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離婚所引起的管轄權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2010-09-19 05:36何天華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管轄權當事人法院

何天華

【摘 要】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擴大,人們對外交往日益增多,涉外婚姻家庭問題有了增加趨勢,尤其是涉外離婚現象的增多。涉外離婚案件引發了大量法律沖突問題,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及解決對當事人以及我國利益有著重要影響。研究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適用的法律問題,對這些問題加以解決,以便在實踐與理論上都對涉外離婚進行分析和提出建議。

【關鍵詞】涉外離婚;管轄權;法律適用;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中圖分類號:D913.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57-01

涉外婚姻家庭關系是涉外民事關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具有一般涉外民是關系的共同屬性。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即婚姻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或者婚姻行為地在國外。由于各國都認為涉外離婚涉及本國的公共秩序以及本國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都主張凡涉及本國公民的離婚案件本國法院享有管轄權且本國法院應行使司法審判權,所以涉外離婚所引發的法律沖突最為激烈。

1 涉外離婚的管轄權

涉外離婚的管轄權是指涉外離婚案件發生時,依據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規定以什么原則確立的法院的審理資格。因為涉外離婚涉及國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國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世界各國倡議當事人的住所、居所、國籍作為涉外離婚管轄的依據,由于受理法院準據法的制度以及內國法的不同,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的利益,所以確定涉外離婚的管轄權非常重要?,F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遵循以下三種原則:

一是以離婚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為管轄依據。這是以英、美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采取的原則。如英國1973年《住所與婚姻訴訟法》。二是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管轄依據,即使不居住在本國也應該有當事人本國受理。這是德國、法國、丹麥、荷蘭等歐洲大陸國家實行的原則。三是兼采當事人住所、居所與國籍為依據,也可稱為“折衷主義”。其中有些國家以住所地標志為主,有的以國籍標志為主。本原則是以第11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制定的《承認離婚與法律別居公約》為典型的。因為對于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這樣一個擁有世界上所有法系的國際組織而言,采用第一、二種做法顯然不切合實際,因為這些國家關于離婚和別居管轄權的規定差別非常大。另一方面,既然公約的目的在于防止“跛足婚姻的出現”,那么采用此種標準也是不合適的。因此,委員會在公約中規定連接點,作為管轄權的依據,試圖在離婚判決承認的領域確立間接管轄權標準。在選擇管轄權依據時,委員會認為,確定連接點的標準應該是連接點與夫妻雙方之間的實際聯系,或者說是與婚姻的實際聯系。公約設立了三個確定管轄權的聯系接點——慣常居、國籍和住所。

因為各國依據的管轄權原則不一樣,所以可能同時都對一案件有管轄權,這時可能會引起“一事兩訴”的問題,即同一案件多國或一國內多法域審判,造成判決結果不一致,浪費司法資源。許多國家采用“先受理原則”來解決這一矛盾,也就是對同一涉外民事案件,與案件有關的國家或法域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看當事人首先在哪一國或法域提起訴訟,案件由首先受理的國家或法域的法院行使管轄權,對案件進行審理。我國涉外離婚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兩國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我國允許“一事兩訴”。根據從英美法系國家引入的“不方便法院原則”,對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特別涉及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應遵循當事人的訴訟,有利于民事爭議解決的原則,相互尊重,充分協商,不爭管轄,以便利爭議的解決為原則。但是,這一規定也存在著弊端,就是如果該判決需要在外國申請和執行,由于外國法院先受理了案件,或已作出了判決,我國的判決就不能在國外得到承認和執行,這反而不利于對我國一方當事人的保護。

2 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涉外婚姻案件適用的法律可以是一國國內法律,可以是與當事人或者案件有聯系的外國法,也可以是一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當事人選擇適用的國際慣例?,F今世界上各國采用的沖突立法原則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1)適用法院地法。即離婚原因和請求的法律適用,以法院所在地法律為準,此學說由19世紀德國學者薩維尼提出,世界上許多國家,如英國、美國、挪威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都采用此原則。(2)適用屬人法。本原則多為歐洲大陸國家,除芬蘭、瑞典以外的北歐國家,東歐等采用。它是隨著在人的身份問題上依國籍法主義發展起來的。 (3)重疊適用法院地法和屬人法的折衷主義。這一學說認為,完全依法院地法或屬人法均有弊端,故應將法院地法和屬人法相結合。因為完全適用當事人屬人法,如果當事人本國法規定的離婚原因違反法院國的公共秩序,或者相反,以當事人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不允許離婚,而依法院地法卻允許離婚,這時法院所作出的離婚判決又很難被當事人的本國法律所承認。(4)適用有利于離婚的最密切聯系原則。它作為一種新的立法中出現的趨勢,已被一些國家和地區所采用,它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以東德一些國家為代表的用法院地法作為輔助的應適用的離婚準據法,一種是以瑞士為代表的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這種放寬政策有利于離婚的實現。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結婚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北緱l規定也存在著欠妥之處:首先,從僅指法院地法的情況看,該條規定調整的只是訴訟離婚,不包括協議離婚;其次,沒有區分離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一概適用同一個法規,不僅缺乏針對性,而且還可能在實踐中損及當事人的利益;再次,僅指明法院地法,忽視了被告的本國法,在實踐中極易造成“跛腳婚姻”;并且,在內容上也不完整,因為它僅規定了中國人與外國人離婚的法律適用,而對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離婚的法律適用、中國人與中國人在外國離婚的法律適用以及外國人之間在我國離婚能否得到承認等問題,并沒有作出規定;最后,單純的采用法院地法,容易導致當事人“挑選法院”,不過,我國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正從單一制向區別制過渡,這一變化是否符合我國國情,還需要實踐的檢驗。

3 小結

綜上所述,涉外離婚所產生的管轄權以及法律適用問題,都是我國國際私法學界研究的熱點。對于各國解決法律沖突不一樣的做法,我國應根據國際社會的實踐以及我國的實際情況,完善我國涉外離婚的各方面立法,從各國立法以及國際公約里汲取新的、適宜我國的立法原則,從而解決“跛足婚姻”、“挑選法院”、“一事兩訴”等產生的問題,以助于涉外離婚案件簡便程序、審查結果,更好幫助當事人獲得跨國離婚的法律訴求與個人利益。

猜你喜歡
管轄權當事人法院
我不喜歡你
普遍管轄權問題研究
忍不住
關于如何解決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文獻綜述
中西方飲酒文化大對比
從夢想到現實
淺議我國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完善
國外法界奇聞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