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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覷的權力任性和濫用
——天津港特大火災爆炸等多起事故所引發的立法思考

2015-04-09 12:56蔡安民
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6期
關鍵詞:天津港任性火災

蔡安民

不可小覷的權力任性和濫用
——天津港特大火災爆炸等多起事故所引發的立法思考

蔡安民

近年來,一些領導干部權力“任性”和濫用,使腐敗案件頻發,觸目驚心。一些職能部門失職、瀆職,以犧牲人民的生命財產為代價換發展,接二連三產生重大責任事故震驚世界。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國際物流中心區域內海瑞公司所屬危險品倉庫所發生的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人民的生命財產受到極大的損害。此事故實屬自新中國以來乃至世界范圍內所罕見。這樣的血的教訓是極其慘痛、深刻和發人深省的。

無獨有偶, 8月22日,山東省淄博市恒臺縣潤興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潤興科技”)又發生了一起分離器 著火爆炸事故,造成多人傷亡。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同月31日,山東省東營市利津縣濱源化學公司又發生著火爆炸事件,截至9月5日,已造成10多人死亡。三起“化工”事故之間都相隔10天(據9月6日人民網)。大有使人“聞化(工)色變”之感覺。上述兩單位還是重蹈覆轍、“前赴后繼”。這接二連三的發生重大事故。人們不免要引發一些思考……

一、人災“猛如虎”,要查“深水區”

天津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習總書記作出重要批示:“堅決落實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到黨政、同責”。李克強總理親赴天津處理、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時間積極介入調查……全國人民關心,全世界關注。

8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11名官員被立案偵查,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正廳級)等10名官員涉嫌玩忽職守罪和交通運輸部副巡視員王金文(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罪被立案偵查。這11名官員中7名是廳級干部,占64%。涉及到6個部門。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違規發放經營許可證,對事故單位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監督不力;天津新港海關不應給海瑞公司開辟綠色進出關通道,放縱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交通運輸部副巡視員王金文幫助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海瑞公司通過安全評審……

8月14日以來,公安機關依法對瑞海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儲存危險物品罪”、“提供假證明文件罪”立案偵查。對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對在事故中受傷的瑞海公司總經理只鋒等2人依法監視居住。(2015年8月28日“人民日報”第4版)高檢院、公安部查處此案彰顯了黨和政府嚴懲責任人的決心。

那么多的監督部門、那么多高級干部的麻木不仁、失職瀆職產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這人災確實“猛如虎”,其危害之大,不容小覷。筆者以為這幾起特大火災爆炸事故,不僅僅是個瀆職、失察的問題,透過現象看本質,就會涉及到深層次。因此,查案要涉入“深水區”。這就需要辦案人員有不畏艱難、不怕犧牲的精神去面對和查處大“老虎”。上述被立案20多人還談不上是“老虎”。

8月20日,中央召開政治局常委會,對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以下簡稱“天津港事故”),作出了重要部署,其中特別強調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要查明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不放過一絲疑點,不論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規嚴肅追責……給社會一個負責任的交代。也就意味著有中央撐腰,查案就要敢于碰硬,勇敢沖入“深水區”。查查天津港事故中有沒有“集體腐敗、“抱團腐敗”、“窩案串案”?看看有沒有“大老虎”?背后有沒有“隱形殺手”?以往查處的大要案件中涉及“窩案串案”非常驚人。人們還記得“湖南郴州腐敗案”、“古井貢腐敗案”。又例如2009年到2012年,前后二任前廣東省茂名市委書記落馬,這一窩案中涉及到省管干部24人,縣處級干部218人。(法制日報2014年11月24日第8版),而天津港事故中有沒有“窩案”、“串案”和“大老虎”呢,人們拭目以待。

8月18日官方發布消息稱:“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楊棟梁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贝巳嗽?1年天津市副市長。上述特大火災爆炸事故單位能夠運行,也受益于楊利用職權簽署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為上述單位大開方便之門。這個人物落馬算是一個“老虎”級的了。

