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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檢察幫教體系之構建

2009-11-02 07:21杜學玉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理論基礎未成年人

杜學玉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大社會問題,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一直是檢察機關不懈追求的目標,幫教工作便是其中具有實踐意義的有益探索。本文從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出發,結合檢察機關從事未成年人幫教工作的特殊優勢,重點論述了如何構建科學合理的未成年人檢察幫教工作體系。

關鍵詞未成年人 檢察幫教 理論基礎

中圖分類號:D92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149-02

少年犯罪種因于家庭,顯現于學校,惡化于社會。其背后,必定有特殊的因素在支撐著罪因的延續。在當今國際社會關于未成年罪犯刑事處遇政策非刑罰化的轉向以及中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之下,我們的社會和人民應該給予未成年犯罪人這樣一個弱勢群體一些寬容,幫教制度便應運而生了。這項工作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社會工程,它需要社會每位負有責任的公民以及各個部門的共同努力,綜合治理。其中,未成年人檢察幫教工作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一、未成年人檢察幫教工作的理論基礎

(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這是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實現了刑事政策的理性回歸。寬嚴相濟是以區別對待或者差別待遇為根本內容的?!霸搶拕t寬,該嚴則嚴”,要求在罪刑相適應的基礎上考慮個別化,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點、作案動機、人身危險性做出合理回應;“寬嚴有度”,要求對其處理時輕重比例要合理,既要防止嚴而不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又要防止無限寬而背離刑罰初衷。

(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則

1981年經中共中央批準的《第八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紀要》指出:“對青少年犯,要像父母對待患了傳染病的孩子、醫生對待病人、老師對待犯了錯誤的學生那樣,做耐心細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采用教育的原則,不會產生副作用或后遺癥。采取文化知識、道德倫理觀念、高尚的生活理想等方面的教育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一項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對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訴訟起著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這就要求我們在訴訟的每個階段,都應不失時機地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檢察幫教工作“幫”字當頭,“教”在其中,對失足未成年人不拋棄不放棄,不嬌慣不縱容,幫助其認清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喚醒他們的悔罪意識,使其認罪服法。

(三)未成年人可塑性強的自身特點

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有危害社會的一面,又有受害的一面。一方面,他們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了一定的危害;另一方面,他們往往是由于生理、心理不成熟,并在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響下實施犯罪行為的,與成年人存在顯著的差異。從主觀上講,他們對社會并沒有太多的惡意,對犯罪的危害性也沒有清醒的認識,因而,其改正錯誤和悔過自新的愿望非常強烈。

二、檢察機關幫教的特殊優勢

(一)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者的天然身份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依法對偵查、審判等司法環節進行法律監督。強化法律監督的職能是檢察機關的立身之本,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的價值追求。加強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和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以及不依法交付執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問題,切實防止和糾正打擊不力的現象。對于違反法定程序,不該立案而立案、錯捕、錯訴、輕罪重判、無罪判有罪,侵犯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現象,要堅決予以糾正,依法保障人權,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氛圍。法律監督者的特殊身份,使得檢察機關能夠以更加公正的姿態去面對失足的未成年人,使得幫教工作順利開展并落到實處。

(二)檢察環節“一肩挑多頭”的工作性質

在公、檢、法、管教部門相互配合,偵查、羈押、預審、起訴、審判、辯護、管教等的過程中,各部門所發揮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視的。相對于公安機關和法院,檢察機關在對未成年人的幫教過程中有著特殊的優勢。從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到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并出庭支持公訴直至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整個過程都有檢察機關的參與。它的作用的發揮不是孤立的,而是在縱向上銜接了司法程序中的各個環節。在橫向上,檢察機關廣泛地與家庭、學校和社會建立聯系,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和學習的環境,有利于社會調查制度的展開和品格證據的形成,這無疑為幫教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條件。

(三)檢察人員幫教經驗的專業性和豐富性

未成年犯因其自身的特殊經歷、所處的特殊環境,其心智與人格和其他正常的未成年人有著巨大的差異,存在的逆反心理更會變為頹廢、反社會的心理。針對這一特殊群體的教育,非學校采用的常規教育所能行得通的。未檢科的工作人員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在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接觸了了大量的問題少年,走訪家庭、社區和學校,深入了解了他們的生活和學習環境,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更善于進行性格分析,便于理清思路采取相應的幫教措施。而許多社會幫教人員則缺少這方面的經驗,在幫教過程中難以進入角色。

