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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則

2010-09-19 05:36張曉鵬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利益平衡知識產權

張曉鵬

【摘 要】知識產權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法律選擇和整合。利益平衡是知識產權制度追求的價值目標。龐德將法律視為協調利益沖突手段的社會利益學說為利益平衡原則提供了法哲學上的基礎。本文著重闡釋了利益平衡原則及其要求,以及它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知識產權;利益平衡;智力創造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69-01

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分配權利與利益的平衡機制。在信息的生產、專有和使用之間達成平衡,是知識產權制度追求的一個重要目標。利益平衡因而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基礎。它涉及到智力產品的創造、傳播之間的平衡、智力產品的創造和使用之間的平衡以及知識產權人的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等。利益平衡原則的提出根源于知識產與有形財產的自然屬性以及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在性質上的差異,知識產權制度中更多地體現出法律的控制。

1 知識產權理論上的利益平衡論,可以進一步概括為以下兩個原則:

1.1 創造者從事智力創造的激勵與使用者對智力創造物需求、使用ぶ間的平衡

從“利益”的角度看,在智力產品中,智力創造者和其他對該智力創造物享有權利的知識產權人以及社會公眾都有合法的利益。創造者的合法利益的根基是基于其智力創造的事實行為,而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的根基則在于智力產品的社會性、繼承性、人類自身發展對知識共有物的合法的需求。在一個特定的智力創造物中,存在著智力創造者或者其他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潛在使用者的利益需求.

1.2 知識產權中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識產權中的私人利益是不言而喻的。知識產權中的私人利益表現為通過被賦予專有權,知識產權人可以憑著對智力創造的獨占而獲得精神和經濟上的利益?,F代各國的知識產權法無不對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作出盡量周全的規定。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目的,也在于保護知識所有者的知識產權。并且,近些年來,這種專有權有不斷擴張的趨勢。從利益平衡論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制度也試圖在激勵功能和知識產權法的分配之間,在公共和私人利益之間確立一個精妙的平衡。

2 貫徹利益平衡原則的總體要求要做到以下兩點:

2.1 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正確處理信息的獨占與共享之間的す叵

知識產權法在平衡私權與公益之間的關系而需要尋找最佳的平衡點時同樣面臨著效率與公平的價值抉擇或衡量。只有清晰地界定效率﹑公平﹑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等平衡要素的內涵及偏好序列之后,平衡才具有可實際操作的意義。因此,在知識產權的利益平衡中,私權保護是利益平衡的前提,利益平衡是私權保護的不可缺少的制約。建立以保護私權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在優先滿足信息生產者利益的前提下規制他人以不同的條件利用該信息,對其享有的獨占權實行必要的限制。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獨占使用期間應當使生產者得到足夠的回報,然后進入公知公用領域,這樣才能達到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如果劃分不合理,就會挫傷信息生產者的積極性,或導致交易成本過高,且易滋生侵權行為。

2.2 合理考量秩序﹑公正與效益等法律價值之間的關系,使得利益て膠獬晌一種動態的平衡

秩序是實現其他法律價值的基礎,因為必須先有社會秩序,才談得上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平是實現其他法律價值的先決條件。在筆者看來,在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取向上,以公正為基礎﹑以秩序為保障,以效益為目標。利益平衡不應當是基于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簡單的靜態的平衡,即不是對權利和義務簡單和機械的分配,而應當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因為,無形財產權制度的當代使命不僅要保護“蛋糕”分享的公正性,合理分配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資源﹑收益,更要促進人們努力增加“蛋糕”的總量,即有效利用資源﹑增加社會精神財富。由于法律根源于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而當今社會科技文化日新月異,既有的權利平衡往往會被打破,作為秩序表征的法律必須適時反映這種變化,而不能局限于現有平衡;對于調整相應領域社會關系的知識產權法及時進行立﹑改﹑廢工作,合理規范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增進效益,實現權利義務的動態平衡。

3 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必須指出的是,在當今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所涉及的利益平衡已經不僅僅是某一個國家地域內的事情,也關涉國家與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嚴格說來,這實際上是制度之外的因素所要求的平衡。

由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一國除履行本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義務外,并不承認他國依照其國內法所授予的知識產權。從根本上說,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涉及的是不同國家的經濟利益。發達國家倡導和奉行的嚴格和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給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利益上帶來的不利后果是至為明顯的:技術引進和對外文化交流的成本提高,因為使用外國先進的技術和文化是以支付必要的使用費和轉讓費為前提條件的;發達國家的壟斷集團可以憑借資金和技術優勢控制發展中國家的高技術產品市場,使發展中國家在民族工業和消費者利益方面承受極其不利的后果。

為實現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國家之間利益的平衡,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首先應當立足自己的實際,堅持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標準,充分認識自身知識資源的優勢,努力擴大對發展中國家有利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其次,在現行法律環境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充分運用知識產權的合理利用制度為我所用,在不損害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和借鑒他們的先進技術和文化。 而從根本上說,發展中國家必須著力提高本國的技術文化水平和競爭實力,以爭取自己有利的國際地位。

げ慰嘉南:

[1] 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一卷)[C],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 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 吳漢東:關于知識產權基本制度的經濟學思考[J],法學,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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