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召回制度

2015-05-30 07:00劉曉琳
學理論·中 2015年9期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構建思路

劉曉琳

摘 要:2013年3月15日,我國開始實施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一大亮點是增加了關于產品召回制度的規定,這同時也是我國關于產品召回制度的一大進步。但我們在歡欣鼓舞的同時,也要保持冷靜的頭腦,看見新規定中存在的不足。在汽車領域,召回制度適用最為頻繁。通過分析《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我們可以發現現行汽車召回制度中的弊端,繼而提出修改建議,即確立缺陷汽車認定標準;建立缺陷汽車檢驗機構;嚴明召回制度的法律責任;積極推動公益訴訟進程。

關鍵詞:召回制度;構建思路;汽車召回

中圖分類號:DF529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26-0053-02

2013年3月15日,我國開始實施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加了關于產品召回制度的規定,涉及的條文主要包括第19、23、56條,其內容分別涉及經營者的主動召回義務、強制召回義務以及經營者違反強制召回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條文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產品召回義務貫穿于整個缺陷產品的存在期間,從其上市流通,一直到收回,只要缺陷存在,召回義務就一直存在。

此外,新條文也體現了召回制度預防、主動、廣泛以及公益性的特征。所謂的預防性,即是強調事前的救濟,在缺陷產品帶來實質性的人身或財產傷害之前,采取的積極有效的手段。所謂的主動性,并非特指主動召回,而是無論主動或強制召回都具有的特征。也就是說,只要商品存在缺陷,生產廠商的經營者即負有產品召回的義務,不論消費者或者相關第三方有沒有提出相關的召回要求。廣泛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所有的汽車經營者均有召回的義務,沒有任何例外;另一則是所有的缺陷產品,不問其原因或表現,一律予以召回,召回的缺陷產品并非個別,而是全部。最后的公益性,則是預防性、主動性和廣泛性的延伸,因其未雨綢繆、積極主動針對所有缺陷產品進行召回,將極大地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將其損失降至最低。

我們關注的焦點是第19條,這一條文史無前例地明確規定了召回制度,并且擴大了召回適用的范圍,從之前的特殊商品—如食品、藥品、汽車、醫療器械—擴大到了所有的商品。

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中存在的問題

(一)“經營者”的界定并不明確

新消法規定了經營者為召回義務的主體,但沒有區分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召回義務,召回義務的主體不明確。在產品召回過程中,其義務主體主要為生產者,但銷售者作為消費環節中的重要一環,必須要履行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召回義務,如召回信息的傳達和相關消費者信息的記錄。

(二)“缺陷”的規定過于概括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將“缺陷”解釋為“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這一規定雖然涉及全面,但卻過于籠統,在實踐中容易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各地標準不一。

美國的產品召回制度,是世界范圍內實施最早的,同時其召回制度也是較為健全的,我們可以從美國的制度建設中汲取精華。根據美國《統一產品責任法》,認為產品存在缺陷,只需認定產品在制造、設計、警示或指示三個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即可?!睹绹a品召回手冊》中規定,如果確認產品缺陷存在,可以從下列因素考慮該缺陷是否會導致實質性的風險:缺陷的形式;投入市場的缺陷產品數量;風險的嚴重性;人身傷害的可能性。如果風險能被劃分為A、B、C三類中,則應實行相應的召回制度。美國的規定涉及面更廣,且對實踐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值得我們思考借鑒。

(三)“必要費用”未做限定

現實中,費用問題最為敏感,也最容易引發糾紛。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對費用相關進行詳細的規定,很容易導致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責任的不明確。

(四)缺乏主動召回的配套機制

經營者之所以能履行主動召回義務,是因為經營者能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缺陷;我國立法并沒有要求構建這樣相應的配套機制,促使經營者實現對其產品的跟蹤,以主動發現其產品的缺陷,因而主動召回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

二、我國產品召回制度的構建輪廓

我國現行的涉及產品召回方面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2007年出臺的《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2011年出臺的《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以及2013年1月1日施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公布《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并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若該條例能夠順利通過審議,則將會成為我國第一個針對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普遍適應的行政法規。我國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召回制度的規定只是一個宏觀的框架,結合我國在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現狀,我們可以對將來的召回制度做出如下思路的構建。

第一層級:法律,即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層級:行政法規,即將來可能審議通過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針對召回制度進行較為細致的、能普遍適用的規則規定。

第三層級:專門性的行政法規或規章,即適用于食藥、醫療器械、汽車、兒童玩具等特殊產品的規定。

形成上述的構建框架,我們即可以從宏觀和微觀方面,總體和特殊方面較為完備的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三、以汽車召回為例談召回制度的具體構建

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指導下,汽車召回制度能在我國較為規范的實施,但同樣,《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存在一些問題仍是不可避免的。

(一)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缺陷汽車檢驗標準難以統一確定

面對汽車這樣一個復雜的機械,一般人難以確定其是否存在缺陷。因此,即使法律規定了缺陷汽車的召回制度,其召回的主動權也是掌握在生產商的手中。因而,制定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檢驗標準迫在眉睫。

