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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辦中小學教師的待遇問題及法律建議

2011-08-15 00:51呂淼淼張小峰毛利湧
中國校外教育 2011年7期
關鍵詞:民辦學校公辦總數

◆呂淼淼 張小峰 毛利湧

(杭州師范大學)

浙江省民辦中小學教師的待遇問題及法律建議

◆呂淼淼 張小峰 毛利湧

(杭州師范大學)

從分析有關浙江省民辦中小學教師的待遇問題調研報告,得出改善民辦學校教師待遇問題的必要性,并提出改善民辦學校教師待遇的法律建議。

浙江省 民辦中小學教師 待遇問題

一、有關浙江省民辦中小學教師的待遇問題調研報告

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調研組對浙江省135所民辦中小學(由于有的學校兼設初中部、小學部或高中部,因而實際上合計208個校、部)進行了調研。統計數據顯示,在所調查的208個校(部)中,2008年,教師人均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校(部),共有117個,占總數的比例為56%;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萬元的有44個,占總數的比例為21%。2009年,教師人均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校(部),仍有116個;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萬元的也仍有41個。由此推斷,浙江省現階段至少有約占總數60%的民辦中小學,教師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公辦學校;而其中1/3左右的民辦中小學,教師年收入長期處于低水平狀態,且與當地公辦學校教師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從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臺州市、湖州市、金華市、紹興市六市的民辦中小學調查的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該六市74所接受調查的義務教育段民辦學校中,有21所至今未給本校教師增發工資,占所調查學??倲档?9%;有26所學校的教師人均增資額低于當地公辦學校,占調查學??倲档?5%。以上兩項合計,共有47所學??孔陨砼?,已無法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步等額增資,占調查學??倲档?4%。以上這些數據也顯示,現階段,浙江省多數義務教育段的民辦學校,已沒有與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同步提升教師待遇的空間。其中占調查總數29%的學校已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

2009年,135所民辦中小學人員經費支出占學費收入的比例。

從下面的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學校人員經費支出占學費收入60%以上的民辦中小學,共有81所,占所調查學??倲档谋壤秊?0%;而其中人員經費支出占學費收入80%以上的學校,共有31所,占總數的23%。據了解,浙江公辦中小學人員經費支出占學校事業費支出的平均比例約為60%。由此可以推斷,現階段,浙江省60%以上的民辦中小學已沒有提升教師待遇的空間,而且根據其現有的財務收支狀況,也無法憑自身能力進一步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

二、改善民辦學校教師待遇問題的必要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7條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钡?1條:“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蔽覈⒎ɡ碚撋峡隙嗣褶k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在實踐中,民辦學校教師并沒有享受到平等待遇,這無疑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當我們承認“公辦”教師與“民辦”教師時,二者實際上已經不具有可比性了。

法律規定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他們在這個所謂“平等”的地位上卻享有“不同”的權利,按中國目前的財政體制、編制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民辦學校沒有事業編制、民辦學校教師不享受事業保險就成為現行制度下一個順理成章的結果。

我們課題小組也對浙江省民辦中小學進行了走訪、調查,雖然很多民辦學??匣ù髢r錢聘請優秀的教師,但政府部門對于民辦學校教師的戶口、人事檔案管理、教齡確認、業務培訓、職稱評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缺乏統一明確的政策規定,民辦學校教師的政治待遇同公辦學校教師相比有較大差距,許多民辦學校的教師都收到不同程度的身份歧視。根據溫州市教育局2005年的一組數據統計,溫州市民辦學校為教師投保率非常低,絕大多數教師未獲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而真正按公辦教師一樣實行事業養老保險和事業醫療保險的也只有7.7%和7.3%,而且這部分人員基本上是本地的原公辦教師。

這種不平等待遇嚴重挫傷了民辦學校教師的勞動積極性,既不利于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也不利于民辦學校的發展。浙江省作為我國經濟大省,也是民辦教育大省,其民辦教師的待遇尚且和公辦教師差距甚遠,更不用說全國各地民辦教師的處境了。

