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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2012-03-02 08:27孔艷艷
世紀橋·理論版 2012年1期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問題對策

摘要: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也隨著我國經濟運行質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較大幅度的增長,逐步成為各地地方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然而,個人所得稅在實際征收的過程中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公平,加大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實現“調高、擴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問題;對策

收稿日期:2011-12-26

作者簡介:孔艷艷(1983-),女,山東臨沂人,臨沂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科員,中共山東省委黨校2009級專業理論班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經濟學。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既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在收入分配領域,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縮小個人收入差距的“穩定器”,始終受到人們的高度關注。然而,個人所得稅在實際征收的過程中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公平,加大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實現“調高、擴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個人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存在著不公平的現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來看,雖然項目繁多,但實際上只有工資、薪金所得由于實行比較完善的代扣代繳課征制度管理相對完善之外,其他各項所得有的是國家規定暫不征收,有的則缺乏有效的征管辦法而基本上就流失掉了。然而,通過對我國目前高收入階層的人員和收入來源來分析,目前我國的高收入階層中,以工資薪金收入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人可以說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際負擔并沒有主要落到高收入階層身上,而主要由中等偏上收入的高工薪收入者負擔。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所專家們的跟蹤調查報告顯示:2002年全國收入最高的1%人群組獲得了全社會總收入的6.1%,比1995年提高了0.5個百分點;最高的5%人群組獲得了總收入的近20%,比1995年提高了1.1個百分點;最高的10%的人群組獲得了總收入的32%,比1995年提高了1.2個百分點。[1](P.3)與此相應的是,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在高收入人群的比重卻相對降低。2001年中國7萬億元的存款總量中,人數不足20%的富人們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及總量的10%。[2](P.58-59)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中65%來源于工薪階層。個人所得稅在所有稅種里最能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對收入進行二次平衡。然而近十多年來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斷加大,基尼系數達到0.45,貧富差距凸顯與個人所得稅制度失效是因果相生的。

(二)稅收征管效率偏低

一是稅收征管法律不健全。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導致無法可依。我國目前尚未有一部對稅收活動共性的問題進行規范的稅收基本法,現行的單行稅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數情況下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執行難度大,使得稅收征管中許多征管措施無法可依。二是稅收征管能力較弱。目前制約我國個人所得稅管理能力進一步提高的主要是人和物兩類因素。從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稅務干部的整體素質狀況還不能適應進一步開放發展的需要,表現在政治思想素質不夠過硬,整體業務素質比較低,尤其是專業知識不精通。在稅收執法過程中隨意性較大,依法治稅的觀念樹立得不夠牢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見利忘義的行為仍存在;面對繁雜、多變的稅收法規,有的無法真正領會稅法的立法意圖,不能正確領會和處理好稅收執法和服務經濟的關系,增加了稅法實施的難度。從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個人主動申報和扣繳義務人代扣繳的局限。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核查制度及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國市場化進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門仍存在大量非貨幣化的“隱性”福利,致使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同時,國稅、地稅沒有聯網,信息化按部門分別執行,在實際征管中不僅不能實現跨征管區域征稅,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讓其納稅,出現了失控的狀態,導致稅負不公。

(三)稅收征收環境欠佳

一是依法納稅意識薄弱。受歷史習慣、道德觀念和文化傳統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大多數人根本沒有納稅的意識。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社會價值取向被一些負面倫理道德因素所誤導,社會上一部分人把能偷逃稅視作一種“能力”的體現。由于個人所得稅屬直接稅,稅負不能轉嫁,納稅人納稅后必然導致其收入的直接減少,而納稅人偷逃稅被發現后對其處罰的力度卻很輕,于是,在目前各種征管措施不到位、風險成本較低、社會評價體系缺失的前提下,人們受經濟利益驅動,強化了為維護自身私利而偷逃稅的動機和行為,客觀上加大了稅收征管與自覺納稅之間的距離。據稅務部門的一份資料報告,在北京市常住的外國人中,主動申報納稅的占80%,而應征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公民,主動申報納稅的僅為10%。[3](P.4)此外,現階段納稅人繳納個稅沒有完稅證明,納稅多少與納稅人的養老、醫療、住房、教育、失業、贍養等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沒有聯系,這也是公民主動納稅意識不強、納稅積極性不高、偷逃稅現象嚴重的一個原因。二是社會評價體系存在偏差。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評價體系有問題。國外稅務部門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納稅人誠信評價制度和誠信納稅制度,只要偷逃稅行為,就會記錄在案,逃稅人會受到公眾的鄙視,在經營上會因此受阻,個人信用受到極大的質疑。而目前我國缺乏一套納稅人誠信評價制度和誠信納稅制度。社會和個人不覺得偷稅可恥,別人也并不因誠信記錄不好,而不與你交往或交易。評價體系存在嚴重的偏差導致納稅人偷逃稅款嚴重,加劇稅負不公,收入差距不斷擴大。

