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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及認定錯誤的救濟途徑

2009-07-22 10:12朱德健鐘文方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檢察機關

朱德健 鐘文方

摘要:社會經濟迅猛發展,交通肇事案也日益增多,但認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證據之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理論界尚存在爭議。本文將對此進行闡述。

關鍵詞: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審查,檢察機關,救濟途徑

引語

在交通肇事案件日益增多、公民訴權意識普遍提高的形勢下,交通肇事案件也愈來愈引起人們的關注。要解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在審判中認為作為定罪依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錯誤時應該如何操作的問題,我們就不得不考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問題。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規定

據筆者歸納,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理論界尚存在三種觀點:

1、是一種行政行為

第一種觀點是從行政學的角度來講,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它具有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就不能擅作主張,以自己掌握的證據材料作出新的事故責任認定,顛覆原來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

2、是一種刑事證據

第二種觀點是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事實客觀表述,本身沒有強制力,只是交通肇事案中的一種刑事證據。

3、是一種刑事偵查行為

第三種觀點是認為,交警部門本身是公安系統的一部分,其作出類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刑事偵查的需要,本身就是一種刑事偵查行為。

我們認為,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刑事證據是值得肯定的,因此,作為刑事證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就必然會影響到刑法罪名的成立,期間所起的作用也就更值得探討了。

二、交通肇事罪中認定書的作用

首先我們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缎谭ā?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敖煌ㄕ厥隆笔侵高`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從而發生事故,致使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交通事故行為。其次,要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第三,由于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最后,行為與結果要有刑法意義的因果關系。只有這四個要件同時具備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

三、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依據

誠然,交通肇事案件的判決結果是由諸多因素決定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中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鏈中最為關鍵的一環,法律賦予人民法院最后的定奪權利。

在交通肇事罪中,公安機關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不能直接作為認定當事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據。行政責任認定作為認定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依據,必須要經過有關機關的審查?!兜缆方煌ò踩ā焚x予交通事故認定是證據的屬性,因此在刑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認定的,可以提出有力的反證,人民法院經質證認為反證成立的,則可以以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為依據,而不采信交通事故認定。

四、檢察機關應正確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拓寬認定書錯誤的救濟途徑

在現階段中,要改革交警權威認定方式是徒然的。但一味放縱交通事故認定書這一刑事證據的審查將給檢察機關帶來極大的風險。具體表現在:

1、交通事故認定書很難推翻

由于與交通事故相關的證據均掌握在交警部門的手中,當事人自己去搜尋足夠的相反的證據來推翻作為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難度相當大。而且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若公安機關根據事故責任認定認為當事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即使該事故責任認定錯誤,也只有到了法院刑事審判階段才能糾正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檢察機關并沒有直接推翻的法律依據,這對于將法律監督部門的檢察機關而言,因法院不認定而導致司法賠償就極為冤枉了。

2、檢察機關自身專業限制,救濟途徑有限

由于檢察官并不具有交通事故的專業知識,他只能在錯誤非常明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糾正事故責任認定,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由檢察官糾正事故責任認定的現象,少之又少。

3、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困難

交通事故認定規則殘缺且過于原則,加之沒有可操作性的解釋,使責任認定在不同的辦案民警和辦案單位可以出現相左或者完全相反的結論。再次是責任認定取消了行政司法救濟機制。另外,外部糾錯力量,尤其是作為法律監督部門的檢察機關無法介入監督,糾錯只能是“父親”管“兒子”,暗箱操作,力度達不到,糾錯質量和公信度依然無法保證。

4、交通事故的認定缺乏統一標準

就責任認定的過程而言,首先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進而明確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在這個過程中,不僅要認定案件的基本事實,而且要進行一定的分析與判斷。且不說個體認知能力的差異性,僅就個人所持的觀點不同來說,對同類甚至同一起交通事故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而且均有一定的道理,讓人難以取舍。

檢察機關雖然對法院判決認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導致交通肇事罪中的犯罪嫌疑人無罪釋放,除了抗訴一途外,別無他法,救濟途徑相當有限,但檢察機關作為審查批捕環節的制約力量,完全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這一攸關當事人權益的刑事證據進行預防前置,因此,檢察機關在審查交通肇事罪中應該做到:

1、充分發揮職能,全方位監督偵查工作。

一、對交通肇事致人重傷的案件進行立案監督。

交通肇事致人重傷,且具有酒后駕車、無證駕駛、駕駛明知不符合安全要求車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等六種情形、并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即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應對這一領域加強法律監督,防止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有案不立的發生,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二、對交警部門“重實體輕程序”偵查程序進行監督。

司法實踐中,檢察人員在審查案件時經常發現,偵查機關在取證時,除對證人使用《訊問筆錄》外,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以及對立案前的肇事者,無一例外使用《訊問筆錄》。偵查機關的這一做法無疑違反了刑訴法規定,侵犯了有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檢察機關必須要對這些明顯違反訴訟法程序的行為進行并予以糾正。

2、建議當事人自我救濟

檢察機關本身不是當事人主體,特別是尚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其更難以主動迅速地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出現的問題,因此,在審查交通肇事罪時,要寄希望于事故雙方當事人,特別是認定書里的受害人。

3、審查注重整體,不完全依賴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全面審查的原則。

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

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

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二、全面分析因果關系。

針對責任認定中忽視第三方因素介入的情況,更應該從因果關系入手,分析各種因素對事故結果的作用有無及大小,確定行為人所應承擔的事故責任,進而考慮其罪責問題。

三、注重分析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

交通肇事犯罪中,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一般情況下其主觀上的過失比較明顯,但也有一些案件,需要推定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也就是說,行為人雖對事故負主要甚至是全部責任,但若主觀上沒有犯罪的過失,則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4、統一檢法標準

由于缺乏統一的定責標準,在認定事故責任方面存在著隨意性較大、定責失衡等問題,建議在認定交通肇事罪問題上,可否不以交管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意見為依據。但是,如果不以此為前提,則無法判定交通肇事行為人與肇事后果間的因果關系,更無法確定其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有關事故責任認定方面的統一執法標準雖然仍需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進一步規范,但在目前的條件下,還應堅持以交管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來認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

結語

檢察機關作為維護法律權威,伸張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這一交通肇事罪的關鍵證據必須要謹慎審查。檢察機關要預防法院不認同交通事故認定書,最關鍵的是提前預警,把審查證據工作做扎實,從而真正實現自我救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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