2.減少民辦學校教師流失帶來的不利后果

以下是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對135所民辦中小學近三年專任教師流失情況的調查:

2007年,流失的專任教師占該校教師總數的比例達10%以上的學校共86所,占所調查學??倲档?4%;而其中流失比例在20%以上的學校48所,占所調查學??倲档?6%。

可那時的李莉不這么認為,她覺得她和許峰的相戀,是互相驚艷了時光,他看見她,心如止水;她看見他,如見繁華。

2008年,流失的專任教師占該校教師總數的比例達10%以上的學校,共79所,占所調查學??倲档?9%;而其中流失比例達20%以上的學校45所占所調查學??倲档?3%。

2009年,流失專任教師占該校教師總數的比例達10%以上的學校,共69所,占所調查學??倲档?1%;而其中流失比例達20%以上的學校39所,占所調查學??倲档?9%。

如果按一般常規,流失教師占學校教師總數的比例在10%以下為相對穩定,那么,135所參與調查的民辦中小學中,有約占總數一半以上的學校,師資隊伍已難以穩定;而其中約占總數1/3左右的學校,師資隊伍已處于嚴重不穩定狀態。

俗話說:“良禽擇木而棲”,由于民辦學校教師付出和公辦教師等量甚至更多的勞動還遭受種種不公平待遇,承受更多的心理煎熬和憂慮,只好紛紛跳槽另謀出路。新任民辦教師在積累一定經驗后都努力躋身于公辦教師的行列,于是民辦學校就成了民辦教師的試驗田和跳板。

但是,最終的受害者還是無辜的學生。在民辦中小學就讀的學生大多處于接受義務教育階段,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適齡兒童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因此無論是選擇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的學生,在義務教育這個起點階段應當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和教育資源,而不應當因為就讀于民辦學校就要無辜地面臨參差不齊的教師隊伍還要不斷適應教師流失帶來的種種不便。

三、改善民辦學校教師待遇的法律建議

1.設立中介機構制度

民辦教師以一個相對弱勢的身份散落在各個民辦學校之中,由于沒有統一的編制而使得這個群體沒有形成凝聚力,即使是權利受到侵害也沒有一個合法的群體為其發言。因此有必要設立一個中介組織,一方面,作為民辦教師的人事代理為其服務;另一方面,為民辦教師爭取權利和捍衛權利。這里所指的中介組織“既不是政府的附屬物,也不是學校的代言人,更不是政府與學校之間的一個行政管理層次,而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遵循獨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社會活動中發揮服務、溝通、公正、監督功能,實施具體的服務性、執行性及部分監督性行為的社會組織”。

該中介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中介機構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獨立的資產和決策機構,是獨立的法人,在中介活動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責任。屬于群眾性組織而不是行政組織,功能是為民辦學校教師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和維護民辦學校教師權利而不是開展行政管理工作。

該中介機構、民辦學校、民辦教師三方簽署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工資福利、教師流轉、教師聘任、職務評聘、評先評優、校長培訓、教師培訓等方面由中介機構代理民辦教師和民辦學校打交道,避免民辦教師和民辦學校直接正面交涉。

2.設立民辦學校教師最低工資制度

民辦學校教師的工資與學生收費有一個比例。一般來講,收費低的民辦學校,教師工資也低。而民辦學校教師的福利待遇更沒法和公辦學校老師相比。因為學校的任何一筆資金支出都來自于學生,所以增加教師待遇的前提就是漲學費,而這個卻很困難。目前,民辦學校收費要受到雙重限制,需要教育局審議,發改委備案,根據再投入和成本計算,最后才有可能有增幅。政府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向來失衡,熱了公辦,冷了民辦,這種現狀普遍存在,浙江省也不例外。我們課題小組走訪了多家民辦學校,由于各地經濟水平差異和辦學規模以及生源差異等導致教師工資水平差異較大,待遇差的教師自然流失嚴重。