2.缺陷汽車檢測機構無法適應要求

一個能夠適應要求的缺陷汽車檢測機構,除了具備專業的檢測條件之外,還應當具有獨立性。我國目前進行檢測的機構大多帶有行政色彩,與汽車生產廠家或多或少存在某些聯系。缺乏中立、公正的缺陷汽車檢測機構,檢測機構中相關設施比較落后,同時缺乏本領域的權威專業人才,將會極大影響我國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

3.啟動缺陷汽車調查程序消費者缺位

《條例》中規定,生產者、主管部門和專家可以啟動汽車缺陷調查程序,但消費者卻未被包含在內。作為受害方的消費者本應最具有發言權,卻因法律的缺失喪失啟動程序的權利。如此一來,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更是難以維護自身利益。

4.消費者損失賠償難以明確

汽車缺陷最根本的受害者便是汽車消費者,所以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應讓他們成為最大受益者?!稐l例》雖規定了較高的罰款標準,卻未對消費者損失加以關注,使其損失難以得到彌補。在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中,對缺陷汽車的處罰和制裁,一方面要加以行政處罰,另一方面也要以消費者損失為出發點,確定肇事廠商的經濟賠償標準。

(二)完善缺陷汽車召回制度的建議

1.確立缺陷汽車認定標準

發達國家一般均對汽車及缺陷汽車的認定制定了嚴格的標準。我們在下一步制度的構建中,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認定汽車是否存在缺陷:一是從消費者角度出發,以消費者有權期待的安全水平為標準;二則是從專業人員的角度出發,采用風險—效用平衡標準。

2.建立民間缺陷汽車檢驗機構

所謂民間檢驗機構,是由第三方獨立機構進行檢驗,不能與消費者產生聯系,最重要的是應當獨立于行政機關,且不受制于汽車廠商,并能夠接受消費者的監督,由此才能保證檢驗機構的權威性。另外,檢驗機構應該制定明確的內部章程,對檢驗的范圍、標準、任職人員的資質以及相關責任問題進行規范。

3.嚴格明確缺陷汽車召回制度的法律責任

違反缺陷汽車召回義務的法律責任是一種綜合性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民事責任方面,應當規范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知汽車存在缺陷,卻不及時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給消費者人身或財產帶來損害的,應將其損害結果依據一定的標準予以量化,并在考量缺陷的嚴重程度、隱瞞時間的長短以及生產商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基礎上,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

第二,行政責任方面,首先應在法律中明確主管汽車產品召回工作的部門,一般是由各級的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涉及其他部門予以配合。對于汽車廠商違反行政管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應尤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三,刑事責任上,因未履行召回義務導致嚴重后果的,應予以刑事處罰。

4.積極推動公益訴訟進程

首先,我們可以借鑒臺灣地區立法的先進經驗,當汽車廠商違反消法義務損害汽車消費者的利益時,可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向法院起訴。此處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即為消費者協會,當制度成熟到一定程度時,我們可以在消協下設更為具體的職能部門,負責不同的行業訴訟。

其次,借鑒英美國家的先進經驗,我們可以設立原告勝訴獎勵制度。汽車消費者考慮到召回訴訟并不能給自己帶來太多經濟利益,往往選擇息事寧人。這一制度實質上給予當事人經濟上的支持,大大地提高了受害者的參與訴訟積極性,這樣既可以維護消費者的集體利益,同時形成了對汽車生產者的廣泛監督,有利于汽車產業的發展。

最后,利用訴訟得到的賠償,我們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基金會進行管理,主要用作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公益訴訟,減少消費者的訴訟成本,使資金得到良好的運作。

參考文獻:

[1]王利明.關于完善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若干問題[J].法學家,2008(2).

[2]李榮花,周鳳敏.如何完善我國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J].汽車工業研究,2010(3).

[3]殷玉萍.論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以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為視角[J].經濟研究導刊,2009(5).

[4]蔡書榕.我國汽車消費者的維權路徑及不足之處[J].法制與經濟(下旬刊),2010(4).

[5]張凌鳳.關于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法律問題思考[J].理論研究,2012(3).

[6]李永鈞.三大亮點三大缺憾——解讀“缺陷汽車召回監督管理條例”[J].東方時評,2010(29).

[7]王小朋.析我國產品召回制度的完善[J].商品與質量:科技與法,2011(5).

[8]李家有.論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J].東方青年·教師,2013(14).

[9]劉兀群.芻議我國召回制度之完善[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5).

猜你喜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構建思路
我國氣象科普內容體系構建研究
新舊“消法”下消協性質職能對比
企業應急管理體系建立的探討
企業價值觀建設的基本原則、構建思路和實現方式
第三方物流企業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構建模式探討
試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公益訴訟的構造及其不足和完善
新課改背景下初中體育高效課堂構建思路
高校教研文化構建論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悔權制度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