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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涉外送達立法規定

2014-10-21 19:44孫肖坤
華人時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關鍵詞:司法解釋公約主權

孫肖坤

【摘要】我國的涉外送達周期長、效率低,導致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涉外司法主權理念過時,立法體系紊亂,實務操作機制不完善。為此,我們應該改變司法主權這一送達理念,重新審視我國對《海牙送達公約》的有關保留,充分利用公約的有利條件,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送達方式,不斷創新國際合作模式;完善國內立法,盡可能地擴大涉外送達的接收人,,明確當事人自行送達所承擔的責任;創新使用現代化的電子送達方式,進一步加強涉外送達的法律服務和其他輔助性服務。

【關鍵詞】涉外送達送達效率電子送達司法主權國際合作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5-151-01

一、我國涉外送達的總體情況

從案件的總體數目來看,涉外送達案由1989年的4件遞增至2010年的14478件,增幅較大,從側面表現出涉外法律在現今社會日益凸顯的重要性。從案件的送達周期來看,以2010年4月為例,送達時間在6個月以下的,平均占到78.14%,雖然比重較高,但占據份額20%左右的6個月以上周期也不容忽視。從送達的執行結果來看,在1997年到2010年這段期間內,無論是國內向國外送達,還是國外向國內送達,送達的成功率均未超過65%,這一成功率顯然是不高的。從送達的地域范圍來看,主要集中在日、韓、美、德、意等發達國家或與我國來往密切的國家,范圍比較狹窄。①

二、要解決問題,首先要分析問題。從我國涉外送達的總體情況來看,我國涉外送達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我國的涉外送達周期長,效率低

在我國的7種送達方式中,通過司法部的司法協助是最主要的方式。但這一途徑最顯而易見的缺點就是時間長、效率低。根據相關的調查顯示,“我國涉外送達的周期一般長達一至兩年,成功率平均不足30%,70%以上都因送達不成功而無法啟動訴訟程序?!雹?/p>

(二)現行涉外送達法律體系紊亂,缺乏系統性和邏輯性

在我國,規定送達的法律非常多,有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有《民事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也有最高院作的司法解釋。而對于同一公約《海牙送達公約》,不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過聲明,外交部、司法部、最高院也都發布過文件。這些規定內容繁雜,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難以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這種立法上的不足對涉外送達的實際進行產生了極大的阻礙。

三、發現問題之后,就得分析原因。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有很多,但從根本上劃分,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大方面

(一)主觀方面,即觀念問題

在涉外送達中,主權與效率往往是關鍵所在。如上述提到的“廖某訴魏某離婚案”,一不小心就會牽涉到侵犯主權的問題。我國涉外送達的制度建設起步晚,且大眾觀念落后。人們常常認為,任何違反我國法律向我國境內送達的行為都是侵犯我國的司法主權。但是在國際上,送達往往被認定為一種私人行為,試問,私人行為如何能夠侵犯國家的主權呢?這導致我們無法在外交上抗議,只能接受被送達的結果。

(二)客觀方面,即制度和技術方面

我國涉外送達的法律規范、司法解釋不完備,缺乏系統性、連貫性和完整性。有些涉外送達的具體程序尚無法律規定,存在操作性困難。在實際操作方面,涉外送達的國內各責任部門之間溝通、協調不暢,出現問題不能及時解決,部分承辦人員業務素質低下,責任感不強;我國對外請求機關與外國合作機關之間,也沒有建立起常規的聯絡通道,文書送達之后很難了解其情況。

四、如何對癥下藥,解決涉外送達難的問題

(一)更新司法觀念,改變單一主體

我國的涉外送達一貫被賦予了司法主權的色彩,送達主體十分單一。我國可以適當借鑒這別的些國家的做法,確立以法院送達為主,當事人送達為輔的送達機制。弱化涉外送達的主權色彩,除以法院名義所做的重要的司法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處罰決定書等)原則上仍由法院送達外,對于其他文書,如交換證據、開庭傳票等,只要有利于受送達人知悉的,且未被當地法律禁止的,都應得到許可。這樣一方面可以使當事人參與到送達事務中來,減少其對法院的責難與不信任;另一方面,也可以減輕法院壓力,節約司法資源。

(二)制度完善,立法的統一及其他法律的協調

在我國,規定送達的法律非常多,有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有《民事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也有最高院作的司法解釋。這些規定內容繁雜,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難以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這種立法上的不足對涉外送達造成了極大的阻礙。因此,制定一部系統、完善、統一、協調的涉外送達的規則已迫在眉睫。

(三)適當擴大收件人的范圍,提高送達效率

在涉外案件中,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內往往都載明了其來往通信的地址、電話或其他聯系方式,但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能否直接送達至這個約定的地址,從而產生法律效力。我認為,這些通訊聯絡條款相當于在當事人起糾紛時用來解決爭議的獨立于主合同的條款,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效力,并根據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和地址向受送達人送達文書。

五、結論

為解決涉外送達周期長、效率低等問題,我國也做了許多努力,如頒布涉外送達專門司法解釋、試點下放涉外送達司法協助請求權、歸口管理涉外送達等,但效果仍然不十分理想。只有明確改變過時的涉外送達司法主權理念,充分利用《海牙送達公約》的有利條款,不斷創新國際合作模式,修改國內立法,適當擴大受送達人的接收范圍,多使用現代化的電子送達方式來代替傳統的送達方式,加強對涉外送達的法律服務,才能解決我國涉外送達難的問題。

注釋:

①何其生.涉外送達制度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②陳安.國際經濟法論叢(第6期)[M].法律出版社,2002.

參考文獻:

[1]何其生.我國域外送達機制的困境與選擇[J].法學研究,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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