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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政治思想初探

2014-10-21 20:07思皓月
管理學家·學術版 2014年12期
關鍵詞:盧梭

思皓月

摘要:盧梭(1712——1778)法國十八世紀最杰出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盧梭的政治思想是其所處時代的精神體現,其思想中的預見性和先進性,對我們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立民主與法治的社會主義國家有著重要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盧梭;社會契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

盧梭(1712——1778)法國十八世紀最杰出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盧梭的政治思想是其所處時代的精神體現,在很大程度上為廣大籠罩在黑暗專制統治下的法國社會和人民帶去了曙光,其政治思想在西方近現代思想史上產生著深刻的影響。盧梭政治思想中的預見性和先進性,對我們實現國家文明的健康發展和建設公平正義的社會,形成十八大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立民主與法治的社會主義國家有著重要的借鑒作用。

一、政治學說的理論支架——社會契約

社會契約論思想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約的關系解釋國家和社會起源的政治哲學理論,它通過把社會和國家看作是人們訂立契約的結果來說明政府權威,政治權利和政治義務的來源、范圍和條件等問題”,是西方關于國家起源問題最為重要的理論之一。

(一)社會契約構建在自然法理論基礎之上

自然法是指存在于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有關正義的基本原則的總和。按照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既然人生于自然,那么人的權利也便源于自然,所以在對自然法相關法則進行討論時往往將“自然狀態”作為其論證的第一步,“自然狀態”便成為西方政治學理論中慣用的一種邏輯假設。盧梭認為自然狀態是最美好的,是一個充斥著自由、平等、幸福與和諧的“黃金時代”,認為人的自然性中天然存在一個理性的秩序,其可以為我們提供一種獨立于人即國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觀價值立場,自然法中所包含這種由人及社會的本性甚至由物的本性所演繹出的可為人類行為作出規定的法則。

(二)社會契約的主權者永遠是人民

盧梭其所主張的是全體人民的民主,國家主權是由主權者構成并體現出公意性,且永遠屬于人民,由于公意是全體人民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主權作為一個整體具有不可轉讓,不可被代表的基本屬性,如果主權者走向公意的反面,那就意味著社會契約遭到破壞,那為了維護公意人民就權改變政府形式和統治者權利。契約的建立是一種特殊的公約,每個個人和所有的人訂立了約,就形成了對所有個人的反約,這種約定是絕對的、無條件的,且它將訂約者聯系在一起,使他們不受任何人的奴役,在以他們的唯一意志為律令時,他們還是一如既往的自由。

二、政治哲學的理論原則——平等與自由

平等與自由是盧梭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也是貫穿其整個政治哲學思想的兩大主線,都是其政治思想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盧梭認為人們之所以要簽訂協議契約其根本目標也就是為了保障每一個簽約者的自由、平等。

(一)盧梭政治思想中的一大原則“自由”

盧梭有一個堅定信念:人生而平等自由,享有天賦人權,“人類主要的天然稟賦,生命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盧梭的政治思想中自由作為人的本質意味著自由是不可協調和妥協的,其學說的構建的政治秩序正是以實現人的本質——自由為目標。

我們可以從盧梭思想中提取出以下觀念:

第一、人的本質就是自由的;人的原始的、天然的本性和本心就是自由自在的,即人性天然就是自由的,而且人類的目的也是為了追求自由。

第二、契約的訂立必須以自由為基礎;這就涉及到政治秩序建立的合法性問題,而盧梭解決這一問題的獨到之處正是在于其將自由內化為人的本質,從而使政治秩序源于個人的自由同意,而非是強制要求,因為只有出于個人自由意志同意的政治秩序才具有合法性。

第三、公意的表達必須實現自由;公意是不可被轉換和代表的,只有最大限度的讓全體人民參與政治,使公意得到彰顯才可能實現民主,實現其自由。

(二)盧梭政治思想中的另一大原則“平等”

在探討“平等”上盧梭同其前輩霍布斯和洛克一樣,運用了自然法理論在邏輯上他預設了一種自然狀態下的天然平等,并始終認為只有在自然狀態才能夠真正體現自由和平等,盧梭認為原始人的內心存在“自愛之心”和“憐憫之心”,他們的本性最接近“道德的善同我們的天性是一致的”。

盧梭在其思想中殫精竭慮構建一種理想社會的真實權利平等:

第一、認為新社會的平等必須從源頭上即社會契約的建立上的平等,也就是說締約者權利的轉讓與獲取必須是平等的,全體社會成員在政治義務上的平等是契約平等的重要前提;

第二、主權是全體公民所有的,主權體現的是共同體成員全體的公意,是不可被轉換和代表的,他們在社會政治事務中是平等的行使自己的權利,政府只是受他們委托管理社會的一種中介和組織而已;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作為公意行為的結晶,推動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法律建立的宗旨不為其他旨在維護社會的平等,只有在法律面前爭取到正在的平等,才有可能正真實現社會民眾權利上的平等,才能讓超越法律的特權正真不復存在。

(三)盧梭政治思想中“自由”與“平等”間的關系

在盧梭政治思想中“自由”與“平等”并非如一些理論家認為的,自由是可為平等而犧牲的自由,相反在盧梭政治思想中自由和平等都是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他哲學思想中不可或缺的兩大理論原則。

第一、自由與平等遵循自然法理邏輯的演變;在盧梭看來只有在自然狀態中才能夠真正體現自由和平等,而且在自由與平等的演進中,自由和平等都是遵循:從天然的自由——普遍的奴役和不自由——政治和道德的真正自由,從自然狀態的平等——社會的不平等——政治和道德的正真平等。

第二、自由與平等思想是貫穿盧梭社會契約思想的兩大核心主線;我們細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可知,自由與平等思想一直貫穿于整個契約論之中,從契約的形成、訂立到生效平等與自由都是其思想主線。

第三、社會政治發展的最終目標是自由與平等;為什么要訂立契約,為什么要堅持民主與法治,其根本目標都是為了最大限度的實現自由與平等。

三、政治治理的維護手段——民主與法治

盧梭在自己的思想構建中為了維持社會契約訂立的公正和個人的自由和平等,因此提出了民主與法治理論作為其維護的手段,使其思想更加的系統。

(一)以人民主權為原則,解放人性,恢復人權,崇尚理性的“民主”

雖然盧梭所推行的民主思想一直都飽受爭議,被人們稱作是理想化的、不能實現的民主,并被一些人懷疑和指責,但不可否認盧梭的民主是那個時代最激進、最完美的民主理論,它不是鎮壓群眾、愚弄人民、錯誤引導人民民主運動走向覆滅的理論。盧梭從契約論角度出發,以人民主權是至高無上不可動搖為原則,吸收了古代城邦民主制的優點,融進了自由與平等的內容,旨在解放人性,恢復人權,崇尚理性,喚醒人民的民主意識。

(二)確立法律至上原則,推行法治理想國目的

“法治的主旨在于依據一定的價值觀來構建社會的基本結構和行為方式,形成以法律制度為主導的有序化模式?!北R梭的法治理論在制度設計上為我們指出了最基本的法治價值觀念和理想,即自由、平等、人民主權和法律至上,他正是用法律約束權力,規定政治權力的行使規則,使人們的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權得以鞏固。

參考文獻:

[1]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卷[M].花城出版社,2002.

[2]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M].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2.

[3]盧梭:愛彌兒[M].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2.

[4][英]約翰·麥克里蘭:西方政治思想史[M].彭淮棟譯.海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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