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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及對策

2014-05-30 12:48謝強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綜合版 2014年5期
關鍵詞:工程招投標

謝強

摘要:目前我國在工程招投標階段中出現了很多違法違規現象,這些現象的出現主要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工程招投標法律法規約束引起的。文章論述了工程招投標中的違規操作,提出建立相應法律,堵塞漏洞;加強執法力度,避免不法行為的出現;同時提出了對招投標方式積極創新,建立完善市場體制的建議。

關鍵詞:工程招投標;法律性問題;中標標準;招標文書

中圖分類號:TU7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14-0147-03

為了使不同的建設單位在招投標中公平競爭,需要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程招投標制度,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選出最佳設計方案與設計單位,從而保證縮短工期、節約工程成本及提高工程質量等,但必須使其法制化,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施工,只有這樣才能令當事人正常進行交易活動,保障工程在安全可靠的環境下進行。

1 工程招投標中的違規操作

1.1 招標單位出售招標文件時,故意抬高價格

對招標文件進行編制的工作具有很強的復雜性,因此若投標單位想要獲取重要信息需支付很高的工本費,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問題在于有些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定價過高,超過國家制定的標準,另一個問題是不管投標單位中標與否,它們對已經收取的工本費都是概不退還的。在成本上給投標單位造成了負擔,并且影響各單位的競標

熱情。

1.2 招標項目的化整為零和規避招標

盡管我國相關法律中已明確規定不得對法律規定招標的工程規避招標或者化整為零,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這些現象時有發生。規避招標是指對于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隨意直接發給有關系的承包商、供應商等內定單位,從而規避法律對其的約束。有些單位公然違反法律中所規定的對工程招投標進行公開、誠實信用及公正的規定,依舊違反規定進行操作,從而導致有些招標單位認為可以不進行招標就能中標,進而給規避招標制造更多的發生機會。

1.3 使用合法程序在招投標中弄虛作假

在實際招投標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單位利用真實合法的程序進行虛假招投標。這些單位或許對有關程序中的規定沒有深入了解,但往往為了同一目的違背程序規定,破壞法律嚴肅性。所謂虛假招標實際上就是做好表面工作,蒙蔽大眾,進而獲取自身利益。例如,在對工程實施招投標的過程中,雖然業主已經制定出評標辦法,并已通過審核,但卻因為一家投標公司的關系運作,使原來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被破壞,使得業主不得不在臨近開標前,修改評標的辦法,故意使該單位中標。這件事的發生嚴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對招投標工作的規定。再例如:某地區進行招標,從二十幾家單位中最終選出三家,最后招標單位為了能夠快速做出決定竟然使用一些不著邊際的方法做決定,投標單位往往要靠運氣才能中標,這就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并違背了我國法律中指出的規定。

1.4 合同過于形式化

我國招投標法中規定,中標的通知書具有很強法律約束力,其主要對象就是中標人。通知書中規定,中標人的中標價格就應為工程建設的承包價。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卻并非如此,很多中標人在各方壓力下,往往簽訂一些合同條款,這些條款中的內容與中標的招標文件有一定的差距,直接影響著國家整體利益。而由于監管部門往往忽視對實施合同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從而致使合同逐漸趨于形式化,毫無實際意義。

1.5 地方保護

我國招投標法中規定,對于必須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文件的發出時間與投標人提交競標文件之間的時間應不少于二十天,但在實際過程中,有很多招標人隨意縮短投標時間,從而導致外地競標單位無法及時編制出投標文件,再乘機索取高額交易費和招標管理費;并加強對外地競標單位的審批力度,從而加以限制。

1.6 盲目壓價

目前由于我國建筑市場的供大于求現象的出現,使得在整個經濟市場中招標單位占據著優勢地位,有些招標單位往往利用本身的這種優勢隨意壓價,而對于想要中標的單位來說就不得不讓利,甚至有的單位還出現了墊資的情況,此外,有些招標單位在實際過程中還對施工單位采取不合理的資金結算方式,從而導致工程競標價低于平均水平。但對于施工單位來說,為了能夠保障自身利益,避免虧損現象的出現,就被迫使用一些劣質材料,從而嚴重影響了工程質量。

1.7 假借一些資質較高單位的名義進行投標

根據我國招投標法中的規定,投標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要求后才能進行投標工作,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為了滿足法律對投標人的要求,很多施工單位往往假借有資質的單位的名義進行投標,而中標后只需向這些單位繳納一定的費用就行,但那些單位除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外,在工程實際實施過程中并沒有做出任何貢獻,從而嚴重影響了工程最終質量。

2 招標中出現問題的原因

2.1 建設體制問題

我國現行的建設體制中,通常情況下,項目法人都不是項目的真正法人,他們一般是各級政府公共財政的委托代理人,所以,在法律上他們擁有一定的彈性空間,法律對他們的約束力不強,再加上目前建設單位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責任體系,無法將責任歸到個人,從而導致工程效益及質量對他們沒有制約作用,在評標定標及資格審查等工作中,僅能用道德對其約束,無法用法律進行強制。

2.2 沒有明確依法招標項目的范圍

我國招標法中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制定了標準:一是具有公共關系的大型基礎設施;二是一些使用國家資金進行投資或由國家融資進行的項目;三是由一些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項目。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人們往往無法明確這些工程與其他類型工程間的界限,所以極大可能產生爭議。

2.3 沒有明確中標標準和依據

我國招投標法中明確規定出中標的必要條件,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一些招標單位濫用私權,致使中標依據及標準變得模糊,使其他中標單位無法明確中標的必然條件。

2.4 處罰成本低

目前我國對于一些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弱,投入成本較低,這就使得很多各行專家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而成為各大承包商及供應商的代言人,其私下涉及的交易就可想而知。但我國目前招投標法中并沒有對這些專家設定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從而無法對他們的違法行為進行制約。

3 招標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

3.1 明確中標標準

我國招投標法中規定,最佳的中標價格并不是投標中出現的最低價格。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符合招標文件中的規定;二是競標價格不能低于工程的市場成本價,也就是說,所謂最佳價格就是在保證工程質量及工期的條件下所選擇出的最低合理價。對于如何判斷其是否低于成本價,一直是困擾相關部門的難題,目前根據我國國情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企業自主報價時企業個別成本的表現,所以其自主報價應高于個別成本;二是企業在進行投標時的自主報價可以比社會平均的成本價高,而對于目前社會的平均成本價應通過標底價格反映出來。

3.2 明確關鍵詞

比如工程的關鍵性或主體這樣的關鍵詞。根據我國招投標法中的規定,工程主體及關鍵性的工作不能出現分包情況,并應在相關文件中加以標出,指出主體及關鍵性的工程應采用什么樣的標準,由哪個部門實施,例如工程項目投資額的多少應由監督機構加以確定,并明確指出何為主體,何為關鍵性工程,這些界定均有監督機構來明確,企業本身不可自己劃定,決定分包。

4 結語

以上就是在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及對策。顯然出現的問題遠不止這些,由法律問題引起的固然占據著比較大的比例,但在體制方面相關人員也不應忽視,若出現有法不依或是違法不究的現象,那么法制只能過于形式化。

參考文獻

[1] 劉爾烈,朱建元.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與投標[J].北京人民法院,2008,(5).

[2] 曹富國.中國招投標法原理與適用[J].北京機械工業,2009,(10).

[3] 劉飛.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及對策[J].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

(責任編輯:黃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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