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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發展社會風險及法律規制

2015-04-09 12:56李瑜青博雅文
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6期
關鍵詞:規制法律信息

李瑜青 博雅文

新媒體發展社會風險及法律規制

李瑜青 博雅文

一、新媒體時代的社會風險

與傳統的大眾信息傳播媒介相比,新媒體具有及時性、開放性、信息發布者的低門檻性、信息傳播時間和空間上的無限性、傳播方式的靈活性和傳播的互動性等新特性。所謂新媒體是相對于傳統媒體而言,傳統媒體包括如廣播、音像制品、報紙、雜志、書籍、電視等。而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新型媒體如微博、微信相繼出現,并逐漸成為文化傳播的主流。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在京發布的第3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5 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達6.68億,互聯網普及率為48.8%,中國手機網民規模達5.94億。新媒體的發展使得現代社會中人人擁有了“麥克風”。新媒體在給我們的生活方式產生巨大影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風險。我們分析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

有學者認為,這種新媒體的社會風險在于一些網民會濫用自由環境,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出現嚴重異化的問題。這突出體現在以下的三個方面:其一是發生打破道德底線的網絡暴力現象。網絡暴力,往往是發帖者、跟帖者和網絡看客們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二是出現擾亂社會秩序的網絡謠言。網絡謠言有時會以其快速廣泛的傳播效力影響著輿論的走向。其三是網絡水軍充斥。網絡水軍在發揮正面作用的同時,負面影響也逐漸凸顯。他們可以為幕后的商業企業迅速地捏造惡意信息并打壓競爭對手,也可以為商業產品惡意提高人氣,吸引網民的關注和參與。更加嚴重的是,無良的網絡水軍受雇于國外別有用心的機構,不斷在互聯網上發布攻擊性信息和制造謠言,激化網民間的矛盾,進行網絡文化滲透。這些新傳播現象嚴重玷污了網絡環境,極易放大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社會風險也隨著新媒體對信息的聚集擴散效應在網絡上不斷蔓延,并折射到真實生活中,對社會、個人造成難以估量的傷害。(鐘瑛《新媒體傳播的社會問題及其規避》,《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06期。)

有學者探討了新媒體環境下風險的主要類型。一是輿論風險。隨著新媒體的廣泛應用,網絡輿論正在影響到越來越多的百姓對政府行政的評價,而當前有關政府腐敗的報道接連不斷,充斥著網絡空間,大量的負面報道使得百姓對政府的信任度降低。二是信息風險。在新媒體環境中,由于信息大量共享、信息傳播效率提高、信息數量增長迅猛,各種信息或真或假,這對于政府控制信息的能力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三是應急風險。新媒體應用的廣泛性使得每個人都難以避免地參與到信息傳播中,這使得信息在傳播層次上扁平化,傳播更加快捷、受眾面更加廣泛。在這種環境下,一些以前通過先處理后公布或者可以掩蓋的事件不再能夠以常規管理方式進行處理。由于公眾急于知道事件的真相和進展,基于輿論的壓力,政府必須具有能夠快速回應普通群眾、事件當事人及家屬、上級政府、媒體等方方面面知情權的能力,這就使得政府的應急管理對象增多、難度增大,應急管理風險提高。(趙建濤,馬林藝《新媒體環境下的行政風險研究》人民論壇.2012年08期。)還有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有學者認為,發展新媒體業務過程中存在法律風險。最容易侵犯的權利主要是版權與人格權,二者又包括若干子權利,如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版權權利,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權利。(姜灃格,于海防:《關注新媒體業務中的法律侵權風險與防范》,《中國記者》2015年第3期。)

有學者探討了新媒體發展在技術層面可能帶來的風險。認為相對傳統媒體而言,新媒體技術及其創生文化所構建的新媒體環境,更是成了社會風險前所未有的放大場域。 一方面,新媒體與風險擴散之間形成了高度的技術耦合,新媒體技術在風險擴散速度、擴散范圍、感知渠道、體驗效果、不確定性等方面大幅提升了風險放大的概率、加劇了其放大后果;另一方面,新媒體技術創生的文化進一步驅動了風險放大中的信息傳播機制與社會反應機制,導致風險的非理性放大以及相關社會運動的激化,使得風險又衍生出其他更多的社會風險。(蔣曉麗,鄒霞《新媒體:社會風險放大的新型場域——基于技術與文化的視角》載《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15年第3期。)

