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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商會案例看保單權利的控制和轉讓

2011-08-15 00:50江波
常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1年2期
關鍵詞:國際商會交單背書

江波

(常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經貿管理學院江蘇常州213164)

從國際商會案例看保單權利的控制和轉讓

江波

(常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經貿管理學院江蘇常州213164)

對外貨物運輸保險單據制作是否合適關系到保單權利的控制和轉讓。通過對國際商會最新公開案例的研究,指出了在信用證下,受益人應如何依據信用證條款、相關慣例的要求等制作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以控制保單權利,并說明了轉讓保單時的背書問題,以規范單證業務,減少業務糾紛。

案例;保單權利;控制;轉讓

外運保險單據中的被保險人(Insured),是保險單據中的最重要當事人,該項目的填寫關系到保險權益、損害和利益索賠權的控制。在進出口業務中,被保險人可以在必要時,行使該權利,也可通過恰當的背書將權利轉讓給他人。

1 業務操作中的困惑

實際業務操作中,以下幾種對保單的規定往往會導致保單制作的爭議。

1)信用證要求保單開立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憑開證行的指示)”。多本國內教材對此說明,此時保單的被保險人應開立成“受益人+held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然后由受益人背書,這是受益人希望控制保單權利的做法,但也許會引起是否單證一致的爭議。如果按信用證要求,開證行是被保險人,則可能會引起受益人保險權益的缺失。

2)信用證要求保單開立成“in negotiable form (可議付的形式)”,這時并未指明被保險人。實際操作中,有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欄注明自己,然后背書;也有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欄空白,則不用背書;還有受益人將被保險人做成指示式“to order”,再背書。

筆者認為:這三種做法中,第一種做法受益人符合信用證要求,并能較好地控制和轉讓保單權益;第二種做法受益人只要控制保單,就能控制保險權益;第三種做法受益人是否需要背書存在爭議。[1]

2 國際商會案例對保單運用的說明

2009年國際商會布魯塞爾會議中,通過6個案例對保單的被保險人和背書的運用進行了說明。這對實際業務操作中的困惑有指導意義。

案例一:信用證要求保單作空白背書,受益人所提交保單未做背書,被保險人填寫為“to bearer(交付持單人)”,銀行能否接受該單據?

國際商會認為,據ISBP(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國際商會681號出版物)179款,銀行可以接受該保單。ISBP第179款指出,信用證要求空白背書式單據,保險單據可開立成來人式,反之亦然。

案例二:信用證要求保單作空白背書,受益人所提交保單未做背書,被保險人填寫為“ABC Exporting Co Ltd to bearer(ABC出口有限公司交付持單人)”,銀行能否接受該單據?

國際商會認為,銀行不能接受該保單。因該保單要求ABC公司進行背書,背書才可解除ABC公司和持單人的沖突,被保險人中附加的“交付持單人”不能改變被保險人是ABC公司的事實。

案例三:信用證要求保單作空白背書,受益人所提交保單未做背書,被保險人填寫為“to order(憑指示)”,銀行能否接受該單據?

香港國際商會認為“to order”等同于“to bearer”,因此該單據可接受。國際商會認為,根據保單的上下文,同意香港國際商會意見。

筆者認為,“to order”與“to bearer”并不能等同。國際商會322號案例曾指出:以“to bearer”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單與指定持單人通過背書轉讓權益的單據效力是一樣的??梢?,“to order”要與“to bearer”效力完全相同,指定持單人需進行空白背書。此案例下,國際商會之所以認為該保單可接受,可能是基于該保單上下文中已認同指定持單人不是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提交保單未做背書是可以接受的。[2]

案例四:信用證要求保單作空白背書,受益人所提交保單未做背書,被保險人填寫為“ABC Exporting Co Ltd to order(ABC出口有限公司交付指示人)”,銀行能否接受該單據?

國際商會認為,銀行不能接受該保單。因該保單要求ABC公司進行背書,被保險人中附加的“交付指示人”不能改變被保險人是ABC公司的事實。

案例五:信用證要求保單開立成“to order of XYZ Bank Ltd(憑XYZ銀行的指示)”,受益人所提交保單未做背書,被保險人填寫為“to order of XYZ Bank Ltd”,銀行能否接受該單據?

國際商會認為,保單按要求出具,銀行可接受該單據。此案例中賠付指示人為XYZ銀行,即使要做背書也是該銀行來做,受益人不是背書人,交單時無須背書。

案例六:信用證要求保單開立成“to order of XYZ Bank Ltd”,受益人所提交保單未做背書,被保險人填寫為“ABC Exporting Co Ltd to order of XYZ Bank Ltd”,銀行能否接受該單據?

