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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2013-09-22 06:54殷瀟瀟
投資與創業 2013年1期
關鍵詞:意思自治公共利益生產力

殷瀟瀟

摘要: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一起支撐著民法的框架。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日益加速的今天,政府職能不斷擴張,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也是空前的。同時,在這一背景下,人們也越來越注重作為個體所應享受的權利,個人本位的思潮也開始興起。這也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體現。自從羅馬法中對公、私法開始分類,作為民法雛形的市民法就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擔當著定紛止爭的重任。在龐雜的民法體系中,意思自治原則與其他原則相比,越來越顯示出其核心地位,進而成為現代民法的靈魂。本文中,筆者擬從意思自治原則的歷史發展,民法與生產力的關系,個人本位與公共利益間的關系等方面論述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核心統帥地位。

關鍵詞:意思自治;生產力;個人本位;公共利益

一、意思自治原則的起源與歷史發展

意思自治,又叫“私法自治”,原本是法國學者杜摩林提出來的用于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原則,存在于國際私法領域。但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它逐漸擴大適用于整個私法領域。該原則強調,私法主體享有意思自由,特別是合同自由,包括訂立契約、作成遺囑、設立社團等等。從意思自治思想發展的歷史軌跡來看,意思自治原則確立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即產生于契約社會、法治社會、平等社會、個人本位的社會。意思自治原則十分注重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主張契約自由。法國學者卡爾尼波埃認為,意思自治是一種法哲學理論,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的根據。

意思自治,顧名思義,簡單來說就是人們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自己的事務。從法哲學、法社會學層面理解,意思自治是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哲學思潮的直接產物,可大致定義為:每一社會成員依自己的理性判斷,管理自己的事務,自主選擇、自主參與、自主行為、自主負責。相應地,意思自治在民法中首先表現為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鑒于其理論上的抽象而具不確定性,它往往外化為權利才是明確具體和可預期的。這樣看來,意思自治實質上是指民事主體可以按照自由的意志進行民事活動的權利。從這個含義中也不難發現意思自治是引起民事活動的前提,而該功能是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等所不能夠代替的。

“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币馑甲灾螐膫让娣从吵鋈祟愖非笞杂傻男脑?。追求自由是人類的固有天性,也是作為現代意義上的人所必須具有的基本保障。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公民的自由權作了明確確認,該法第二條規定:“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睆哪撤N意義上來說,人類社會的發展史,同時也就是自由的發展史,社會的不斷進步,也就意味著人類不斷地走向自由。自由是建立在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基礎之上的。民事活動扮演著滿足人們基本生活要求的角色,意思自治則是人們對其需求進行自主選擇的前提條件。沒有意思自治,一切都無從談起。人們在民事活動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民法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法,意思自治自然處于其核心地位。它貫穿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及消滅的過程中,其他諸如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等等則是輔佐意思自治以保證民事活動能夠得以更好地進行。

二、民法的本質在于促進社會的快速發展

民法作為私法,其是建立在人類追求自身幸福生活的基礎之上。進而推動整個社會向前發展,并最終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約翰密爾認為,完全的個人自由和充分的個性發展不僅是個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會進步的主要因素之一。自由感驅使人類去從事那些旨在發展其能力和促進其個人幸福的有目的的活動。我們都有這樣的體會,當你想要做一件事時,即使會面臨很大的困難,你也可以找到很多方法去完成它:而當你不那么想做一件事時,就算不用花費很多力氣,你仍然可以找到千百萬個借口。這就是人類在內心中追求自由意志的外在體現。社會的發展離不開人的發展,而人的發展離不開經濟基礎。民法的本質在于促進社會的快速發展,在傳統民法中正是通過現實主義物質利益驅動的方法,激發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積極性,以促進社會的快速發展。

