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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憲法中關于公民私有財產權保護的相關問題

2010-09-19 05:36王寶強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財產權修正案財產

王寶強

【摘 要】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根本要求在我國, 憲法財產權制度也有一個曲折前進的發展過程。隨著我國于2004 年3 月14 日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立了憲法上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制度,彌補了原有憲法中財產權制度的缺陷和不足。04年憲法修正案的頒布, 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將進入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

【關鍵詞】 私有財產權; 憲法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45-02

作為一個法學概念,財產權是指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與其他基本權利一樣, 是公民對國家的一種權利, 直接反映著公民與國家權力之間在憲政建設中的關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居于在一國法律體系核心的地位,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因而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最為根本和綱領性的。

1 回顧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保憲法保護的相關規定

對公民個人私有財產的保護, 經歷了一個復雜而曲折的過程。49年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第3條規定:“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边@時采取了相對于不同經濟成分保護相應財產權的做法。54年憲法依據不同所有制、不同的公民身份分別規定。1982年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998年通過的憲法第1修正案又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93 年通過的憲法第7 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 現行憲法頒布后,1988 年憲法修正案中確認了私營經濟的合法性,并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1999年修正案中進一步規定“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1988年、1999年憲法修正案對于可能涉及公民財產權的新經濟形式概括規定為:國家保護這些新的所有制形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受以潛意識形態的制約則沒有變化。

從1954 年憲法開始,新中國的幾部憲法對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繼承權等問題做了不同類型的規定,但內容與體系都不完整,尤其是缺乏尊重和保障公民私有財產的社會基礎與法律基礎。50多年來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具有三個特點:(1)私有財產與公共財產的相對狀態、私有財產與公共財產之間確定合理的界限,使受侵害的財產得到合理補償。(2)公民財產的保護始終與所有制結構、分配制度緊密聯系。進一步完善私有財產權憲法保障的機制與程序,在財產權的社會性與個體財產的自由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性(3) 公民財產以保護公民的生活資料為主,兼顧生產資料。,近年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改變著人們對財富的看法與理念,公民個人的財產日益增多已是不爭的事實,公民財產權及其憲法保護問題逐漸受到人們更多的關注。在憲法中如何規定財產權及其保護問題,并使之與發展市場經濟和建立憲政及民主制度的要求相適應,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2]

2 憲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意義

2.1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是原則上的一種確認,為保護私有財產權提供了統一的基本綱領性的立法基礎。如果沒有相應的憲法和法律規定,財產權保護原則也會失去存在的意義。憲法修正案對私有財產權的規定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通過法律和制度實現財產權價值,并對財產權受侵害時給予有效的救濟。孟子說,無恒產而有恒心,惟士為能。就是說對一般人而言,沒有財產的人就沒有自由,進一步說,是不會有人格地。孟德斯鳩也曾經說過,財產權是道德之神。一個現代法治社會下的道德品質,絕不再是一種單純建立在義務之上的道德,而只能是一種以權利為基礎的道德。道德與法律的與時俱進,也只能緊跟在財產權及其他個人權利的確立之上??梢?沒有財產權作為基礎的生存權和自由權是不可想象的。而2002 年初由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與央視《中國財經報道》節目共同進行的幾項調查查明,有93 %的城市居民希望通過修憲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有67 %的居民認為只有雙方共同協商確定補償標準的情況下,國家才能有償征用私產,15 %的居民明確表示不同意任何條件的征用私有財產。[3]因此,通過修憲和立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不僅是順應民心的,而且對于保障和實現公民的權利更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通說認為: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是人類最基本的人權。在人權范疇中,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源泉,財產權則是實現生命權的保障和工具。人們如果沒有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的勞動成果的權利,也就失去了維護其生命的正當途徑。財產權同樣決定著自由權。對財產權的發現和對個人的價值與尊嚴的發現是一致的。在憲政之下,侵犯個人的財產即是侵犯個人的自由和尊嚴。著名的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論》中闡述了一個重要政治觀點:“政治的主要職責是保護私有財產……沒有財產權就沒有公正”。

2.2 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制度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

