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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自組織性與控制性研究

2014-10-15 11:06趙輝越盧艷宏
關鍵詞:城市化規劃理論

趙輝越 盧艷宏

(長春工業大學 經濟管理學院,吉林 長春,130012)

一、引言

從原始社會的聚落到村鎮、城鎮的形成,最后到我們現在的城市,在這個過程中,大部分依靠的是系統自身的聚集和輻射能力,但也離不開人類對其的部分控制。而所謂的城市就是具有一定規模的居民點,并且這些居民的生活是以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活動為主的。[1]城市在結構上表現為空間結構、生產結構和文化結構相統一,在功能上表現為一個復雜的系統通過集聚效應、規模效應、組織效應和輻射效應將該地區提升為現代文明的中心。相應的城市化(也稱城鎮化),指的是農業人口及土地向非農業的城市轉化的現象和整個過程。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國城市化進程進入了跨越階段,城市系統在經濟和社會中的功能也日益突顯。[2]通過認識城市自組織性理論和制度控制性,我們可以加深對城市、城市空間以及城市演化的認識,這樣我國就能有針對性地進行城市管理和規劃,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從而有效推進我國城市化的進程。本文通過數據分析,表明中國正處于城市化的初級階段,并用SWOT分析法闡述了在該階段中國遇到的問題,并運用自組織性與制度控制論的相關理論去解決這些問題。

一、理論概述

自組織理論最早可追溯到18世紀,當時康德曾說過:“物質是能從它的完全分解和分散狀態中自然而然的發展成為一個美好而有秩序的整體”。[3]然而,由于當時社會科學水平的局限性并沒有提出這種理論,正式提出這種理論是在20世紀60年代末期??唆敻衤米越M織原理,建立起多中心城市的空間自組織模型,分析了廠商之間向心和離心力及其相互作用,闡明了經“看不見的手”而形成的大范圍內有規則的經濟空間格局并合理發展了其內在機理;[4]有的學者則認為自組織是系統內部力量的互動創造出的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這種自發秩序源于內部或者自我生成;[5]有的學者認為它是無需外界特定指令而能自行組織、自行創生、自行演化,能夠從無序走向有序,形成有結構系統的一個過程。[5][6]

所謂自組織是指系統在以系統環境為條件的系統內部,以及系統與環境的交叉作用的結果下,根據系統內部的矛盾,自發地、不受特定外來干預的運動過程。該理論是繼系統論、信息論、控制論等之后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后系統科學理論,作為復雜性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主要表現為由大量子系統構成的復雜系統在組織運行和優化的隨機過程中,大量微觀個體可以依靠自身內部機制來進行自我組織并表現出宏觀有序的現象。[7]自組織理論并非一個系統性的理論,而是若干種理論的集合。自組織理論作為一種新的的理論,它不僅是揭示自然界秘密的自然科學理論,同時更是研究開放復雜系統的一種全新的方法論,對于它的研究有助于我們更加深入地認識復雜系統,并解決一些與非線性相關的問題。自組織理論的提出有助于人們改變單一、機械的經驗主義思維方式,用一種整合型的自組織思維模式去認識系統,并指導人們的生活實踐。[8]相應地,城市自組織就是指城市作為一個復雜的系統,大范圍之內的形成與演化基本上不是人類自覺意志作用的結果,而是在內外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種自主、自發、自然的過程。城市自組織主要的表現是:在大尺度時空領域,人類關于城市的各種各樣的意愿設想、各種各樣的規劃設計,總是被現實的城市發展所消解、融化,變成影響城市發展的眾多因素之一,并不構成城市演化發展的主要決定力量。[9]

而制度控制論則是指通過制定個體內部控制制度和有關規章,并以此為依據約束個體和各責任中心財務收支活動的一種控制形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規模的擴大,城市規劃編制體系需要應對新形勢下城市發展出現的各種問題。具體到城市發展中的制度控制就是指控制性詳細規劃,它是城市、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的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國家或政府需要對局部地區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等方面作出進一步的安排。在城市總體規劃完成之后,大、中城市可根據需要編制分區規劃,各分區在編制過程中應及時綜合協調,使得總體的規劃能夠實現。其中關于分區范圍界線的劃分,相關的人員應該根據總體規劃的組團布局,并結合城市的區、街道等行政區劃,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實物來進行確定。編制分區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的安排,以方便其與詳細的規劃更好地銜接,最終的目標是更好的為城市的發展做出貢獻。

三、中國城市化進程的現狀分析

表1是2000年到2013年中國三大產業結構的比重。

表1 中國產業結構比

通過分析上表,我們可以發現,第一產業所占的比重在明顯下降,第二、第三產業的比重普遍呈上升趨勢,這恰好符合城市化的條件。

城市原本是不存在的,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形成城市的前提條件包括人類確定了定居生活,出現了勞動分工,形成了社會階層以及社會財富的大部分集中,上述這些條件的出現不是人類能安排和強加的,它是自然自行發展的結果,是由歷史的發展趨勢所決定的。因此,城市自組織行為能為該地區選擇正確的市場結構,即是選擇單一中心結構還是多中心結構,從而使經濟活動很好的在中心區域和邊緣地區進行物質與能量的交換,在此交換的過程中使部分產業發生聚集的現象,最終以其優越的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吸引更多的人力資源以及相關產業聚集在此地,最終形成產業集群或者城市群。城市系統及其運行總是以一定的空間結構表現出來的,通過空間的集聚和擴散效應而不斷發展變化。我們不得不承認城市化空間過程中的這種自組織規律,任何企圖改變或者超越城市化的演化階段,按人類的意愿去強迫城市形成某種結構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下圖是基于自組織理論建立的城市化的SWOT分析。

