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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保險給付制度下的責任限額

2013-09-22 06:54毛圣霞
投資與創業 2013年1期
關鍵詞:交強險

毛圣霞

摘要: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由于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在本質上仍屬于商業險,賠償限額和分項完全是根據商業保險運行的規則而設計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出于保護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這一政策性目標,我國目前的責任限額制度仍然有很大的提高和完善空間。

關鍵詞:交強險;保險給付;數額標準;責任分項

一、我國責任限額現狀

根據中國保監會2008年2月1日起實施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調整方案規定:我國目前交強險的法定責任限額為12,2萬元,在12,2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實行分項限額,具體為被保險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人民幣。

二、責任限額的數額標準

有學者認為:保險公司已經步履維艱,再提高責任限額則必須要成倍的提高費率才能維持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而筆者查閱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2010年的公告:2010年,交強險經營虧損72億元,其中,承保虧損97億元,投資收益25億元。因此如果過度提高限額標準會迫使增加保費,給保險公司的經營造成困難從而影響該險種的正常運行。但同時,我國目前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又確實過低,顯然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全面保護。

本文認為最理想的辦法是在不增加保費的情形下,國家可以大幅度提高現有責任限額和賠付標準。有學者也認為,“保障更高數額的損失就不必要像保障較低數額的損失那樣讓投保人分攤數量更多或相等數量的成本。換句話說,隨著責任限額的增加,每增加相等數額的時候,投保人所增加的保費實際上是減少的?!爆F行交強險會出現虧損主要是由過高的經營費用和保險彈性費率的浮動幅度過低(現行費率上浮的幅度只有30%,即使酒后駕車也僅上浮60%)兩個因素造成的,第一個問題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加強自身運營管理來解決:而彈性費率機制本來目的是利用保險費率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督促駕駛人安全行駛,實現交通安全狀況的改善。目前偏低的費率上浮標準,難以實現原本的立法目的,因此可以對浮動費用制度進行完善和改革。

三、責任限額的分項

分項是指對于死亡傷殘、醫療費用、財產損失等不同類型的賠付項目制定不同的責任限額,各種費用支出在相應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受害人的單項損失只能限于在對應的分享責任限額內獲得賠償,當某一項責任限額未用盡時其所剩余額不能填補與其他損失范圍內。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有不同的特點,因此對不同的賠付項目制定不同的限額標準可以結合兩者的風險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保障,從而有效控制風險。

(一)分項之現實困境。受害人的單項損失只能限于在對應的分項責任限額內獲得賠償,即使總賠償限額充足,但當某一項分項限額不足時,受害人仍不能獲得充分的全額賠償。這樣就不能保證很好地實現交強險中“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這個立法宗旨。對于該問題,實踐中有些法院沒有機械地遵循《交強險條例》的規定,而是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直接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單從該法來看未有分項的含義;而《條例》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規定;所以在實踐判決中沒有按照分項來實行,而是直接在交強險的總賠償限額中進行賠償。

(二)解決途徑。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在現階段把我國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給付限額模式由現行的分項模式改為單一限額模式,即對每一交通事故的損失設定最高限額,但是不進行具體分項,由受害第三人根據每起事故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填補,等到我國交強險制度在實踐中得到不斷完善后,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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