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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中國式辯訴交易制度之構想

2009-07-22 10:12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合理性可行性

王 嶸

摘要: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構建中國辯訴交易制度,必須符合中國實際,只能借鑒引入而不能全盤照搬。筆者認為應當將明確辯訴交易的適用條件、范圍和程序,限制量刑幅度,賦予被害人辯訴交易參與權,建立完備的審查及救濟機制作為立法設計的側重點。

關鍵詞:辯訴交易;合理性;可行性

辯訴交易是起源并主要存在于美國的一種刑事審判制度,它是司法經濟和司法效率的產物。我國學界對是否應當引入辯訴交易制度爭論已久,本文將以辯訴交易制度的產生、價值評價、可行性評價為視角,對如何引入這一制度,發揮其效率優勢,規避其負面影響作一粗淺分析。

一、辯訴交易制度的產生。

辯訴交易制度起源于19世紀的美國。197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randyV.US案和Santobello.V.NewYork案中以判例刑事肯定了辯訴交易的合法地位。1974年,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修訂案中更以成文法的形式對辯訴交易的原則、程序進行了詳盡規定,從而以立法形式確定了其法律地位。

辯訴交易,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的權威解釋為,“刑事被告人就較輕的罪名或者數項指控中的一項或幾項做出有罪答辯以換取檢察官的某種讓步,通常是獲得較輕的判決或者撤銷其他指控的情況下,檢察官和被告人之間達成的協議?!保?]實質上就是在訴訟中處于平等地位的控辯雙方當事人,基于知情、自愿對自己的實體權利進行處分,以讓渡自身承擔的訴訟風險,實現各方利益的互補。由于辯訴交易制度的高效性,目前美國近90%的刑事案件是通過這種方式結案的。英國、加拿大、意大利、德國、法國各國的立法或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類似于辯訴交易的刑事法律制度。

當前,我國刑事司法資源相對短缺,犯罪數量增長和司法資源有限、司法效率低下的矛盾日益凸顯。2002年4月11日,黑龍江省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首次采用辯訴交易審結了孟廣虎故意傷害案件,在學界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筆者認為,辯訴交易制度在各國司法領域得以發展,表明它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現代司法民主化、經濟化的價值趨向,對其合理性進行分析對于構建中國式辯訴交易制度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

二、辯訴交易之合理性分析。

(一)充分體現控辯職能平等、法官中立之原則。

辯訴交易建立在控辯職能平等、法官中立等原則基礎上??剞q職能平等,即控辯雙方在訴訟中處于平等法律地位,享有平等權利。在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角色相對、利益沖突、地位平等,從而形成一種平等對抗。檢察官作為政府和社會公眾的代表,其訴訟地位僅是控方當事人。當事人通過處分實體權利,相互協商、妥協,以讓渡自身訴訟風險,使雙方最終各有輸贏,一定程度上分擔了勝訴與敗訴的結果。在此過程中,法官處于中立、消極的狀態,不再以發現事實為其職責,僅就雙方主張予以認定,并依據控辯雙方共同意愿,作出最終判決。

(二)實現正義與效率二者的平衡。

正義,是法律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體現在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通常表現為“罪刑相適應”。但由于社會因素的復雜多變性,這種絕對的正義通常難以實現,即便得以實現,也可能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司法訴訟過程繁復冗長,被害人無法及時得到補償等情況,司法效率更難以實現。辯訴交易制度追求的是實現相對正義,同時兼顧司法效率,往往能夠獲得更佳的社會效益,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雖降低罪名懲罰或減少罪名懲罰,但同樣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

2.被告人的有罪答辯可以視作為類似“自首”或“立功”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同樣達到量刑幅度減少的效果;

3.被害人是犯罪行為最直接的受害者。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否能夠得到切實補償,是刑事司法是否取得社會效果的重要評判標準。對于被害人來說“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通過辯訴交易快速審結案件,懲罰犯罪的同時也使被害人人身財產損失及時獲得補償;

4.當有限的司法資源已不能滿足懲治犯罪的需要,辯訴交易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可以有效解決案件積壓現象。