有學者研究了新媒體發展所存在的“隱性風險”問題。認為隨著互聯網技術帶來傳播方式的革命式轉變,互聯網營造出一個不同于傳統媒介所營造的擬態環境,即“網絡擬態環境”。由于網絡擬態環境的風險的危害是潛在的, 表現為非實體的形態,問題長期存在,不十分緊迫,因此可認為是“隱性風險”。網絡擬態環境的隱性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受眾認知偏差的風險。網絡擬態環境與現實環境的負向背離,足以通過影響社會認知帶來危害。這種危害表現為對社會不良現象和陰暗面進行局部放大,對長期性社會問題存在的必然性視而不見,對社會的良性運轉不予認可等,由此增加了社會結構性張力,不利于社會和諧有序發展。第二,損害政府形象的風險。一是網民容易將個別官員的腐敗視為整個官員群體和政府的腐敗,對有損于政府負面形象的個別事件予以放大;二是由于網絡注意力資源大多集中在政府部門, 網絡擬態環境中的傳播者樂于制造不利于政府形象的網絡謠言,以引起大量網民圍觀。這些現象都直接損害政府公信力,并對政府的權威性造成消極影響。(舒剛,王雅蕾《網絡擬態環境的隱性風險及其治理》《重慶社會科學》2013年第10期。)

學界對新媒體時代社會風險的思考很有意義,但筆者認為我們更應該用系統論的視角去研究新媒體發展所帶來的社會風險問題。系統一詞,來源于古希臘語,即由部分構成整體的意思。系統論認為,開放性、自組織性、復雜性,整體性、關聯性,等級結構性、動態平衡性、時序性等,是所有系統的共同的基本特征。任何系統都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它不是各個部分的機械組合或簡單相加,系統的整體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狀態下所沒有的性質。以這樣的觀點思考新媒體發展的社會風險,可以看到,通過新媒體表征的各種社會風險是一個整體系統,它包括兩大類別,即通過新媒體信息傳播而讓社會公眾認知的社會風險,和新媒體信息傳播過程中所制造的風險。第一類通過新媒體信息傳播而讓社會公眾認知的社會風險,系社會本身存在的一系列現代風險。比如戰爭風險、經濟風險、道德風險、自然災害風險、安全事故風險等等。這些社會風險的存在并不依賴于新媒體,它們獨立于新媒體而存在。新媒體充當的是這些社會風險的信息源,建構社會公眾的風險認知,并指引社會公眾的風險判斷。第二類新媒體信息傳播過程中所制造的風險,是在新媒體傳播的過程中人為生成的。這一類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傳播話語權被濫用。新媒體的很多特性很容易導致傳播話語權的濫用,一方面,碎片化的表達方式極易成為網絡謠言滋生和快速擴散的溫床,另一方面,近來社會上出現的“網絡水軍”、“網絡推手”、“投票公司”、“代罵公司”等非法機構或個人,通過網絡手段進行非法公關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企業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事件屢見不鮮。其二是網絡暴力輿論傳播。新媒體不同于傳統媒體的復合傳播方式為網絡暴力輿論傳播提供了便利的條件。以人肉搜索為典型的網絡暴力輿論傳播,不僅給事件當事人帶來難以估量的傷害,而且很容易演變成網絡群體性時間,成為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但由于新媒體傳播的把關功能弱化,事后監管效果又甚微,再加之網絡技術分解了把關環節,導致把關人責任模糊不清,網絡暴力輿論傳播的法律規制成為一個難題。其三是社會恐慌的非理性傳播。以近年來比較典型的“搶鹽風波”為例,(受日本地震、海嘯、核泄漏事故引發,在中國大陸戲劇性、突發性地出現了一場大面積搶購食鹽的風波。)大眾信息傳播媒介對于某些事件的過度宣傳報道,讓人們不可避免地對其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風險予以了超乎尋常的密集關注,以至于在某些情境和觸發條件下產生集群性的恐慌行為,從而造成社會公共秩序混亂。社會恐慌的非理性傳播不僅沒有真正消除潛在的安全風險,反而有可能增加新的社會安全問題。新媒體信息傳播過程中所制造的風險導致信息傳播的失序,不利于社會情緒穩定,并容易加快社會風險向危及轉化的進程。

