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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將租賃汽車抵押的案件如何定性

2010-09-19 05:36周子麗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詐騙

周子麗

【摘 要】將租賃汽車抵押行為如何定性,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筆者通過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以期達到在司法實踐更加地實現對該類案件的定罪量刑。

【關鍵詞】合同詐騙;詐騙;侵占

中圖分類號:F923.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61-01

1 案例

2009年4月13日,被告人孔某從鵬達汽車租賃公司,通過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的方式租了一輛轎車(價值86358元),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每月租金1800元,后因孔某急需用錢,向李某謊稱車是自己哥哥的,并提供了相應的手續,將該車抵押給了李某,所得押金18500元在案發時已全部揮霍。時隔十幾日后孔某亦采取同樣手段將另一輛車(價值15000元)租賃后抵押,部分抵押款用于償還前車租金,剩余部分揮霍。案發后公安機關將該車追回并發還受害人,該犯家屬也向抵押人進行了賠償。后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孔某有期徒刑 。

2 分析

關于上述案件,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三種不同的認識。

(1)第一觀點認為孔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理由是孔某在實施完第一次行為后又在時隔數日后以同樣的手段完成了第二次行為,如果說在第一起行為中其是以侵占的心態完成的,但對數日后的行為應該是得利后的再次復制,如果再以侵占論,顯然不符合其主觀心態,且同一行為定兩罪,在理論上還有待考究。因此結合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事實,認定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觸犯了《刑法》第266條,成立詐騙罪。

(2)第二種觀點認為孔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在于孔某與鵬達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后不久就將所租的汽車抵押與他人,并將所得贓款全部揮霍,因此認定孔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雖然用的都是個人真實資料,但目的卻載譽轉手抵押,且在抵押階段其還向租賃公司清過租賃費,合同仍在延續。故應認定孔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構成合同詐騙罪。

(3)第三種觀點認定孔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理由是孔某與鵬達汽車租賃公司簽有汽車租賃合同,所以汽車對孔某來說就是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而孔某將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即汽車在未經汽車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抵押給第三人,孔某的行為是對自己持有的他人財物的處分,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人(鵬達汽車租賃公司)的所有權,孔某的行為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刑法》第279條規定的侵占罪。

這三種觀之間在理論上是如何界定的。

2.1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定

合同詐騙罪是從原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新罪,所以它與原詐騙罪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二者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犯罪方法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犯罪結果都是騙取他人財物,但是不同點也很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來區分。

(1)關于犯罪客體方面,犯罪客體是區分此罪與彼罪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標準。詐騙罪,是指以非法所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模式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數額較大的行為。

(2)犯罪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231條之規定,合同詐騙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法人構成,但詐騙罪的主體只可以由自然人構成,單位不能成為詐騙罪的主體。

(3)犯罪的主觀方面,關于合同詐騙罪中“故意”何時產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和大多數人觀點是一致的,認為在合同詐騙中,故意產生的時間應該是合同簽訂之前、之時或者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害人交付財物前。這也是區分和界定兩罪的關鍵。

(4)犯罪的形式方面,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雖然都是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使對方當事人上當受騙,信以為真,“自愿”的交出財物,但二者的不同在于合同詐騙罪是利用經濟合同,即以簽訂經濟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合同為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詐騙罪則不擇手段,采取種種可能的手段(其中包括利用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單以是否簽定租賃合同來判斷,難免有失偏頗,還應進一步查看合同內容中提供的各項嫌疑人信息資料是否真實,這也是判斷合同詐騙與詐騙及侵占的一個重要因素。

2.2 詐騙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侵占罪的本質在于將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財物變為自己所有,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處分的可能性,便屬于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但是不管事實上的支配還是法律上的支配,都應以財物的所有人與行為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為前提,委托關系發生的前提有多種多樣,如租賃、借用、擔保等,委托關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只要事實上有委托關系即可。在本案中,被告人與汽車租賃公司的租賃關系屬于委托關系中的一種,其次,在客觀上必須有侵占的行為,被告人將汽車租賃公司的車擅自抵押與第三人,并且將所得的押金全部揮霍的行為,該行為對他人財產的處分行為,侵犯了汽車租賃公司的財產權利。從客觀方面上看這種行為屬侵占罪中的侵占行為,但是在這類案件中,要準確的區分此罪與彼罪,更重要的是考慮被告人犯意產生的時間,是在簽訂合同之前還是在之后。

同一行為出現三種不同觀點的原因在于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定性時沒有抓住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與侵占罪三罪區分的關鍵,筆者認為法律的適用不能僅僅停留在空洞的、刻板的法條的理解,應該深刻地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以不變應萬變。畢竟,法條在一定時間段內是穩定的,而犯罪現象卻是千變萬化的。法學理論水平的不斷提高可以避免同樣的犯罪現象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從而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可以有效的提高辦案的效率、辦案的準確率,實現法律的公正,從而實行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3 結語

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和侵占罪在法學理論上的認定尚且有一定的難度,那么在司法實踐中要做出準確的判斷,更要十分謹慎,這不僅關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關系著受害人以及廣大民眾的法律情感。要認定一個案件的性質,精確的區分此罪與彼罪,作為法律工作者不僅要從一般的社會大眾的角度上來思考,更要從專業的角度,從法學理論角度來理解、分析、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才能讓群眾滿意。

げ慰嘉南:

【1】 黃京平.破環市場經濟秩序罪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2】 馬克昌.經濟犯罪新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3】 孔勤.論合同詐騙罪的認定【A】.疑難刑事問題司法對策(第三冊)【C】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

【4】 張明楷《刑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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