建立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制度,使公民對國家的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政策具有可預見性,使各種公權力受到有效的規制,促使政府信用得以確立,從而增強公民個人對其財產投資經營和積累財富的安全感;能夠形成一種持久的激勵機制,使其對財產的使用和收益產生高度的責任感,激發其內在的創造財富的積極性、能動性。首先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制度有利于培養獨立的市場主體。市場經濟越深入發展,越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的人格獨立、地位平等、意志自治。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制度正是通過確立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通過防范國家和政府對私有財產權的不當侵害和限制,最大限度的消除私有財產權的最大威脅———國家的公權力,從而確保公民自由地進行平等的交易。其次私有財產權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維護交易安全,促進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私有財產權制度理清了市場主體間的權、責、利,使主體產生一個明確穩定的行為預期,財產的所有者會竭盡全力保護自己的財產,并設法使自己所擁有的資產投入到創造更多財富的行業和領域中去,由此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實現資產的價值的最大化。再次,保護私有財產能夠為人們提供一種制度預期利益,實現人們的利益期待。

2.3 有利于建立公正有效的國家稅收制度

在私有財產沒有應有的法律地位之前,私有財產難登大雅之堂。私有財產的數額常常被人們所隱瞞,許多人對自己的財產藏而不露。這樣,許多該繳的稅款也被逃或漏。一旦私有財產權為憲法和法律明確確認,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相分別而并存,對于私有財產的依法征稅更為容易,逃稅漏稅將大大減少,由此將為社會公益事業提供更多的財政稅收支持。

4 關于完善我國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幾點建議

4.1 進一步完善憲法規范中的私有財產權結構

我國現階段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私人財產的存在是必然的,應正面對待并解決問題。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主體平等,規則統一適用。一切財產與財產有關的行為只要是合法的,都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應該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護。憲法和法律都應確認公民財產權利在整個社會權利體系中的平等地位,應在立法、司法上同時做到平等對待。在立法不平等的前提下何談司法平等。在財產上不應區分公有和私有。在今后的修憲和憲政建設中,應重點解決以上問題,具體而言:一是加強憲法解釋,明確私有財產權的范圍:私有財產既包括公民的個人生活資料,也包括生產資料,既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如知識、技術、智力成果,既包括基于勞動和投資經營行為而獲得的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也包括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保險收入和福利收入,既包括接受社會捐贈而獲得的財產,也包括接受繼承而獲得的財產。二是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障提升到與公共財產均等的地位,獲得憲法和法律制度的同等評價、尊重和保護。三是在憲法修正案中引進英美法中“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條款,建立起對私有財產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制度,使政府各機關行使權力的時候,不得任意為之,各種立法機關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制訂旨在限制和剝奪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命令。

4.2 完善我國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憲法依據

在我國現階段,私有財產之所以不能得到切實的保護,主要原因在于對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政府缺乏必要的事先防范制度,在司法制度中也不能提供及時有效救濟手段。而就政府層面來講,關鍵在于如何解決國家通過征收或征用手段可能帶給私有財產權的侵犯。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征收征用制度從而限制國家權力,保護公民權利是十分必要地。

4.3 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違憲審查制度

制定并完善切實可行的、保障憲法實施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起源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違憲審查制度,是指享有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或專門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以特定程序審查某項立法或某種行為是否合憲的制度。它是監督憲法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證憲法實施,維護憲政建設。在法律上將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確定為違憲,并給予撤銷或廢止,使憲法有關保障私有財產的規定能夠在普通法律法規,甚至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的行為中得到貫徹,防止其他法規甚至一些規章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梢哉f違憲審查制度是防范立法權和行政權中的抽象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制度保障,現實生活中,某些政府部門對公民的財產實施征收、征用、拆遷等行為時,往往依據一些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或部門規章作為自己行為的依據,但如果這些法律或規章本身是違憲侵犯公民財產權的,那基于這些“所謂的法律”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行為就不應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要判斷一種行政行為是否侵犯了公民受憲法保護的私有財產權,首先就要對這種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章進行合憲性審查,只有通過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判斷它們的合憲性,才能判斷這種行為的正當性和有效性,才能真正預防不當立法、不當行政行為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的侵害。

ぷ⑹:

[1] 《論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李軍 修憲研究 2004年

[2] 《憲法中財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探究》 張愛華 焦作學報 2004年7月

[3]千龍新聞網,2002 年3 月26 日相關報道

[4] 《論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及監督保障機制》 張穎 邵陽學院學報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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