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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義務?如何去履行?

2014-07-04 10:40黃強
商業2.0 2014年6期
關鍵詞:義務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摘要:隨著科學的發展,人造器官的移植成為了可能,但是伴隨的問題就是器官移植中供體和受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尤其是捐獻者能否反悔的問題,器官捐獻到底是否是一種義務,以及應該如何去履行。

關鍵詞:器官捐獻;義務;反悔

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是人體器官捐獻的法律與道德困境問題,具體而言,其實是由實踐中出現的骨髓捐獻志愿者臨時反悔的情況所引發的法律與道德上的思考。

當我們在為年僅23歲的蔣靜隕落的生命感到惋惜時,同時也充斥著對上海女孩鋪天蓋地的指責,直斥這種行為無異于變相殺人。但是,作為旁觀者,不要站著說話不腰疼,首先在自愿捐髓的原則下,反悔是捐獻者的權利;其次,捐髓者兩次反悔也有自己的苦衷,他也面臨著來自家庭方方面面的壓力,包括受捐者自己也表示:我不怨他…… 那么小的女孩肯定也是父母的寶貝,我可以理解她父母的感受;第三,目前我國干細胞移植手術的成功率不足70%,術后患者還要通過免疫排斥,和各種移植并發癥關。同時,只有在術后一年以上基本情況穩定,相關檢查正常,才能說患者已經脫離危險,因此捐獻者對受捐者并非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捐髓者反悔無異于變相殺人的說法也未免有些夸大其詞。

那么針對生活中出現的捐獻者臨時反悔的情況,我們應該來分析一下,在這種比較極端的法律情況下,捐獻者和受贈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最重要的是如何能夠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充分發揮骨髓庫等公益機構作用,以有效的增加中華骨髓庫庫容,降低捐獻者反悔的概率,最大可能的挽救患者的生命。

首先,我們嘗試了分析在這種情況下,捐獻者和受贈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似乎成果不是很明顯。首先因為在自愿捐獻的原則下,受捐者的權 益本就不能靠強制捐髓保障,世界捐獻組織稱:捐獻者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退出。從這個角度講,在這種情況下,捐獻者的允諾并不產生什么義務;因此受捐者也并不產生相對于捐獻者的某種權利。但是同時有學者想要用契約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在任學強、王建的《困境與出路:骨髓捐獻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提出認定捐獻的性質是合同行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分析捐獻合同的人性和階段性特征,并在此基礎上合理配置捐獻人的任意撤銷權,受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受贈人的公益責任,以權利制約權利等說法。但是我們認為他的觀點已經違反了合同的標的是財產這一基本原則,所以在此基礎上構建的理論無法實現。

似乎在權利義務的框架內我們無法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捐獻者反悔這個問題,事實上全世界范圍內也沒有哪個國家解決了捐獻者反悔這個問題,骨髓捐獻志愿者臨陣脫逃的情形在全世界發生的概率都很高,國內某些媒體報道國內的拒捐率在百分之二十左右,但實際上美國媒體報道全美的拒捐率高達近50%①,而日本學者統計亞洲志愿者中也有約60%都最終拒絕捐獻②。從這個角度看中國似乎還算是做的比較好的了。所以說,在無法根本解決捐獻者反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應該做的是,完善我國目前有關器官捐獻的法律,用完善的制度最大限度的增加患者獲救的可能。

針對捐獻者臨時反悔的情況,首先實踐中有很多人成為骨髓庫的志愿者的時候對骨髓捐獻方面的專業醫學知識并不了解,很多時候腦袋一熱就成了志愿者,等到真正需要他捐獻骨髓時,又開始產生種種顧慮,最終導致反悔事件頻頻發生。我們認為真正的的恐懼來自于恐懼本身,非醫學專業人士很少有人能弄清楚骨髓捐獻到底是怎么回事,不能僅憑一句對身體無害就能完全消除志愿者的顧慮,也正是這種不知情無限的放大了志愿者和家屬的恐懼最終導致反悔現象的發生。在臺灣,慈濟骨髓干細胞移植中心細致周到的服務和追蹤是建立信任的關鍵,并且,在捐贈的每一個環節都會反復確認捐贈者的意向并明確告知其有權拒絕,捐贈者的任何請求都會有專人解說,而在大陸,捐獻者在配型成功后,會簽署一份知情同意書,但知情同意書中涉及造血干細胞動員劑的副作用,外周血干細胞采集風險以及發生傷害事件的應對等專業術語往往無人解釋,供體的知情權無法得到保障,患者及其家屬的擔憂就是不無道理的,由此而導致的實踐中的反悔現象群眾便不應對其強加指責。針對這一問題,我們認為應該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對捐獻者全程知情權的保護,明確骨髓捐獻機構在這一過程中的作用,強化對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普及,以消除捐獻者的顧慮。

其次除知情權外,應該加強對捐獻者健康的保護。對于受捐者而言,在骨髓移植成功后尚且需要一年以上的觀察期,目前對捐獻者而言 僅僅十到十五天的帶薪休假,我們認為這顯然是不夠的,同時在捐獻后,應該定期對捐獻者進行復查,持續關注,捐獻者的后續健康狀況,這樣便能夠使捐獻者盡可能實現全程無憂,以降低捐獻者反悔的概率。

第二個問題便是增加骨髓庫的庫容問題,這樣能夠增加配型成功的概率,即使有人反悔,也有可能通過替補的捐獻來挽救患者的生命。統計數據表明,截止至2011年底,中華骨髓庫的庫容不到150萬份,而同期,只有2700萬人的臺灣,慈濟建立起30萬樣本量的庫容,美國也有470萬捐髓志愿者,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認為首先仍應該對捐獻者的知情權,只有真正地將相關的醫學知識全面具體的在全社會普及,才能真正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捐髓志愿者的隊伍中來。

其次,我們認為應該賦予捐獻者類似于獻血者的優先權,而且這種優先權所及范圍應當適當拓寬,比如說及于捐獻者的近親屬,我們非常不希望捐獻者或者其近親屬能夠實際行使這一權利,而且現實生活中這種病的發病概率也是很低的,但是我們希望能夠通過制度的手段在社會上形成一種救人就是救己的觀念。

第三,應該持續保持同捐髓志愿者的聯系,防止志愿者流失,避免骨髓庫有效庫容縮水的情況發生?,F實中有很多情況,由于志愿者聯系方式或者住址的改變導致即使配型成功也很難聯系到志愿者導致難以找到合適的替補,所以骨髓庫應該時刻保持同捐獻者的有效聯系,以達到確保骨髓庫有效容量的目的,最大化地實現挽救患者生命的目的。

綜上所述即是我的觀點,即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無法通過供患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角度來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通過完善器官捐獻的相關法律,充分發揮骨髓庫等社會公益機構的作用,在降低捐獻者反悔概率的同時,增加骨髓庫的庫容,尋求更多可能以便應對捐獻者反悔的情況,以最大化的挽救患者的生命,促進骨髓捐獻事業的良性發展。

注解

①(1,2)Woman Dies after Marrow Donor Refuse to Show

②The fears and the facts

作者簡介:黃強(1993-),男,漢族,吉林人,法學本科,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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