國際商會認為,銀行不能接受該保單。因該保單要求ABC公司進行背書,被保險人中附加的“to order of XYZ Bank Ltd”不能改變被保險人是ABC公司的事實。出口人ABC公司在被保險人中既然不按照信用證要求,為達到控制保單權益的目的,在被保險人中增加“ABC Exporting Co Ltd”,交單時應做背書。

國際商會在對上述案例進行說明后,指出:為避免區分這些問題,使保單抬頭和背書制作更為明確,保險單不應(shouldn't)顯示或被要求顯示被保險人是“To Order”或“To Bearer”。國際商會的這個建議可使業務操作減少爭議,對今后的保險單據制作有指導意義。

3 受益人對保單權利的控制和轉讓

信用證下受益人制作保單時,被保險人欄應合理填制,以控制保單權利。受益人交付保單進行轉讓時,如需空白背書,則受益人蓋章簽字;如需記名背書,則可據信用證條款規定注明“Delivered to XX”,受益人再蓋章簽字。

3.1 依據信用證條款處理保單

如信用證規定:Insurance Policy made out to the applicant(保單開立給開證申請人),則賣方投保時,在收匯有保障的前提下,將保單被保險人填為“applicant”,受益人交單時無須背書。[3]

如信用證規定: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order of ABC Bank(保單開立成憑ABC銀行的指示),受益人可如上述案例六將被保險人做成“受益人to order of ABC Bank”,交單時背書。

如信用證規定:Insurance Policy made out to the third party(保單開立給第三方),保單被保險人可做成“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關當事人)”,受益人在風險轉移前應注意持有保單,以控制保險權利,交單時無須背書。

如信用證規定:Insurance Policy made out to order(保單開立成憑指示),保單被保險人據上述案例四可開立成“受益人to order”,受益人交單時應背書。

如信用證規定:Insurance Policy made out to bearer(保單開立給持單人),受益人為控制保單權益,可如上述案例二開立成“受益人to bearer”,受益人交單時應背書。

3.2 信用證未明確規定時的保單處理

ISBP第180款說明,如果信用證對被保險人未作規定,則表明賠付給發貨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人的保險單據不可接受,除非經過背書。這就說明,如信用證要求“claim are payable to XX(索賠時賠付給XX)”,而未規定保單被保險人時,出口人投保時被保險人欄可填寫為受益人,并背書給XX公司。

如信用證要求空白背書,而對保單被保險人未做規定時,受益人可如上述案例二,將被保險人填寫為“受益人+to bearer”,并做空白背書,以控制保單權利;也可如上述案例一,不做背書,這時同樣要注意控制保單以控制保險權益。

信用證對保單被保險人和背書均無規定時,保單被保險人通常是信用證的受益人。此時,即使信用證未規定背書,受益人交單時應做空白背書。

4 合理制作保單,避免受益人保險權益缺失

FOB、CFR條件下,買方辦理保險時,出于對自身保險利益的考慮,保單被保險人通常做成自己。在貨物裝船前,由于風險由賣方承擔,買方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賣方雖擁有保險利益,但由于不是保單上的被保險人,一旦貨物出險,賣方無法獲得保險公司補償。

為了避免裝船前受益人保險權益的缺失,FOB、CFR條件下,在買方負擔保險費的前提下,賣方可于貨物離開其倉庫前投保通行的“倉至倉”條款,在保險單的被保險人一欄填寫自己的名字,然后在交單時將保險單據背書給買方,從而控制和轉讓保單權利。

CIF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裝船后將保單背書給買方,進出口人均可避免保險權益的缺失。值得注意的是,在福建閩勝砂石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中,保險事故在裝船后發生,原告仍持有保險單。廈門海事法院認為,盡管根據CIF貿易術語,貨物裝船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但這是為了減少賣方在國際貿易中的風險,這是賣方的權利而非義務。據此,原告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有權根據貿易合同的約定將風險轉移給買方承擔,而向買方要求支付貨款,也可以在貨物的所有權未發生實際轉移的情況下,選擇自己承擔風險,根據未背書轉讓并且其作為被保險人的保單直接向保險人索賠。

可見,在CIF業務中,理論上裝船后貨物出險,買方應接受單據支付款項,并自行持背書后的保險單據索賠;但實際操作中,買方很可能會找出些理由拒收單據,拒絕付款。這時,賣方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且未背書轉讓的保單索賠。這個案例對FOB、CFR術語下,裝船后貨物出險而買方拒收單據的情況有參考意義。

綜上所述,在信用證下受益人制作保單時,應參照信用證條款、相關慣例、國際商會案例,重視保單的被保險人制作,且不能忽略必要時的背書,以控制和轉讓保單權利,避免保險權益的缺失,規范單證業務,減少業務糾紛。

[1]邢海寶.保險法中轉讓問題研究[J].保險研究,2009 (4):3-9.

[2]程軍.UCP600對保險單據的規定[J].中國外匯,2007(12):60-61.

[3]朱小麗.淺談UCP600下保險單據的繕制[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8(6):51-52.

Control and Transfer of the Right on Insurance Document Based on ICC Cases

JIANG Bo
(School of Economy and Trading Management,Changzhou Colle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Changzhou 213164,China)

Whether th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document is made out properly or not is related to the control and transfer of insurance interest.The article analyzes some cases just released by ICC,points out how the Beneficiary issues the insur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and terms of Letter of Credit/ISBP681,explains the endorsement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ocument transfer in order to obtain qualified documents and reduce disputes and complaints.

cases;the right on insurance document;control;transfer

F 840

A

1672-2434(2011)02-0088-03

2010-12-16

江波(1971-),女,副教授,從事研究方向:國際貿易和外貿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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