方法、路徑和手段。

當然,在實踐領域,自治、共治和多元文化主義針對的問題、適用的對象和范圍各有不同,根據這些概念制定的政策體系、制度模式,在形式、內容和實施程度上,也存在很大的差異,視情勢的變化而變化。一般來說,帶有區域性質的民族自治模式,產生并且適合于那些存在著歷史民族活動地域的多民族國家,如中國、西班牙、俄羅斯等國。但是并不一定適合那些不存在歷史民族而由不同文化和族裔的移民組成的多元社會。特別不適合解決移民相對集中的世界大都會城市中因族裔文化多樣性而產生的各種問題。在這樣的地方,處理多元社會中復雜的文化差異和族群關系的實踐,導致了更具有靈活性、包容性和適應性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體系的生成。但是,這并不表示多元文化主義政策體系與自治一共治模式之間存在著分歧和排斥。相反,這些政策制度之間也可以彼此交叉和滲透。比如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體系,在支持多樣性的移民文化權利的同時,也包含了在法裔居民占絕大多數的魁北克省實行的自治制度和土著印第安人對自己事務的自治權力,以及他們對國家層次的公共事務的參與權力等等。在這里,自治、共治和多元文化主義彼此交織,在內容和形式都體現出加拿大的特征。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深入和世界性的都市化腳步的加快,國家內部各個地區之間政治經濟聯系日益緊密,單質的族裔群體生活在同一個地區的現象被打破,族裔構成上的馬賽克現象到處可見。這種歷史趨勢,使得民族國家內的各自治單位面臨的外部環境變得越來越復雜。正如馬爾庫斯和費徹爾所說,“全球一體化的過程并未表明文化多樣性的消除,而是表明在共享一個共同世界的前提下,不同文化模式的共存和較量越來越顯得重要”。全球化和一體化在改變著地方性人口構成的同時,也在不斷地啟迪著人們的文化自覺,更加彰顯了民族和文化的多樣性,強化了民族之間的個性差異和交互影響。這種變化既沒有泯滅民族的自我意識和自主要求,也沒有改變“民族自治”獲得意義的生活背景。因此,全球化不能成為否定自治價值、取消自治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為將“共治”價值絕對化、用共治取代自治,或用多元文化主義取代民族自治制度的理由,更不能成為將民族關系“去政治化”的理由。相反,全球化帶來的變化和挑戰,在對多元文化社會如何保護差異和多樣性、協調差異集團之間的分歧、建構和諧的族際關系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時,也更加凸顯了族際政治的價值。多民族國家迎接這個挑戰的正確思路,只能是在堅持多元文化主義的核心價值、尊重少數民族政治權利、保護多元社會民族和文化多樣性的前提下,創造出靈活多樣的方法,發展和完善自治一共治機制。通過制度化溝通渠道和機制的建設,促進族際之間的良性溝通和互動。使各個民族在對國家政治權力的共享中,在對國家公共事務的平等參與和管理中,產生對國家高度的政治認同和主人翁意識,自覺地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安寧。只有這樣,才能根除孳生分離主義和極端民族主義的土壤,把少數民族實現自我管理的抱負和理想,與其保護文化多樣性的動力和激情相結合,使得各民族都成為多民族國家政治民主建設的積極力量,開創多民族和諧發展共同繁榮的未來。

[責任編輯馬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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