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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保護保障機制探析

2012-01-30 02:47
中國青年社會科學 2012年6期
關鍵詞:社會工作者職業服務

徐 翀

(成都信息工程學院文化藝術學院,四川成都610225)

社會工作作為我國日漸興起的新興職業,近幾年來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有關方面的調查顯示,社會工作者在不同程度上都遭受過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而目前國家尚未有專門針對社會工作職業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還未對職業保護形成有效的機制,這種情況不利于社會工作職業的長遠發展,也有礙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鑒于此,我們就社會工作者勞動保護保障機制進行分析研究①我們這里研究的保護不是指作為一般勞動者的保護,而是指社會工作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的主要來自于外在侵害的保護保障機制。前者依據我國勞動關系法律法規正在逐步的完善中,后者還未引起相關的重視,而國內也鮮有涉及這方面的研究。。

一、社會工作者職業保護的現狀

(一)缺乏相關專業領域的法律法規

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其中不乏關于社會工作的相關制度,但是尚沒有一部專門有關社會工作的國家級立法。雖然有相應的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勞動者進行保護,但是這種針對一般勞動者的適用法規對社會工作者而言遠遠不夠。我國憲法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一般保障,對特殊的群體也有針對性的法律給予保障。社會工作者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同樣也需要一項特殊的法律來保證他們的合法權益。但是,目前針對社會工作者的法律制度還處于空白階段,這與我國社會工作的發展趨勢是極不協調的。隨著社會工作的不斷深入發展,立法上的完善是社會工作安全體系中最重要的環節,無論是社會工作者名譽、財務、或者是人身安全,都應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保障,從而彌補社會工作法律地位的缺失。

在我國的地方法規中,對社會工作中的風險防范問題也給予了一定的關注。1999年施行的《廣東省青年社會工作條例》、2001年起施行的《山東省青年社會工作規定》、2007年底施行的《北京市社會工作促進條例》等都有相應的規定。2009年實施的《四川省社會工作條例》就對社會工作應當告知風險、應當簽訂協議、進行人身保險等事項進行了規定。這些地方性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制度上的空白。但是這些規定具有明顯的地方局域性,存在一定的差異,且缺乏統一性。并且,這些僅僅是“條例”性質,在效力上還不具有權威性。

(二)聘用單位缺乏對社會工作者的勞動保護

在地方性條例相繼實施的情況下,制度的規定與實踐中的實際實施存在很大的差異。在參與過社會工作的人員中,真正獲得制度規定的權利保障尤其是人身安全保障的為少部分人群。在表1中呈現:能與社會組織(聘用單位)簽訂協議從而明確雙方責任與權利的占28.1%,為社會工作者購買了特殊人身保險的占27.5%,連最為基本的為社會工作者提供安全服務環境和條件的也僅占18%。這種實際狀況嚴重違背制度規定的情況使得本來就力量薄弱的地方性條例更形同虛設。

表1 被調查者在提供社會工作過程中接受過的保障 (%)

社會工作者普遍處于工作情景的高壓力下以及面臨衍生的替代性創傷(即因為社會工作關系所接觸到較多的社會陰暗面從而使社會工作者受到該環境的影響產生的壓抑情緒和巨大的心理陰影),而且其工作具有接觸對象的多樣性和環境多變性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工作者的保護缺失是普遍存在且無法回避的問題。

(三)社會工作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有相當部分的社會組織從未給社會工作者買過保險,而且社會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也曾不被理解或遭受歧視,有部分社會工作者受到過身體或精神傷害。并不是每一位社會工作者在每次服務中都能得到足夠的保護保障。例如,2002年12月1日,綠色江河年僅21歲的社會工作者馮勇在參加該組織活動時不幸遇難,而他死后出現的賠償等一系列問題才逐漸引起人們對社會工作者保護的關注。由于社會工作者的服務對象有時會有情緒的波動起伏,還有服務地點的不確定性,其面臨的風險大于一般的職業。如社區矯正、禁毒、精神病患者服務等社會工作。在筆者的訪談中,一名戒毒社會工作者就曾談起在與服務對象接觸中,服務對象情緒失控打人的情況屢有發生。而社會工作組織的調查也顯示,在他們組織社會工作的過程中遇到的諸多困難之一,就是社會工作者遇到人身傷害(見表2)。

表2 社會工作中的阻礙 (%)

