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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語法研究中的邏輯論證問題——以詞類問題為例

2015-05-06 07:21孔繁麗
語文學刊 2015年7期
關鍵詞:陳述句法范疇

○孔繁麗

(中國傳媒大學,北京 100024)

近年來,沈家煊先生先后發表了多篇論文討論漢語的詞類問題,認為漢語的三大詞類之間是包含關系,形容詞是動詞的小類,動詞是名詞的小類,引起了海內外漢語語法學界的廣泛關注。本文主要就沈先生《我看漢語的詞類》(2009如無特別說明以下“沈文”均指該文)一文中引入的重要術語以及所謂“包含模式”的論證過程,談談漢語語法研究中的邏輯論證問題,并與沈先生商榷。[1]

一、一些重要概念的界定

沈文引入認知人類學“實現關系”和“構成關系”與語用學“指稱語”和“陳述語”①兩對術語,試圖論證“漢語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即“名動包模式”的合理性。然而該文并沒有對這些術語進行嚴格的界定,尤其是“指稱語”和“陳述語”在文中涉及詞類、句法成分和語用等三個層面,在論證“名動包含模式”的不同階段所指前后并不一致,存在根據所需隨意更換概念的問題。

(一)實現關系和構成關系

“實現關系”和“構成關系”是認知人類學的一對術語,沈文在第6 節中這樣說:

說話人用一個具體概念來解釋一個抽象概念,是為了便于聽話人借助具體概念來“體認”(realize)抽象概念,因此兩個概念之間的“解釋關系”也可以叫做“實現關系”(realization),即具體概念是抽象概念的實現。我們用下面的圖4 幫助說明這兩種關系的區別。

……如果抽象范疇“實現”為具體范疇,那就有一個實現的過程(帶箭頭的豎線),有實現的方式;如果抽象范疇的“構成”就是具體范疇,那就不存在實現過程和實現方式的問題。

語法概念或語法范疇也有具體和抽象之別,具體范疇和抽象范疇之間如果有對應關系,就也會有“實現性”和“構成性”的區別。[1]5

沈文沒有對“實現關系”和“構成關系”進行明晰的界定,我們將其總結為:范疇X 和范疇Y,X 是抽象范疇,Y 是具體范疇,X 變化為Y,如果有相應的實現過程和實現方式,X 和Y 之間就是實現關系,例如英語的動詞realize 的名詞形式realization,有實現過程和實現方式,即加后綴“-tion”;如果沒有實現過程和實現方式,二者之間就是構成關系,例如漢語的動詞“編輯”也指發出“編輯”這一動作的一類人,較之動詞“編輯”名詞“編輯”沒有“外形上的變化”?!皩崿F關系”和“構成關系”的區別在于“實現關系”有實現過程和實現方式,構成關系沒有。我們通過實現方式可以發現實現過程從而確定抽象范疇X 和具體范疇Y 的關系是實現關系。相反,構成關系沒有實現方式,也沒有實現過程,抽象范疇X直接構成具體范疇Y。根據沈文所舉的例子并參考相關部分的表述,其“實現方式”(以英語和漢語為例)就是指動詞的時態標記“ed”或“s”(英語),漢語的“著”、“了”、“過”,名詞的后綴“-tion”、“-ment”(英語)等形態變化。

我們知道,漢語詞類劃分標準不是a 形態標準,而是b充當句法成分的能力和c 與其他實詞或虛詞的組合能力。[2]447-480沈文對實現關系和構成關系的判定是有沒有a形態標準,盡量減少諸如“著,了,過”等因素的干擾,所以他用b 充當句法成分這一條討論詞類問題(沈文雖然用語用范疇的術語“指稱語”和“陳述語”,但討論具體問題時,指的都是句法成分,詳見下文)。我們所說的“外形上的變化”包括沈先生說的a 形態變化(針對諸如印歐語等形態豐富的語言),然而由于漢語缺乏豐富的形態變化,針對漢語我們用b和c,因為形態落實到具體的句子中也體現在b 和c 上。因為c 并不是沈文討論的重點,而對“指稱語”和“陳述語”的討論也能說明本文的觀點,c 及其涉及的問題此處將不予討論。

