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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大學生結婚問題利和弊的理性分析

2009-11-02 07:21劉清宇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高校大學生

劉清宇

摘要從2005年《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開始允許在校的高校大學生結婚以來,有關在校生結婚的爭論一直持續至今。本文認為,和眾多的社會問題一樣,在校生結婚問題也是一個利和弊矛盾的統一體,因此文中分析了這一問題背后的各種利弊,最后給出了建議,認為一方面要端正認識,另一方面還要加強法律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加強對學生的婚姻常識教育,給他們更加理性并且自由的選擇空間。

關鍵詞高校大學生 登記結婚 婚姻常識教育

中圖分類號:G45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222-02

從2005年9月1日起,新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開始正式施行,撤銷了1999年1月20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規定。其實早在2003年我國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出臺時,就已“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在校大學生登記結婚”。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意味著在校大學生只要男性年齡達到22周歲,女性年齡達到20周歲,都是允許結婚的。但是由此引發的社會爭論四處起伏,支持和反對的意見互相辯論,甚至一直延續到今天,也沒有明確統一的意見出現,然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卻可以看到學生并沒有“積極”相應法規的號召,成群結隊的去登記結婚,結婚的大學生比例少之又少。由此可見,大多數人,尤其是作為當事人的大學生,對于婚姻問題基本還是成謹慎的態度,而作為社會輿論的其他人,則更應該謹慎理性的對待。

任何問題都不是單純的有利或者有弊,尤其是面對大學生的教育問題,首先這關系到我們社會發展的未來,必須要綜合各種因素來分析這一問題,其次,人的問題本質上就是一個矛盾的問題。作為一個理性的分析者,就必須要認清楚這一事件背后所同時存在的利和弊,然后綜合考慮,揚長避短,才能促使事情向好的方向發展。

一、允許大學生結婚是社會和法律法規的進步

(一)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

一部好的法律中對于社會和人類問題的限定,應該首先是基于人的自然屬性的,也就是說是以人的生理為基礎的。這一點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應該說幾乎達到各國規定的上限了,而我國已經規定了滿二十周歲才可以結婚的年齡限制。而允許大學生階段結婚,并沒有突破這個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說,既然婚姻法的規定是人道的、是科學的,而如果學校甚至法律強硬禁止在校大學生結婚,就極大的違背了人類的生理和情感的需求,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

(二)保證了法律法規從上到下的一致性

我國《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49條明確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公民的結婚權神圣而不可侵犯。從憲法的角度看,毫無疑問,大學生可以自由地按照個人意愿來締結婚姻。而《婚姻法》作為民事領域處理婚姻關系的基本法律,則對公民的結婚權作出了進一步地細化,只要符合下列結婚條件:1.男女雙方自愿;2.達到法定婚齡;3.符合一夫一妻;4.無法定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5.無醫學禁止結婚的疾病,即取得了結婚資格,可以結婚。當前在婚姻法中,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均允許了在校大學生結婚,保證了這種法律法規的一貫性,有利于法律系統的完善和執行。

(三)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于大學生群體的包容

在生理年齡上,大學生符合《婚姻法》規定結婚的條件,他們有權利做出這種選擇;從倫理方面,社會各界從道德方面應采取包容的態度,大學生在校結婚無可非議。我們應該看到這樣做的結果,即大學生允許結婚,也即意味著學校被更多的社會化了,而現行的學校校規等,自然也難跟上新《規定》實施后的新局面,校園里的學生角色復雜了,不再是單一的學生,而有可能是妻子丈夫,或母親父親,已承擔著支撐家庭的責任,既然這樣,經濟壓力自然也賦予給了這些學生,社會化的身份更加明顯了。尤其是結婚是從獨身到和另一個人一起生活的轉變,結婚后就要多考慮自己做事情會有什么影響,要逐漸從依賴于別人的狀態轉變為獨當一面,這喲利于培養大學生的自立感、責任感。

