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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偷稅行為的修改

2010-09-19 05:36蔣盛楠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稅收

蔣盛楠

【摘 要】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為了保證國家稅收的順利征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偷稅罪重新做了修改,把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并對定罪量刑標準予以完善,對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稅收;偷稅罪;逃稅罪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145-01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該修正案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作了重大修改,將偷稅罪改為逃稅罪。修改后的內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薄翱劾U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薄皩Χ啻螌嵤┣皟煽钚袨?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薄坝械谝豢钚袨?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此次修改對于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積極履行納稅義務,較1997年刑法有更進一步的意義。主要表現在:

1 修改了偷稅名稱

本被1997年《刑法》稱之為偷稅罪的罪名,修正案稱之為逃避繳納稅款罪,又稱為逃稅。據傳統觀念,“偷”即盜竊,是指把不屬于自己的東西秘密性的據為己有。偷的前提是行為主體不擁有對目的物的所有權,而通過非法的手段占有目的物,使別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在稅收征管關系中,雖然納稅人有繳納稅款的義務,但納稅人沒有繳納稅款,并沒有減少財政里的原稅款額。此外,稅款在被納稅人繳納之前,所有權仍屬于納稅人,對還未繳納的稅款的占有屬合法占有。所以,既然是本來就屬于自己的東西就不存在盜竊國家財產的行為,所以稱不上偷稅?;趯ξ蠢U納稅款就激烈譴責納稅人偷稅,就給剛正不阿的法律增添幾分情緒化色彩。而將偷稅改為逃稅后,不但詞義表達準確,而且比較符合國際立法形勢。

2 對罪狀的描述采用高度概括式,取代了以前羅列式的手法

1997年刑法與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偷稅罪的行為方式作出以下列舉:一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二是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四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五是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在實踐中,經濟生活紛擾復雜,當事人為躲避稅款的繳納,怪招百出,而且手段越來越高明,立法中羅列的行為只是常見偷稅行為,對這幾種偷稅行為之外的行為卻無能為力。改變這種掛一漏萬的局面,只能采用能高度概括此種犯罪本質的條文來描述罪狀。修正案七將相關的偷稅行為規定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該表述言簡意賅地概括出所有偷稅行為的本質,保證了打擊犯罪行為的的全面性。

3 依比例標準代替具體數額與比例相結合的標準

原刑法規定對偷稅數額的數量標準有兩種,一種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的”,另一種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依立法本意是在于為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納稅人的定罪量刑設置兩個數量區間:在百分之十以上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封閉性比例區間內設置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封閉性數額區間;在百分之三十上的半封閉性的比例區間設置十萬元以上的半封閉性數額區間。照這些比例與數額的組合,就看出了被漏掉的法律空檔:在前個比例區間如果出現大于十萬元的數額,即在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下但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情形,卻不能被法律規制;后個比例區間如果出現小于十萬的的偷稅數額,即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偷稅數額卻在十萬元以下,也不能被法律規制。這就給有意偷稅的人予以可乘之機,在數額和比例中做手腳,以致具備了偷稅罪的條件,法律卻不能奈其何。而新的刑法依比例的方式規定了相應的追訴標準:“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和“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條文中卻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額,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規定具體數額并在以后隨實際情況的變化予以調整,真正做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4 偷稅罪的初犯可以有條件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通過追繳稅款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初犯經稅務機關下達繳稅通知后,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作此規定,主要考慮的是,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稅收可以通過國家的強制力而得以實現,對于初犯,經稅務機關指出后積極履行納稅義務,能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不再追逐有罪必罰的目的。這樣處理更好的維護經濟生活秩序,較好的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是,對于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取消加重懲罰責任的罰金倍數

原刑法對偷稅罪的罰金數額設置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處罰數額過高不但會導致處罰難以執行落實,而且可能會造成納稅人傾家蕩產,使執行書成為一紙空文,不但損害法律威嚴又嚴重影響納稅人的正常經濟業務的進行,甚至影響其正常的生活,可能會給社會帶來隱患。修正案中則規定為并處罰金,具體罰金應結合案件性質、情節、案件對經濟的影響、納稅人的生活狀況等具體因素,交由審理案件的法官予以判定。判決適當的罰金,既保證執行的順利展開來昭示法律的強制力和威嚴,又能達到對當事人予以懲戒的目的。

關于偷稅罪的行為認定自上世紀五十年代就一直被修改和完善著,從罪名的獨立到內容的規定和充實,偷稅罪的改革進程一直見證著中國立法者鍥而不舍追逐法律正義與真理的過程。但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是一勞永逸的,盡管修正案七關于逃稅罪的定罪與量刑較原刑法有較大進步,但修正案也存在考慮不周全的地方。比如,如果納稅人偷稅數額沒有達到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但數額特別巨大,也應受到刑法的予以規制,即對免于刑法處罰的數額應該規定上限額,以遏制因偷稅數額過大對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日后的司法實踐中可能還會產生許多不足之處,但充分暴漏了缺點才能針對問題加以改進,法律才可以在運行過程中日臻完善。

げ慰嘉南:

[1] 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08月第二版。

[2] 王利明主編,《民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一版

[3] 劉建文主編,《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12月第一版

[4] 劉建文,熊偉主編,《稅法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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