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調解員介入刑事和解案件的成效存在問題及對策

2009-07-22 10:12周月倩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金華市調解員辦案

周月倩

正確運用刑事和解是檢察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自身職能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因為刑事和解案件要經過和解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發進行博弈,謀求和解條件,常常反復比較權衡,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從而使辦案周期拉長,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而且由檢察官主持和解有可能會引起一方或雙方的誤解,無法達到刑事和解的最佳效果。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今年6月份與金華市婺城區司法局聯合,由雙方當事人信任的人民調解員充當調停人主持和解。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成效

1.辦案速度大大加快,辦案期限大大縮短。人民調解員未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前,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辦理刑事和解案件的時間較長,最快的45天,最慢的178天,平均辦案天數103天,沒有1件能在一個月內結案的;今年6月份,人民調解員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后,共辦理2件刑事和解案件,其中1件在28天內辦結,另1件在32天內辦結,平均30天,比原來的平均103天快了73天,速度提高了243%倍。

2.適用和解案件比例增多,有利于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人民調解員未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前,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按刑事和解辦結的案件僅占全部受理案件的0.96%,占符合刑事和解條件和范圍案件的9.3%。今年6月份,人民調解員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后,按刑事和解辦結的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1.2%,占符合刑事和解條件和范圍案件的11.8%。

3.有利于檢察官的角色定位。人民調解員未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前,鑒于檢察官主持和解與其作為追訴者的身份不符,可能導致當事人產生抵觸或者猜疑心理,而且檢察官主持和解可能使雙方的協商受到來自檢察官方面的壓力,不利于確保和解協議的達成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愿,承辦人普遍對于主持和解持慎重態度。人民調解員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后,因為主持和解由人民調解員進行,檢察官只是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確保和解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并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監督和解協議的執行,檢察院和檢察官的獨立性能得到充分保證。

4.緩解了辦案人員少時間緊的矛盾。人民調解員未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前,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刑事和解案件承辦人做雙方的和解工作所調解的次數最多的達25次,接待調解人員多的達10多人,最少的達3次,主持和解平均花費的次數是6次。今年6月份,人民調解員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后,不需要檢察機關和承辦人主持調解,調解環節節約了大量的人員、時間、精力,從而緩解了辦案人員少時間緊的矛盾。

5.確保了調停人的中立性、專業性。中立、專業是刑事和解對調停人的要求,在自行尋求第三者擔任調停人的情況下,調停人的中立立場、法律素質無法保證,刑事和解追求的價值目標難以實現。而人民調解員充當調停人能確保中立、專業。首先,人民調解員充當調停人具有法律依據:我國的《憲法》第111條第二款規定了人民調解員具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國務院和司法部分別頒布制定了《人民調解員組織條例》和《關于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原則、指導管理等作出全面規定。其次人民調解員充當調停人具有現實依據。人民調解員在基層群眾自治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這就使其介入刑事和解成為必然。人民調解員介入刑事和解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發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讓人民群眾更多地參與司法活動,促進司法活動的公開和透明,不僅加強了人民群眾與檢察機關之間的交流協作關系,也增加了社會與政府之間在對待犯罪問題上的互動。

二、問題經過幾個月的實踐,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是:

1.調解程序不規范。人民調解屬于民間調解,是一種基層群眾自治和社會自律性質的活動,由于立法上的滯后,人民調解員如何主持調解沒有統一的規范,仍處于探索階段。從現行的調解案件看,主要是憑借著人民調解員的經驗進行,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以群眾化、自治性為特征的,實踐中各有各的一套辦法,往往呈現出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態勢,在一定程度上給人混亂的感覺,和解工作處于于法無據的尷尬狀態,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民調解員介入刑事和解案件的進一步發展。

2.調解組織的構成不合理。實踐中,人民調解員一般由社區、鄉村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很少有律師參與調解,律師作為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又擁有一定調查權的人沒有被充分利用。雖然社區、鄉村的人民調解員具有基礎性、群眾性、社會性等特征,但他們的調解注重的是不打破原有的人際關系和社會結構,社區、鄉村的人民調解員均是非專職人員,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不僅使調解的專業性、權威性受到質疑,也限制了調解發揮更大的作用。

3.調解協議的效力有待探討。從實踐情況看,調停人由社區、鄉村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但是因調停人與雙方均熟悉,對案件的調解往往不是建立在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明晰的基礎上,而是單一地追求和解結果,賠償協議在在適用法律、責任認定、賠償金額計算等方面不夠準確,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不能保證和解協議公平公正,往往造成賠償標準不統一,差別較大。不能排除調停人有一味追求和解而放棄了法律原則的情況存在。因為調解本身沒有違反自愿性原則,賠償數額又是雙方當事人認可的,此類調解協議的效力如何值得探討。

4.調解監督機制缺乏。人民調解員介入刑事和解案件仍然處在初步探索和實驗階段,實踐中的做法是對符合和解條件和范圍的輕微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和解的,由檢察機關提供查閱案卷材料等便利,依法支持人民調解員開展刑事和解工作。通過司法局聯系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和解。但調解協議達成后,檢察機關一般均根據和解材料給予相對不起訴,所謂的審查僅僅是程序上的走過場,缺乏對整個調解過程的監督審查,無法準確把握調解的公平公正性。

三、對策針對此類問題,為使人民調解進一步發揮應有的作用,應從以下方面來完善規范

1.加快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步伐。盡快制定出臺人民調解的工作機制及實施辦法,擴大人民調解的受案范圍,讓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到輕微刑事案件的化解中。為了保障人民調解工作基本原則的貫徹,公安部、高檢、高法、司法部可聯合制定工作規范,建立健全嚴格的調解工作程序,增強規范性,避免隨意性,保障公正性,實現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對于賠償數額,雖然應該允許個案之間存在差異,但賠償數額應當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應判決賠償的數額相當,在規范中應當予以明確。

2.建立專業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應當吸收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加入調解組織,改善人民調解組織人員結構,也可在適當的時候建立明確的準入門檻,開展任職考試,確保調停人的法律專業性。使人民調解員真正成為當事人信任的“能調會解”的能手。

3.加強培訓,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因地制宜、結合實際,采取多種方式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努力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素質。并鼓勵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人員加入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來,提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素質。

4、建立完善調解案件質量監督機制。檢察機關除審查調解協議外,還應當深入基層,就調解實務、規范文書制作等進行指導,會同司法局結合日常工作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指導檢查,促進調解程序和調解案卷的規范,推動人民調解工作質量的不斷提升。

猜你喜歡
金華市調解員辦案
金華市美術教師作品選登
最高檢出臺司法辦案組織辦法
黃磊化身金牌“調解員”
確實的拼圖
也談班主任的魅力
金華市美術教師新作選
搶錢的破綻
家有“調解員”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