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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法治思想對我國法律傳統的影響分析

2014-11-24 06:02胡志偉
黑龍江史志 2014年13期
關鍵詞:韓非子影響

胡志偉

[摘 要]韓非子作為我國先秦法家學派的集大成者,其在前人基礎上發展出“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思想,使得法家學派更臻成熟,不僅對其所處時代影響甚大,對我國法律傳統更是影響深遠。本文中,筆者先對韓非法治思想內涵進行分析,進而突出探討其對我國古代法律傳統的影響,力求為研究韓非法治思想的我輩學人提供參考。

[關鍵詞]韓非子;法家思想;法律傳統;影響

法家思想濫觴于管仲、子產、鄧析等政治改革家的改革主張,經過李悝、慎到、申不害以及商鞅等人的發展已經逐漸成型,而作為先秦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韓非子在前人思想基礎上融入原始道家思想,最終闡述出自己的關于“以君為主,法術勢相結合”的思想,至此法家學派成熟并至巔峰。韓非子的法治思想由于因應了戰國末期“亂世用重典”的歷史背景而受到秦王朝的重視,對秦國一統中國有功者巨,更對后世法律傳統產生了極大影響。

一、韓非法治思想的內涵

戰國末期,封建中央集權制即將形成,韓非子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展了法治思想。韓非法治思想的內核就是強化君主專制及中央集權,其理想中的國家政治形式正如其所著《韓非子》中所言:“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并不認可諸侯分封的制度,認為中央政府才是掌握國家大權的最高機構,而中央政府的權力又必須統歸于皇帝之手,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的國家才是他的“理想國”。

在確定君主集權的大前提下,必須將法、術、勢三者相結合予以輔助。其中,“法”是“設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的“憲令”,是一種“治民之具”;“術”是君主對各種官吏進行考核并任免官吏的準則;“勢”則要求君主學會“執柄”,通過國家權勢的使用從而達到令行禁止。韓非子的“法術勢”相結合的主張十分契合當時即將到來的中國封建大一統局勢。

二、韓非法治思想對我國古代法律傳統的影響

韓非法治思想對當時即將完成大一統的中國影響甚巨,對后世法律傳統成型也不無影響。而這種影響即使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后也并未有所消弭,而是與儒家學說相相輔相成,構建了封建政權統治的理論基礎。

(一)韓非法治思想對于中國古代政治形態下法治觀的影響

歷史上的教育,缺乏社會深度和廣度,走的是精英文化的路子,大多數人不能獲得素質教育,而且教育資源往往被官方控制,最終這種教育成為了“官學”和“精英教育”的結合體。在這樣的情況下,韓非的法治思想就不可能像作為“顯學”儒家、墨家一樣被大眾所知,只有極少部分“精英階層”才得以系統的學習,而這些人往往便是那在政治舞臺上“翻云覆雨”的人物。

故而,韓非子在秦國身前雖未受重用,最后又因受讒言而枉死,但其關于法治思想的基因最終卻為始皇帝所采用,只是始皇及二世將這種“法治”走向了極致,導致了暴秦“二世而亡”。秦國之后,韓非子的法治理論并未隨著秦朝滅亡而消失,反而成為之后歷代封建王朝鞏固王權的理論源泉,韓非思想也以不同形式存在于歷代封建制度中。

從表面來看,漢代尤其是董仲舒“引春秋決獄”后強調以儒學為宗,突出修身養性齊家治國平天下的重要性,但從高祖時期的“漢承秦制”開始,一直到東漢末年封建王權從未放棄以“牧民治具”鞏固自己的專制統治。漢代封建專制的理論基礎始終是韓非子的法治思想,盡管有初期“黃老之學”的興盛,但那只不過是“邢新國用輕典”的另一種表現形式罷了。而到了漢末諸多政治改革家更是積極宣導刑名法術的使用,突出其治理國家、調整社會行為方面的作用,力求以此改善積貧積弱的局面。至三國時期,孔明治蜀,“陟罰臧否,不宜異同”,正是契合韓非子法治思想中所述的政治家形象,孔明抄寫韓非子言論呈遞后主斟酌取用,就是取“法術勢”之長,補仁恕寬厚之短。之后,韓非子的法治思想被各朝所吸收內化,不僅在制度上對維護封建統治起到積極作用,而且在思想上得到不同程度的繼承。唐代柳宗元就對儒家復古倒退的歷史觀大力批判,對法治思想則諸多推崇;宋朝王安石則提出“革除弊政,因時立法”、“創立善法,抑制兼并”等變法主張;明朝的“重典治亂世”理論從朱元璋時期就已提出;清朝曾國藩提出“純用重典,以除強暴”,旨在撥亂反正,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二)韓非法治思想對于中國古代文化形態下法律觀的影響

盡管古代的教育走的都是精英教育的路子,韓非法治思想不能系統地為普通百姓所知,但是他的法律思想在幾千年的歷史積淀中仍然對傳統文化尤其是大眾文化中的法律觀起到很大的滲透作用。

第一,韓非法治思想參與了以權力為核心的傳統法律文化的造就。韓非子“以君為主,法術勢相結合”的理論突出強調了法律必須起源于君主權力并伴隨權力的更替而發生變化,君主制定法律約束臣民,但君主自身可以不受法律約束。這種以權力為核心的法律觀經過封建制度的年余年積淀,最終成為我國古代的傳統法律文化與人們的固定法律心態,這種法律文化與法律心態直至今天依然存在。

第二,韓非法治思想對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普羅大眾忌訟心態的養成影響甚大。韓非法治觀中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義,這種威嚇主義與懲罰主義的法律觀在之后的歷代都為封建王權所吸收,長此以往,人民對法有所畏懼,恥于談法、觸法,打官司被認為是丟臉的事情,以訴訟為職業的人更是被稱為“訟棍”,在明清時期一經發現需要對其予以處罰,嚴重者充軍。大眾忌訟心態因此形成,而這種心態在當前中國依然是一個極其普遍的問題。由此可見,韓非法治思想對于中國傳統文化形態下的法律觀影響深遠。

三、結語

韓非法治思想對于我國古代法律傳統影響深遠,不僅被歷代封建王權所吸收,其思想更是被不同程度地繼承,尤其是參與了千余年來形成的以權力為核心、以義務為本位、大眾普遍忌訟的法律文化的造就,而對于這種法律文化的研究即使在當前的中國仍具有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楊蕓,柴建軍.韓非子的法治思想及其價值分析[J].黑河學刊.2009(03)

[2]宋洪兵.論法家“法治”學說的定性問題[J].哲學研究.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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