同時我們還必須看到,容許大學生結婚和大學生現實結婚之間的距離。實際上我們可以看到,教育部出臺此規定后,并沒有成群結隊的大學生去婚姻事務所登記,全國上千所高校中結婚的學生不過萬分之一,說明他們在考慮這個問題上還是比較慎重的。既然高考都取消年齡及婚否的限制,必然本科生中會出現已婚的人,他們處理學業和家庭的問題上是否有困難間接影響大學生的決策。

二、大學生結婚也同時存在著諸多的弊端

婚姻是一種社會關系的運動,是人的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它需要一定的基礎,這種基礎包括生理、心理、物質等各個方面。我們認為在校本科大學生除了基本具備結婚的生理基礎外,并不具備結婚的其他條件,于此同時,這種過早的婚姻生活,又會影響正常的學習任務,往往會得不嘗試。

(一)大學生缺乏承擔婚姻責任的心理素質

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和社會責任感,但由于缺少和社會的直接接觸,他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幸福觀等都還處在形成的過程中??偟膩碚f大學生在心理上缺乏穩定性,心理承受能力差,自我控制力不強,情緒波動起伏較大,在日常生活、學習、交往中帶有濃厚的感性色彩。把愛情等同于浪漫,把戀愛等同于婚姻。他們對于婚姻的理想化程度較高,對于婚姻的復雜性認識不足。而婚姻作為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并非易事?;橐鲫P系中包含著對對方強烈的責任感。實際上,婚姻就是生活,家庭就是責任?;橐黾彝ブ泻芏嗍虑榈陌l生和處理絕不是戀愛中的大學生所能預料的,校園環境的單一性使他們對諸多問題的理性分析常常流于表面和膚淺。大學生在生理和心理之間發展的不平衡,造成他們對于婚姻和組建家庭缺乏足夠的心理準備.結果往往是事與愿違。因此,從心理年齡上看,大學生不適宜結婚。

(二)大學生缺乏婚姻關系的物質基礎

正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婚姻生活必須要有一定的物質基礎作為指出。兩性關系是人類為滿足自身繁衍需要而存在的一種生產,它以人類社會的物質生產為基礎。沒有物質資料的生產就沒有人類自身的生產。如果歷史地看問題,真正意義上的婚姻是人們在一定的生產方式下體現生產資料所有制和社會分配關系的一種經濟行為及其相互關系,物質基礎本身已經成為穩定鞏固配偶關系的手段。直至今天,婚姻仍然受生產資料所有制和財產占有關系的制約。在正常的婚姻關系我,我們都經??梢钥吹椒蚱逓榱私洕鷨栴}而離異,那么在大學生階段結婚的人群,這種現象必然更加明顯。首先大學生沒有經濟來源,收入基本依靠父母,無法自由支配婚姻生活所必需的開支;其次,大學生的未來尚存在過多的不確定性,很難預料它們未來會有什么樣的工作什么樣的社會地位,甚至會遇到結婚兩人畢業后馬上分居兩地的現象,這必然會帶給婚姻極大的不穩定性。

(三)大學生結婚可能影響大學生正常的學習和成長環境

大學生處于人生的最重要階段,應好好把握,扎扎實實地打好學業的基礎,才能成為一個有益于國家和社會的人。但是如果大學生在讀書期間結婚,不管他們有多么強烈的求學欲望,都會被感情和婚姻生活中的各種瑣碎問題拖去巨大的時間和精力,毫無疑問,婚姻愛情會沖擊學習。作為大學生享受這國家巨大的教育福利資源,都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我們在享受各種各樣的權利時,也對社會承擔著必要的義務。時間精力的分散造成學而不精或者學而無術,違背了高等教育的目的何在,浪費了國家及社會的每年的大量投入。學生他們在理論學習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對實踐和技術的研究,需要大量的時間來鉆研和創新,而如果在該學習實踐的時候忙著應付小家庭的壓力,必然使得學術上的上進力大大減少,學生面對國家和社會的大責任,變成了所說的結婚后責任心增強是不是只限于對愛人及自身的責任呢,這才是最大的得不償失。

