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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學視野下的孫偉銘案

2010-09-19 05:36夏朝羨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解釋

夏朝羨

【摘 要】備受關注的孫偉銘案經兩審終審而塵埃落定,然后伴隨此案的爭論卻并未停止,各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本文將從解釋學角度分析此案,如同擁有自己前見的作者或者讀者解釋文本一樣,闡述筆者對本案的理解。

【關鍵詞】解釋學;前見;解釋

中圖分類號:B08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27-01

1 問題的提出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就孫偉銘無行駛證醉酒駕車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至此,該案終于塵埃落定。然而民眾、實務界、學術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將從解釋學視角分析此案,即,以孫偉銘行為為文本(廣義),孫偉銘為作者,民眾為讀者,“解釋”民眾的反映;以法院判決為文本,法院為作者,筆者為讀者,“解釋”法院的判決。

2 解釋學概況

解釋學,亦稱闡釋學,釋義學,或詮釋學。希臘文Hermeneutike,拉丁文hermeneutica,德文Hermeneutik,英文the hermeneutics,意即一門關于傳達、翻譯、解釋和闡明的學問或技藝。

施萊爾馬赫把解釋學看作是避免誤解的技藝來理解,從文本理論中建立起自己的詮釋理論,提出要盡可能回到作者的觀點上去解釋文本。闡釋者在成功的文本解釋上,比作者本人更好地理解了文本。狄爾泰比施萊爾馬赫更進一步,認為理解是精神科學認識論的基礎,其范圍不限于本文。理解就是通過人類歷史中可以觀察到的事實,去探究內在的精神世界。傳統解釋學到海德格爾開始從方法論向本體論轉向,認為人的存在過程就是一種解釋的過程。伽達默爾提出解釋具有普遍性,前見和傳統不是要克服的而正是要充分利用的解釋的條件。至此,以伽達默爾為代表的現代解釋學顛覆方法論上的傳統解釋學,而轉向本體論。

3 從解釋學角度“解釋”孫偉銘案

3.1 “解釋”民眾的反映

通過網絡及平面媒體可知,對于孫偉銘案,民眾熱議量刑的問題,集中在殺與不殺兩種觀點,而前者占了大多數。有網友尖銳地提出“瘋狂別克司機必須殺無赦”。

無論是主張殺不赦還是主張罪不至死,從解釋學角度看,都與民眾的“前見”有密切關系。若以孫偉銘行為為文本(廣義),孫偉銘為作者,民眾作為讀者,則民眾對于孫偉銘案件的解讀,是在一定“前見”的基礎上,結合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斷。

前見是解釋學上的一個基本概念。前見即已有之見,又稱之為先見、偏見、成見、前理解,在內容上是指稱一切構成理解主體的精神因素,即價值觀、知識、經驗、情感、世界觀、方法論、思維方法等。前見本質上表明理解者是歷史的存在,是歷史與傳統進入主體的存在,表征著源始的、本體的深層歷史性。

傳統解釋學認為,作者將意圖包含在作為解釋對象的文本中,因而解釋就是發掘所有隱藏著的意圖。而解釋者與文本之間存在時間間隔,并且解釋者帶著自己的前見,因而,在解釋的過程中要克服解釋者與解釋對象之間的時間障礙和前見,追尋文本的愿意,即,意圖主義。意圖主義的極致體現在傳統解釋學宣揚的解釋學目標:“比作者更好地理解作者”。

以伽達默爾為代表的現代解釋學則與前者恰恰相反,認為,時間間隔和前見不是解釋者與解釋對象之間的鴻溝,而是解釋的條件和基礎。任何人都負載著屬于他的傳統和前見,任何人在無形之中經歷著被他自己的前見格式化的過程。解釋不是重現過去的情境,而是利用前見并結合當前的情境,作出解釋。解釋是人的存在方式,人存在于世界,面對方方面面需要解釋的問題,陌生世界需要解釋,同時熟悉的世界也需要解釋,解釋具有普遍性。從傳統到現代,解釋學實現了從方法論到本體論的轉向。