近年來,中國的社會工作者人數急劇擴大,人們以極大的熱情投身到社會工作中去,然而在一些特殊領域(尤其是司法領域)中從事社會工作的人數有限,這一方面是專業性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不排除社會工作者出于自身保護的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加大對社會工作者職業潛在風險的防范,會使原本人數不多的社會工作隊伍縮水。我們的調查顯示,愿意從事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員等特定人員的社會服務、社區治安、糾紛調解等社會安全服務以及法律援助等社會工作的人皆為少數。表3顯示,愿意為“同性戀”和“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員等特定人員”提供服務的社會工作者僅占調查人員的11.3%和11.9%,遠遠低于“圍繞重要紀念日、節日和重大事件開展的各種大型活動的社會工作”的49.3%。社會工作者選擇的偏重性充分體現了他們對潛在風險的主動規避。但是,社會服務在各個領域的廣泛開展已成為一個必然的趨勢。以2011年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為例,該修正案第38條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鄙鐓^矯正這種刑罰執行措施已經正式進入到了刑法中,而社會工作者正是社區矯正主要的參與者之一,這就意味著社會工作者的參與度在進一步擴大。而社會工作者與這些被矯正人員的接觸,不言而喻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

表3 被調查者愿意參與的社會工作項目 (%)

二、缺乏社會工作者保護保障機制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工作本身的特殊性

1.服務環境的特殊性

社會工作的服務環境長期處于多變狀態,甚至有時候會是一些特殊環境,如監獄、戒毒所、精神病院、災區等。我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服務工作就是一個典型的實例,其社會服務周期長,而且社會工作者人數眾多。諸多因素使得社會工作存在相當大的風險隱患。

2.服務人群的特殊性

社會工作有時候面對的服務對象是社會中形形色色的人,社會工作以提供社會服務為核心。但是,和其他提供社會服務的盈利性和有償性不同,社會工作提供的社會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提供的服務針對被服務人群是無償的。同時這一服務直接面對并接觸人群。有一些被服務人群反而對這類服務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因此,在接受服務時,在一定程度上還具有攻擊性,會對社工人員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尤其如果被服務人群是吸毒人員、犯罪人員、精神病患者時,這類人群很大一部分不會自愿接受服務,更具有排斥性)。

(二)聘用單位方面的原因

1.規章制度不健全

社會工作在中國處于發展初期,其運作還有諸多不規范的地方,社會工作組織機構的規章制度對于保障社會工作者權利的規定甚少。在組織的管理上也缺乏科學性,缺乏法律的約束。因此,大多數在管理上僅僅比照一般的勞動者進行常規的勞動保護,而針對其工作過程的特殊性保護很少顧全。當社會工作者實際遇到侵害后,不管是來自組織機構本身的還是外在的,社會工作者在維權方面都會步履艱難。

我們在對社會工作機構進行的調查中發現,社會工作機構自身發展存在著制約的因素,其中“社會工作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一原因占到了30.8%,“組織機構自身缺乏有效的管理,公信力不高”占到了33.5%。同時,社會工作組織機構在進行管理過程中也存在一定問題,很多時候并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要求的操作規范進行。

2.組織機構力量薄弱

雖然社會工作在我國發展已有了一段時期,但是一直以來其組織機構的規模和實力都較弱,社會工作組織的資金等一系列的問題都亟待解決。在這一過程中,組織在面對社會工作者來自外界的職業侵害時,可能無力承擔相應的責任,也無法給予相應的保障。在我們的調查中,針對禁毒社會工作者的體檢,也是由于某基金的贊助才在近兩年開始對少數社會工作者實施。社會工作者并不是全部由社會工作組織機構聘用。由于社會工作專業組織機構力量薄弱,故其聘用的社會工作者在整個社會工作者就業群體中更是處于弱勢地位。

3.缺乏專業性的自我保護知識的宣傳與培訓

對社會工作者的組織管理本身也存在困難,加之培訓還沒有系統化和科學化。目前其培訓主要針對的是“社會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從事社會工作的基本知識”、“從事社會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明確社會工作者的責任與相關權利”、“培養對社會工作團體的歸屬感”等幾個方面。還沒有專業的自我保護的培訓,防范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險并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因此在培訓時,缺少針對性。

(三)社會工作者自身的原因

大多數社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專業手段。社會工作是一個神圣的職業,社會工作者無私地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職業的價值理念使得大多數社會工作者忽視了對自身職業安全的重視。如有些社會工作者獨自一人去探訪被服務對象,在遇到被服務對象情緒失控時,容易陷入孤立無助的狀態。雖然我國社會工作者的隊伍在不斷壯大,但是我國社會工作者的構成主要以年輕人和學生居多。這種情況使得社會工作者大部分缺乏自我保護的經驗和技能。當面臨特殊情況的時候,往往不能采取正確的方法來保護自身的安全,增大了遭受侵害的幾率。