二、新媒體信息傳播的法律規制

學界對新媒體發展法律規制做了研究。有學者探討了新媒體發展在法制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問題。認為主要表現在:一是規定不夠明確、細化,存在的盲點較多。二是一些規章的制定受部門利益的影響很大,不符合行政公平、公正原則。三是存在多頭執法的不規范管理模式。我國目前的新媒體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其產生的根源在于沒有脫離傳統行政手段和行政意識的桎梏,沒有從促進產業發展的角度考慮,沒有以側重保護新媒體的最終用戶為出發點。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媒體的新鮮活力及無限動力,束縛了新的媒體傳播方式給新聞業帶來的勃勃生機。對于新媒體的法制管理,第一,對新媒體內容進行管理是新媒體管理的重要內容。第二,個人隱私權保護十分迫切。第三,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侵權盜版嚴重。(張峰.匡文波《對新媒體法制管理的思考》《青年記者》2014年第34期。)

有學者探討了加強新媒體傳播監管及法制建設問題。認為一方面為遏制新媒體成為現代風險的助推因素和誘發因素,我們須設置專門的監管機構和監管機制,對各級網站、論壇、個人主頁、博客、播客、微博客等進行實時的監查,過濾不實風險信息,管制惡意制造、擴展風險信息的傳播主體,并利用新媒體提供的各種平臺對廣大公眾進行正面信息疏導。也就是要建立新媒體放大現代風險的事前預防機制。另一方面,要建立新媒體放大現代風險的事后懲戒機制。應頒布正式的法律、法規,對新媒體傳播行為進行規范,對利用新媒體進行風險制造和虛假風險信息傳播并造成惡劣社會后果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使其行為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警示他 人。(劉丹凌《論新媒體的風險放大機制與應對策略》載《中州學刊》2010年第2期。)

有學者研究了規避新傳播社會風險的問題。認為在采取對策上:第一,立法先行,推進網絡法治建設?,F階段加快推進我國網絡法制建設,確立我國關于網絡的法律法規是規避網絡社會風險的根本保障。第二,建立輿論引導和網絡快速反應機制。面對繽紛復雜的網絡信息,政府機構作為強有力的管理者,應自覺居于主導地位,在借助法律管理網絡輿論的同時,加強對網絡輿論的引導,密切關注網絡事件發展的進程,及時發布相應信息,用正確真實的信息引導輿論。創立開放性的網絡信息管理互動平臺,對網絡中出現的信息及時與網民溝通交流,引導網民的言論朝著積極、真實的方向發展,將可能的社會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重視網絡問政,提供民意宣泄渠道。網絡謠言很大程度上與信息不夠透明有關。因此,開放網絡互動平臺,主動問政,可以疏解情緒。與此同時,提高網民素質尤為重要,提高網民獨立思考和辨別真偽的能力,需要讓多元的網絡觀點啟發民眾理性思考,通過合理的溝通舒緩和解決人們的困境,避免矛盾在網絡上激化。第四,有限實行網絡實名制度。新媒體負面問題的根源之一在于網絡匿名性,人們敢于放心地發表自己的見解,而不去考慮這些見解會給社會帶來什么。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網絡實名制成為一條有效解決途徑。(鐘瑛《新媒體傳播的社會問題及其規避》載《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6期。)

有學者對政府如何趨利避害化解新媒體帶來的行政風險做了分析。認為一是加大通過新媒體宣傳的力度。通過針對性地對不同群體進行政治宣傳,拉近政民關系,提高政府形象,有利于降低輿論風險。首先,形式上多樣化。其次,內容上豐富化。二是科學應對新媒體事件??茖W應對要求政府“內外兼修”。在“內”提高官員的媒介素養,增強善待善管善用新媒體的意識和能力。在“外”托“智囊”,以專業的角度構建應對體系。三是規范網絡言論發表和轉載行為。對于網絡上陳述民情、表達民意,以事實為依據發表評論及轉載的行為,應該給予支持和理解,但對于妖言惑眾、傳播虛假信息,造成民眾恐慌和干擾社會正常秩序的,要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因此,通過建立、健全網絡傳播法律法規,增強網民的言論責任感和法律意識,通過完善和強化政府監督管理,建立起嚴格的網絡傳播問責追責制度,對于降低由虛假言論帶來的行政風險有積極作用。四是升級改造主流媒體。主流媒體的輿論引導能力是政府在新媒體環境下化解行政風險的保障之一。面對新媒體的挑戰,主流媒體應適應環境變化、社會發展和百姓的需要,勇于創新改造,重新引導社會輿論。(趙建濤,馬林藝《新媒體環境下的行政風險研究》人民論壇.2012年08期。)