表2 SWOT矩陣

通過城市自組織性的SWOT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僅僅依靠城市自組織性還不能充分達到我國經濟結構順利轉型的最終目標。我國在處理城市化進程中遇到問題時,并不能從單個方面去考慮,因為經濟系統的自組織理論并不是要求我們必須要在國家干預和自由放任之間做出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希望政策的制定者能夠通過對經濟系統自組織機制深入透徹的理解,來進一步完善對國家經濟的有效宏觀調控,因此我們必須在這個進程中適度的引入相關政策、制度來控制它,使系統內部和系統外部因素同時對城市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這種制度的控制性必須要有所依據,不能是隨意對系統進行人為的干預。

分析我國當前在城市化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可以發現,在該過程中出現了批租大量的土地、大規模開發建設等現象,觀察中國國內許多城市的變化,我們不難發現很多土地被征用來建造住房或者其他的建筑,但是在建設前期規劃人員并沒有或者很少運用經濟方法進行分析,甚至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整體規劃,只是為了增加該地區的GDP或者單純為了增加政府績效,大量的、毫無規劃的大規模開發建設,從而在后期的建設中造成了資源的浪費、資金短缺、重建或者部分拆遷等返工行為,甚至出現了已經完工的建筑,但是由于沒有達到預期的收益,導致“鬼城”的出現;或者是雖然前期存在一個很好的規劃,但是由于經濟的發展或者政府制度的失效致使城市的規劃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起始規劃,使城市的發展陷入僵局,最終導致前期的投入全部浪費。

其次,我國政府一直面臨如何合理、高效的利用土地,增加城市土地的經濟收益這樣的難題。由于政府在城市化的進程中對規劃有很強的制度控制性,使開發商的收益不能達到他們自身的心理預期,從而放棄投資,或者開發商的規劃與我國宏觀調控政策相沖突,導致政府雖然有土地以及相關的政策,但是依然沒有開發商愿意在此投資,這就影響了政府部門與開發商之間的合作。

再次,在建設城市的過程中,開發商只是注重對物質環境的建設,并沒有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去考慮建筑的用地范圍、綠化帶大小以及居民居住的經濟性等問題,導致了建筑的完工沒有給城市帶來經濟效益,反而還會影響了城市的發展。此外,由于我國的行政體制中存在政績考察的標準,導致一些政府部門對城市的發展一直采用“攤大餅”的方式,忽略了對其內部資源的優化配置,比如一些加工產業仍然被放在了當地的中心地區。

最后,即使規劃師對城市的發展做出了很好的策劃,同時這個規劃對提高政府績效也是有作用的,但是依然會出現該規劃被否認的情況,原因就在于在規劃師與政府之間沒有很好的溝通型的人才。

四、相關的建議與對策

針對我國目前出現的上述問題,利用城市自組織性與制度控制性的相關理論,我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改進。

首先,在對城市進行規劃之前就要求相關的規劃師從經濟學和地理學的角度出發,使得該地區的發展能夠達到經濟、社會與生態效益的最大化統一。同時對一些特殊情況的考慮也應該體現在規劃中,而且對此要有合適的解決方案來保證總體方向的正確性。規劃的內容應該具體到地塊的容積、建筑的密度、建筑的高度以及綠化帶的設定等,同時,也要對該城市的發展有一個預期的估計,即考慮到城市日后的發展狀況,比如該地區是否適于建設分散化的城市布局,建立該布局對其周邊的發展有什么樣影響,對于某些地區的發展我們可以考慮采用發展城市群的方法,帶動周邊地區共同發展,或者發展中小城市等。

其次,在政府與開發商之間應該建立一個有效的利益補償機制,來保證各方的利益都能達到最大化,從而保證政府能提高自身的績效,同時開發商也會按照事先約定的城市規劃去執行。這就要求相關的機構進行學研合作,針對政府如何高效、合理的利用土地這個課題進行深入研究,為政府以及開發商尋求合適的策略,使得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夠有效的控制這個規劃,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

再次,相關法律的完善也有助于城市化進程順利的實施。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由于城鄉的規劃法律又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所以當前的許多法律、法規表現出了滯后性的特點,這就要求我們在一定的時期內調整相關的法律,以便于他們有更強的約束性;相應的,對于政府績效的考察標準也應該更多的考慮到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并且要有與之匹配的法律、法規來強制其實施;此外通過對現行的相關法律的總結,我們會發現其懲罰的可操作性很差,對違反該法的相關人員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處罰,對應的也應該對政府部門建立一個監督機構,專門對政府在城鄉規劃中錯誤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最后,我們也應該加強溝通型人才的培養,使得規劃師在規劃之前能正確的了解到政府部門要達到的目標,從而使得規劃人員在具體規劃時,能在最大化政府利益的同時,對城市做出科學的、經濟的規劃。

[1]紀曉嵐.論城市本質[D].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01.

[2]方創琳.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的城市化與城鎮發展[J].經濟地理,2009.

[3]袁曉勐.城市系統的自組織理論研究[D].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06.

[4]程開明.城市自組織理論與模型研究新進展[J].經濟地理,2009.

[5]何躍.自組織城市新論[D].太原:山西大學,2012.

[6]陳彥光.自組織與自組織城市[J].城市規劃,2003.

[7]寇曉東,楊琳.基于多主體系統的自組織城市居住空間建模及仿真[J].西北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3,(6).

[8]許立達.自組織理論的概念、方法和應用[J].上海理工大學學報,2011.

[9]何躍,高策.創造性活動與城市自組織發展關系研究[J].科學技術哲學研究,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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