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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案件辯護策略的分析

2015-06-11 18:32鄭鎵偉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關鍵詞:思維方式角度

鄭鎵偉

摘 要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辯護策略,同一個案件的不同階段,也有不同的辯護思維。當拿到一個案件之后,如何通過所掌握的證據和信息確定案件的辯護方式,提出一個讓委托人滿意的可行性方案是刑辯律師最大的責任之所在。

關鍵詞 辯護策略 思維方式 角度

我們以真實案例為引,李某原系某縣一信用社主任。其前主任屈某在任職期間受縣人民銀行行長指使,將信用社大量資金挪至該縣人行設立的一資本市場,導致大量資金無法收回。為了給到期儲戶兌付現金,屈某已高息攬存的方式吸收了1000余萬元資金。李某接任后,信用社頭寸更加緊張,致使更多未到期的儲戶也要求取走其存款。信用社無法滿足儲戶要求,導致大量儲戶在儲蓄所門口聚集并大吵大鬧,甚至有儲戶到李某家中鬧事。在此期間李某將此情況向縣,市人民銀行做了匯報,人行要求李某自己想辦法解決。為及時解決燃眉之急,李某通過信用社工作人員動員各界關系,以高息吸收存款1200多萬元以承兌到期存款。在部分儲戶取走儲戶取走存款后,事態逐漸平息?,F檢察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李某起訴至法院。

對于此案,很多人反應是,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起訴是否合適,即該罪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這種思維方式是在有罪的前提下的論證。但最基本的立足,卻是該人是否所犯刑法之罪,這種思維方式是在無罪的前提下的論證。兩者論證方式的不同原因在于思維方式不同,進而導致辯護策略的迥異。這引出了一個原則,無罪辯護與有罪辯護的問題,只要可能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堅決不做罪輕辯護。

一、有罪與無罪的界定

(一)有罪與無罪界定的三要素說

我們以三要件來界定,即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邏輯結構要件構成。這種遞進式的犯罪論體系,體現在具體犯罪的認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之間,應環環相扣,層層遞進。具體而言,在將某一行為認定位犯罪時,必須進行三次評價:構成要件該當性為事實評價,為犯罪成立提供行為事實的基礎;違法性是法律評價,排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阻卻事由;有責性是主觀評價,為追究刑事責任提供主觀根據。這三個要件,形成一個過濾機制:只要行為符合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原則上就可以推定構成犯罪,但是屬于違法阻卻事由的除外;存在違法性,原則上就可以推定行為人有責任,但是行為人行為時無責任能力,或者無罪過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簡單的說,在認定犯罪時,這種遞進式的犯罪論體系要求必須堅持先客觀,再主觀,先事實,再法律的順序。首先,判斷是否存在《刑法》分則具體罪狀所規定的行為與后果;其次,再分析是否存在違法性阻卻事由而排出犯罪的成立;最后,再分析行為人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主觀上是否具備犯罪的故意與過失。

(二)案件的邏輯結構考量

按照這三個邏輯結構分析,構成要件的該當性與有責性自不必說,但是對于違法性卻值得考量,起訴中關于被告人李某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不假,但因為法定事由的存在,即緊急避險。導致李某行為的違法性喪失,從而李某無須承擔刑事責任。不得不說,律師進行辯護,知識的熟練掌握程度毋庸置疑,但是對于知識的靈活運用,舉一反三,卻是至關重要。很多人看到存款二字已經陷入了刑法分則對非法吸收存款具體金額規定的藩籬,有何來去重新審視案件大框架下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這個對于緊急避險最基本定義的理解。由一個基本概念延伸出來的,正是罪與非罪兩個截然不同的后續展開。

二、實體與程序相結合的辯護策略

(一)辯護策略的實體性分析

實體的方面即辯護律師從構成案件的客觀事實出發,從被告人的行為本身去考量,來論述其不符合認定其有罪的三個要件,從而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對被告人行為事實的認定,作出被告人無罪的判決。但是,從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實體方面的辯護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時間,可以想象為一個偵探,從繁瑣的案卷中抽絲剝繭,從諸多的材料中發現蛛絲馬跡,親臨現場,走訪證人。同時,公訴機關在移送案件之前對案件的證據關聯性及犯罪事實都基本查證屬實。你所提起的,對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或者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或者被告人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這些個客觀事實在審理時引起法官的合理懷疑還好,如若不然,所有的忙碌都是白費。

(二)辯護策略的程序性考量

程序的方面即辯護律師可以從證據問題,結合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使引起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畢竟在刑事案件中,全面充分地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如果公訴機關不能做到這一點,就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如證據單一不能形成證據鏈,證據并非是合法,真實,有效的等等。另外,也可以以法律的適用作為一個角度,即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我們向來要求程序正義,但是程序辯護這常常涉及繁復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有時甚至與一些部門交涉,這對律師如何做出理解,并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是一個考驗。

(三)案件的具體切入策略

對于本案而言,主要的側重點就是在于實體辯護,具體到實體辯護中的法定的阻卻違法性事由,李某在信用社頭寸緊張,到期儲戶無法取出現金,更多未到期的儲戶也要求取走存款,以致于大量儲戶在儲蓄所門前聚集并大吵大鬧,喊爹罵娘,甚至有儲戶闖到李某家中鬧事的情形下。為了使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通過信用社工作人員動員各界的關系,高息吸收存款1200多萬元以承兌到期存款。最后,在部分儲戶取走存款后,事態逐漸平息。這可以認定為是不得已而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是沒有異議的。

參考文獻:

[1]高潔.論相對獨立的辯護觀[J].時代法學,2013.8.

[2]李沛.辯護人的選擇—從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談起[J].法治與社會,2014.2.

[3]汪家寶.論中國刑事司法語境下的有效辯護問題[J].法學研究,2014.5.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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