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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公務員考試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14-03-05 20:25王文君
美與時代·城市版 2014年1期
關鍵詞:公務員法考試制度筆試

王文君

>摘要:

公務員考試制度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核心部分。我國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以來,國家公務員考試制度得以不斷發展,并逐步形成了自身獨有的特點。但隨著我國新時期實踐和形式的發展,國家公務員考試制度在具體實施中顯現出一些問題。

一、我國公務員考試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在新中國建立初期,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主要采取統包統配和個別選調的方法,為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選拔了大量人才,考試在其中起的作用極其微弱。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我國開始積極探索改革傳統干部錄用制度,并從80年代初期開始引入公開競爭機制,在干部招用中引進考試手段,擇優錄用。1989年我國公務員考試工作獲得了突破性的發展:首先,我國人事部與國務院下屬的六個部委共同組織了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試點工作。其次,我國人事部與中共中央組織部聯合發布《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實行考試辦法的通知》,在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干部錄用中普遍實行考試制度。另外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頒布;2005年4月《公務員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通過,這三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公務員考試制度的正式確立。

二、我國公務員考試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報考門檻過高

當今社會,一些政府由于自身不能對國家公務員考試制度有合理、科學的認識和理解,而致使在招考公務員時,人為地提高報考門檻,認為只有高學歷和畢業于名校的大學生才具備參加公務員考試的資格;認為只有熱門專業的考生才有報考資格;認為只有應屆高校畢業生才能很好地勝任公務員的工作;認為只有本地區的考生才能很好地做好公務員工作。

(二)筆試“兩重兩輕”

在現階段我國公務員考試中,筆試內容往往“千人一卷”,對崗位專業能力測試不夠,這樣很難滿足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也不能有效的反映不同職位的特點和專業化要求,更不能對考試者進行全方位的準確考察。同時,筆試內容的設計,往往重公共科目考試,輕專業科目考試。相對于公共科目考試試卷的規范性和試題種類的多樣性,專業科目考試試卷的規范性和試題種類的多樣性均無有效的保證。而在公共科目筆試中,又往往重知識,輕能力。同時,考試內容的重文輕理現象,也是極其危險的。

(三)面試“模式化”重

當前我國公務員面試,還是實行傳統的人事配備,主要測試應試者的綜合分析能力、語言應變能力、表達能力、計劃組織協調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而在近幾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中的面試,卻發現面試試題命題空間小,內容缺乏靈活性和創新性,基本上可以說“大同小異”,已經被研究得相當透徹,大量公考輔導資料和輔導班針對不同類型題目,為考生總結出各種答題模式,致使考生答題模式化,導致面試走向極端--八股文面試。

(四)監督體系不完善

首先,現階段我國公務員招考制度的法律體系立法層次較低。目前,我國頒布的都是關于公務員管理的行政法規,還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關于公務員招錄制度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并且在我國目前公務員考試中,考試錄用機關和管理機關是同一部門。其次,社會監督體系不夠?,F階段我國公務員考試工作,往往由人事部門和招考部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而對于考試工作中的考試、面試等程序,都缺乏社會體系的有力監督。

三、解決我國公務員考試制度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擴大公務員招錄范圍,徹底打破對報考人員的身份、地域等的限制

根據現代競爭理論,公務員考試必須是平等的、公正的。而在現階段我國公務員考試招考中,常有身份、地域限制的條件,這直接導致競爭權力的不平等和競爭的地位不平等。如不改變此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難做到公平競爭,也很難選拔更多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只有當競爭的勝負主要取決于報考人員的才干和努力程度時,人們才會承認這是公平的競爭,才會認可這樣的競爭結果。

(二)增強筆試、面試的科學性

筆試可以有效測量人們的生理和心理,我們必須十分重視這一公務員考試工具,因為它體現的是國家機關的意志。針對目前我國公務員考試工作中筆試出現的問題,我國相關部門必須從實際出發,順應時代發展要求,加大科研工作,集中充分的物力、人力和財力來增強現有筆試工作的科學性,進而提高公務員考試工作的信度、效度和區分度。

面試,作為公務員考試工作中一個重要的程序,其作用已越來越得到人們的認可和重視。面試有助于面試官和考生面對面的交流,有助于面試官對考生有個更好的了解。對面試官的選擇,我國相關部門必須認真挑選,并經過多方面、多層次的培訓、鍛煉、考核和考察,最終才能確定面試官隊伍的構建。

(三)健全監督體系,增強考試工作的透明度和制約機制

首先,完善我國現行公務員法的法規體系。我國相關立法部門和人事部門,要立足我國國情,積極吸收、借鑒國外公務員考試的優秀經驗,不斷加大完善我國公務員法的力度。同時,待公務員法相關法規得以完善后,我國相關部門必須對公務員考試工作中出現的違規和違法行為,給予相關的紀律懲處和法規懲處,全力保障我國公務員考試工作走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道路。

四、結語

我國現行的公務員考試制度在報考門檻、考試內容及監督機制上還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這些制度缺陷對人力資源、社會資源都產生了浪費,也影響了公務員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及時修正、改進公務員考試制度,必將有效促進我國公務員選拔工作高效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1]張柏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事出版社,2005

[2]劉嘉林.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面試考官入門[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8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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