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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詐騙問題分析

2009-07-22 10:12吳蘭芳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犯罪構成定罪詐騙罪

吳蘭芳 唐 源

所謂訴訟詐騙,是指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通過由本人或者串通他人向法院作虛假陳述或提供偽造的證據的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法院信以為真并作出有利于已方的判決,從而非法獲取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訴訟詐騙既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又侵害了司法機關的正?;顒?,還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是一種較之一般詐騙行為社會危害程度更為嚴重的行為,其應受刑罰處罰性十分明顯。但在目前,此類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卻極為少見,究其原因,乃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其性質的嚴重分歧。不僅對其是否構成犯罪有分歧,而認為其構成犯罪的,對構成何種犯罪也有分歧。筆者就此作如下分析。

一、目前關于訴訟詐騙行為性質的幾種主要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訴訟詐騙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其理由主要是:根據通說,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財產的所有者或保管者、經手者,使其信以為真,“自愿”將財產交出,從而非法獲取其財產的行為。訴訟詐騙中最重要的,是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經過一定的程序后即有權處分被害人的財產,屬于廣義上的財產的保管者、經手者;法院因被騙產生認識錯誤、并將被害人的財產處分給行為人,屬于“自愿”將財產交出。此兩點明確,即可確定:訴訟詐騙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此種觀點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占多數,但形成判例的極為鮮見。

第二種觀點認為:訴訟詐騙行為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1]理由是:行為人是在以欺騙方式獲取法院有利于已方的判決之后,以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力作為要挾,強行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產。就財產的交付而言,是被迫的。由于訴訟詐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的行為,所以以對財物實際控制的轉移方式認定其罪名更合適。

第三種觀點認為:訴訟詐騙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而不是財產權,故不能作為侵害財產罪追究刑事責任?!蹲罡呷嗣駲z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集中體現了這一觀點。該《答復》認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蹦壳八痉▽嵺`中大量的訴訟詐騙行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答復》。

二、關于訴訟詐騙行為性質的分析

1、訴訟詐騙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分則對詐騙罪的規定屬于簡單罪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罪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對詐騙罪作出較為明確的定義。但第一種觀點中關于詐騙罪的通說歸納了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對詐騙罪的共同認知[2],而且還包含了對三角詐騙的研究成果,反映了詐騙罪的本質。這一認知也和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的通說基本相同,即一般認為詐騙罪具有五個構成要件要素[3]:行為人的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交付(或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例如《意大利刑法典》[4]第640條規定:詐騙罪是“利用計謀或圈套致使他人產生錯誤,為自己或其他人獲取不正當利益并且使他人遭受損害的”行為。根據“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財產的所有者或保管者、經手者,使其信以為真,‘自愿將財產交出,從而非法獲取其財產的行為”這一通說,只要能夠確認法院屬于被害人財產的所有者或保管者、經手者并且是“自愿”將財產交出,就可以確定訴訟詐騙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而訴訟詐騙的過程一般經過如下幾個過程:行為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其本人或讓他人提供偽造的證據、作虛假的陳述——法院信以為真并判決被害人賠償或者歸還行為人財產——判決生效后法院強制被害人交出財產由法院保管——法院“自愿”將財產交付給行為人。在這個過程中,第一,雖然被害人交出財產是基于國家強制力、是被迫的,但法院保管或者經手了被害人的財產這是沒有疑問的,無論這種保管或者經手是如何產生,這確實是一種保管或者經手;第二,法院將財產交付給行為人是自愿的。顯然,法院屬于被害人財產的所有者或保管者、經手者是無疑的。因而訴訟詐騙行為是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的。