二、立足“新常態”,多考“關鍵人”

天津港事故發生后,全國各地均展開了安全生產大檢查,山東省淄博市也不例外。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8 月15日,該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專門印發了深化“打非治違”的紅頭文件,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文件出臺5天,“潤興科技”就發生了爆炸火災事故。當全國媒體與網友的目光聚集在天津港之時,恐怕萬萬不曾預料到類似事故會來的如此之快,如此猝不及防。有關媒體報道,這兩起事故中也有相同的橋段與情節,即事故發生前都有過安全檢查包括安全部門約談。人們戲稱:有一種檢查叫“走后就發生安全事故”;有一種事故發生在“安全檢查剛剛結束之后”。

上述告訴我們,各級黨的領導要有責任擔當,不能停留在口頭上,各級職能部門不是跟跟風、走走形式、停留在“紅頭文件”上。筆者認為:其一,無論是政府的安全監管,還是對公司、企業自身防范都應走最嚴程序,職能部門嚴格履職,加強安全業務培訓,把事故苗頭扼殺在萌芽狀態;其二,堅決執行嚴厲的問責制度,讓那些心存僥幸心理的企業主和地方加強戒備;其三,上述三個單位發生的火災爆炸事故,不僅僅是他們吸取教訓,而是全國所有國家機關、企業單位都要吸取教訓,不能把自己置身事外;要有安全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擔當意識。加強監督,以營造一個安全、綠色的工作、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這些應成為“新常態”。

據中國經濟網報道:從今年8月20日至9月4日,北京市環保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門,開展聯合督查,一律采取“不定時間、不定路線、不打招呼”、“直奔現場、直接執法、直接曝光”的方式,對各單位措施落實情況督促檢查。這種“不打招呼直奔現場”能把隱蔽偽裝的安全隱患顯出原形。筆者認為:值得提倡。也應成為新常態。以前有不少單位和部門各種安全、生產等項目檢查 “先打招呼,然后到現場轉一轉”。不痛不癢的監督,弄虛作假的“搶救措施”,頭頭是道的過場 “作秀”,恰恰就是形成重特大事故的“隱形殺手”。

要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四個全面”,各級領導干部是“關鍵人”。而這個“關鍵人”要做到在法治框架之內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讓黨紀國法不至于成為“橡皮泥”、“稻草人”。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領導干部講法治滔滔不絕,一旦遇到復雜問題,棘手事件,不是束手無策、相互推諉,就是以權壓法,奉行“擺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穩定”。有的領導干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權代法甚至徇私枉法;有的無視法律、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甚至凌駕于法律之上,直接損害了法制建設的社會公信度,損害了黨的形象。黨和人民能放心把這些人放在那個重要的位置上嗎?顯然不能!

因而筆者認為:黨和人民首先要多考考這些“關鍵人”。

第一,有沒有從嚴治黨、黨紀與國法共治的意識?有沒有遵守黨的政治規矩、以更強的黨性意識、政治覺悟和積極觀念要求自己?

第二,有沒有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有沒有樹立“權由法定、權以法行”的基本理念?是不是做到“舉頭三尺有法律”、依法為民做實事了?

第三,關鍵人是不是“按本色做人、按角色辦事”了?是不是“凈字打底,干字當頭”、牢牢守住干凈底線了?干凈與干事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風清則氣正、氣正則心齊、心齊則事成。這是各級“關鍵人”的執政之德。這就是“大考”。

第四,李克強總理在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有權不可任性”。近年來一大批“老虎”、“蒼蠅”他們有權后就“任性”如斯,腐敗墮落,絆倒在“權與錢”構筑的西西弗斯怪圈內,成了黨和國家的“蛀蟲”。權力的任性演繹了一場場“由虎而蟲”的官場現形記。權力過大又任性濫用,加之缺失制衡,有多少人能安然處之、“坐懷不亂”呢?如果權力不任性濫用,筆者所說的上述那幾起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就不會發生了。應該考考這些黨和國家各級“關鍵”領導人,在你所處位置上,有沒有“權力任性”,權力濫用?有沒有用清白自守的勇氣,以喚醒靈魂深處對公權力的敬畏?有沒有對良知和操守的堅持?