二、針對上述問題的對策

依法納稅是現代國家現代公民的基本義務。美國建國初期財政部部長漢密爾頓曾講過,人一生下來有兩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納稅,二是死亡。人必須懂得他們在從社會獲得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社會的義務,其中“依法納稅”是起碼的條件。

(一)加大對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力度

加大高收入階層稅收征收力度可以充分借鑒新加坡的經驗。新加坡總理發布稅務報告稱,占人口總數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總數的93%,意即:個稅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擔。新加坡政府另外對市民有各種補貼,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補貼和交稅平衡后,都有凈入賬;只有那20%的富人是凈出賬,2003年富人的平均凈出賬是4.3萬新幣。[4](P.5)富人承擔幾乎全部的個人所得稅義務,政府收繳上來以后通過補貼等方式實現對窮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納稅活動中付出義務,窮人從納稅活動中獲得好處——這才是一個正常有效的個稅“調節”狀態。中國公眾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富?!钡钠诖?,很大程度上寄托在個稅制度的歸位中。稅收制度對廣大中等收入群體有重要的導向作用,作用原理是“限高,促中,提低”。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對降低基尼系數有明顯的作用。

(二)實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和征收辦法的改革

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軟硬件設施的建設。包括建立一套嚴密完善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增強執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肅性,加大對逃稅偷稅等各種稅收流失行為的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加強稅收征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立計算機控管網絡,實現稅收征管工作電腦化,并盡快與銀行等計算機系統實現聯網。

(三)加大逃稅的各種成本和風險,激勵公民依法納稅

不能有效地打擊逃稅人,鼓勵或獎勵納稅人,就等于打擊正直人,鼓勵不正直人。打擊逃稅最重要的是提高逃稅的成本,增加逃稅的風險。這就要求首先提高被稽查的概率。其次增加對逃稅行為的懲罰成本,一是增加逃稅的罰款比例,這一比例應當是被稽查概率的倒數,例如稽查概率是20%,那么這一比例是5倍;二是增加逃稅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價,特別是對那些社會公眾人物(如富豪、明星、名人等)逃稅行為應鼓勵輿論界給予曝光,使其增加名譽受損的心理代價;三是建立公民個人信用記錄體系,凡逃稅者應列入黑名單。

(四)全面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

包括對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等實名制,在各種支付結算中廣泛使用支票、信用卡。雖然目前建立金融資產實名制會面臨諸多阻力,但應充分認識到金融資產實名制不僅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意義重大,而且對抑制地下經濟、防治腐敗,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信用關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五)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要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結合起來

比如實行一個人一個代碼,一個人一個賬戶;在實名制的基礎上,建立起納稅人自行申報收入制度。更為重要的是,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依據居民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實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碼制度,這不僅是對高收入者,而且是對每一個納稅人建立的制度,這樣才能把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學可靠基礎上。

在新形勢下,加強稅法宣傳,推進依法治稅和誠信納稅,有利于保持穩定的財政增收,保障籌集經濟建設所需要的大量資金,為經濟建設注入新的推動力。要通過采取重稅、輕稅或適度征稅等方式,影響和改變不同地區以及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收入分配,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分配,減輕和抑制收入的兩極分化,緩解因收入懸殊而帶來的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地區、城鄉、行業之間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參考資料

[1]鄧益堅.關于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思考[J].特區經濟,2005,(01).

[2]于洪.中國稅負歸宿研究 [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3]靳東升.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與完善要實現稅收公平[J].稅務與研究,2005,(06).

[4]董再平.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功能定位和發展完善[J].稅務與經濟,2005,(04).

[責任編輯:杜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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