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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還是不說:建國初土改中群眾不愿“訴苦”的原因探析

2011-05-03 02:26張國仁
北京電力高等??茖W校學報 2011年6期
關鍵詞:土地改革

張國仁

摘 要:在新中國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中,甘肅通過積極發揮宣傳的作用,利用有效的形式和手段積極的發動群眾,較好的執行了“依靠貧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有分別的消滅剝削制度,順利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務。但在土改初期,諸多因素影響和阻礙了土地改革的宣傳和實施,這些因素除了敵特分子破壞、干部宣傳不到位等因素外,群眾自身也存在疑慮和矛盾而不愿“訴苦”,本文就其原因展開探析。

關鍵詞:土地改革;群眾訴苦;原因探析

中圖分類號:K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1)-03-0133-01

在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中,甘肅省各級政府全面認識到群眾參與情緒是否能被激發和調動,是土改能否順利完成的關鍵,只有通過有成效的動員策略,發動群眾訴說自己被階級敵人所害、剝削的歷史,以期激起階級仇恨,堅定群眾的階級立場的辦法,才能完成土改的發動和有效實施。眾所周知,甘肅處于西北干旱地區,土地凝結、堿性大、水分容易蒸發,耕耘困難、產量少,山地氣候南冷,吃水困難,人口稀少,群眾飽受自然環境限制的折磨。同時廣大貧雇農飽受地主階級經濟上殘酷剝削,政治上的壓榨。

一、命運和良心觀念的使然

(一)群眾的“命運”觀念根深蒂固。農民長期生活于半封閉的鄉土社會中,他們固守著自己的道義,高度認同現存制度,對地主、高利貸者有極強的依賴性。盡管現實中的貧富分化和貧富差別,使得在艱難困苦中掙扎的農民也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但他們沒有意識到地主對農民存在著剝削關系,所以不可能問罪于現存體制。相反,他們往往援引“生死有命,富貴在天”的宿命論。農民常把自己或家庭的命運歸結為命運或天命,常說有福之人不用忙,沒福人跑斷腸,人家享福是祖上積了陰德,咱們窮是上輩子沒有干下好事情,由天命觀引出知足常樂,在傳統的鄉村有較大的普遍性,從而導致的結果是群眾消極的服從,力圖加以逃避。

(二)群眾的“良心”觀念盤根錯節。同時在以親屬血緣關系網絡中,農民有較大的自治性,維持不文明的規則在于良心。老百姓面對不公平時常說一句話是天地良心,遇到糾紛常是鄉村里有威望有道德的長者,對國家權利一直是敬而遠之,盡量避免打官司,對官府有一種排斥和反感的情節。山區群眾普遍存在宿命觀點,每個人的命運掌握在上天手中,在他們看來是平白無故的奪取別人的財產,認為是傷天害理、是不道德沒良心的事情,不僅不能改變窮的命運,而且還會受到上天懲罰。

二、群眾缺乏思想覺悟

政策是群眾斗爭的武器,必須使政策確實為群眾所掌握。然而,土地政策制定的非常詳細,執行起來很有難度,例如剝削量的計算、地主和富農的界限究竟在什么地方,整體的文化素養很大程度上的影響了土改的宣傳和發動。地主階級長期統治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農民落后愚昧的心理。他們總是利用農民這些弱點來欺騙農民,麻痹農民的階級意識,要使農民自覺行動起來,組織群眾向地主階級進行斗爭,不啟發他們的覺悟,要使廣大農民從殘酷統治下解放出來是不可能的。

三、群眾對土改的認識不足

(一)廣泛存在和平分田思想。在封建統治階級長期的壓迫和剝削下,農民對政治有嚴重的恐懼心理和冷漠感,形成了順從權威的天性。農民文化水平普遍較低,不能理解土地改革政策對土地改革的政策及內容缺乏較明確的認識。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建國已經足有一年了,而且政府頒發了《土地改革法》,因此群眾普遍容易認為執行政策是政府的事,政府有法令,群眾得到土地就行了的思想。

(二)害怕得罪人。土改以前許多群眾尚不明白剝削的本質,大抵認為租佃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無償分田有悖于鄉村倫理,因此在分田問題上“害怕得罪人,把希望寄托在在政府、工作隊、鄉干部的身上”。廣大農民群眾并沒有了解土地改革政策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思想認為土地改革要靠上邊,農民不僅沒有革命者眼中的被剝削意識,相反視地主富農為衣食父母。地主與農民之間的這種狀態,往往與雙方為本家、親戚、鄰里的血緣或地緣關系有關,農民是按照群落和親族關系,而不是按被剝削階級和剝削階級來看待他們自己的。

四、農會組織不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農民協會是農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構,任務是團結雇農、貧農,中農及農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有步驟地實行反封建的社會改革,保證農民的利益。然而,在農民協會創建中,一些流氓土匪惡霸或明或暗的把持農會,導致有些農民意識到對以地主的破壞活動是敢怒不敢言。據甘肅省統計,土改前全省鄉村農會政權中,地主占1.08%,富農占1.38%,中農占44.5%,貧農占42.82%,雇農占7.59%,其他占2.63%。而在人口比例上,地主占全省總人口的5.63%,半地主式富農占0.36%,富農占2.96%,小土地出租者占0.22%,中農占43.80%,貧農占32.98%,雇農占10.25%,其他成分者占3.7%。由此比較可見,建國后至土改前,地主與富農在整個階層農會政權中占很大的權利和比例,這兩大階層在一定程度上壟斷著鄉村的基層政權。

綜上所述,在諸多影響群眾訴苦和有效發動土改實施的因素中,單從群眾自身角度出發分析的情況下,正是由于群眾存在著良心、命運觀念的主宰、階級覺悟的局限和農會組織不純的原因,使得在這一場政治運動中很難揭發地主的罪惡、很難訴說受迫害的悲慘生活和受苦受難的歷史。

參考文獻:

[1]甘肅省委員會農村工作部.甘肅省土地改革文集[M].甘肅省委員會農村工作部編,1954:466.

[2]甘肅省檔案館文獻資料.全宗號96目錄號001案卷號005.

[3]費孝通.鄉土中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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