第五,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會議提出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各級黨組織應要緊緊抓住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那么,各級“關鍵人”有沒有樹立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是本職、抓不好黨風廉政建設是失職、不抓黨風廉政建設是瀆職的理念呢?有沒有強化“兩個責任”同“一崗雙責”有機結合起來?有沒有與業務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檢查、一同落實、一同考核?等等

“大考”內容很多,總之各級“關鍵人”要能經常通得過黨和人民的“大考”,踐行“三嚴三實”,鑄造忠誠之魂,永遠在路上。

三、追責劃“紅線”,立法不“立權”

要從嚴治黨就必須黨紀與國法共治,尤其是要高揚問責之鞭,緊緊抓住落實“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建立從嚴問責制。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極其深刻的血的教訓,警示各級領導干部,千萬記?。骸叭嗣裆敭a大如天,安全生產責任重如山”。既然事故產生了,追責是必不可少的,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員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懲戒不是目的,預防公權力任性和濫用才是追責制的本意。因而筆者認為:一定要讓安全問責“長出牙齒”,“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币欢ㄒ尫杉s束的利劍出鞘,建立嚴厲的“終身追責”制,畫好“紅線”,守好“底線”,不觸“高壓線”。最近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李慶貴,因領導工作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下屬三名廳級干部違法違紀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職。這是對領導干部越“紅線”的當頭棒喝。(9月9日中央電視一臺)

最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的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稱《辦法》,明確對官員損害生態環境的責任“終身追究”,突出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在生態環境領域的責任“紅線”和從政“底線”。強調了“黨政同責”。

筆者認為地方各級組織也應該建上述制度。例如四川省達州市紀委監察局緊扣住人員、崗位、預警三大要素出臺了《辦案安全預警責任制暫行辦法》等制度;又如云南省施甸縣紀委圍繞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問題清單、項目清單來強化監督執法問責。(中紀委黨風廉政建設2015年第8期)

從檢察機關的角度來講,筆者認為:保持高壓態勢,懲治腐敗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不變、猛藥去疴的決心不減、刮骨療毒的勇氣不泄、嚴厲懲處的尺度不松、打防相結合的措施不改。

筆者認為只要扎緊“從嚴問責”、“終身追責”等制度的籠子,并切實落到實處、控制權力的任性和濫用就能突破“中梗阻”,就能打通“最后一公里”。

建立各種嚴厲的制度只是從嚴治黨、追責問責的一個方面,要喚醒全體黨員和公民的責任意識,也必須要不斷加強立法。今年1月,高檢院出臺意見,將積極推動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制。反腐敗立法是個綜合的系統工程,不僅包括刑法、刑訴法,還包括行政監督法等。不僅包括懲罰規定,還要有配套措施,如官員財產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等。要與官員失職、瀆職等行為查處結合起來。筆者認為,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根據形勢變化。應啟動一些應急機制,完善各種監督制度。兩高的司法解釋也要跟得上“節拍”,及時完善。但筆者同時又認為立法不是“立權”。在立法過程中必須祛除一些部門的利益色彩。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各代表團對立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有代表指出一些法律法規的部門利益色彩太濃,有些法律和規章“是政府的行政意識的法律包裝”等等,這就是本來的嚴肅的立法變成了“立權”,支撐了政府部門的某項工作和政績(中國紀檢監察報2015年3月17日第7版)。要讓立法不至于變成立權,應當改變傳統的立法模式,不能單單靠政府部門起草,也要讓公眾參與,集中公眾智慧,能對法律的起草和審議提供更豐富的、更有說服力的資料和依據。有效的公眾監督立法,就能讓那些有“私貨”部門的立法權暴露在陽光之下,讓立法的公信度更高、立法的內容更準、法律的執行更公正。

(蔡安民,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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