(四)大學生結婚不利于學校管理和社會穩定

一方面,所說的有條件的人可以結婚,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那些紈绔子弟更多的自由,造成了一種更深的不公平呢。貧富差距的擴大趨勢讓我們不斷的思考公平問題,我們有的同學說不是不想結婚,而是出于條件的不允許或限制,那么如果我們身邊的那些紈绔子弟不學無術又能不勞而獲,整天過著非常人一般的生活,會造成普通學生的心理不平衡,衍生到對社會的不公平的認知,長此以往,必然影響學生的心理健康和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結婚之后的大學生必然要開始婚姻同居生活,這種生活和學校的宿舍管理制度是相違背的,在學校里男生和女生是分宿舍獨立居住,如果男生和女生到對方的宿舍居住肯定會帶來眾多的不便,如果婚姻雙方到校外單獨居住,必然也會造成學校管理的困難。

三、理性對待大學生結婚問題的建議

經過以上的分析,一方面是法律為了順應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人性的自然,不禁止在校大學本科生結婚,然而另一方面是大學生在現實的婚姻中又會遇到眾多的問題,那么在這一問題中,學校、家長等等各方應當怎樣面對呢,是教育主管部門和大學另行一套,自行其是,在法律外禁止大學生結婚呢,還是在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的前提下另辟蹊徑呢。筆者認為應當選擇后者。

(一)各方應當平靜理性對待在校生結婚問題

各方必須首先意識到,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并不意味著鼓勵大學生結婚。事實上,大學生們對結婚解禁也持不同態度,大多數學生認為即使法律允許大學生結婚,在象牙塔里結婚也是不現實的。這是因為隨著在校大學生社會實踐經驗的積累及來自社會各方面壓力的加大,他們的心理、生理、觀念趨于成熟,對于自己的身份和能力有較為清醒的認識?;橐龈嘁馕吨兄Z與責任,即使各高校明確允許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相信也不會有太多大學生真正走向婚姻殿堂。因此,各方在法律或者高校允許在校生結婚的規定出臺后必須要過分的擔心,或者對學生加大管理力度,這樣反而會使問題計劃,甚至可能激發叛逆性,造成不安定的后果。

(二)法律需要及時地變革

法律不應該一成不變,法律必須在某些情況、某些時候加以變革。中國當前正處于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過渡的轉型時期,而轉型時社會中所發生的社會規范、價值標準和行為方式的變化,必然帶來人們新舊觀念上的沖突,造成人們價值觀念上的多元性和模糊性。因此,國家機關必須審時度勢,適時地對現有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針對高校學生的結婚問題,法律就必須要適應當前在問題執行中遇到的各種現實問題,進行及時地修補,比如對高校的政策進行一些限制,對于高校學生的結婚的權益進行一些保護的同時,還需要進行一些限制,同時可以加入更多的人性化的規定。

(三)加強對學生的婚姻知識教育

作為教育者的高校和社會有關部門,應當對學生進行一些婚姻法的普及教育,對婚姻生活的責任和義務對學生進行進一步的普及,使它們認識到婚姻生活中理想和現實的區別,認識到只有通過在校期間的專注的學習和各種積累,才能夠在今后的婚姻中,承擔起家庭的義務,促使他們明確愛情和婚姻的發展方向,實現愛情和事業,個人和社會責任的統一。

總之,大學生的婚姻問題是一個無法片面的認為是有利還是有弊的社會問題,全面地否定或是肯定,都會給學生教育或者是社會以及法律的進步帶來不利的影響。筆者認為,還是應該理性的分析這一問題,辯證的把它看成是利和弊的矛盾統一,在實行中不斷的摸索,揚長避短,真正使處理大學生婚姻問題的政策做到人性化,合理化,同時還符合社會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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