(四)社會方面的原因

目前社會上對社會工作者的認識還存在偏差。雖然說社會工作在我國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人們經常會在新聞媒體中聽到對社會工作者的贊譽,大眾逐漸對社會工作者也從陌生到熟悉。但社會對社會工作者的理解還存在片面性,普遍認為社會工作者就是保護他人的人,這也使得會人們忽略對社會工作者的職業保護,其實社會工作者也只是一群普通的人,他們也同樣需要保護。

三、社會工作者勞動保護保障機制分析

(一)法律制度層面上的保護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和義務最權威也是最有力的保證,應適當加快社會工作的立法,從根本上完善社會工作職業風險防范的法律保障。第一,以全國性的立法為標準,統一從法律層面進行保護。如對社會工作的法律主體、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尤其是社會工作者職業風險的事先防范和事后的責任劃分,應使風險防范的措施具有法律強制性,使得社會工作者的勞動保護有法可依。第二,進一步完善目前一些省市的地方制度。尤其是針對社會工作職業風險防范的條文還應該在范圍上進一步擴大,出臺具體的操作和處罰措施,使得已有的規范切實可行。第三,對聘用單位尤其是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加強法律層面的管理。合法的單位是保障社會工作者職業安全的基礎。如果說社會工作者由于其特殊性,管理存在一定的難度,從法律層面加強對聘用單位的管理卻有切實可行性。尤其是目前對社會工作者的保護至少要達到一般勞動者的保護水平。

(二)聘用單位層面的保障

社會工作者職業風險保護的一個重要主體就是其本身所在的機構,他對保護社會工作者的安全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機構有責任也有義務為其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為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險建立一個良好的保護屏障。

第一,意識層面。聘用單位應高度重視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險問題,把對社會工作者的安全保護當成日常工作的一個重點來抓。在單位自身安全意識提升的同時,還要把這種意識和觀念傳達到每一位社會工作者,讓他們在實際工作中具有自我保護意識,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傷害。第二,建立相應的風險防范機制。針對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險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預防體系,特別是要明確社會工作者遭遇侵害以后的責任分擔原則、相關的賠償及處理辦法。使得對社會工作者職業安全的保護有章可循。在開展社會工作項目時,預先進行風險評估,有效地防范風險的發生。第三,嚴格社會工作者招聘流程,進行認真的篩選。招聘社會工作者不能僅僅看其工作熱情,還應考慮工作崗位的特點,杜絕不符合社會工作的人員加入。同時還要定期對社會工作者進行自我保護技能和危機情況處理知識和技巧的培訓,發放自我保護知識手冊,提升社會工作者的職業素質和自我保護技能。第四,單位應當為社會工作者創造一個相對安全的工作環境,為其提供必備的工具和條件以幫助他們更好地完成工作,同時要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安全,預防意外的發生。按照現行規定為社會工作者購買相應的保險,在有條件的基礎上提供附加的相應保障,為社會工作者參與社會工作免除后顧之憂。

(三)社會工作者自身層面的完善

社會工作者職業安全盡管需要來自社會、機構、國家等各方面的關注,但是作為其核心的社會工作者本身也應關注自身的人身安全,使社會工作健康并長遠地發展。

第一,樹立為社會和人民群眾服務的意識,秉承社會工作價值理念。同時加強自我防范意識,提升自己的專業技能,充分學習和掌握自我保護的知識和技能。第二,在實際服務過程中,盡量做好防范措施。如在進行大型活動時,嚴格服從整體的管理措施的要求;進行外展時不能單獨行動。尤其是女性工作人員,與犯罪人員、吸毒人員接觸的時候應該把環境置于可控制的范圍內,不能單獨把被服務對象約在偏僻的地方見面等??傊?,要在事前做好防范措施。

(四)社會層面的支持

第一,加大對社會工作的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對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者的正確認知。從內心真正認可社會工作和社會工作者。在這個基礎上社會還應當積極配合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和諧的工作環境,并給予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更多的支持和理解。第二,積極關注社會工作者這一特殊群體,為其營造一個相對安全的工作環境,減少其自身遭遇傷害的概率。希望更多的人關注社會工作和社會工作者。

結語:隨著中國社會的飛速發展,社會工作逐漸走入人們的視野。2008年中國開啟了職業社會工作師的資格考試,使其成為與律師、醫生、建筑師等同樣受到關注的職業。目前,社會工作者廣泛分布在社會救助、減災救災、慈善事業、殘障康復、優撫安置、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等多個領域。我們應從法律制度、聘用單位、社會工作者本身、社會等多個層面來構建我國社會工作者的保護保障機制。政府要盡快擬定并出臺權威的法律法規,并監督其切實實施;同時也需要聘用單位(社會組織)以人為本地管理社會工作者;作為社會工作者自身,在服務社會、服務公眾的理念下,要真正做到防范職業風險的發生,更好地提供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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