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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率迅速上升應引起公、檢、法高度重視

2009-07-22 10:12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犯罪分子作案考驗

陳 齊 吳 萍

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其目的在于使罪行較輕的罪犯在不脫離社會的條件下進行改造,但近幾年罪犯在考察期間內的再犯罪率直線上升。2005年至2007年間,通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緩刑期內再犯罪案件均不超過3人;2008年批準逮捕的該類案犯有10人,與前三年相比,上升率均超過400%。而今年一季度,該院辦理此類案件案犯已達6人之多。此種現象不僅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民心。這類案件多發應當引起公安司法機關的高度重視。

一、此類案件的主要特點

1、多數犯罪分子前后均涉嫌盜竊罪。在被統計的16名案犯中(2008年至2009年),有11人系盜竊作案。如犯罪嫌疑人馮某、馬某、辛某曾因共同盜竊被法院判處緩刑。但該三名案犯不思悔改,緩刑考驗期內又出來繼續作案,僅兩日內盜竊數額即高達3萬余元,影響十分惡劣。

2、三分之二以上的此類案件犯罪嫌疑人為本地人。這些人有的是跨市作案,有的是跨區、縣作案、但多數是跨鄉鎮多次作案。

3、案犯中無業人員占88%。這些人平時游手好閑,不務正業,容易受到不法思想的侵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4、犯罪主體呈現低齡化,三分之二以上的案犯出生于80年以后,且不乏未成年案犯。

5、犯罪嫌疑人所犯前罪被判處緩刑一般是因為法院認定其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側重于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悔罪表現,多適用罰金刑。

二、緩刑后再犯罪案件高發的原因

1、此類案件高發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犯罪分子未能從前罪中吸取教訓,一旦遇到機會,犯罪意念便急速增長,以為涉案金額不大,案件較小,就不會判實刑,抱以僥幸心理,緩刑考驗期內屢屢作案。

2、審判機關與執行機關工作銜接不夠規范,存在脫節現象。法院在宣告緩刑判決生效后,有時不能夠及時將執行通知書送達監管機關;有時緩刑犯屬異地監管機關管轄,法院卻將執行通知書送達當地監管機關;還有時緩刑犯有意或無意不去監管機關報到,而外出打工,使得監管機關無法準確掌握轄區內緩刑犯的情況,造成對于緩刑犯的脫管、漏管。

其次監管機關與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不夠到位且配合不夠密切。一方面,公安機關平時將精力集中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上,而對社會服刑人犯的監督考察工作則置于余后。另一方面,基層組織有時礙于情面,在緩刑犯的親屬打過招呼后,即隨便證明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內表現良好,與考察機關的配合嚴重脫節。造成對緩刑犯既沒從重打擊、也沒有輕緩教育,以至出現緩刑犯在考驗期間內重新犯罪的結果。

第三,緩刑犯的法律負擔欠缺?,F實生活中,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被考察過程中,幾乎不用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作出補償或承擔其他不利義務,基本上沒有受到任何實質性的制裁。這樣緩刑犯雖然行為受到一定的約束,但從中接受的教育卻少之又少,久而久之,很多人便重蹈覆轍。

3、法院在適用緩刑制度時存在偏差。法院應當準確把握被判緩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法官往往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及受害人的態度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主要是考量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是否積極退贓或向受害人賠償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因素。但缺乏對被告人平時表現的調查了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所以在適用緩刑時會產生偏差,出現重罪輕判,重罰金輕實刑的現象,使一些惡性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繼續危害社會。如犯罪嫌疑人易某,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批準逮捕,劣跡斑斑,但在其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并表現出悔罪以后被法院判處了緩刑,緩刑考驗期未滿便又出來作案。另外,不排除個別執法不公現象。

4、年輕人自控能力較差,法律意識淡薄,容易受到惡習感染,在特定情況下,明知自己處在緩刑考察期內不能再犯,但卻無法控制沖動情緒,不知不覺重蹈覆轍。

三、預防和減少緩刑后再犯罪案件的對策

(一)完善緩刑考察機制

1、加強對緩刑犯的監督管理,防止漏管和失控。由行政司法機關設立專門的機構,配備專門的人員切實負責對緩刑犯的考察管理工作,對緩刑犯進行登記備案,逐人建立管理考察檔案;建立由行政司法機關專門考察機構與緩刑犯所在單位及其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選派的具備一定專業素質的人員組成的監督管理小組,定期了解緩刑犯在考驗期內的思想變化和表現情況,真正把工作落到實處。

2、加強對緩刑犯的教育力度??疾鞕C關應當向緩刑犯發放相關的法律書籍,讓他們學法、懂法,并適時集中學習,從根本上提高緩刑人員的法律意識,以達到緩刑犯自我監督、自我改造的目的;此外,落實緩刑犯旁聽案件的制度??疾鞕C關可以結合對緩刑犯的回訪幫教工作,積極組織此類人員旁聽典型案件,以案說法,使他們接受再教育,這不僅對他們起到警示作用,同時也讓他們認清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從此不想犯、不敢犯。

此外,學校要切實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律教育,讓學生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學法、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

3、增設一定的緩刑負擔規定。為了彌補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緩刑犯除了應當嚴格遵守《刑法》第75條的規定之外,還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首先,緩刑犯應當直接補償因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對受害方予以一定的經濟賠償和精神補償;第二,與考察機關簽訂保證書,保證自覺接受監管考察、遵紀守法,定期向考察機關回報近況,強化緩刑犯在緩刑期間的自我加壓、自我警示作用,防止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第三,法院在對被告人判處緩刑后,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人,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好好改造,遵紀守法。如果緩刑犯再犯的,法院在撤銷緩刑的同時沒收保證金;如果緩刑犯好好改造,遵守各項規定的,緩刑期滿時,保證金如數歸還。這有利于發揮擔保人的監督作用,利用社會力量對緩刑犯進行改造,提高改造質量。

(二)法院應當慎用緩刑

1、法院應當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在適用緩刑制度之前對犯罪分子進行再犯預測。一方面,仔細審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另一方面,對犯罪分子做適當的調查,如以前是否有犯罪及違法經歷、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包括家庭情況、個人成長經歷、周圍環境、工作情況等以及犯罪分子的身心狀況。在此基礎上,法院再征求犯罪分子住所地及工作單位的意見,這樣可以提高再犯預測的準確率,降低緩刑適用的風險。

2、法院應當建立良好的執法環境和機制。法官審理案件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得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3、法院在審理緩刑后再犯罪的案犯時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使其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體現罪責自負、罰當其罪的原則。

(三)加強對緩刑案件的監督力度

1、加強對法院適用緩刑的監督。針對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首先應當擴大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增加社會參與權,盡可能的使緩刑制度透明化,杜絕緩刑適用中的腐敗與不公;其次,人大應當加強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實行緩刑案件備案報告制度,對判決不適當的案件及時向法院提出糾正,確保案件質量。最后,檢察機關對法院適用緩刑不當的案件及時提出抗訴,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人民利益出發,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2、加強對監管部門執行情況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所部門應做好對緩刑考察工作的監督,充分行使監督權,適時提出檢察建議;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監督糾正,維護考察工作的全面、深入、有效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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