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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對男性性權利法律保護的完善

2012-05-08 04:51馬玉曉程航
商場現代化 2012年21期
關鍵詞:性侵犯同性強奸

馬玉曉 程航

性權利,在《性權宣言》中做出了最為完整具體闡述和規定?!缎浴沸Q:“性,是每一個人人格之不可分割的部分。性權乃普世人權,以全人類固有之自由、尊嚴與平等為基礎?!贝送?,該宣言還列舉了十一項性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性自由權,性自治權、性完整權與性人生安全權、性私權、性公平權、性快樂權、性表達權、性自由結合權、自由負責之生育選擇權、性保健權等。

在傳統思想和男權主義的影響下,由于男性生理和心理的主動性,人們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男性性權利的保護而更加注重女性性權利的保護。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一些新型的相對另類的思潮也對我們的社會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隨之而來的是一些新的社會現象的出現。男性不再僅僅作為性侵犯中的犯罪者出現,更有可能作為性侵犯中的受害者的身份出現。但是,目前的法律卻對男性性權利的保護“心有余而力不足”。

一、目前我國關于侵犯性權利的法律規定及法律解讀

現行刑法中關于侵犯性權利的規定包括: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強奸罪犯罪客體是女性,而男性的性權利不在法律保護范圍內。強制侮辱婦女兒童罪的犯罪客體是女性及其不滿14周歲的男性,年滿14周歲的男性的權益也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

二、保護男性性權利的必要性

隨著女權主義風潮的興起,女性的社會地位得到逐步提高,與之對應的是,男性的社會地位相對“弱化”等因素的影響,再加之人們性觀念的轉變以及同性戀行為的越來越普遍,當今社會,男性性權利遭受侵犯的個案屢見不鮮。我國目前卻缺乏對男性性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使得男性的性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男性性權利遭受侵犯體現在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如下兩種情形:

(1)女性作為犯罪主體,侵害男性的性權利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強奸罪犯罪客體是女性,鑒于女性不能對同性實施強奸行為,只有在男性的配合和幫助下,才能性侵同性。因此女性不能作為強奸罪的直接實行犯,只能作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

但現實中我們存在這樣的案例,男青年王某就是被岳母騙喝了春藥,遭到了岳母多次性侵犯,無奈的是當王某在向有關執法部門求助時,卻不得不面對無法可依的尷尬。無獨有偶,女教師蘇某向某17歲男學生承諾保送省重點高中,多次“誘奸”男學生,以至于這位男學生在女老師的“性控制”下,身心扭曲,學習成績急速下滑。男學生的母親在得知案情后,到派出所報案,但警方卻以沒有關于女性性侵犯男性的法律規定而予以拒絕。多次維權無果之下,男學生的母親無奈與女教師蘇某私了,接受了的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女性強奸男性、女教師誘奸男學生、妻子虐待丈夫、女上司性騷擾男下屬、女教師性侵男學生、女債權人要求男債務人以肉抵債、女性包養男性只為長期虐待……對于近年來性侵害矛頭發生轉向,女性猥褻、誘奸、強奸、甚至輪奸男性事件的頻發。由于生理的特性,女性性侵男性更容易實現,無論是性刺激、勃起輔助類藥物,還是地位上的優勢(包括權勢、經濟、輩分或其他因素),女性都可以通過使用脅迫等其他手段,使男性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男性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的狀態,違背男性的意志,達到性侵男性的目的。

(2)男性作為犯罪主體,侵害男性的性權利

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歲外來打工小伙被男子灌醉后強奸,由于法律不能幫助他,于是他糾集朋友將強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頓、并實施搶劫后逃走。

同性性侵犯危害不可以小視。更不容忽視的是,同性性侵具有取證難、認定難等復雜的特殊性。相比較異性性侵而言,同性性侵舉證更加不易,維權的難度更大,當受害者難以通過自力救濟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時,更迫切需要法律的保護,需要法律進行全方位的規范及有效的制裁。

2010年5月9日,一名42歲男保安在保安宿舍中將一名年僅18歲男同事強奸,這起案件最終被北京朝陽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1年結案。這是我國內地法院首次對強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三、對男性性權利保護的法律完善

性權,作為一種普世人權,理所應當是人人平等的。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性的性權利理應受到平等的保護。對男性性權利保護,筆者有以下建議:

(1)對我國刑法中關于強奸罪的規定進行修改,參照組織、強迫賣淫罪的模式,將其中的“婦女”概括為“他人”,“幼女”概括為“兒童”而不在進行性別上的區分。

(2)對我國刑法中關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規定進行修改,同樣參照組織、強迫賣淫罪的模式,將其中的“婦女”概括為“他人”而不在進行性別上的區分。

參考文獻:

[1]善挺棟.論女性作為強奸罪直接主體的可能性兼論男性的性權利保護.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1.6

[2]賈健,劉林玲.論刑法對兩性性自由權的不平等保護—以強奸罪的犯罪主體和犯罪對象為視角.河南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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