有學者對新媒體環境下個體化傳媒權的法律規制做了思考。認為第一需要加強個體化傳媒權的立法與司法建設。必須制定法律規范明晰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另外,雖然我國不適用判例法,但對法官在實務中所遇到的通過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解決的個體化傳媒權的沖突進行歸納總結,可以為立法和司法解釋奠定基礎。第二,塑造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法律文化。隨著公民社會的到來,我們要適應社會轉型,并積極回應個體化傳媒時代的需求,重塑適應時代發展的法律文化。在憲政精神的指導下,符合人文精神和自由正義的法律文化應該積極回應和表達群體的正確合理的利益訴求,通過新媒體立體化宣揚法律文化價值,傳播法律理念,弘揚法治精神,進行法律文化道德教化,使其在人們心中充分內生化。第三,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行業成員通過行業組織 ,實現了其與政府之間博弈的組織化和理性化,從而有效地克服了行業成員因個人博弈帶來的弱勢化和非理性的缺點。個體化傳媒權的法律規制可以充分利用行業組織這種在現代社會無可替代的行業自律、代言維權、溝通協調作用,來實現社會穩定和諧。第四,健全輿論引導機制。健全虛擬社會的輿論引導機制,規制個體化傳媒權,我們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政府要從思想和行為上適應虛擬社會的發展。 二是要促進政府與網絡媒體形成良好的合作關系,暢通溝通機制,有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表達權,促進網民理性有序地政治參與。三是要健全引導網絡輿情的良性發展機制。第五,推行實名制管理。 不僅是網絡,在手機卡號等方面也要全面推行實名制管理。第六,利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積極化解矛盾。(劉成賀《新媒體環境下個體化傳媒權的法律規制》載《新聞愛好者》2011年第20期。)

有學者就打造清朗的網絡環境是與新媒體時代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建設問題做了探討。新媒體條件下國家治理需要對新媒體自身及運用的相關行為進行規制,為新媒體有序發展和其功能最大限度發揮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從國家戰略安全高度認識新媒體立法的重要性。新媒體安全涉及網絡核心技術及政治經濟等社會各個領域,帶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性質。因此,網絡安全與領土安全、領空安全和領海安全同樣重要,關系國家核心利益,應從國家安全戰略的高度進行立法。二是形成一整套保障新媒體條件下社會有序運轉的法律法規。規范新媒體運作的相關法律涉及各個領域與不同行業,應加強不同領域、不同行業以及不同層級之間的有關新媒體法律法規的銜接。三是從法律層面保護網民的個人隱私。就網絡監督而言,要對涉及舉報人保護的相關制度,如保密制度、舉報人身份重置制度、舉報損失補償以及舉報獎勵制度等,做出統一的法律界定,以保護其合法的言論自由權利。四是加大網絡監管力度,培養專業的網絡執法人員。借鑒西方國家成熟的網絡監管技術,培養一批熟悉社會管理法律法規的網絡執法人員,建立一套網站新聞信息采集發布的審查把關制度,運用技術手段和法律手段構建網絡他律防線體系,從而保證網絡輿論監督有序開展。(仰義方《新媒體時代的國家治理:機遇、挑戰與應對》載《中共天津市委黨校學報》2014年第5期。)

學者們上述的這些觀點無疑對于探索新媒體信息傳播的法律規制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主要還是局限于某一個角度或某一類對象,未進行系統的思維。筆者認為,新媒體信息傳播的法律規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借助于系統論有助于對新媒體的法律規制進行研究。

系統論強調處理社會問題應遵循整體性、關聯性、動態性、層次性、結構性和開放性等原則。按照系統論的觀點,對新媒體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由多種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組成的有機整體,其應具有系統性的屬性,包括整體性、開放性及動態性等。如果新媒體法律規制的整體性、開放性及動態性不足,將使得新媒體法律規制的系統功能失調,從而削弱新媒體法律規制的社會效果。因此,需要運用系統論對我國新媒體信息傳播的法律規制進行綜合分析。

1.提高我國新媒體法律規制系統的整體性。系統論要求人們在認識事物時把對象作為一個整體在思維中浮現出來以達到全面認識,要求人們從對象整體的特性、功能和目標出發去認識、規劃、設計各個組成部分,以達到最佳的整體效果。在新媒體法律規制的系統中,新媒體法律體系是其核心要素。從系統論的整體性分析,目前我國的新媒體法律規制系統的整體性不足,表現為:首先,對于新媒體的法律規制缺乏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進行的規定。其次,對新媒體進行規制的法律淵源散見于各種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條文之中,缺乏系統性。作為系統中的補充要素,其他法規和規章的條文之間存在交叉和沖突,沒有很好地協調配合。再次,對于新媒體領域中的某些問題,存在規制的漏洞,從而沒有形成一個嚴密的規制體系。因此,要提高我國新媒體法律規制的整體性。第一,對于新媒體的法律規制應由法律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的規定。第二,及時對新媒體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梳理和審查,協調規范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以保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使之統一、完整、明確和有序。第三,細化具體的實施細則以加強執法主體進行法律規制的可操作性。第四,制定新媒體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對新媒體行業的職業行為進行約束,加強行業自律。