就語法研究而言,英語為了維系主謂一致關系,一個詞位詞在充任不同的句法成分時會有外形上的變化。而漢語不要求主謂一致關系,也不需要有詞形上的變化?;蛘叻催^來說,漢語缺乏豐富的詞形變化,不可能存在主謂一致關系的要求。沈文區分“實現關系”和“構成關系”的實質是強調漢語的詞在充任不同句法成分時不似印歐語那樣在外形上有變化。焦點在于處于主賓語位置上的動詞性成分和處于謂語位置上的名詞性成分的詞類歸屬問題。這個問題早已引起漢語語法學界的關注,朱德熙(1982)先生曾有如下精辟的表達:

在印歐語里,以英語為例,動詞和形容詞只有通過構詞手段或句法手段轉化為名詞性成分之后才能在主賓語位置上出現。拿動詞來說,限定形式(finite verb)只能做謂語,要把動詞放到主賓語位置上去,必須把它變成不定形式(infinitive)或分詞形式(participle)。漢語的動詞和形容詞無論是做謂語還是做主賓語都是一個樣子(朱德熙1985/1999:5)。

沈文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更傾向于用指稱語、陳述語代替主賓語和謂語(及其補語),以強調這些漢語句法成分的語用性質;第二,認為與英語等印歐系語言不同,漢語的主賓語、謂語等成分語法化程度不高,本質上屬于語用范疇,不屬于句法范疇。然而就語用因素究竟如何制約漢語句法的問題,沈文卻只字未提。

(二)陳述語和指稱語

“陳述語”和“指稱語”在沈文中沒有明晰的界定,但在第7 節中沈先生特別強調了“陳述語”和“指稱語”首先是語用性質的表達式:

一般認為,“名詞”和“動詞”是句法范疇,“指稱語”和“陳述語”是語用范疇,前者抽象,后者具體。作為句法范疇的名詞和動詞,是指稱語和陳述語這樣的語用范疇逐漸抽象為句法范疇的結果,這叫做語用范疇的“句法化”。漢語里的名詞和動詞,要說它們是句法范疇,那也是句法化程度不高的句法范疇,它們的語法意義就是“指稱”和“陳述”。在詞形變化豐富的語言里,動詞用作名詞時如果都要在形態上表示出來,那么名詞和動詞的句法化程度就是最高的。印歐語語用范疇“指稱語”和“陳述語”經過句法化已經變為句法范疇nouns 和verbs,后者已經與前者分離,變成抽象范疇,而漢語的“名詞”和“動詞”還沒有完全語法化為句法范疇,至今仍是具體范疇、使用范疇。[1]7-8

如果將指稱語、陳述語定性為語用性質的范疇,那么它們應該是話語(utterance)中的成分,或至少應該是句子的結構成分(即句子的主賓語是指稱語,句子的謂語及補語是陳述語)。然而如上引文我們又看到沈文說,句法范疇的名詞和動詞是語用范疇的指稱語和陳述語逐漸抽象的結果,但漢語中的名詞和動詞還沒有完全“語法化”②為句法范疇,更多的傾向于語用范疇,于是沈文將名詞、動詞和指稱語、陳述語直接對應起來:

名詞一般用來指稱事物,是指稱語,動詞一般用來陳述活動,是陳述語,但是說“圖書的出版”和“圖書和出版”里的動詞“出版”是指稱語,指稱一個活動,沒有什么人會反對。要是反過來說這里的“圖書”是陳述語,幾乎沒有人會同意。這歸根結底可以從人的認知特點上得到解釋:陳述語(動詞)用做指稱語(主賓語)符合“隱喻”的一般規律。[1]6

可見,沈文中的指稱語和陳述語并不是一個嚴格的邏輯概念,包含如下三種含義:

(A)與詞類相關:名詞就是指稱語,動詞就是陳述語;

(B)與句法成分相關:指稱語就是主賓語等,陳述語就是謂語(及補語或次謂語);

