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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權在司法審判過程中的必要性與適當性

2014-10-21 19:44曹粵
華人時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必要性

曹粵

【摘要】我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積極性不夠,在很多情況下執行法律較為機械和僵化。因此,當前應當鼓勵法官以追求法律社會價值最大化為目標,依靠自身獨立的價值判斷,充分、合理地運用自由裁量權。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司法審判;必要性;適當性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5-126-01

自由裁量權是司法審判過程中法官必須具有的權能,根據司法審判過程中自由裁量權運用現狀。筆者認為,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個居中的法律概念,是指法官基于法律規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尋求裁判事實與法律的最佳結合點,并據此作出正確裁判的權力。

一、自由裁量權的內涵

“法官自由裁量權”這一概念源自國外,但迄今為止尚無一個權威、完整的定義?!杜=蚍纱笤~典》將其定義為:“所謂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對案件酌情作出決定的權利,并且這種決定在當時特定情況下應是正義、公正、正確、公平和合理的?!泵绹鴮W者梅里曼指出,審判上的自由裁量是指“能夠根據案件事實決定其法律后果,為了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可以不拘泥于法律,還能夠不斷地解釋,使之更合于社會的權力。

二、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證成

(一)法律概念的模糊性、法律規則的高度概括性與社會現實的豐富多彩之間的矛盾

法律是立法者創制的要求社會成員普遍遵守的一般行為規則,該規則具有高度概括性,而社會現實是豐富多彩的,法律不需要、也不可能對社會現實的每一種情況進行規定。

這樣法律與現實之間便存在抽象與具體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自由裁量權是必須具有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官將抽象與具體聯系起來的橋梁,唯有通過該橋梁,法律才能在審判過程中起著規范、調整社會行為的作用。

(二)法律的相對滯后性與社會現實的不斷發展之間的矛盾

法律是穩定的,社會是發展的。法律與社會的這種互動,決定了法律從產生之初就與社會有一定的距離,立法常常滯后于社會的發展,使得任何法律都會有缺漏和盲區。而在運用滯后的法律法律審理不斷發展中的社會現實所產生的案件,這二者之間必然會產生矛盾。

(三)法律的相對僵化與司法的主觀能動性之間的矛盾

要解決這一矛盾,自由裁量權是法律必須賦予法官的權利,通過自由裁量,將案件的一般規則運用到具體案件,做出個案的公正裁決。

三、自由裁量權適當性證成

(一)自由裁量權運用現狀

1.法律規則較粗疏,在理論上法官裁量存在較大空間。如《刑法》的條文中有相當多的“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數額較大”等模糊用語,同一檔次的犯罪行為往往有較大的量刑幅度,法官在定性和定量方面均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此外,《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更是直接賦予法官以較為靈活的裁量權。

2.法官欠缺獨立的價值判斷,對法律規則的執行過于機械,對實質公正犧牲過大。雖然從理論上說,法官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卻遠未能充分運用自由裁量權最大限度地實現個案公正,發揮法律的社會價值。法官未能充分、合理地發揮自由裁量的價值,其根本原因主要不在于制度上對法官裁量權的限制過于嚴格,而很大程度上是在于法官自身。很多法官缺乏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的深入理解和把握,無力對法律事實做出獨立而客觀的價值判斷,因此只能依賴規則形式和簡單的邏輯推理來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

3.法官自由裁量的外部環境有待改善。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情況:法官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的合理裁決因與社會公眾的觀念甚至只是少數人的意見不一致,法院因此受到很大的壓力,而具體做出裁決的法官,其個人職業前景更是受到很大的影響。在這種環境下,很多法官在進行司法裁量時往往因過多地考慮到外部的反應而縮手縮腳,不敢放手做出其認為是客觀、合理的裁決。另外,社會公眾、甚至法官本人對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社會價值缺乏認識,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自由裁量活動認同不足。

4.法官裁量獨立性不夠。在司法過程中,承辦法官由于直接接觸案件事實,對影響案件裁決的各種因素有更全面深入的認識,其以自身的價值判斷為基礎做出的裁判結果往往更符合個案公正的要求。但是,若法官做出的裁判結果經常被庭長、院長或審委會改變,其以自身的價值判斷所做出合理裁判并承擔相應責任的積極性勢必大打折扣。

(二)自由裁量權的規制

自由裁量權是司法審判過程中法官必須具有的權能,根據司法審判過程中自由裁量權運用現狀,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應該大力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為此必須要大力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把好法院進人關,進一步提高法官準入門檻;加強法官在職培訓,努力提高法官的文化水平和業務水平;改進法官隊伍管理機制,加強對法官的監督制約,提高法官職業道德水平。

2.應該培養法官獨立的價值判斷體系。當前,應當加強在法學研究領域中司法價值觀的研究,鼓勵和引導法官在司法裁量中運用價值判斷的方法,以促進法官隊伍盡快形成和完善自身獨立的價值判斷體系。

3.應該明確法官自由裁量的界限。由于相當長一個時期法律界關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價值及在司法中的運用在理論上缺乏明確的共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自主性。當前階段應當明確法官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在合理范圍內的自由裁量權,并進一步明確規定法官解釋法律可不拘泥于法律規則用語的字面含義,可以在不明顯違背法律規則字面含義的前提下根據法律的原則和精神對法律規則進行擴大或限縮的解釋。

4.應該對自由裁量進行鼓勵與引導。我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積極性不夠,在很多情況下執行法律較為機械和僵化。因此,當前應當鼓勵法官以追求法律社會價值最大化為目標,依靠自身獨立的價值判斷,充分、合理地運用自由裁量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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