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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財與“紅線”“底線”

2015-02-12 13:41陳正云趙武安
關鍵詞:官商會見紅線

文 / 陳正云 趙武安

發財與“紅線”“底線”

文 / 陳正云 趙武安

習近平總書記諄諄告誡廣大黨員領導干部,現在的社會誘惑太多,圍繞權力的陷阱太多,面對紛繁的物質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賓,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劃出公私分明的界限。習總書記的講話點中了官商交往的要害,充分揭示了當前官商交往的特殊性和規范官商交往的極端重要性。深入研究官商勾結、相互利用、共同腐敗問題,及時建立完善官商交往應循之道,劃出“紅線”“底線”,是推進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增強治理腐敗水平和成效所面臨的重大而緊迫的課題。

官商間關系是良性互動還是消極牽制甚至是權錢交易,關乎政治生態與市場環境,更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官員要想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和進步,必定要與商人打交道。因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國家工作人員和市場主體之間的交往也不可避免。但經營經濟,不等于“官商經濟”。政府通過宏觀調控、市場監督等手段,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不等于權力要服從資本。官員有責任、義務為商人服務,但不能越位,更不能拿公共利益和公平法治為交換籌碼,以公權謀私利。商人作為市場主體,當然可以享受官員提供的服務和便利,但應限于政策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而不能拿利益去賄買官員手中的權力。

防止官商勾結,最根本的是把習總書記的講話精神落到實處,深化改革,為官商交往立規矩,定道設軌。深化改革是鏟除腐敗現象的根本途徑。只有進一步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真正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將能夠由市場機制本身決定的權力下放給市場,將政府的角色定位于市場的“仲裁者”“服務者”和“監管者”,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減少權力對市場的強力干預。要細化、實化官商交往的原則與規范,建立相應的標準和程序,為交往行為提供尺度、邊界和紅線,一旦越過邊界就要受到處罰,做到官商交往有道守道,各行其道,越道脫軌者嚴懲重罰。具體而言,官與商交往應謹遵以下四項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國外有反腐專家列出反腐公式:腐敗=壟斷+暗箱操作-公眾參與。這個公式說明,公開是正義的靈魂,是對努力工作的最有力鞭策,是對不當行為最有效的抵制。中國共產黨以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可以說,公開性是現代的群眾路線。要以公開為龍頭,讓官商交往在陽光下公開進行,以公開促公正、以陽光保廉潔,讓陽光照射官商交往的全過程,讓領導同事、社會公眾、監督部門都能看到、聽到、知道。

履職需要原則。官員要克服“交往是個人私事”的認識,準確劃分“公事”與“私利”的界限。官商進行交往必須以履行公共職責為前提,是出于履行職責和公務的需要,直接主觀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必要性原則。為了防止官商交往過多而產生腐敗,應當堅持官商交往所商談的事項是工作必要的和必需的。因此,應將交往的程度和次數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防止利益沖突原則。官商交往過程中,官員要保證完全為了國家和公共利益,不能關系到個人利益,防止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可能發生的任何實在或潛在的沖突。

根據上述原則,應建立以下規制官商交往的相關管理制度:

接觸會見請示報告制度。接觸會見之前要向上級請示,經過批準后方可會見。會見后要報告會見的情況和內容。

接觸會見事由登記制度。對接觸會見的事由和相關內容等事項要登記造冊,以備核查。

統一規定接觸會見的時間、場所和方式。權錢交易本身是非法和隱蔽的,因此大量腐敗活動往往是“場外”交易,借助非工作場所私下進行。所以應規定,接觸會見一般應在工作時間、辦公場所,由2人以上工作人員以與商談事項相適宜的方式進行。

建立回避禁止制度。本人及其近親屬與對方或申請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要主動提出回避,禁止接觸會見。在本人履職期間,禁止其子女、配偶等近親屬私下接觸會見對方。在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等重大商業活動之前以及過程中,一律不得與商人接觸。

完善從業禁止制度。明確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離退休后,3至5年內不得接受原職務管轄的地區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任職,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嚴格接觸會見紀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請,不得接受任何禮物、禮品以及其他便利性幫助。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以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私下接觸聯系,不得泄露商談事項以外的事項或商業秘密,不得為對方提供接觸事項以外的便利條件和幫助。

建立不規范交往預警機制。上級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官商交往行為的監督,對有關違規行為早發現,早提醒,早處理,做到防微杜漸。同時采取聘請監督員、設立舉報電話等方式,暢通群眾監督渠道。

強化違反接觸會見制度的責任追究。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接觸會見的,或者無正當理由對接觸事項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對其負責事項所作出的決定應視為無效,并改由其他人員重新辦理。相對人在接觸過程中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除取消申請資格、宣布決定結果無效外,要追繳相對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對人刑事責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對違規者要嚴控、嚴查、嚴懲,一旦發現違規就要嚴懲和曝光,讓違規者付出成本和代價。在此基礎上逐漸改變人們的習俗理念、觀念意識,變成官商共同遵守的習慣和規矩。

(資料支持:《檢察日報》,原題為《劃出官商交往的“紅線”》)

編輯:馮曉淑 fxs0914@163.com

施楊 shiyang0915@126.com

劉雁君 nina_ly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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