(C)與語用相關:指稱語、陳述語分別是discourse-manipulable participant 和reported event 的中文翻譯。

就(A)詞類這個層面而言,遵循“簡約原則”,沈文可直接說明漢語動詞與名詞是構成關系,沒有必要再使用陳述語和指稱語這樣的術語,更沒有必要將所謂“陳述語和指稱語之間的構成關系”作為論證動詞包含于名詞的大前提。

就(B)句法成分這個層面而言,離開特定的句子,無所謂主賓語或謂語,而就一個具體的句子而言,謂語與主賓語總是相對的,不可能有謂語“實現”或“構成”主賓語的情況,所以我們并不能說謂語和主賓語之間有“構成關系”或“實現關系”。

就(C)語用范疇而言,話語中可掌控的參與者是語義層面上事件的參與者,在語用層面上只與(話語中動詞所表達的)事件處于對立關系中,discourse-manipulable participant和reported event 二者之間既不可能是“實現關系”,更不可能是“構成關系”。

綜上所述,在詞類、句法成分和語用三個層面內,指稱語和陳述語無論具體指什么二者之間都不可能有“實現”或“構成”關系,否則名詞、動詞的分類,主賓語和謂語的區分、指稱和陳述的分類就變得沒有必要了。而傳統語法中所謂的“名詞動用”和“動詞名用”的說法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并不能說“名詞動用”的名詞就是動詞,“動詞名用”的動詞就成了名詞。

實質上,沈文將指稱語、陳述語的三種含義(A)、(B)、(C)雜糅在一起。說名詞充任主賓語用來指稱事物是指稱語,動詞充任謂語用以陳述是陳述語,還不會產生異議。然而漢語有所謂“名詞動用”或“動詞名用”的現象,以“動詞名用”為例,沈文將指稱語理解為與句法成分相關的(B),把沒有詞形變化直接充任主賓語的動詞看做指稱語,再用“名詞就是指稱語,動詞就是陳述語”(A)反推“動詞名用”的動詞是指稱語,得出結論動詞是陳述語的次類,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缺乏說服力。

(三)實現關系、構成關系與指稱語和陳述語之間的關系

通常我們把詞類看成單位(Units)的類,處于索爾所說的“聚合”關系之中。結構成分(句法成分)由單位實現而來,自始至終處于組合過程中。而指稱或陳述則是結構成分在實際話語或語境中的功能。詞類、結構成分和指稱或陳述三者之間的關系大致如下:

詞類、句法成分和指稱或陳述三者關系示意圖

而沈文關注漢語里“名詞”用做“指稱語”或“陳述語”,“動詞”用做“陳述語”或“指稱語”之間的構成關系,打亂了上述并不交叉的對應關系,且在論證過程中并不嚴格區別(A)詞類、(B)句法成分和(C)語用三種概念而籠統的用“指稱語”和“陳述語”代替,我們根據沈文的例證進行理解的時候不得不帶入可以理解的相應概念卻發現“指稱語”和“陳述語”出現前后所指并不一致的問題。也就是說,沈文在論證“名動包含模式”的不同階段,使用相對籠統的術語“指稱語”和“陳述語”,并在詞類、句法成分和語用范疇中根據需要擇取不同含義舉例進行論述,存在更換概念的問題。

二、“包含模式”論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沈文第七章全部用于論證所謂的“包含模式”,共五個小節:

7.1 陳述語用做指稱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

7.2 漢語里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

7.3 漢語里陳述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

7.4 漢語里名詞用做指稱語、動詞用做陳述語都是“構成關系”

7.5 漢語里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1]6-9

下面我們分別進行討論:

(一)關于“陳述語用做指稱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

沈文從認知語言學角度用“陳述語(動詞)用做指稱語(主賓語)符合‘隱喻’的一般規律”[1]6來解釋“名詞動用”(名詞作謂語)和“動詞名用”(動詞作主賓語)的不對稱現象。這里的“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說“動詞名用”即“動詞用做主賓語”,其中的“陳述語”指的是與詞類相關的概念(A)動詞,“指稱語”指的是與句法成分相關的概念(B)主賓語?!?.1 陳述語用做指稱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也是說“7.1'動詞用做主賓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在這里不用詞類或句法成分的術語而用“指稱語”和“陳述語”除了強調其語用范疇外,沈文還從認知角度給出了解釋:做主賓語的動詞不再用于“陳述”一個活動,而是用于指稱視為“實體”的活動:

Hopper&Thompson(1984)指出,做名詞用的動詞說出“一個被視為實體的活動”,而做動詞用的名詞并不說出“一個被視為活動的實體”,只是說出“一個與實體相關的活動”。[1]6由于本文我們關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重要概念,尤其是“指稱語”和“陳述語”的界定以及“名動包含模式”的論證過程,關于本節“本體隱喻”以及“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或“違背一般的認知規律”的問題,暫且不予討論。

(二)關于“漢語里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

本節開頭說“上面說過,動詞用作指稱語,是指稱一個被視為實體的活動,是一種‘本體隱喻’……”可見沈文這里說的“陳述語”和“指稱語”所指與上一節相同,前者指與詞類相關的概念(A)動詞,后者指與句法成分相關的概念(B)主賓語,本節要論證的問題其實是“7.2'漢語動詞用做主賓語是‘構成關系’”的問題,即傳統的詞類問題中做主賓語的動詞沒有形態變化的問題。其論據有二:

第一是英漢的簡單對比:

在印歐語里改變詞形就是將一個抽象活動“實現”為一個具體事務的方式,例如英語……而漢語里這個隱喻是“構成性”的,抽象概念就是由具體概念形成的,對中國人來說,一個活動就是一個實體,所以不需要改變詞形。[1]7

第二是漢語中行業術語中的某些詞既是動詞也是名詞

……以全國科技名詞審定委員會(2006)公布的“中醫藥學名詞”(這里的“名詞”是“名稱”的意思)為例,在這些“名詞”中不僅包括“滋陰”、“補血”、“明目”、“通鼻”這樣的雙音動詞,還包括“切”、“炒”、“燙”、“蒸”這樣的單音動詞,而這些名詞譯成英文名都不用動詞原形。[1]7

(三)關于“漢語里陳述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

本節中沈文僅有一段,指出7.1“陳述語用做指稱語符合一般認知規律”和7.2“漢語里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緊接著就提出“漢語里指稱語和陳述語是包含關系,陳述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并沒有對這一關鍵性的問題展開必要的論述。撇開實際的語言現象,根據沈文本段的表述我們建立如下推理過程:

推理過程1

大前提:如果一種語言陳述語用做指稱語符合一般認知規律,且其陳述語用做指稱語又是“構成關系”,那么該語言的陳述語就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

小前提:(7.1)漢語的陳述語用作指稱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且(7.2)漢語的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

結論:(7.3)漢語里指稱語和陳述語是包含關系,陳述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

根據沈文,只有這個推理成立,沈文主張的“漢語里指稱語和陳述語是包含關系,陳述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才可能為真。

正如上文我們對“指稱語”、“陳述語”所指概念的分析,它們有詞類、句法成分和語用范疇三種含義,根據對7.1 和7.2 的分析,我們可以將大前提改寫如下:

*大前提:如果一種語言動詞用做主賓語符合一般認知規律,且其動詞用做主賓語又是“構成關系”,那么該語言的動詞就是主賓語的一個次類;

可見,撇開觀點本身的正誤或合理與否不講,這個大前提的表述本身就是錯的,其論證過程和結論就值得懷疑了。那么根據沈文對“動詞名用”和“名詞動用”的分析,我們就上述推理過程中的“大前提”,將“指稱語”用“動詞”代替,將“名詞”與“陳述語”替換,是否就能成立?