民法并不會自動促進社會的快速發展,它需要借助人的力量將自身轉化為生產力,從而實現社會生產,推動社會發展。民法的發展依賴于其社會文化基礎與經濟基礎。社會文化基礎主要體現在整個社會環境和人們的思想上,即人們的思想中要有相關民法精神的概念,諸如私權神圣、契約自由等原則不必說要深入人心,但至少這種意識是存在的。從客觀來講,也只有人們的思想得到洗禮,在全社會營造出良好的社會氛圍,才能在無形中為民法的蓬勃發展注入強大的生命力。民法的實現過程正是人們思想不斷民主化的過程。正猶如憲法的實施過程也就是憲政的實現過程。同時,這也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從馬恩系列等經典著述中,我們不難理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句話的深刻含義,這也是不斷經過時間與實踐的考驗的。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民法的發展奠定了經濟基礎。市場經濟最早確立于資本主義社會,并不斷得以完善,進而孕育了市民社會,使之與政治國家相分離。這正是私權得以保護并得到重視的前奏。從現有的研究資料來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自由競爭資本主義階段。這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奠基階段。其基本特征是:經濟上,政府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實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法制上,突出私法對私有財產的確認和保護,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階段,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這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成熟階段。其主要特征是:經濟上,政府更多地用“看得見的手”干預經濟,實行社會福利政策;法制上,在傳統的公法和私法之外,產生并加強了經濟立法和社會立法。第三階段,經濟全球化階段(又稱“后資本主義時代”)。這是西方國家的法制獲得全球影響的階段。其基本特征是:經濟上,資本大國在全球配置經濟資源,出現了市場一體化、金融國際化、生產跨國化、經濟網絡化等現象:法制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主導的法制觀念和法律規則,隨著其資本、技術等在全球的擴張,蔓延到世界各地。正是經歷了這三個階段,經濟發展的模式脫離原始的簡單生產,經過商品經濟的過渡期,直到完成市場經濟的完全轉變。相對應地,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其調整領域也就逐漸涵蓋了生產領域和交換領域。從前文的分析中已經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即民事主體依自己的意志管理自己的事務,這里的事務當然就包含著生產領域的事務和交換領域的事務。在民法的諸多原則中,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更多地只涉及到交換領域的事務,而忽視了生產領域的事務,因此從這一點上看,它們也難以擔當統帥整個民法體系的重任。唯有意思自治原則,在橫跨生產領域和交互領域的基礎上,扮演著串連民法各部分的角色。

社會發展離不開生產力的發展。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關系對生產力起反作用。民法正是在推動生產力中體現其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這也是其存在并得以不斷發展的哲學基礎。意思自治是在不加外力的情況下,人們自發地不斷從事民事活動的動力,這也是民事活動持續進行的保障。意思自治是人類自由意志的體現,從其到推動民法發展,到發展生產力再到實現人的自由發展,不難看出這里面形成了一個簡單的內在邏輯。意思自治正是這個邏輯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經濟發展日益提高,社會發展不斷加速的今天,義務本位的思潮在漸漸向權利本位轉變。然而在民法體系中,民法以調動、激發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積極性為本位,也即個人本位。

三、個人本位與公共利益的沖突與協調

個人本位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它以調動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積極性,更多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為己任,是與社會本位相對的一個概念。不難理解,個人本位強調的是從個人出發,充分尊重個體的自由意志,在民法上即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體現。個人本位是有其存在的正當性的。從上文有關民法發展的經濟基礎——市場經濟的分析中,可以發現法律上的私法自治原則與經濟學上的自由經濟思想密切相關。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商品經濟在自由競爭中獲得充分發展,市場規則則是以自由競爭對經濟生活進行自發矯正。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孕育與發展以及相伴而行的資產階級革命,實現了人類社會從農業時代向工業經濟時代的第一次社會轉型。此時,生產力大幅度提高,社會財富空前豐富,為了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資產階級提出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口號,并在民法上相應完善了所有權制度。這是意思自治的經濟基礎,同時也解釋了個人本位能夠成為主流觀點的原因。十九世紀西方著名啟蒙思想家所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社會契約論等理論學說也是在強調私權的重要性,即人作為個體所應享有的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務的權利。這些私權的“捍衛者”們并非憑空產生,它們正是為抗衡公權力的濫用應運而生。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政府職能日益擴張。政府已經不再是過去警察國家的“守夜人”,而是扮演著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角色,完成了從消極行政到積極行政的轉變,越來越注重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在這個轉變過程中,毫無疑問公權力會擴張。這也是行政權在形式過程中所不可避免的現象。同時,公共利益的概念往往是抽象的,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注釋,因而對其的界定也往往是模糊的,就好像“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此時,以個人本位為指導思想的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極有可能產生摩擦,兩者之間難免會出現沖突。在這沖突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意思自治原則與公共利益原則的沖突。以我國為例,我國民法關于意思自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民事活動的“自愿”原則,《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比欢?,《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边@條規定體現了指導民事活動的公共利益原則?!睹穹ㄍ▌t》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瓷先ニ坪跏敲艿囊幎?,其實不然。這就好像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要用辯證、全面、聯系的觀點來看待。

孟德斯鳩曾說過,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法律在對人們的行為有所限制的同時也在是給與人們自由的。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相對私權來說,這些限制就是公權力存在的邊界。對于私權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而對于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不可行,法有授權必須行”。公權力的存在是為了更好的保障私權利的行使。這可以從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印證。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人們和國家以訂立契約的方式,把自身所享有的權利讓渡一部分給國家來行使,其最終目的仍是為了更好實現自身的利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強調公共利益的保護與意思自治并不矛盾,應當說公共利益原則有存在的正當性價值。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公民權利的案子比比皆是,強制拆遷無疑是最具有說服力的例子。這些強拆行為嚴重侵害了民事主體自治的權利。因此,政府必須是有限政府,也即限權政府,公權力必須得到限制,以防止其過度膨脹而觸犯到私權領域。在民法中,個人本位指導著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它是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意思自治是在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架起的一座橋梁,能有效緩沖公權力對私權利可能造成的損害,而該項功能是民法其他原則所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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