(三)加強被告人人權保障。

被告人供述往往是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故刑訊逼供雖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普遍禁止,仍大量存在。辯訴交易制度中,被告人自愿承認犯罪事實,以換取檢察官向法官提出有利的量刑建議。這種方法改變了傳統審判結果非無罪即有罪的極端性,柔化了控辯雙方的對立沖突,使控辯雙方相互協商、妥協,有效地減少刑訊逼供現象發生。另外,辯訴交易偵有效制約偵查起訴期限延長制度,可以避免發生被告人羈押時間過長的現象。

三、我國移植辯訴交易制度之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傳統法律文化背景。

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根植于深厚的儒家文化土壤中,其中最為代表性的就是“以和為貴”、“無訟”法文化心態。兩千多年來,我國封建社會的基本訴訟理念貫穿著這種息訟、厭訟的思想,并深深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許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只要補償得當,甚至會要求對被告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辯訴交易恰好可以使控辯雙方避免傳統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法官不再主動發現事實,而是對控辯雙方主張予以認定,并依據雙方共同意愿與選擇進行判決,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雙贏”。

(二)我國當前的訴訟模式和訴訟制度

1.訴訟模式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為辯訴交易制度提供基礎。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正處于轉型時期。1996年,新的刑事訴訟法對庭審方式進行重大變革,增強了法庭審判的“對抗性”色彩,通過控審職能分離,強調控辯對抗,基本實現了從職權主義糾問式向當事人主義對抗式的轉變。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必然要求在訴訟中投入更多資源,訴訟成本增加的同時也造成訴訟風險隨之增大,訴訟結果更具有不確定性。辯訴交易可以克服當事人主義過分對抗化的結構缺陷,為控辯雙方提供一種訴前協商機制,使大部分案件在進入正式審判程序之前得到解決,化解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帶來的高風險、高投入兩大難題。

2.刑事辯護制度和代理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為辯訴交易制度運行提供條件。

法律行業具有的高度專業性,被告人與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往往因自身法律知識、信息的匱乏而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分別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進行有關訴訟活動。辯訴交易中,當事人具有程序和實體上的處分權、自主權,這就要求辯護人和代理人的介入,使被告人、被害人與公訴人保持信息對等,以保障其處分行為是基于已充分了解各種情況和后果,并符合內心真實意愿。

3.我國司法實踐探索為辯訴交易制度建立提供實踐基礎。

我國目前已經確立了簡易程序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是一種程序上的交易。既然程序可以進行交易,那么實體上也可以進行交易。所謂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交易,實際上是政府和個人的一種對抗,這種對抗不是不可調和的,而是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的手段進行調和的。[2]簡易程序的實施為辯訴交易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實踐基礎。筆者認為,目前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仍有其局限性,適用范圍相對狹窄,不包含實體交易的內容,提升司法效率的優勢并不顯著,因此更迫切地需要在此基礎上引入辯訴交易支制度。

四、中國式辯訴交易制度之構想。

雖然辯訴交易制度大大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但任何一項制度都有其雙面性,辯訴交易制度恰恰就是這樣一把“雙刃劍”,在其運行過程中同樣有肯能給訴訟帶來一些負面影響,比如一定程度上背離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又比如犧牲個案正義等等。要最大限度地規避這些負面影響,就必須規范、完善辯訴交易制度的運行機制。根據辯訴交易的特點和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規范:

(一)適用條件。

首先,可以適用辯訴交易的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尚不夠充分或事實清楚,但有部分取證不能的情況。也就是說,雖然一部分證據無法收集到位,但是案件情況已比較清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案件與被告人具有重大關聯。其次,檢察機關、被告人及被害人三方一致決定實施辯訴交易,方可啟動程序。如被害人未同意或未參與辯訴交易,則嚴重損害了被害人的權利。最后,辯訴交易必須建立在嚴格的程序規范和監督機制之上,以保障辯訴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適用范圍。