*大前提:如果一種語言動詞用做名詞符合一般認知規律,且其動詞用做名詞又是“構成關系”,那么該語言的動詞就是名詞的一個次類;

這個大前提中“動詞就是名詞的一個次類”看似就是沈文試圖論證的“名動包含模式”,然而這個表述也有問題:判斷“動詞名用”所謂“名用”的依據還是句法成分,即是否做“主賓語”。

(四)關于“漢語里名詞用做指稱語,動詞用做陳述語都是‘構成關系’”

這一節中沈文強調“指稱語”和“陳述語”的語用性質,指稱語、陳述語到底指的是什么,表達非常模糊。就其所舉例子而言,無論是通指語還是專指語(又分為定指definite 和不定指indefinite),我們可以將指稱語理解為是指主賓語,由名詞充任,陳述語理解為是謂語,由動詞充任?!?.4 漢語里名詞用做指稱語,動詞用做陳述語都是‘構成關系’”是說7.4 a 漢語里名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即7.4 a'漢語里名詞用做主賓語是“構成關系”,7.4 b 漢語里動詞用做陳述語是“構成關系”,即7.4 b'漢語里動詞用做謂語是“構成關系”。沈文還舉了英漢對比的例子分別進行論述。

首先,沈文區別句法范疇和語用范疇試圖闡述英漢名詞、動詞的差異:

一般認為,“名詞”和“動詞”是句法范疇,“指稱語”和“陳述語”是語用范疇,前者抽象,后者具體。作為句法范疇的名詞和動詞,是指稱語和陳述語這樣的語用范疇逐漸抽象為句法范疇的結果,這叫做語用范疇的“句法化”。漢語里的名詞和動詞,要說它們是句法范疇,那也是句法化程度不高的句法范疇,它們的語法意義就是“指稱”和“陳述”。在詞形變化豐富的語言里,動詞用做名詞時如果都要在形態上表示出來,那么名詞和動詞的句法化程度就是最高的。印歐語語用范疇“指稱語”和“陳述語”經過句法化已經變為句法范疇nouns 和verbs,后者已經與前者分離,變成抽象范疇,而漢語的“名詞”和“動詞”還沒有完全“化為”句法范疇,至今仍是具體范疇、使用范疇。[1]7-8

沈文認為,句法范疇的名詞和動詞是語用范疇的指稱語和陳述語逐漸抽象的結果,但漢語中的名詞和動詞還沒有完全“語法化”為句法范疇,仍然是“具體范疇、使用范疇”。說的更直接一些,沈文是認為漢語沒有句法性質的名詞、動詞,漢語語法學界通常所說的“名詞”、“動詞”只是語用性質的指稱語和陳述語。

我們知道,除了以Bloomfield(1933)為代表的少數學者外,包括傳統語法和當代語法理論在內的多數學者都把沒有形態變化前的動詞和名詞認定為“動詞”和“名詞”,而漢語中的動詞和名詞不具備豐富的形態變化,入句前后都沒有外形變化,與英語中多數學者認定的形態變化前的“動詞”和“名詞”是一致的。沈文認為印歐語中的nouns 和verbs 是由語用范疇“指稱語”和“陳述語”語法化后的句法范疇,而漢語的動詞、名詞是語法化程度不高的“陳述語”或“指稱語”,這樣的說法值得商榷。

其次,沈文對比了英漢指稱表達式的形式差異,以是否有形態變化來確定名詞與指稱語,動詞與陳述語之間是否是構成關系:

舉例來說,指稱語最重要的區分是通指(generic)和專指(specific),英語名詞tiger 入句后實現為通指語或專指語,tigers 和the tiger(s)是不同的實現形式,而漢語名詞“老虎”入句后就可以構成通指語或專指語,不需要什么實現形式。

(6)Tigers are dangerous animals.

老虎是危險動物。(通指)

(7)The tiger is sleeping in the cage. /The tigers are sleeping in the cage.

老虎在籠子里睡覺。(專指)

專指語又分為定指(definite)和不定指(indefinite),漢語定指語和不定指語可以靠語序來區分,名詞不需要附加什么形式,例如“客人來了”和“來客人了”,“客人”入句后就構成不同的專指語,而英語相應的名詞前就要分別加定冠詞和不定冠詞。

同樣是用作通指語,英語名詞要用一定的附加形式才得以實現,漢語名詞也不存在實現形式的問題。例如:

(8)The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A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9)Tigers live in the jungle.

