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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受賄罪比較研究

2014-10-21 19:44胡越
華人時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關鍵詞:香港地區受賄罪

胡越

【摘要】如何有效控制和打擊貪污賄賂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香港通過幾十年的治理,其廉政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而內地在此問題上仍面臨諸多挑戰。本文旨在通過內地和香港地區受賄罪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借鑒香港刑事立法與實踐,進一步完善我國內地的受賄罪法律制度。

【關鍵詞】中國內地;香港地區;受賄罪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5-133-01

一、兩地受賄罪犯罪構成比較研究

(一)受賄罪主體的比較研究

我國內地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依據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規定以及后來頒布的03號法令,香港地區受賄罪的主體包括:1.政府雇員,指在政府中擔任永久或臨時受薪職位之人;2.公職人員,在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包括任何的雇員、職員、成員,不論其是臨時或是永久,有酬或是無酬的人員;3.代理人,包括公共機構人員及任何受雇或代他人辦事之人;4.此外還有為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等而作賄賂的任何人、為促致他人撤回投標及與拍賣有關的而作賄賂的任何人等。

與內地刑法相比,香港刑法受賄罪的主體范圍更加寬泛。它將賄賂定義中的主體資格從政府部門擴展到私人機構,即私營機構中的非公務身份的人員,未經主管或雇主的同意,而索取或接受商業回扣的行為,也被視作受賄行為而予以定罪科刑。而在我國內地刑法中,首先,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就不能獨立構成受賄罪,最多只能作為受賄罪的共犯處理;其次,對于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刑法將其規定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處刑有很大的差異。顯然,內地刑法強化了對具有特定身份犯罪人的懲罰力度,這對于遏制當前較為猖獗的受賄犯罪是有必要的,但同時也產生了一種負面效應,即由于刑法對不同性質經濟主體的保護并非完全平等,從而導致在多元化企業中認定此罪時的混亂。筆者建議,內地刑法也應該考慮把受賄罪的主體范圍擴大到公司企業等私人經濟組織及管理人員,這是全球立法技術相互借鑒、相互吸收的趨勢,也是新形勢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求。

(二)受賄罪客觀方面比較研究

1.客觀上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地刑法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為受賄罪的客觀要件之一。而《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規定:“任何政府雇員,無行政長官之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者,均屬違法?!睆倪@一規定可以看出,香港對受賄罪的定罪只要求行為人具備政府雇員的身份和非法接受他人利益,而不論其是否利用公務之便利,正因為如此,香港刑法沒有內地刑法中的斡旋受賄。但《條例》幾乎把一切賄賂行為的表現形式都作了規定,從而從各方面阻塞行為人規避法律的可能性,在這一點上,足見香港懲治腐敗的嚴厲程度。

(二)賄賂范圍

內地刑法第385條、第387-389條明確將受賄罪的犯罪對象規定為財物、回扣或手續費,但對于“財物”的范圍有多大,學界對此一直有所爭議,其中比較主流的觀點是“這里的財物是指具有價值的可以管理的有體物、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

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將賄賂的內容概括為“利益”,具體包括:1.禮物、貸款、費用、報酬或傭金,其形式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其他財物或任何財產之權益;2.任何職位、雇傭或契約;3.支付、免除、清還或清算任何貸款、責任或其他負責之全部或部分;4.任何其他服務或優惠(貸款除外),包括加以維護,以使免受任何刑罰或被奪資格或免除此等憂慮,或維護以使免受任何紀律、民事或刑事性質之訴訟之控告,無論該訴訟或控告已進行或尚未進行者;5.執行或不執行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

可以看出,香港刑法中關于賄賂范圍的規定遠遠寬于大陸的規定,即將賄賂范圍擴大到非財產性利益如需要、滿足、榮譽、職位的升遷以及民事、行政、刑事的處罰的免受等等非物質性賄賂也納入刑法的打擊范疇,甚至將執行或不執行權利、權力或職責也納入到刑法的射程之內,這足以表明香港打擊賄賂犯罪的決心之大、范圍之廣、力度之強。

二、受賄罪刑罰制度比較研究

從刑種上看內地刑法對受賄罪規定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沒收財產等刑罰。香港刑法對受賄罪規定了監禁與罰金,同時附有被奪公權的資格。從嚴厲程度來看,內地刑法對受賄罪的最重處罰是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香港刑法將政府雇員受賄罪以外的賄賂犯罪的處罰分為重刑和輕刑,重罪由起訴程序審判,最高刑為罰金100萬、50萬港幣及監禁10年;輕罪經簡易程序審判,可判罰金10萬港幣及1年監禁,對政府雇員賄賂犯罪不受審判程序限制,輕罪為判罰金10萬港幣及監禁1年,重罪為100萬港幣及監禁10年。

相比之下,大陸刑法對受賄罪的處罰要嚴厲得多,那為何香港能成為世界上最為廉潔的地區之一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原因:第一,立法上側重事先預防,對受賄罪采取零容忍態度,香港刑罰對受賄罪的成立沒有數額上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受賄的,不管數額多少,一律按受賄罪處理;第二,刑罰結構輕重適中,特別強調資格刑在賄賂犯罪中的懲戒、教育和改造作用。

參考文獻:

[1]宣炳昭.香港刑法導論[M].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

[2]謝望原.港澳臺刑法與大陸刑法比較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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