為維護民辦學校教師的基本生活權利和生活水平,減少民辦學校教師的流失,有必要確立民辦學校教師的最低工資保障線。深圳市教育局曾與勞動保障部門協調制定《深圳市民辦學校教師最低工資標準》,但迄今為止仍未出臺。浙江省各地政府及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和生活水準,確定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在崗期間的最低工資標準。民辦學校發給教師的工資不得低于這個標準。同時,寒、暑假及其他節假日和政策規定的生病治療期限內,民辦學校發給教師的工資也不能低于這個最低標準。

3.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福利待遇

法律規定:“教師的工資報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及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性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種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钡窃撘幎▍s是以公辦教師為對象的,對民辦學校教師來說,國家規定的這些福利待遇現在民辦學校教師卻很少享有。這既嚴重影響民辦學校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又直接威脅著民辦學校教師隊伍穩定性的因素是教師的“三金”問題。由于教師無從獲得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金,因此他們認為自己在民辦學校的工作沒有保障,于是只好完全以“利潤”多少來決定自己的“去留”了。在浙江省范圍內,一些民辦教育實力強的地區在逐步改善民辦教師的福利待遇。

以下是我們從浙江民辦教育協會上收集的資料:

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人事局于2005年聯合發文規定:達到規定要求和相關條件的市區民辦學校教師,為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學校教師參照公辦教師工資制度建立并管理人事工資檔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學校教師到達退休年齡,由所在學校報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核手續并核定退休費待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材料核發退休費。這一文件操作性很強,在養老保險的辦理、人事檔案的管理及退休費的核發這三個方面均有新的突破。

《寧波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頒布后,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發文規定:在校生人數達到本市同類學校校均規模的全日制民辦中小學和幼兒園,對聘用的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按規定報審批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后,可申報參加事業養老保險。對全日制民辦中小學和幼兒園為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學校承擔部分,給予不少于1/2的財政補助。寧波市的這一規定,在全省首開財政補助的先河。

溫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門于2008年7月發文規定:民辦學校符合規定的教師,同等享受公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待遇。教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民辦學校報當地人事代理部門按人事代理的有關規定程序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核定退休費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人事代理部門批準的退休審批表核發退休費。未納入社保統籌的地方性津貼,由民辦學校保障。溫州市五部門的這一規定,率先將民辦學校教師的社保由單一的養老保險擴大到“五險一金”。

杭州、寧波、溫州在民辦學校教師福利這方面的立法經驗可以為其他地區借鑒。

4.完善教師合理流動制度

對所有的民辦學校教師和公辦教師,在進行了一定的教師資格評估和認定以及職稱評定后,符合統一條件的教師應當可以在公辦和民辦學校之間“無障礙”流動。教師之間的合理化流動既可以使民辦學校教師享受根據其學歷、業績和能力的評定所帶來的升遷和榮譽,也可以幫助民辦學校吸引更多經驗豐富的公辦教師,從而提高民辦學校教師隊伍的素質,穩定民辦學校教師的隊伍,尤其保障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中小學的學生和公辦學校學生平等地享有教師資源的機會。

可見,有必要在浙江省建立有關教師流動的法律制度,使教師的流動有法可依。該制度應當滿足一下幾個要求:

(1)可以提供一個教師合理流動的客觀標準,為教師流動提供準繩。

(2)便于教師遵循,使教師方向明確。

(3)便于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依法進行監督,從而破除教師人事管理上的封閉性,有利于增加教師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例如,浙江省嘉興市創建的教師“無障礙流動”制度可以供其他市借鑒。嘉興市教育局和人事局于2004年聯合發文規定:按照“相對穩定、合理流動、資源共享”的原則,運用市場對人才的調節機制,打破教師單位所有、部門所有的壁壘。在本市范圍內,凡公辦學校合同期滿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職工、民辦學校合同期滿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具有完整的人事檔案關系的教職工,可進行無障礙流動,學校不得人為設置障礙,不得收取各種不合理的費用。該文件闡明的原則與規定極具創新和借鑒意義。

[1]勞凱聲.中國教育法治評論.教育科學出版社,2009.

[2]呂鳳太.社會中介組織研究.學林出版社,1998.

[3]袁振國,周彬.中國民辦教育政策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4]郭朝紅.影響教師政策的中介組織.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

本文數據來源:根據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的調研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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