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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對策

2012-12-14 04:06隋國杰田成有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2012年6期
關鍵詞:法律責任經營者市場經濟

隋國杰 田成有

【摘 要】 《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產生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發展,不斷涌現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凸顯出《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缺陷。本文通過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相關的完善對策,希望能為我國建立公平的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參考。

【關鍵詞】 反不正當競爭法缺陷完善對策

《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9月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同年12月起實施。該法賦予了民商法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遵守公認商業道德原則新的含義。自《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實施以來,取得了突出成效,它鼓勵和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制止社會經濟中的不當競爭行為,為經營者提供了遵守共同競爭規則的準繩,保障了市場經濟的正常有序運作,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市場競爭日益激烈,涌現出很多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給執法工作帶來諸多困難的同時,凸顯出《反不正當競爭法》各方面的缺陷,為保證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十分必要。

1. 目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缺陷

1.1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界定不清晰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違法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具體來說,“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種表述無法適應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需要,未能涵蓋現實中所有參與競爭和對競爭秩序有影響的主體,也與后來的規定存在沖突。

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既有合并立法的特點,又有分發立法的特點;既包括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又包括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分辛信e了11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其中有5種屬于反壟斷法中應予以規制的行為,隨著《反壟斷法》的出臺,出現了立法交叉和混亂的現象,尤其是兩者的規定不一致時,給執法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此外,列舉方式致使《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調控依據,難以適應當前經濟發展。

1.2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

雖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假冒行為仍然猖獗盛行,對違法者制裁不重是一個重要原因?!斗床徽敻偁幏ā分袑τ诿袷仑熑蔚囊幎辗夯\統,全文只有一個條文對此進行規定;刑事責任方面,更是只涉及銷售偽劣商品和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具體規定。

1.3執法效率有待提高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3 條第2 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補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據不完全統計,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賦予不正當競爭執法權的部門,除工商機關外,還涉及民政、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等多部門。如此一來,造成多頭執法的混亂局面,難以保障執法的權威性和效率。

其次,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來確保調查,主要體現在無權對有關證據進行查封和扣留;未規定被檢查者拒絕配合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承擔的責任;未賦予工商部門劃撥或者凍結被檢查者銀行賬戶中有關資金的權利;導致雖然實際工作中常借助于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補充性規定。

2. 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對策

2.1增加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相關法律問題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未能全面涵蓋。應增加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現實中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時規范,擴大執法范圍。同時,應通過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有關法律問題,例如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中的“違反本法規定”,雖然學術界傾向于與是指不僅包括違反第二章的規定,也包括違反第2條第1款中的一般準則,卻并無相關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如能明確,可以為法官在使用法律時提供依據,也將使《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擴大。

2.2明確執法主體,加強法律責任

目前,我國不正當競爭行為較為普遍,而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嚴厲,使經營者及消費者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相當艱難。違反法律規定時,經營者需承擔的責任以行政責任為主、民事責任為輔。當不正當競爭所得利益大大高于被查處后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時,經營者將任意違反規定,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應加大對不正當競爭的懲罰力度,構建包含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科學責任制度,使經營者無利可圖,對于情節嚴重的還應進行刑事處罰,發揮刑事責任的作用。

2.3保障執法機關行使職權

世界范圍內,為保證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公正與中立,各國的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一般都將執法權賦予了唯一的獨立行政機關甚至是準司法機關。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在尊重政府各職能部門職權、充分發揮其經濟管理監督職能的條件下,設置獨立、自主、職責齊全的專門執法部門是保障《反不正當競爭法》有效實施的最佳選擇。我國應建立一個專門的競爭法執法機構負責競爭法的實施,避免多頭執法的現象。

總之,只有不斷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鼓勵公平競爭,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才能切實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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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隋國杰,云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田成有,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作者單位:隋國杰,云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田成有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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