三、未成年人檢察幫教工作的落實

(一)訴前幫教,防患于未然

1.開通青少年維權崗陽光信箱?!扒嗌倌昃S權崗陽光信箱”是為在校學生而開設的。如果學生在成長中遇到什么煩惱、有什么困難,可用書信的方式投入信箱中,落款可用真名或化名。收到信后,檢察官與學校老師將進行解答和談心,如果遇到突出的或帶普遍性的問題,將選擇若干班級進行現場解答。通過定期的信息交流,增強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維權意識和法制觀念,讓更多未成年人學會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維護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在校學生犯罪工作延伸到一線。

2.特設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根據所轄地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在青少年違法犯罪情況較突出的地區或學校建立法制教育基地。通過媒體演示、法制講座、現場參加等形式,為廣大青少年學生提供一個經?;?、正規化的法制教育場所。此外,還可通過法律常識試卷問答、模擬法庭等多種形式讓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以切實改善地區和學校的法制環境,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識,預防犯罪,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二)訴中幫教,最大程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1.實行特別告知制度??紤]到未成年人由于社會閱歷和知識水平有限,對法律用語和法律條款的理解上普遍存在一定困難,刑事訴訟活動的威懾性、刑事處罰的嚴厲性易使其產生畏罪心理,對幫教矯正造成障礙。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在原來通用的《審查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的基礎上,專門制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列明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關規定以及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和特別規定,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2.落實“見面和談話”措施。通過見面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環境、成長經歷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直接原因;了解掌握其在校學習表現和學校教育管理的狀況及平時交友狀況和走入歧途的外部環境?!罢勗挕本褪菍αb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捕前談話、捕后談話、出所談話制度。即在作出不批捕決定前要進行提訊談話,分析掌握犯罪動機、犯罪原因以及監督偵查機關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在作出不批捕決定后要進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談話,幫助認識犯罪的嚴重性以及遵紀守法的重要性,從心靈深處根除違法犯罪意識;在離所后要進行幫教談話,幫助消除自卑心理,重新樹立生活目標,增強學習工作信心。

3.安排親情會見。親情會見不同于檢察人員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親屬在場權,它強調的是通過結合親情力量來感召未成年人,是一種人性化的司法制度。在審查起訴階段,可視情況安排在押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會見。通過會見,用親情感化、教育的方式,促使在押犯罪嫌疑人對涉嫌犯罪原因、社會危害性以及后果有所認識,同時發揮駐所檢察、看守所聯合幫教的整體效應,努力使對犯罪嫌疑人的訴訟過程成為教育挽救的矯治過程。

4.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為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與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中心聯系,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從而使法律援助前置到了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

5.積極推進刑事和解。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對于那些被侵害客體在一定程度上可賠償、可恢復的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不大,以及突發性犯罪和被害人對起因有一定過錯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動交待違法犯罪行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和給被害人所帶來的傷害并真心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而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案件,可以進行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而由檢察機關對加害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一些如搶劫等較為嚴重的刑事案件則采用和解后起訴,但建議人民法院酌情從輕處罰。以期恢復犯罪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彌補被害人受到的傷害,并使犯罪人改過自新,復歸社會。

(三)訴后幫教,實現特殊預防

1.與法院共建新型庭審方式。與法院共建新型未成年人庭審方式,重在增設法庭教育階段。即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開庭審理時,首先對被告人涉嫌犯罪情況進行審理,其后法庭宣布休庭,就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一次評議;第二次開庭審理時,主要是法庭教育階段,由公訴人、被告人的監護人以及審判人員分別對被告人進行幫教,后法庭再次宣布休庭,就被告人的量刑再進行評議;第三次開庭,對被告人宣讀判決。法庭教育環節的增設,促進了對未成年人犯全方位的幫教工作,使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加落到實處。

2.做好學校、家庭和社會的工作,讓失足少年找到歸屬感。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學校、家庭和社會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不能讓未成年人獨自“埋單”。檢察機關可以以區為單位,加強與工、青、婦、教育部門、街道、勞動人事、宣傳部門和廣播事業單位的聯系配合,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盡可能多地為失足青少年創造一些就學、就業的機會,最大限度地消除社會、學校乃至家庭對失足少年的一些誤解、偏見及不公平待遇,促進其參與社會生活,幫教使其感到社會溫暖,有助于提高涉案未成年人對主流社會認同,培養其社會化性格,更好地實現特殊預防的目的。

3.案后幫教,建立檔案。對決定不捕、不訴或被法院判處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犯不能放任不理,而是建立一整套案后幫教機制,實行跟蹤幫教。由案件承辦人擔任未成年犯的個人幫教導師,實行“一對一”幫教,保持經常性聯系;同時建立未成年犯幫教檔案,形成“一人一檔”,未成年犯每月向幫教導師匯報思想情況和整改情況,由導師將其轉化情況填入《幫教跟蹤考察表》,并存入幫教檔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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