當前絕大多數學者的認為,辯訴交易的適用范圍應規定在“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為宜。筆者對此種觀點持保留意見。因為過于嚴格限制辯訴交易適用范圍,會導致其適用范圍過于狹小,與現行的簡易程序發生重疊,無法達到提高訴訟效率這一根本目的。相反,如果適用范圍過于寬泛,則會使一些嚴重罪刑逃避制裁,降低法律威懾性。筆者個人認為,可以將辯訴交易案件限制在可能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范圍內。

(三)交易內容。

美國的辯訴交易包括起訴、罪狀和量刑的交易。聯系我國實際情況,辯訴交易內容只能限制在起訴、量刑,并且對于起訴交易應當有所限制。一般而言,起訴交易當限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可以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起訴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尚不充分的案件。我國的辯訴交易制度不可包含罪狀交易,否則必將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在訴訟中導致定罪上的混亂。

(四)規范運行程序。

為保證辯訴交易程序正當性,必須規范它的運行程序,借鑒美國辯訴交易制度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筆者認為應遵循下列程序:

1.依被告人申請啟動辯訴交易程序。被告人選擇辯訴交易程序必須完全出于自愿,且對交易內容及相應后果有正確、清醒的認識。

2.控辯雙方及被害人一方進行協商,達成書面協議。有必要說明的是參加交易人員的范圍:控方參加人員即公訴人;辯方參加人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一方包括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與案件的審理結果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在美國的辯訴交易中,被害人沒有獨立的訴訟權利,對被害人的補償主要通過被害補償進行保護。我國修改后的形式訴訟法明確了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且我國尚沒有類似于被害人補償的國家補償制度,故必須賦予被害人辯訴交易參與權。

3.法院對辯訴交易進行審查。具體包括形式審查和實體審查。前者是對辯訴交易程序是否正當進行審查。后者主要是審查案件是否屬于適用范圍,三方意愿是否真實,及交易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實體性問題。經法院審查后,認為形式和實體均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受理,否則應當撤銷辯訴交易程序,轉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受理辯訴交易案件后應當開庭審理,可由審判員獨任住持。審理過程不受普通審判程序限制,法官須對辯訴交易過程、內容進行調查了解;詢問被告人、被害人是否同意該交易,是否清楚交易內容及后果,是否愿意接受此結果。被告人在判決宣告前仍然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五)建立無效辯訴交易救濟機制。

辯訴交易中,被告人為獲得檢察官有利于自己的量刑建議而進行有罪答辯。如該項交易未被受理,將使被告人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如此一來,部分被告人會因為擔心辯訴交易無效導致的不利后果,而不愿、不敢進行辯訴交易。為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明確規定辯訴交易無效情形下,應當允許被告人撤回有罪答辯,因辯訴交易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得作為檢察機關和法院定罪的依據。

(六)建立并完善配套刑事法律制度。

辯訴交易制度的建立還有賴于完善配套的刑事法律制度,包括:進一步建立起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法官中立的審判模式;賦予被告人沉默權,使其享有自愿作證的自由;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避免被告人或被害人因為文化素質、法律知識的匱乏在辯訴交易中利益受損。

綜上所述,辯訴交易制度雖有其弊端,但與我國刑事制度改革的價值取向存在一致性,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它對于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積極意義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對于辯訴交易制度,我們不應再囿于討論的層面,而應當大膽進行嘗試和探索,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改進。

注釋:

[1]參見陳光中《辯訴交易在中國》[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2]參見劉旭東《中國特色辯訴交易制度的構建》[J],中國科技信息,2007年第22版。

參考文獻:

[1]陳光中,《辯訴交易在中國》[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2]劉旭東,《中國特色辯訴交易制度的構建》[J],中國科技信息,2007年第22版。。

[3]劉根菊,《確立中國式辯訴交易程序之研討》[J],政法論壇,2000年地4版。

[4]王丹,《辯訴交易中國化的可行性思考》[J],科技信息,2007年第16版。

[5]陳青鶴,《我國適用辯訴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4版。

[6]吳璇歐,《中國刑事訴訟中引入辯訴交易的思考》[J],河北北方學院學報,2005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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