2.增強我國新媒體法律規制系統的開放性。系統論強調要根據系統的開放性特性來進行思考。系統的開放性,是指系統要維持自身的有序發展就必須向環境開放,以從環境中獲得必要的物質、信息、能量。(易小明:《論系統思維方法的一般原則》齊魯學刊.2015年第4期。)媒體處在社會大系統之中,對于新媒體的法律規制同樣要增強其開放性,以使信息傳播更加具有有序性。具體而言,包括增強主體的開放性和增強信息的開放性。

首先,增強主體的開放性。第一,由多元主體構建綜合的規制格局。新媒體不同于傳統傳播媒介的特性決定了僅僅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難以有效地防控新媒體時代的社會風險。筆者認為,由多元主體構建綜合的風險治理格局對于新媒體信息傳播的有序性具有積極的意義??捎烧毮懿块T主導,聯合網絡運營商和行業協會等多元主體,共同對新媒體信息傳播進行監管。第二,由多元主體構建有效的監督機制。對新媒體的法律規制這一復雜的系統而言,適度向外部開放,得到有效的監督,是系統得以穩定存在的前提,也是系統實現其功能目標的重要條件。有效的監督機制依賴于多元主體的參與。政府對于新媒體的規制行為要嚴格遵循憲法和法律,并確保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監督權和人格權等基本權利不受侵犯。政府要接受來自不同渠道的監督,新媒體和公眾要發揮主要監督功能。此外,政府應積極利用好新媒體技術,如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等,建立專門的監督通道,及時接收公眾的反饋。

其次,增強信息的開放性。信息的封閉使得受眾不得不通過非正式渠道獲取和傳播信息,從而導致風險的不確定性增加,由此帶來社會的不穩定。因此在新媒體的法律規制中,應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塑造開放的信息通道,讓社會公眾及時地了解到準確和真實的信息,以此來降低社會風險。具體措施包括:第一,加強政府網絡電子政務平臺的應用,對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并通過電子政務平臺,主動進行公開發布。第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布不能僅僅局限在突發重大事件上,而要經常對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答疑,以實現新聞發布的及時和常態。政府應掌握信息發布的主動性、前沿性和權威性。尤其對于突發事件,政府要在第一時間主動公開信息,以防止事件產生惡劣影響或謠言四起之后,社會風險擴大,使政府陷入被動境地。第三,加強聽證制度。我國目前的聽證制度存在公眾參與度不高、聽證面過窄、聽證流于形式、信息回應不及時等問題,在新媒體時代,這些問題無疑成為影響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完善聽證制度。

3.加強我國新媒體法律規制系統的動態性。系統的動態性特征意味著,任何系統都不是靜止的,在系統內部因素及外部環境的各種因素作用下,系統是不斷動態演化著的。在新媒體時代,加強新媒體法律規制系統的動態性非常重要。面對不斷動態變化的系統,如果對新媒體僅僅進行靜態法律規制,最終只會導致規制效果的停滯。加強新媒體法律規制的動態性意味著加強動態治理,快速反應和靈活適應的制度創新。

首先,對新媒體傳播動態進行動態監管。一方面,政府應該借助于技術手段對新媒體傳播過程中的信息數據進行動態的監控。另一方面,政府對于社會輿情也應該進行動態的監測。對社會輿情的監測是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的前提,網絡輿論是最原始也是最有價值的監測對象,要建立科學的監測指標體系,獲取動態的社會輿情。其次,及時回應民意。政府一方面要鼓勵新媒體傳播過程中公眾利益訴求合法合理地表達,因為民意的暢通表達是防范和化解新媒體時代社會風險的前提。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互動的公眾信息溝通渠道,對公眾的利益訴求和意見建議的表達,給予及時的、負責的回應。

新媒體信息傳播的法律規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對新媒體信息傳播進行規制的目的并不僅僅在于界定法律規制的制度邊界,明確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追究法律責任,而更多地在于促進新媒體技術的創新,促進新媒體信息的有序傳播,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監督權和人格權等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的有序發展。

(李瑜青,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社會學研究會副會長。博雅文,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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