2、在目前情況下,應以敲詐勒索罪對訴訟詐騙行為定罪處罰。首先,訴訟詐騙行為也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分則對敲詐勒索罪罪狀的規定也是屬于簡單罪狀,沒有給予明確的定義。但是根據比較權威的解釋[5],“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睆那笆龅脑V訟詐騙的過程看,如果把行為人借助于法院判決所擁有的國家強制力迫使被害人就范視為一種威脅或者要挾,訴訟詐騙行為確實也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其次,對訴訟詐騙行為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第一,從想象競合犯的角度看,應按敲詐勒索罪處理。雖然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法定刑相同,但其中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敲詐勒索罪的起點標準都要低于詐騙罪。以浙江省為例,詐騙罪,其“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分別為4千元和5萬元,敲詐勒索罪,其“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分別為1千5百元和1萬元,相同的數額,對敲詐勒索罪的處罰將更重,依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罰”的原則,應按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第二,相對于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更直接和完整地反映了訴訟詐騙過程中財產控制權的轉移方式:具有強迫性,以及被害人人身權利受到侵害這一特征?;谕瑯拥睦碛?,既便在一些情形下,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因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而構成妨害作證罪,也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訴訟詐騙對司法活動的侵害并不妨礙對其以敲詐勒索罪或者詐騙罪定罪處罰。訴訟詐騙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以提起訴訟為手段詐取被害人財物,從侵害的客體看,它既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又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審判活動,同時還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如果說,提起訴訟只是詐騙或者敲詐勒索的一種手段,那么,從客體上看,訴訟詐騙行為與一般的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確有所不同。問題在于:這種不同是否使訴訟詐騙行為喪失了刑事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換言之,就不能以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高檢研究室的前述《答復》的一個基本觀點就是:符合某種犯罪構成的行為由于同時又侵害了另一種尚未用刑法予以保護的法益,該行為就不再構成原來的犯罪。此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如上所述,訴訟詐騙行為侵害的是復雜客體,較之一般的詐騙罪或者詐騙勒索罪,其侵害范圍更為廣泛,社會危害性更加嚴重,更需要刑事法律的規制;其次,訴訟詐騙行為具有明顯的刑事違法性,且這種刑事違法性并不因為侵害客體的增加而喪失。前述已說明:訴訟詐騙行為既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同時也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如果刑法已將訴訟詐騙規定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此法條將與規定另兩個罪名的法條形成競合,當然應當依照此獨立的罪名定罪處罰,在刑法沒有將訴訟詐騙規定為獨立罪名時,就應當依照現有的、犯罪構成與其特征最相符合的罪名、亦即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侵害客體的增加或者說“多余的客體”并沒有使訴訟詐騙行為其余相關要件發生變化,其特征仍然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同時也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此外,訴訟詐騙行為雖然侵害了法院正常的民事審判活動,但它畢竟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的,所有的行為包括訴訟活動都圍繞著這一目的進行,財產權應當被認為是其所侵害的主要客體之一。那種認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的觀點,其立論的基礎“公權大于私權”,是值得商榷的。即使該觀點可以成立,也同樣不能改變訴訟詐騙行為的其余相關要件符合上述兩罪的犯罪構成。

三、訴訟詐騙的立法完善

訴訟詐騙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也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在目前情況下完全可以按其中之一對行為人定罪處罰,這是毫無疑問的?!度毡拘谭ǖ洹穼Υ祟愒V訟詐騙行為也沒有單獨規定罪名,但在司法實踐中是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的。但如前所述,訴訟詐騙行為確實又侵害了多個客體,以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定性,沒有完整地反映其特征。理應在刑法中以法條單獨作出規定,其罪名仍可定為“訴訟詐騙”,以有別于普通詐騙和敲詐勒索,并區別于為逃避債務或者其他原因而實施的訴訟欺詐行為(對于后者,目前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以妨害作證罪處理[6])。根據訴訟詐騙行為的侵害的客體,既可將該法條列入“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也可以將其列入“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兑獯罄谭ǖ洹返拇_是將“訴訟欺詐”[7]列入“侵犯司法管理罪”一章中的,但該刑法典中的“訴訟欺詐”罪名涉及的范圍要大得多,既包括本文中“訴訟詐騙”行為,也包括非財產性訴訟中的欺詐行為,還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及包庇行為(后兩者在我國被規定為偽證罪和包庇罪),與本文中的“訴訟詐騙”內涵和外延都有很大差別??紤]到訴訟詐騙行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的訴訟欺詐行為,將其列入“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更為合理。

注釋:

[1]《惡意訴訟侵財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特征》,檢察日報2003年2月10日第三版。

[2]《新刑法條文釋義[下]》第1183頁,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主編。

[3]《財產罪比較研究》第208頁,劉明祥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

[4]《最新意大利刑法典》,黃風譯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

[5]《新刑法條文釋義[下]》第1215頁。

[6]《浙江調查:60件“虛假訴訟”現形》,檢察日報2009年5月16日第一版。

[7]《意大利刑法典》第3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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