*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老虎生活在叢林中。

此例也說明,英語動詞live 作陳述語有不同的實現形式(live 和lives),漢語動詞“生活”可以直接構成陳述語。[1]8

這里沈文判定所謂“構成關系”的依據是“沒有實現過程或實現方式”——動詞沒有時體標志(或者非強制)名詞沒有數、人稱等外形變化,即形態變化。就此沈文得出結論,漢語里名詞、動詞與指稱語、陳述語之間是構成關系:

用“實現關系”和“構成關系”來看兩者之間的關系,印歐語里抽象的nouns 和verbs 在話語中實現為具體的指稱語和陳述語,而漢語里名詞和動詞無需這樣一個實現過程,因為它們的構成就是指稱語和陳述語(這種差別在上面圖7 里用符號“-”和“/”來區別)。

印歐語nouns、verbs 和“指稱語、陳述語”實現關系

漢語“動詞”、“名詞”和“指稱語、陳述語”構成關系[1]8

最后,在確定了漢語的名詞與指稱語、動詞與陳述語之間具有所謂的“構成關系”之后,沈文又回到“動詞名用”的問題上來:

……漢語陳述語用做指稱語,即本體隱喻,也是構成關系。因此,概括地講,一個抽象范疇和一個對應的具體范疇之間的關系,印歐語都是“實現性”的,漢語都是“構成性”的,這就是“漢語缺乏形態”這一事實背后隱藏的認知上的深層原因。[1]9

如前所述,沈文判定所謂的“構成關系”的依據是有無形態變化。而在此處,沈文又將“構成關系”看做是“漢語缺乏形態”的原因,這顯然是循環論證。

(五)關于“漢語里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

這一節沈文“指稱語”和“陳述語”的所指依然存在更換概念的問題:

根據以上論證,這是邏輯上必然得出的結論。究竟如何回答“這本書的出版”中的“出版”在句法上是動詞還是名詞這個問題呢?……我們可以這樣來回答:因為漢語名詞和動詞的構成就是指稱語和陳述語(語用范疇),所以不存在“句法上”是什么范疇的問題。由于動詞除了用來陳述也用來指稱,而動詞用做指稱語在漢語里是構成關系,上面那個問題如果去掉“句法上”三個字,我們可以說“出版”是動詞(陳述語)也是名詞(指稱語)。[1]9

沈文所謂“邏輯上必然推出”的問題我們稍后再說。這一段中“漢語名詞和動詞的構成就是指稱語和陳述語(語用范疇)”是“7.4 漢語里名詞用做指稱語、動詞用做陳述語都是‘構成關系’”的同義表達,根據之前我們對沈文的分析,此處的“指稱語”指主賓語,“陳述語”指謂語(及其補語或次謂語),這句是說漢語名詞用做主賓語,動詞用做謂語沒有外形變化,是構成關系?!皠釉~除了用來陳述也用來指稱,而動詞用做指稱語在漢語里是構成關系”,根據我們的分析,這句是說漢語里動詞用做主賓語是構成關系,即沈文所說的“7.2漢語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

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出沈文是將用來指稱的句法成分——謂語當做“指稱語”,將用來陳述的句法成分——主賓語當做“陳述語”,這也驗證了我們用與句法成分相關的(B)概念替代指稱語和陳述語理解沈文是合理的。③

“這本書的出版”是漢語語法學界討論很多的“N 的V”結構,沈文說此處的“‘出版’是動詞(陳述語)也是名詞(指稱語)”。顯然這里的陳述語和指稱語是與詞類相關的(A)概念,分別指動詞和名詞,沈文要論證的是“7.5 漢語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根據沈文的論述可以轉寫成7.5 a 漢語里動詞也是名詞,7.5 b 漢語里陳述語也是指稱語。

現在我們將以上三個觀點羅列如下,看看會不會得出沈文所謂的“邏輯上必然推出的結論”:

7.2 漢語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7.2'漢語動詞用做主賓語是構成關系;