因此,對于孫偉銘案,民眾在前見影響下進行解讀,依傳統解釋學,民眾需要回到作者行為當時的情境,再現案發時孫偉銘醉酒無證駕駛的情形,解釋和提示其原意,即主觀罪過形式,孫偉銘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亦或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依現代解釋學,時過境遷,事發當日的狀態已經無法回復,追尋原意是不切實際的,讀者的解釋就是在前見作用下的新的創作。伽達默爾認為,解釋不是讀者與作者的關系,而是讀者與讀者之間達成的共識,讀者間達成共識,解釋便完成了。理解本身就是解釋者和本文雙方在對話引導下尋找和創造共同語言的過程,在這共同的語言中,雙方的視界實現了融合,理解的過程便是“視域融合”和“自我理解”的過程。在這種解釋學本體論意義上,民眾對于孫偉銘案的解讀是一種讀者在自己前見影響下的解釋,與作者無涉。

3.2 “解釋”法院的判決

孫偉銘案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定罪部分,即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就量刑部分,考慮到孫偉銘及其家屬支付巨額的民事賠償情節,而改判無期徒刑。

從解釋學角度看,在法院作出判決以前,如同上文所述的民眾一樣,法院作為讀者,對孫偉銘案進行解釋,并制作成判決書。在這個過程中,對于孫偉銘的犯罪行為,對于刑法條文,對于法律適用,法官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解釋。而法官的解釋又會帶著自己的知識、情感、法律和生活實踐經驗,即前見。

傳統解釋學認為,解釋的主要目標是對誤解的避免與排除,解釋者可以通過不懈的努力,最終排除各種干擾,實現邏輯嚴謹、反映本意、無偏見、無?,F實的解釋。在法學領域,解釋應當求“求真避誤”的突出反映,就是司法實踐中“錯判”、“錯案”的提出,認為凡是法官錯誤地理解了法律(無論是文本還是作者的)原意,即屬于“錯判”、“錯案”。法官只能遵循立法原意,探究當事人行為時的真實意圖,消極地適用法律,解決相關法律糾紛。法官的判決無非是“制定法的精確復寫”,法官只是“宣告及說出法律的嘴巴”而已,法官的權力“在某種形式上等于零”。

現代解釋學泰斗伽達默爾認為, 一件文本的意義并不是偶然地超越它的作者,而是不斷超越它的作者的意向。理解并不是一種復制的過程,而總是一種創造的過程……完全可以說,只要人在理解,那么總是會產生不同的理解。從這個意義上講, 無法探究原意。作為讀者,法官在判決中表達自己的理解。

因此,對于孫偉銘案,法院在前見影響下進行解讀,依傳統解釋學,解釋者需要嚴格追尋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原意并再現被告人行為時的主觀意志,從而區分罪與罪之間的不同及被告人的主觀上的故意與過失。依現代解釋學,解釋的過程不是機械地重述法律或重建過去的情境,而是一個新的創造的過程。兩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在定罪方面無異議,量刑上不同,只是解釋上的相同與不同之處而已。

在循環解釋學意義上,當判決書制作完畢,法院完成從讀者到作者的角色轉變,而筆者則擔當讀者的角色,以判決為文本,法官為作者,解釋法院的判決,也就是上文所述筆者對于法院判決的理解。理解是解釋的前提,只要有理解,理解便可能有不同,而解決這一問題是法律解釋學的重要任務。伽達默爾認為,理解具有存在的性質,而解釋則是一個過程。解釋者可以透過具體文本的表達而得知文本中的觀點何在,而文本中的觀點又肯定會影響到解釋者,即所謂“六經注我”。即使文本對我們影響很大,也不可能完全投身于文本中去尋找愿意,解釋者在理解文本以前的“先見”會影響到文本的含義,即所謂“我注六經”。

4 小結

依傳統解釋學,在方法論指導下,追尋文本的原意作為解釋學目標時,則民眾的反映也好,法院的判決也罷,都要嚴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等刑法基本原則作出孫偉銘案在刑法上的解釋。而立法原意是唯一的,這就說明民眾、兩級法院的判決,可能有一者是正常的解釋,也有可能都不正確,總之,從方法論意義上的解釋學角度看,正確解釋的標準是原意。

依現代解釋學,在本體論指導下,讀者的解讀就是一種新的創作,每個讀者在自己的前見影響下,結合當前情境作出解釋,并不固守原意主義??傊?從本體論意義上的解釋學角度看,擁有不同前見的讀者就同一認識對象會作出不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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