7.4 漢語里名詞用做指稱語、動詞用做陳述語都是“構成關系”(7.4 a 漢語里名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7.4 b漢語里動詞用做陳述語是“構成關系”)→7.4'漢語名詞用做主賓語,動詞用做謂語是構成關系(7.4 a'漢語里名詞用做主賓語是“構成關系”,7.4 b'漢語里動詞用做謂語是“構成關系”)

7.5 漢語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7.5 a 漢語的動詞也是名詞/7.5 b 漢語的陳述語也是指稱語)

箭頭之前的是沈文中第7 節里的論點,箭頭之后是根據沈文的論述明確了指稱語、陳述語是概念(A)還是(B)后的表述。根據以上三點我們將漢語的指稱語、陳述語的三個含義及其關系圖示④如下:

無論根據7.2 和7.4 還是以上示意圖,我們可以說漢語里名詞和動詞可以充任主賓語用以指稱,成為指稱語,而沒有外形上的變化,但卻不能說漢語里動詞就是名詞,指稱語就是陳述語,更得不出漢語里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的結論。那么沈文7.5 的結論是如何得出的呢?我們再來看看7.1 和7.3:

7.1 陳述語用做指稱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7.1'動詞用做主賓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

我們可以看出,在整個論證過程中7.2 涵蓋7.1 所表達的核心含義。

7.3 漢語里陳述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

我們在3.3 中已經分析過,7.3 本身是需要論證的,而沈文一筆帶過,并沒能給出必要的論證。同樣7.5 也存在同樣的問題。下面我們羅列沈文提出的所有論證條款,通過邏輯推導,看看是否能得出所謂“邏輯上必然的結論”:

7.1 陳述語用做指稱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7.1''動詞用做指稱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7.1'動詞用做主賓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

7.2 漢語里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7.2''漢語里動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7.2'漢語里動詞用做主賓語是“構成關系”;

7.3 漢語里陳述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7.3''漢語里動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7.3'漢語里動詞是主賓語的一個次類;

7.4 漢語里名詞用做指稱語、動詞用做陳述語都是“構成關系”→7.4'漢語名詞用做主賓語,動詞用做謂語是構成關系

7.4 a 漢語里名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7.4 a'漢語里名詞用做主賓語是“構成關系”;

7.4 b 漢語里動詞用做陳述語是“構成關系”→7.4 b'漢語里動詞用做謂語是“構成關系”;

7.5 漢語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7.5 a 漢語的動詞也是名詞/7.5 b 漢語的陳述語也是指稱語)。

我們擬建沈文“7.3 漢語里陳述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的論證過程如下:

推理過程1⑤

大前提:如果一種語言的陳述語用做指稱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且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那么該語言里陳述語就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

小前提:(7.1)漢語里陳述語用做指稱語符合一般認知規律,且(7.2)漢語里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

結論1:(7.3)漢語里陳述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

首先,沈文將范疇A 和范疇B 是“構成關系”理解為A是B 的次類,即將所謂的“構成關系”理解為“包含關系”,而在7.4 名詞與指稱語,動詞與陳述語之間的“構成關系”時并沒有明確這種“構成關系”就是“包含關系”,推理過程1 和結論1 值得商榷。其次,我們用沈文論證過程中實際所指的句法成分概念替換“陳述語”和“指稱語”得到:

推理過程1'

大前提:如果某種語言中動詞用做主賓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且動詞用做主賓語是"構成關系",那么動詞就是主賓語的一個次類;

小前提:(7.1')漢語里動詞用做主賓語符合一般的認知規律,且(7.2')動詞用做主賓語是“構成關系”;

結論1':(7.3')漢語里動詞是主賓語的一個次類。

在這個推導過程中,除了“構成關系”和“包含關系”概念不清的問題外,動詞和主賓語兩種不同性質的單位之間無法區分誰是大類,誰是小類,推理過程1'的大前提不成立。

為了論證“7.5 漢語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我們必須根據沈文的思路將“構成關系”當做“包含關系”理解,那么就“7.2 漢語里陳述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可以進行如下推理:

推理過程2

大前提:如果一種語言的動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那么該語言的動詞就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

小前提:(7.2')漢語的動詞用做指稱語是構成關系;

結論2:漢語的動詞就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

在此基礎上,如果要論證“7.5 漢語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在承認“結論2 漢語的動詞就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的基礎上,需將“指稱語”理解為名詞,其推理過程如下:

推理過程3

大前提:如果一種語言的動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且該語言中的指稱語就是名詞,那么該語言的動詞就是名詞的一個次類;

小前提:(結論2)漢語的動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小前提2)且漢語的指稱語就是名詞;

結論3:漢語的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

問題在于:沈文并沒有說過“(小前提2)漢語的指稱語就是名詞”,只有“漢語的名詞就是指稱語”這樣的表述。[1]6根據沈文的表述重新改寫論證過程3 得到:

論證過程4

大前提:如果一種語言的動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且該語言中的指稱語就是名詞,那么該語言的動詞就是名詞的一個次類;

小前提:(結論2)漢語的動詞是指稱語的一個次類,(小前提2)且漢語的名詞就是指稱語;

*結論4:(結論3)漢語的動詞是名詞的一個次類。

根據論證過程4,我們至多能夠得到的結論是“漢語的動詞和名詞都是指稱語”,至于名詞和動詞是否是包含和被包含關系,根據該論證過程并不能推導出來。

三、結 語

漢語詞類問題是個難問題,至今都沒有完全弄清楚。也正因為這樣,詞類問題引無數時賢和后學盡折腰。沈先生的文章中一些重要術語概念界定不明晰,將“構成關系”與“包含關系”混同,“指稱語”和“陳述語”的所指根據需要隨意更換概念,存在嚴重的邏輯論證問題。在追求真知的道路上,我們“大膽假設”的同時還應該“小心地求證”。

【注釋】

①根據石定栩《漢語詞類劃分的若干問題》一文的附注及袁毓林(2010)的提示,沈文的“指稱”和“陳述”其實是對Hopper and Thompson(1984)中discourse-manipulable participant和reported event 的中文翻譯。

②這里我們使用沈家煊2007 中用的“語法化”而不用2009中“句法化”的說法。

③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沈文一再強調動詞和名詞的構成就是陳述語和指稱語,強調“指稱語”和“陳述語”的語用性質,論證條款中極力回避名詞、動詞等詞類概念以及主賓語、謂語等句法成分概念,但在論證過程中還是不得不舉“名詞動用”(名詞用做謂語,表示陳述)“動詞名用”(動詞用做主賓語,表示指稱)的例子。

④我們接受周韌《“N 的V”結構就是“N 的N”結構》(《中國語文》2012 第5 期第451 頁)中詞類和句法成分扭曲的對應關系示意圖,去掉了朱德熙(1985:3)示意圖中名詞與謂語之間的虛線。

⑤此前我們已經分析了“推理過程1”的大前提,此處討論其論證過程。

[1]沈家煊.我看漢語的詞類[C]//“國際中國語言學學會第16 屆年會”(2008,IACL-16,北京)論文.語言科學,2009.

[2]周韌.“N 的V”結構就是“N 的N”結構[J].中國語文,2012(5).

[3]沈家煊.漢語里的名詞和動詞[J].漢藏語學報,2007(1).

[4]沈家煊.“病毒”和“名詞”[C]//中國語言學會第14 屆學術年會(2008.8.27-31,溫州)中國語言學報,2009.

[5]李大勤.漢語語法專題研究(中國傳媒大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研究生課程講義).

[6]沈家煊.從“演員是個動詞”說起[C]//兩岸三地句法與語義學小型研討會(2009,新竹,臺灣清華大學)論文.當代修辭學,2010(1).

[7]沈家煊.我只是接著向前跨了半步——再談漢語的名詞和動詞[M].商務印書館,2009.

[8]沈家煊.“名動詞”的反思:問題和對策[J].世界漢語教學,2012(1).

[9](瑞典)奧爾伍德,安德森,達爾.語言學中的邏輯[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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